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614-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4部分 民爆物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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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10 A 90 DB12 天津市 地方标准 DB12/ 614 2016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Anti-terrorist precau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Part 4: Civil explosives 2016 - 02 - 06 发布 2016 - 04 - 01 实施 天津市 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614 2016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1 5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2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2 7 非常态反恐怖防
2、范 4 8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检查 5 DB12/ 614 2016 II 前 言 本 部分除 表 1、表 2 中规定 的 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DB12/ 522 2014反恐怖防 范管理规范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通则; 第 2 部分:城市轨道交通; 第 3 部分:党政机关;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 第 6 部分:电信; 第 7 部分:水利工程; 第 8 部分:燃气供储; 第 9 部分:广电传媒; 本部分为 DB12/ 522 2014 的第 4 部分。 本部分按照 GB/T 1.1 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部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
3、利。本部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天津市反恐怖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提出。 本部分由天津市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与防 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天津市反恐怖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反恐 总队。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王家声、 张宝琮、 徐颖军、 乔焱、 程海升、 于兴元、王卫、刘纯祥 。 本部分 2016年 2月首次发布。 DB12/ 614 2016 1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4 部分:民爆物品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民爆物品 反恐怖防范系统管理 的 术语和定义、 防范原则、重要部位、常态反恐怖防范、非常态反恐怖防范 、应急预案要求和监督、
4、检查。 本部分适用于民爆物品反恐怖防范 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现有的 民爆物品 从业单位应按照本规范 改造、完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37 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DB12/ 522-2014 天津市 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 第 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2/ 522 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 和 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民爆物品 Civil Explosives 用于
5、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 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2 民爆物品 从业 单位 Civil Explosives Working Units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 储存、 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 3.3 民爆物品存储 库 Civil Explosives Repository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存放民爆物品的专用仓库。 4 反恐怖防范原则 4.1 反恐怖防范应遵循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的方针。 4.2 民爆物品 各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本规范组织实施反恐怖防范工作, 民爆物品的行业主管(监管)职能部门应实施反恐
6、怖防范管理、检查、监督, 公安 部 门应进行反恐怖防范 工作 的指导、协调和检查。 4.3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应建立并实施反恐怖防范系统。 DB12/ 614 2016 2 5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 反恐怖防范重要部位主要包括:监控中心、 生产车间、 储存仓库、配(变)电房、 运输 民爆物品 的车辆。 6 常态反恐怖防范 6.1 人防 6.1.1 人防组织 应 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1.1要求 。 6.1.2 人防配 置 6.1.2.1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应 根据地理面积、民爆物品属性 及 数量等情况配备安保力量,明确常态安保力量人数。 6.1.2.2 监控中心应设专人值守,技
7、防设施应设专人操作,出入口应设置固定岗,重要部位应 每小时巡逻,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应配备 随行押运员 ,并应设机动力量进行备勤。 6.1.3 人防管理 6.1.3.1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应 建立 与 公安机关 、 反恐怖部门、 行业主管( 监管)职能部门的防范与应急联动,实现涉恐信息的实时报送。 6.1.3.2 民爆物品从业单位 应建立并实施人防管理制度 ,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6.1.3.3 人防管理制度应 符合 DB12/ 522 2014 中 7.1.3.3 要求 。 6.1.4 安保力量要求 反恐怖安保力量 应 符合 DB12/ 522 2014中 7.1.4 要求 , 并 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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