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616-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6部分 电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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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 A 9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 616 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6 部分:电信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6 :Telecommunications 2016 - 02 - 06 发布 2016 - 04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616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与定义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1 5 反恐怖防范分类划分 1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2 7 常态反恐怖
2、防范 2 8 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4 9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5 DB12/ 616 2016 II 前 言 本 部分除 表 1、表 2 中规定 的 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 2014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 2014 的第 6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
3、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家声、 张宝琮、 徐颖军、 乔焱、马宝龙、孟雷、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本部分 2016年 2月首次发布。 DB12/ 616 2016 1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6 部分:电信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 电信行业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 的 术语和定义、 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应急预
4、案要求和 监督、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 电信 行业 反恐怖防范 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 电信 从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A/T 669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 YD/T 2664-2013 公用电信设施保护安全等级要求 DB12/ 522-2014 天津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部分:通则 3 术
5、语与定义 DB12/ 522 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电信 Telecommunications 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它形式信息的活动。 3.2 电信经营单位 Telecom Managerial Units 依法取得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 提供电信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 “ 预防 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 的方针。 4.2 电信行业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
6、 电信 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 公安 部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 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电信 从业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DB12/ 616 2016 2 5 反恐怖防范 分类 划分 5.1 根据电信经营单位规模、性质及其遭受恐怖袭击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要素,对电信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划分。 5.2 电信经营单位划分为 三 类,具体为: a) 类 目标: 国家级重要电信管理、重要电信设施; b) 类 目标: 市级重要电信管理、重要电 信设施、重要电信营业单位; c) 类 目标: 区、县级电信管理、电信设备、电信营业单位。
7、 6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电信经营单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通信机楼、通信机房、 IDC机房、 机楼配电房和空调系统、运维及设备监控中心、监控中心 等 重要 部位。 7 常态反恐怖防范 7.1 人防 7.1.1 人防组织 应 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1.1要求。 7.1.2 人防配置 7.1.2.1 电信经营单位应根据地理面积、人员数量、重要部位分布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7.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 通信机楼出入口、机房 、 出入口 、重要部位应设置固定岗,定时开展巡逻,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7.1.3 人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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