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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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76-200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 工程技术规范(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team-based Centralized Treatment Engineering on Medical Waste(On Trial) 2006-06-14 发布 2006-08-01 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目 次 1 总则.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2 4 总体设计.4 4.1 建设规模.4 4.2 厂址选择.5 4.3 项目构成.5 4.4 基本要求.6 4.5 总图设计.6 4.6 总平
2、面布置.7 5 分类包装、收集运输、贮存输送.7 5.1 分类.7 5.2 包装.7 5.3 收集运输.7 5.4 接收、贮存与厂内输送.8 6 处理系统.8 6.1 进料单元.8 6.2 高温蒸汽处理单元.9 6.3 破碎单元.10 6.4 压缩单元.11 6.5 废气处理单元.11 6.6 废液处理单元.11 6.7 自动控制单元.12 6.8 蒸汽供给单元.13 7 配套工程.13 7.1 电气系统.13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14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15 7.4 建筑与结构.15 ii7.5 厂区道路.16 7.6 绿化.16 7.7 清洗消毒.16 7.8 其他辅助设施.1
3、7 8 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17 8.1 一般规定.17 8.2 环境保护.17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18 9 工程施工及验收.19 10 运行管理.19 10.1 运行管理总则.19 10.2 运行条件.19 10.3 劳动定员和运行班制.20 10.4 人员培训.20 10.5 医疗废物接收交接制度.21 10.6 处理厂运行记录制度.21 10.7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22 10.8 检测与评估.24 iii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
4、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6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应用、指导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 1
5、.2 本标准作为医疗废物非焚烧处理技术路线的标准之一,是对我国目前以焚烧技术路线为主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相关技术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1.3 本标准规定了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技术要求,适用于以高温蒸汽处理方法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地区,如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自行就地处理医疗废物,其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4 适用范围 1.4.1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 1.4.2 高温蒸汽处理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不适用于处理汞和挥发性有
6、机物含量较高的医疗废物,不适用于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或灭菌。对于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应加强监管,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规定、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和处置。 1.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宜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并进行综合比选。 1.6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7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 2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7、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278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 GB15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89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第287号)
8、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00416号)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003188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336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述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 3同
9、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3.2 高温蒸汽 steam 本标准规定高温蒸汽为温度不低于100的水蒸汽。 3.3 处理 treatment 指通过改变医疗废物的生物特性和组成从而达到消除其潜在生物危害性的过程。 3.4 高温蒸汽处理 steam treatment 指利用高温蒸汽对医疗废物中所含的病原微生物进行灭活的湿热处理过程。 3.5 处置 disposal 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 3.6 最终处置 final disposal 指经高温蒸汽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的过程。 3.7 杀菌室 steam treatment chamb
10、er 杀菌室是指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中医疗废物在其内部进行蒸汽处理的腔体。 3.8 处理温度 treatment temperature 指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为达到规定的生物灭活程度而设定的杀菌室内稳定、有效的温度限值。 3.9 处理时间 treatment time 指杀菌室内升温达到指定处理温度后,医疗废物在杀菌室内的持续停留时间,不包括升温时间和干燥时间。 3.10 杀灭对数值 killing log value 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蒸汽处理前后微生物减少的对数值。 3.11 预真空 pre-vacuum 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利用抽真空装置将杀菌室一
11、次抽至某一负压值的抽真空过程。 3.12 脉动真空fractionated-vacuum 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设备对医疗废物进行蒸汽处理前利用抽真空装置将杀菌室抽至某一负压值,再充入高温蒸汽至某一正压值,该过程进行两次以上 4为脉动真空。 3.13 下排气 gravity exhaust 指利用重力置换原理,往杀菌室内通入高温蒸汽,迫使杀菌室内的空气从蒸汽处理设备的下排气孔排出的过程。 3.14 废气 waste gas 指在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从杀菌室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破碎等环节产生的气体。 3.15 废液 waste liquid 指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过程
12、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 3.16 B-D试验 Bowie-Dick type test 指利用专用测试图检测高温蒸汽处理设备的空气排出性能,通过测试图表面指示剂颜色的变化情况来判断抽真空系统是否正常工作的一种测试。 4 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1.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规模适宜在10吨/日以下。 4.1.2 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医疗废物类别以实际重量进行统计与核定。服务区域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参照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7)中提供的计算方法进行。 4.1.3 处理厂建设规模应根据处
13、理厂服务区域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分特点、变化趋势、医疗废物收运体系、高温蒸汽处理技术的适用性、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不应将不适宜采用高温蒸汽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的量考虑在内。处理厂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10年。 4.1.4 处理厂每天正常运行时间不应少于16小时,高温蒸汽处理设备能力应根据处理厂运行时间和处理规模合理确定。处理厂原则上仅宜配备单台处理设备。处理设备规格应以杀菌室容积(m3)来表示,并尽可能标准化和规格化。 54.2 厂址选择 4.2.1 处理厂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
14、环境风险评价认定。 4.2.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不宜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以及水源保护区附近建设。应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场址条件、处理技术工艺、污染物排放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 4.2.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址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采矿隐落等地区。 (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宜进行公众调查。 (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
15、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残渣的处置以及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距离。 (5)厂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污水排放、电力供应条件。 4.3 项目构成 4.3.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项目一般由处理厂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4.3.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厂主体工程主要包括: (1)接受贮存系统:一般由医疗废物受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厂内输送等设施构成。 (2)高温蒸汽处理系统:一般由进料单元、蒸汽处理单元、破碎单元、压缩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废液处理单元、自动控制单元、蒸汽供给单元及其它辅助单元等构成。 4.3.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供配电
16、、给排水、厂区污水处理、消防、通讯、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车辆器具清洗和消毒等设施。 4.3.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一般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 4.3.5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 6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和服务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4.4 基本要求 4.4.1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艺推行集中处理,处理过程要确保医疗废物蒸汽处理效果、废水和废气的有效处理以及环境安全。 4.4.2 医疗废物高温蒸汽处理工艺可以采用先蒸汽处理后破碎、先破碎后蒸汽处理或蒸汽处理与破碎同时进行等三种工艺形式。宜优先采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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