DB11 T 351-2014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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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00 A 12 备案号: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351 2014 代替 DB11/T 351 2006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2014 - 05 - 21发布 2014 - 09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3512014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等级划分 . 2 5 划分条件 . 2 6 划分依据 . 4 7 评定与管理 . 4 附
2、录 A(规范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申请表 . 16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意见反馈表 . 17 DB11/T 351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11/T 351 2006。与 DB11/T 3512006相比,主要技术要求变化如下: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概念进行了修订,将原农户经营为主修订为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扩大民俗 旅游户评 选范围。 对市 级民俗旅游户和区 级民俗旅
3、游户等级划分方法进行了修订,将民俗旅游户划分为五个 等 级,分 别是一星 级、二星 级、三星 级、四星 级、五星 级。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 程序 进行了修订,将评定 程序 分为申请 、 评定 、复核、处 理 四个环 节 。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条件进行了修订,强调指 标量 化性, 提高指标 区分 度。 对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评分细则表进行了修订, 新增环境保护、智慧 旅游民俗户等 指 标, 明确了民俗户 缺项评分 方法 。 新增特色 民俗旅游户评定绿色通道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旅游 发展委员会提 出并归口 。 本标准 由北京市 旅游 发展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 本标准起草 单
4、位 :北京市 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 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第二外国 语学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 人: 周正宇、于德斌、邹统钎、孙健、李辉、王洪声、乔剑平、范 子文 、游 景军、 王萌萌、居强、马 博洋 、王 欣 、唐承财 、邹 兆莎 、杨玉山 、任亚青 、吴婷婷 、金川 。 DB11/T 3512014 1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的条件 、依据 及 评定的 基本要求。 本标准 适用 于从事 乡村民俗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 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 版本 适用
5、于 本文 件。凡 是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所有的修 改单 )适 用于 本文件。 GB 3095 环境 空气质 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 质量 标准 GB 5749 生活饮 用水卫生 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 GB/T 10001.1 标志 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 部分: 通 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 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 部分:旅游 设施 与服务符号 GB/T 16766 旅游 服务基础 术语 GB 18401 国家纺 织产品基 本 安全 技术规范 GB 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 标准 GB/T 18973 旅游 厕所质量 等
6、级的划分与评定 DB11/T 733 旅店业客 用 棉织品质 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文件。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指 以 农村 社区 为活动场所 , 以乡村 田园风光 、 森林 景观、 农林生产 经营 活动 、 乡村 自然生态 环境和 社 会 文化 风俗等为 吸引 物, 吸引游 客领略 农村 田野风光 、 体验 农事生产 劳作、 了 解 风土 民俗和 回归 自然 为主要旅游目的的旅游 方式 。 3.2 民俗旅游户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指 以 乡村 自然 、人 文旅游资 源 为依 托, 以农 家民俗 生活方 式为
7、特色 , 以 当地 人为经营主 体,为游客 提 供餐 饮、 住宿 、观光 、休闲、 娱乐 等服务 的乡村旅游独立经营户。 DB11/T 3512014 2 4 等级划分 4.1 民俗旅游户按 质量 等级划分为五个 等级, 即一星 级、二星 级、三星 级、四星 级、五星 级。 星级 越 高 ,表 示民俗旅游 接待 户服务品质 越高 。 4.2 星级以金 色五 角星 为标 志,用五 角星 的个 数表 示, 一个五 角星 表示 一星 级, 两个五 角星 表示 二星 级,依 此类推 。 5 基本条件 5.1 基本要求 5.1.1 证 照 齐全 ,取得 工商 、税 务、食 药、 卫生 、公安 、环保等
8、部门颁 发的 许可 经营 证 件, 并按照规 定的经营范围 开展 经营 活动 。 5.1.2 亮 照经营, 明码 标价 ,诚 实守信 。 5.1.3 经营场所不 在国 家、北京市明令禁止 从事 旅游 活动 的区域 。 5.1.4 从业人员 取得 有效 健康证 明和食品安全 培训 合格证 明。 5.2 服务场地要求 5.2.1 庭院 5.2.1.1 乡村旅游 接待 户的 房屋建筑牢固 ,并 不属 于危房 和违章建筑 。 5.2.1.2 民俗户 门前 场地 、绿 地、 清洁, 无杂物 、无废弃物 。 5.2.1.3 庭院内地面 、墙壁 、天花板 、 门窗 、排水 沟保 持清洁 和 良好状况 。 5
9、.2.2 厨房 5.2.2.1 干净、 整洁 、卫生 ,面积 不小 于 8m 2 。 5.2.2.2 具备防尘防蝇 及机械 通风设 施、 配备 足够 的食品 储存 用 冷藏冷冻 设施 备、 有效 的 餐饮 用具消 毒设备 设施 。 5.2.2.3 至少安 装 3个专 用水 池, 明确标 识用 途, 保持 上下 水通畅 。 5.2.2.4 有封闭 的存 放临时垃圾 的设 施 。 5.2.3 餐厅 5.2.3.1 餐厅应 明亮 、通 风、 干净 、整洁 、卫生 。 5.2.3.2 配有与 接待 能力 相适应 的餐 桌 与座椅 。 5.2.3.3 餐具应卫生 、干净 ,无 污渍 、 油渍 ,用前 须
10、消毒 。 5.2.3.4 应配备 足够 数量 的环保 材料 餐 具。 5.2.3.5 有突出民俗旅游 特色 的菜 单。 5.2.4 客房 5.2.4.1 客房内 应有 清洁 舒适 的床 以及桌 、 椅、 床头 柜、 电视 等 配套 家具 , 并保 证干净 、 卫生 、 整洁。 5.2.4.2 卧具纺 织品应符合 GB 18401对 纺织 产品 的基 本安全技术要求。 5.2.4.3 卧具一 客一 换、 经过消毒且更换 周期不 超过 五天 。 5.2.4.4 房间照 明良好 ,有 电源 插座 。 5.2.4.5 有必要的 取暖 、防暑 设施 。 5.2.4.6 有必要的 防蟑螂 、老鼠 、蚊蝇等
11、 措施 。 5.2.4.7 有方便 的游 客取 用的 拖鞋 。 DB11/T 3512014 3 5.2.5 卫生间 5.2.5.1 有一间 以上 卫生 间, 空间 不少 于 3m 2 ,地面 采用 防滑措 施 。 5.2.5.2 采光、通 风、 照明 好, 有防蚊蝇 、除臭措 施, 卫生 达标。 5.2.5.3 冲洗设 备完 好, 有洗手台 ,配备 手纸筐 、手纸 及洗涤 用 品。 5.2.6 浴室 5.2.6.1 室内面积 不小于 3m 2 ,墙面贴易擦洗材 料, 地面 采用 防滑措 施。 5.2.6.2 浴室纺 织用 品应符合 GB 18401对纺 织产品 的基 本安全 技术要求。 5.
12、2.6.3 照明好 ,卫生 达标。 5.2.6.4 每天定 时供 应热 水, 喷头 完好,下 水通 畅。 5.3 安全要求 5.3.1 治安消防 5.3.1.1 提供住宿 服务 的, 视接待 规模安 装住宿 登记 信息 系统 或 设置 住宿 登记簿 ,建 立游客 住宿 登记 制度, 能有 效落 实住宿 登记 , 并按要求 执行 上传 措施 。 5.3.1.2 主要从业 人员 掌握 基本 安全 知 识, 具有 使用 安全设 备的基 本技 能, 能够 在紧急情况 下操 作报 警设备。 5.3.1.3 夜间留 宿游 客的 应有 专人 值守( 提供住宿 服务 的民俗旅游户)。 5.3.1.4 醒目放
13、置备 有灭火器 、水 桶等消防 器材 ,并 定期 检验 、 维护 ,保 持完 好有 效。 5.3.1.5 易燃、 易爆 、易 辐射 等物 品的储存 和管理 符合安全 规定。 5.3.2 食品安全 5.3.2.1 餐饮服务符合 国家及 北京市 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 管理规定。 5.3.2.2 食品原料 应保 证安全 、新 鲜,采 购食品 原料 遵守 进货 验 收制 度和 索证 索票 制度 。 5.3.2.3 加工、 存放食品应 当做到 生熟分 开。 5.3.2.4 农药、 鼠药 等有 毒、 有害 物品应 当远离厨 房妥善 保管。 5.3.2.5 使用食品 添加剂 应符合 国家有关 规定, 并做 好
14、使 用记 录。 5.3.2.6 不采购 、使 用腐败 变质 或霉 变 生虫 、以及 病死 毒死 或死因 不明 的禽 、畜 、兽 、水产动 物等 及 其 制 品等 食品安全 法规规定 禁止 生产 经营的 食品 。 5.3.2.7 不采摘使 用有 毒山 野菜 等植 物 ,不 得加 工顾 客自 采自 摘 山野 菜等 植物 。 5.3.2.8 不购买 、储存 、使 用亚 硝酸盐。 5.3.3 设施安全 5.3.3.1 各类场所 门锁 等安全 装置完 好 有效 。 5.3.3.2 供电系 统的 安全 保护 装置完 好 有效 。 5.3.3.3 热水、 电气 、烹饪 设备 完好 安全有 效。 5.3.3.
15、4 防盗、 救护、 应急 照明 等设 备 且完 好安全有 效。 5.3.3.5 备有必要的 应急 药品 。 5.4 环境保护要求 5.4.1 积 极 保护 生态 环境 ,遵 守北京市 乡村旅游 景观 保护 公约规定。 5.4.2 生活污水 、粪 便的 排放符合 国 家及 北京市环境保护 管理规定。 5.4.3 不应随 意倾倒 、丢 弃、 遗弃 、 堆放生活 垃圾 ,遵 守北京市 生活 环境 垃圾 管理条 例 ,宜 实行 垃圾 分 类 投放 、收集 。 DB11/T 3512014 4 5.4.4 油烟排放符合 国家 和北京市 相 关排放 要求。 5.4.5 各 项 设施 设备 符合 国家 、北
16、京关 于环境保护 的要求, 加 强污 染源 管理, 不造成 环境 污染 和其 他 公害, 不破坏 自然 资源 。 5.5 服务要求 5.5.1 遵 守 法律 、法 规, 尊重 社会 公 德和 职业 道德 ,诚 实信 用, 公平 交易 。 5.5.2 从业人员 的仪容仪 表端庄 、大方、 整洁 。 5.5.3 从业人员 举止 文明、 姿态 端庄、 主动服务 ,符合 岗位 规范。 5.5.4 从业人员 对顾 客礼貌 、热 情、友 好。 5.5.5 从业人员 积极 参加集 体和 政府组织 民俗旅游 培训 ,并 取得 相应 的证 书。 5.5.6 食品加 工及 销售 服务 人员头发不 得外 露, 不得
17、 留长 指甲、 涂指 甲油 和佩带饰 物。 5.5.7 公 布 有关 部门 旅游 咨询 、投 诉 电话 。 6 划分依据 6.1 星级民俗旅游户 应具 备的 硬件设 施和 服务 项目为必备项目,等级评定前 需进行 逐 项确 认满 足后才 具备评相 应星 级资 格, 同时 满 足必备条件要求 即可 被评定为 一星 级民俗旅游户(详 见附录 A)。 6.2 附录 B为区 分星 级民俗旅游户等级的条件, 以评定分 值 多少 确定相 应评定 星级民俗旅游户等级, 即二、三、四、五星 级, 各星级标准分 值划分: 二星 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 评定 得分 不能 低于100 分。 三星 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
18、 评定 得分 不能 低于200 分。 四星 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 评定 得分 不能 低于320 分。 五星 级民俗旅游户:附录B 评定 得分 不能 低于480 分。 6.3 对于缺 项星 级民俗旅游户(如缺 住宿 )进行附录 B评分时 ,缺 项得 分以 接待 服务设 施中 其它 项得 分率 的 80%进行 计算 得分。 示例: 缺住宿项民俗户,餐饮 相关项评定得分为103分,则计算 列 式 为:103+120 0.8 103 122=184, 该 民俗户 厨房特色、餐厅特色、餐饮特色、客房特色四项得分共184分。 7 评定与管理 7.1 评定组织 7.1.1 市、区 (县 )两 级评定 委员会
19、具 体负责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 工作 。市 评定 委员会统 筹全 市 民俗旅游户的评定 工作 ,授权并 督导 区( 县)评定 委员会 开展 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 工作 。 7.1.2 市、区 (县 )现 场评定 专家 组 成员 分别 从市、区 (县 )评定 委员会 专家 库中抽 取 ,人 数不少 于 6人, 由农 业、 公安 、食 药、卫生 、环保、 旅游等相 关 领域 专业 人员组 成。 7.1.3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 工作实 行分级 负责 制: 一星 级 、二星 级、三星 级民俗旅游户 由区 (县) 评定委员会 直接 评定, 报市 评定 委员会 备案; 四星 级民俗旅游户 由区 (县
20、 )评定委员会 负责 评定, 市评 定 委员会 抽查 复核 ,五星 级民俗旅游户 由市 评定 委员会直 接评定。 7.1.4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 工作每 年组织一 次,评定 时间由市 评定 委员会 书面 告知区 (县 )评定 委员会 ,并 对外 公告 。 7.2 评定程序 DB11/T 3512014 5 7.2.1 申请与 受理 7.2.1.1 乡村民俗旅游户的等级评定 采 取自 愿申请的原则, 符合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附录 A)条件 者, 由民俗旅游户按 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细则表 (附录 B)进行 自评 打分, 并填写 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申 报表 (附录 C)。 7.2
21、.1.2 民俗旅游户的申 报材 料包括 申请表 、自 评打 分, 及相 关 证照 复印 件等,经乡 镇人民 政府 统一 向区( 县)评定 委员会提 出申请。 7.2.1.3 提供虚假 材料 者一 经查 实将 不 予受 理, 且此 后三 年内 不 再受 理该 户的申请。 7.2.2 评定 7.2.2.1 区(县 )评定 委员会 负责 对申报 的一星 级、二星 级、三星 级、四星 级民俗旅游户组织 评定, 进行现 场考察 和打 分评定 ,形成评定 报告 报市 评定 委员会备 案。 7.2.2.2 区(县 )评定 委员会 负责 对申报 五星 级民俗旅游户进行初 评, 并向 市评定 委员会推 荐五星
22、级 民俗旅游户。 7.2.2.3 市评定 委员会 派出 专家 组,对区 (县 )评定 委员会 推荐申 报五星 级民俗旅游户进行 现场 考察 和打分评定, 并抽查 复核区 县 评定的 四星 级民俗旅游户, 形成 评定 报告 。 7.2.2.4 经评定 符合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标准的 星级民俗旅游户, 在网络 上和村 内公示 栏上 进行 公示, 公示 期为 七天 (设 举报监督 电话 )。 7.2.2.5 公示期 满后 ,无 异议 的, 由市评定 委员会发 布公 告, 并 适时 授牌 。 7.2.3 复核 7.2.3.1 一星级 、二星 级、三星 级、四星 级民俗旅游户的 复核工作由区 (县
23、)评定 委员会负责 组织实 施。 7.2.3.2 五星级民俗旅游户的 复核工作, 由市 评定 委员会组织实施 。区 (县 )评定 委员会复核工作 结 束后, 向市 评定 委员会 写出 书 面复核 报告 。 7.2.3.3 民俗旅游户等级 实行 五年 一复核 和不 定期 明察 、暗访 相 结合 制度 。 7.2.3.4 复核结 果分为 四种 :通 过、 限 期整 改、 降级 、取 消星 级。 限期 整改 的民俗旅游户, 应在 半年 内消除 不合 格项, 重新 申请 复核 ,结 果仍 不达 标,将 降 级或 取消 星级。 7.2.4 处 理 7.2.4.1 民俗旅游户 在经营 过程 中遇 消 费者
24、 投诉 ,经 市或 区( 县 )评定 委员会 查实 后, 根 据情 节和 影 响 程度 ,可 降低 或取 消其 星级。 7.2.4.2 民俗旅游户 在经营 过程 中发 生安全生产 、消防 、食 药、食品安全 、突 发公共卫生事 件等 重大 责任事 故或 造成 严重 环境 污染, 直接取 消星 级。 7.2.4.3 被取消 等级的民俗旅游户, 且 自取 消等级 之日 起三 年后方 可申请 重新 评定等级。 7.3 绿色通道 某些特色 突出 或极 其个 性化的民俗旅游户, 若自 身条件与本标准规定的条件 有所区别 , 在 满足乡村 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附录A )中基 本要求、 服务场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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