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51-2006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pdf
《DB11 T 351-2006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11 T 351-2006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pdf(11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 ICS 03.200 A 10 备案号:18831-2006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3512006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2006-04-30发布 2006-06-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DB11/T 3512006 目 次 前 言.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等级划分.1 5 划分依据.1 6 评定组织与程序.1 6.1 组织.1 6.2 程序.2 7 标志管理.2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2、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3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选择项目评分细则.5 DB11/T 3512006 I 前 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旅游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农委、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广朝、张伟、王伟、刘玲、庄蓓薇、宋国建、邹统钎、金媛媛、游佩媛、黄海辉。 DB11/T 3512006 1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乡村旅游经营的民俗旅游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 50325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 以乡村居民聚居地为地域核心,以乡村居民为经营主体,以乡村社会为背景,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的旅游休闲活动。 3.2 民俗旅游户 rural tourism households 以乡村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为依托,以田园风光和农家生活方式为特色,为游客提供观光、娱乐、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农户。 4 等级划分 民俗旅游户划分为两级:市级民俗旅游户和区(县)级民俗旅游户。 5 划分依据 民俗旅游户的等级采用打分的方法进行划分。民俗旅游户满足附录A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后按照附录B的规
5、定进行评分。得分在520分以上(含520分)的可以确定为市级民俗旅游户,得分在470分以上(含470分)的可以确定为区(县)级民俗旅游户。 6 评定组织与程序 6.1 组织 DB11/T 3512006 2 市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统筹全市民俗旅游户的评定工作,授权并督导区(县)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开展评定工作。 各区(县)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对辖区内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的评定与复核工作,并负责市级民俗旅游户的初查和推荐工作,负责将本地区所评各等级民俗旅游户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市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6.2 程序 6.2.1 申请 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6、由民俗旅游户向区(县)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民俗旅游户户主姓名、民俗旅游户地址、民俗旅游户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从业人员的健康证复印件、拟申报等级、申报时间。 6.2.2 受理与评定 接到民俗旅游户等级申请报告后,区(县)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定,评定办法见附录B。 对于申请市级民俗旅游户的民俗户,区(县)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提交材料时应提交推荐报告。 6.2.3 批复与公告 自作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并发出公告。 6.2.4 颁牌 发出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
7、,各区(县)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向申请人颁发标志牌和证书。 7 标志管理 7.1 标志牌和证书由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市级民俗旅游户的标志牌和证书由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制作发放,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的标志牌和证书由各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制作并发放。 7.2 复核 民俗旅游户等级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已获得民俗旅游户等级标志的民俗户,应自觉接受市和区(县)评定委员会的复核检查。 区(县)评定委员会复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市评定委员会写出书面复核报告。 复核结果分为三种:通过复核、暂缓通过和不予通过。暂缓通过的民俗旅游户应在一个月内消除不合格项,重新申请
8、复核,结果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不予通过。不予通过分为等级降低和等级取消。 7.3 处理 7.3.1 民俗旅游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经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查实后,根据情节和影响程度,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7.3.2 民俗旅游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由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直接取消其等级,收回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7.3.3 被降低等级的民俗旅游户,由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县)级民
9、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报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7.3.4 被取消等级的民俗旅游户,由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或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县)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级民俗旅游户等级评定委员会。被取消等级的民俗旅游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DB11/T 3512006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乡村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必备项目 A.1 基本要求 A.1.1 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注册登记)
10、 A.1.2 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诚实守信 A.1.3 从业人员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A.1.4 从业人员应经过上岗培训,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A.1.5 服务人员着装整洁、礼貌待客 A.1.6 有水冲式的公共卫生间,门窗完好,地面防滑,并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 A.1.7 有专门放置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密闭 A.1.8 安全警示标志明显 A.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2 A.1.10 民俗旅游户的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A.1.11 有休闲娱乐项目,且健康、安全 A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11 351 2006 乡村 民俗旅游 等级 划分 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