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GDW 11638-2016 独立通信机房设计与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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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通信机房设计与验收规范 Design and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 engine room 2017 - 07 - 12 发布 2017 - 07 - 12 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ICS 29.24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1638 2016 Q/GDW 11638 201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缩略语 . 2 5 机房分级标准 . 2 6 位置与建筑 . 3 7 装修与
2、设备布置 . 4 8 环境要求 . 6 9 供配电及照明 . 7 10 空气调节 . 8 11 机房布线 . 9 12 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 . 10 13 给水排水 . 11 14 消防 . 11 15 机房验收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土建交安验收记录表 . 17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供配电系统验收记录表 . 18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接地系统验收记录表 . 19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设备运行环境综合测试记录表 . 20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独立通信机房验收结论表 . 21 编制说明 . 22 Q/GDW 11638
3、 2016 II 前 言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独立通信机房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礼祥、卓文合、李斌、张引强、赵龙、蒋友辉、易飞、李伟华、李扬、贾平、陈敬佳、刘志。 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 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Q/GDW 11638 2016 1 独立通信机房设计与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立通信机房的分级标准、位置与建筑、装修与设备布置、环
4、境要求、供配电及照明、空气调节、机房布线、机房监控与安全防范、消防及机房验收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新建、改扩建独立通信机房的设计、建设和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87 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6650 计算机机房活动地板的技术要求 GB 17625.1 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
5、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7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22 建 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4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T 5031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46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689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DL/T 548 电力系统通信站过电
6、压保护规程 YD/T 1821 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YD/T 2199 通信机房防火封堵安全技术要求 SJ/T 10796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Q/GDW 11638 2016 2 独立通信机房 independent communication engine room 专为通信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 3.2 主设备区 equipment room 用于通信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场所,包含传输、交换、接入、数据网、网管等功能区域。 3.3 辅助区 auxiliary room 用于机房辅助设备运行的
7、场所,包含电源室、蓄电池室、空调室、消防气瓶室等功能区域。 3.4 支持区 support room 用于支持保障通信运维和必要技术 作业的场所,包含通信调度室(含休息室)、网控室、备品备件室、工器具室、设备调试等功能区域。 3.5 静压箱 stall pressure box 空调系统中,在空调室的地板下面或顶棚上面,向室内送风或回风的空间。 GB/T 2887,定义 3.14 3.6 洁净度 merit rating 空气中含悬浮粒子量的多少程度,包括尘埃和有害气体两个方面。 YD/T 1821,定义 3.2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Lx:勒克斯照度单位( Lux) Ra:显
8、色指数( color Rendering Index) TMS: 通信管理系统( Tele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UGR:统一眩光值( Unified Glare Rating) UPS:不间断电源(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5 机房分级标准 5.1 机房分类 独立通信机房按照机房设备规模、功能要求以及在电力通信网中的重要性分为 A、 B、 C三类,其中 B类机房又分为 B1、 B2类机房,机房的分类标准应符合表 1的规定。 500kV及以上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
9、遵照Q/GDW 11638 2016 3 B1类, 110kV及以上、 500kV以下变电站 独立通信机房遵照 B2类, 110kV以下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遵照 C类。 表 1 独立通信机房分类标准表 机房级别 建设单位 A类 总部、分部、省公司、省调备调、省会及较大规模地市公司通信中心机房 B类 B1类 地市公司及较大规模县公司通信中心机房 B2类 县公司通信中心机房及微波站、载波站通信机房 C类 供电所、营业厅通信机房 注: 较大规模地市公司是指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辖区内地市级供电公司或副局级地市公司、较大规模县公司是指省直辖县辖区内县级供电公司或副处级县公司。 5.2 机房组成 5.2.
10、1 机房组成应根据通信设备运行特点及具体要求,由主设备区、辅助区、支持区等功能区组成。 5.2.2 A 类、 B1 类机房应设主设备区、辅助区、支持区, B2 类机房应设主设备区、辅助区, C 类机房应设主设备区。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宜设主设备区、辅助区。 5.2.3 A 类、 B1 类机房主设备区、辅助区、支持区应独立设置、单独增加门禁, B2 类机房主设备区、辅助区宜独立设置、单独增加门禁,机房蓄电池室应独立设置。 5.3 机房面积 5.3.1 主设备区面积计算 主设备区的使用面积应根据通信设备的数量、外形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主设 备区的使用面积按公式( 1
11、)计算: SKA (1) 式中: A 主设备区使用面积 (m2); K 系数,可取 5 7; S 通信设备(机柜)的投影面积 (m2)。 5.3.2 主设备区面积要求 A类机房主设备区面积宜不低于 200m2, B类机房主设备区面积宜不低于 100m2, C类机房、变电站、微波站、载波站机房主设备区面积根据通信设备规 模按公式( 1)计算。 5.3.3 辅助区面积 辅助区的面积宜为主设备区面积的 0.2 1倍。 5.3.4 支持区面积 网管工作室的面积可按 3.5 4m2/台计算;有人长期工作的办公室房间面积可按 5 7m2/人计算。 6 位置与建筑 Q/GDW 11638 2016 4 6.
12、1 机房位置选择 6.1.1 机房建筑位置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选择电力供应稳定可靠、交通通信便捷、自然环境清洁的场地; b) 应远离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场地; c) 应远离水灾、火灾隐患区域,避免选择低洼、潮湿的地方; d) 应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的地方,应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e) 应远离落雷区、地震多 发带; f) 所在建筑物应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6.1.2 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通信机房,在确定主设备机房的位置时,应对设备运输、管线敷设、雷电感应和结构荷载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和经济比较;采用机房专用空调的主设备区,应具备安装室外
13、机的建筑条件。 6.1.3 机房位置不宜选择在建筑物的顶层或底层及用水设备的下层。 6.1.4 机房位置应方便光缆及其它线缆施工。 6.1.5 当机房无法避开强振源、强噪声源、强电磁场时,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 6.1.6 A 类、 B 类机房宜靠近信息机房、自动化机房。 6.1.7 A 类、 B 类主设备区与辅助区距离不宜过长,以免电源电缆压降过大,且合理 考虑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 6.2 机房建筑 6.2.1 主设备区的主体结构宜采用大开间大跨度的柱网,内隔墙宜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6.2.2 机房净高(装修后地板至顶部的高度)根据机房综合布线方式、机柜高度及通风要求确定,下走线方式机房宜
14、不低于 260cm、上走线方式机房宜不低于 320cm。 6.2.3 主设备区楼板荷重应依设备重量而定, A 类、 B 类主设备区不应小于 800kg/m2;蓄电池室的楼板荷重应依设备重量而定,当蓄电池组四层双列摆放时,荷载应不小于 1600kg/m2,四层单列摆放或单层双列摆放时,荷载不小于 1300kg/m2。 6.2.4 机房结构应具有耐久 、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机房主设备区。 6.2.5 主设备区和辅助区不应布置在用水区域的垂直下方,不应与振动和电磁干扰源为邻。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6.2.6 当主设备区与其
15、他建筑物合建时,应单独设计防火分区;主设备区中各类管线宜暗敷,当管线需穿楼层时,宜设技术竖井。 6.2.7 A 类、 B 类机房建筑物或 220kV 及以上变电站独立通信机房建筑物应设两个独立的 弱电井 (间 ),且两个弱电井 (间 )分别连至建筑物出入的不同方向的沟道 , 机房应通过独立路径分别至建筑物的两个弱电井 (间 )。 6.2.8 A 类、 B 类机房建筑物宜设余缆间,余缆间装设余缆架(盘),多余光缆或电缆盘于余缆架(盘)。 6.2.9 主设备区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当与其他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和物流的交叉。 6.2.10 A 类、 B 类机房应设置两个及以上安全出口,并宜设
16、于机房的两端。安全出口应安装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走廊、楼梯间应畅通并有明显的出口指示标志。 7 装修与设备布置 7.1 机房装修 Q/GDW 11638 2016 5 7.1.1 机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应符合 GB 50222 的有关规定。 7.1.2 主设备区内的装修,应选用气密性好、不起尘、易清洁,符合环保要求、在温湿度变化作用下变形小、具有表面静电 耗散性能的材料。不得使用强吸湿性材料及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作为面层。 7.1.3 当机房不设吊顶时,机房室内色调应淡雅柔和,墙壁和顶棚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并应减少凹凸面。顶棚墙壁、天花
17、板和管线宜刷不易脱落的黑色涂料。 7.1.4 当机房设吊顶时, 吊顶宜选用不起尘的吸声材料,如吊顶以上作为敷设管线用时,其四壁应抹灰,楼板底面应清理干净;当吊顶以上空间为静压箱时,则顶部和四壁均应抹灰,并刷不易脱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饰面亦应选用不起尘的材料。 7.1.5 A 类、 B 类机房主设备区不宜设外窗。 当主设备区设有 外窗时,应采用双层固定窗(窗户玻璃的承受压力必须满足气体消防要求)、加装防火、遮光、隔热窗帘,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通信电源室、蓄电池室设有外窗时,应避免阳光直射。 7.1.6 主设备区地面可敷设活动地板。活动地板应符合 GB 6650 的要求。当铺设防静电地板时,活动地板
18、的高度应根据电缆布线和空调送风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活动地板下空间只作为电缆布线使用时,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25cm,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可采用水泥砂浆抹灰,地面材料应平整、耐磨; b) 活动地板下的空间既作为电缆布线,又作为空调静压箱时,地板高度不 宜小于 40cm; c) 活动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装饰应采用不起尘、不易积灰、易于清洁的材料,楼板或地面应采取保温防潮措施,地面垫层宜配筋,围护结构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7.1.7 技术夹层的墙壁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当采用轻质构造顶棚做技术夹层时,宜设置检修通道或检修口。 7.1.8 室内顶棚上安装的灯具、风口、火灾探测器及喷
19、嘴等应协调布置,并应满足各专业的技术要求。 7.1.9 门(窗)、墙壁、地 (楼 )面、构造、管道穿墙和施工接缝处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7.1.10 机房的冷表面需作隔气保温处理。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方式时,楼板应采取保温措施。 7.1.11 机房外墙应使用隔热材 料进行保温处理。 7.1.12 当主设备区临近噪声源且不能避免时,应采取消声和隔声措施。主设备机房内不宜设置高噪声的空调设备,当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7.1.13 当辅助房间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时,设备及其通往主设备区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7.1.14 机房应统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7.1.15 其他防护措施: a) 应
20、做好机房楼面、墙面的防漏水和防凝露措施; b) 对机房内用水设施应设漏水检测装置; c) 机房各类管孔处应采取防小动物措施; d) 机房内应防止有毒、易燃气体的进入。 7.2 设备布置 7.2.1 应根据主设备区内设备的用途 、重量、 安全要求等性质,划分不同区域以放置传输、交 换、接入、数据网、网管等设备。 7.2.2 经常监视和操作的设备布置应靠近方便出入的位置。 7.2.3 机房机柜应选用标准规格机柜,机柜前、后门应采用网孔型,不同规格机柜不宜同排布置。 7.2.4 当机柜内的设备为前进风 /后出风方式冷却时,机柜的布置应采用面对面、背对背的方式。 Q/GDW 11638 2016 6
21、7.2.5 易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集中放置在靠近机房的回风口处,或者布置在有隔断的单独区域内。 7.2.6 A 类、 B 类主设备区内通道与设备间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两列机柜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0cm; b) 机柜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50cm,当需要在机柜侧面维修测试时,机柜 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20cm; c) 主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80cm; d) 成行排列的机柜,其长度超过 6m 时,两端应设有出口通道;当两个出口通道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在两个出口通道之间还应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1m; e) 机房门宜向走道开启,门洞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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