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101 T 3154-2023 城镇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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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 6101/T 31542023城镇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技术规程ICS01.040.91CCSP 156101西安市地方标准2023-06-14 发布2023-07-14 实施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6101/T 31542023DB6101/T 31542023I前言地震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威胁最大的自然灾害,西安市位于汾渭地震带西南段,区域内地质构造复杂,历史地震多发,其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属于高烈度抗震设防城市,是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设防烈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因此,全面排查各类风险隐患特别是房屋设施抗震隐患,摸清风险底数,补足房屋抗震能力不足的短板,提升城镇房屋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减少灾害损失是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本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既有房屋现状和自然环境特点,参考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编而成,用以指导我市城镇房屋抗震隐患排查工作。本规程共分为四章,具体为: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抗震隐患排查;10个附录。本规程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116号。邮编:71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西安市房屋安全鉴定服务中
3、心、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建筑科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陕西中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参编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安五和建筑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安聚筑城设计有限公司、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张峰虎、雷涛、史铁花、刘振龙、黄亚伟、陈克、李陵洲、刘毅、曹曦艳、姚娟、贠苗、王应生、刘力平、吕刚、王 枫、丁莎、刘凯、景武斌、张汉民、张耀、薛建阳、董振平、邓明科、何金胜、张风亮、张成中、孙永民、代建波、李皓、翁君耀、蒋玮、陈康、杨祖旭王刚、高明哲、张鸿儒
4、、费波。主要审查人:王迁、乔庆中、白亮、粟海涛、郑复鹏。DB6101/T 31542023II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抗震隐患排查.54.1建筑基本情况调查.54.2场地排查.54.3地基基础排查.64.4砌体房屋排查.64.5钢筋混凝土房屋排查.74.6底部框架上部砌体房屋排查.84.7钢结构房屋排查.94.8木结构房屋排查.94.9隔震与消能减震设施排查.104.10建筑非结构构件及附属设施排查.11附录 A不同建造年代房屋高度、层数、抗震墙厚度、层高及抗震横墙间距限值表.12附录 B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报告.16附录 C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场地及地基基础).19附录 D西
5、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砌体房屋).20附录 E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钢筋混凝土房屋).21附录 F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底部框架上部砌体房屋).22附录 G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钢结构房屋).23附录 H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木结构房屋).24附录 I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隔震与消能减震设施).25附录 J西安市抗震隐患排查表(建筑非结构构件及附属设施).26本规程用词说明.27引用标准名录.28附:条文说明.29DB6101/T 3154202311总则1.0.1为落实国家灾害防控政策,加强西安市城镇既有建筑安全管理,指导城镇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工作,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西安市标
6、准设防、重点设防类且房屋高度低于 100 m 的城镇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抗震隐患排查工作。1.0.3城镇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除应遵照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陕西省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DB6101/T 3154202322术语2.0.1城镇既有建筑指城镇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可以验收的或已投入使用的建筑。2.0.2抗震隐患排查指对既有建筑的场地情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非结构构件、建筑附属设施的抗震措施和使用状况等方面,是否存在抗震安全的隐患进行排查。2.0.3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物中除承重骨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件、
7、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2.0.4建筑基本情况既有建筑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信息、建筑信息及使用情况等信息。2.0.5基本信息既有建筑的基本属性信息,包括建筑名称、建筑地址、产权单位、小区名称、住宅套数、权属情况等信息。2.0.6建筑信息既有建筑的层数、面积、高度、建造时间、房屋用途、结构类型、是否采用减隔震、抗震设防基本信息、是否为专业设计建造、有无竣工验收证明等信息。2.0.7使用情况指既有建筑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功能改变、主体结构改变、使用荷载变化、是否遭受过灾害、加固等情况,是否存在静载下严重缺陷。2.0.8隔震建筑为降低地震响应,在结构中设置隔震层而实现隔震功能的
8、建筑,包括上部结构、隔震层、下部结构和基础。2.0.9消能减震结构指设置消能器的结构。消能减震结构包括主体结构、消能部件。DB6101/T 3154202333基本规定3.0.1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包括建筑基本情况调查,以及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隔震与消能减震设施、建筑非结构构件及附属设施等部分的排查内容,排查应按图 3.0.1 的内容和流程逐项进行。图 3.0.1排查流程图3.0.2城镇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结论分为三类:无抗震隐患、可能有抗震隐患、有抗震隐患。建筑抗震隐患分类判定标准见表 3.0.2。表 3.0.2城镇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分类判定标准抗震隐患分类分类标准无抗震隐患未发现有
9、抗震隐患项,且排查中未见其他异常有抗震隐患存在 1 条及以上“有抗震隐患”项可能有抗震隐患除以上两种情况外DB6101/T 3154202343.0.3不同抗震隐患类别应分类处理。1无抗震隐患的城镇既有建筑,不需要采取措施,可以继续正常使用,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2可能有抗震隐患的城镇既有建筑,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3有抗震隐患的城镇既有建筑,应及时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消除隐患的措施。3.0.4既有建筑抗震隐患排查应在资料核查、现状调查和必要测量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分析与综合判断。3.0.5既有建筑抗震设防烈度及设防类别应按照现
10、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抗震设防烈度或设防类别较原建造时有提高且没有进行抗震加固的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3.0.6既有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原建造时标准的抗震要求。1980 年及之前建造且未在 2000 年后进行过抗震加固的既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应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有关规定。3.0.7既有建筑的抗震隐患排查应根据结构类型、分别选用附录 B附录 J 中相应表格进行记录。3.0.8排查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进行抗震隐患排查工作,附录 C附录 J 规定的内容宜由专业
11、机构或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排查过程中发现规程未提及的其他隐患时应在抗震隐患排查表中记录。DB6101/T 3154202354抗震隐患排查4.1建筑基本情况调查4.1.1建筑基本情况调查包括对基本信息、建筑信息和使用情况的调查。4.1.2非住宅类既有建筑填写房屋产权所有单位或机构;住宅建筑,对于房改房产权单位还存在的房屋按照实际产权单位填写,其余情况可以不填。4.1.3既有建筑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建造完成,否则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4.1.4既有建筑的结构类型调查是依据结构竖向承重构件的材料进行划分,分为砌体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及其他结构。4.1.5调查建筑
12、是否具备权属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权属证明包括房产证或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资料;竣工验收证明包括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的竣工验收记录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4.1.6技术资料调查应包含设计图纸、岩土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等。4.1.7既有建筑的使用历史调查主要从房屋已使用年限、使用功能改变、主体结构改变、加固和受灾等方面进行。4.1.8既有建筑存在使用功能改变或主体结构改变情况时,应排查是否有检测鉴定、专业改造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结构安全证明资料。当无结构安全证明资料或资料不全时,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
13、患。当无结构安全证明文件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1使用功能改变或主体结构改变导致房屋使用荷载明显增加的;2承重结构构件被拆除、破坏,且未采取有效的加固补强措施的;3建筑功能改变,导致结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提高而未采取相应加固措施的。4.1.9进行过抗震加固的既有建筑应具备由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单位出具的过程证明资料。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时,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4.1.10既有建筑受灾情况调查应包括火灾、水灾、爆炸或地震等灾害。灾后未经鉴定或鉴定为存在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4.2场地排查4.2.1建筑物场地所处的地段应按表 4.2.1
14、 的划分标准进行排查。表 4.2.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地段类别地质、地形、地貌有利地段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一般地段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DB6101/T 315420236表 4.2.1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续)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4.2
15、.2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4.2.3对于跨越地裂缝的既有建筑以及在避让范围内的重点设防类建筑,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4.2.4建造于不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4.3地基基础排查4.3.1地基基础现状的排查,应着重排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和裂缝,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4.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认为既有建筑在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1因地基基础变形引起砌体结构房屋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 10 mm 的沉降裂缝,或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 5 mm 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2因地基基础变形引
16、起混凝土结构房屋框架梁、柱出现开裂;3基础与上部结构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水平、竖向或阶梯形裂缝,且最大宽度大于 10 mm;4上部承重结构构件及连接节点因沉降变形产生缝隙,且房屋的开裂损坏趋势仍在继续发展。4.3.3地基基础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 10 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的情形,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4.4砌体房屋排查4.4.1本节适用于砖砌体结构、砌块砌体结构抗震隐患排查。4.4.2砌体房屋高度、层数、最小抗震墙厚度、层高、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1砌体房屋其高度、层数、最小抗震墙厚度应符合附录 A 中附表 A.1 限值;2砌体房
17、屋最大层高应符合附录 A 中附表 A.2 限值;3砌体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附录 A 中附表 A.3 限值。4.4.3砌体房屋宜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宜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1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此宽度不包括其外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 2.0,且高度不宜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2房屋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3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或转角处,不应在房屋转角处设置转角窗。DB6101/T 3154202374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4.4.4砌体房屋外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判定为可能有
18、抗震隐患:1房屋整体房屋出现明显的倾斜、扭转及沉降变形。2砌体墙、砌体柱承重墙、柱出现明显倾斜、变形、受力裂缝或严重的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3梁、板及悬挑构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宜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1)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 50%,或开洞面积不宜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 30%,楼层不宜出现错层;2)板底出现宽度大于 0.7 mm 的裂缝或交叉裂缝,同时出现保护层大面积开裂、剥落、钢筋外露锈蚀现象;3)梁存在宽度大于 1 mm 的顺筋裂缝;梁支座部位存在斜裂缝,且跨中部位下宽上窄的裂缝宽度大于0.4 mm;4)悬挑构件端部有明显下垂、根部出现裂缝;出现钢筋锈蚀产生的混凝土开
19、裂或保护层剥落现象。4.4.5砌体房屋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1层砌体房屋应设置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与构造柱。2楼梯间不应采用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块)砌筑栏板。4.5钢筋混凝土房屋排查4.5.1本节适用于除超高层结构、预应力结构(或构件)外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隐患排查。4.5.2混凝土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1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附录 A 中附表 A.4 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2竖向构件应沿两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设置,宜自下到上连续布置,避免刚度突变;门窗洞口宜上下对齐,成列布
20、置,楼层不宜错层。3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 m 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一、二层的连廊采用单跨框架时,需要注意加强。4高层框架结构应为双向梁柱抗侧力体系,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且楼、电梯间及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等,应采用框架承重,有较好的整体性,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4.5.3混凝土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1梁、柱及节点主要受力部位的混凝土不应有受力钢筋露筋或锈蚀、蜂窝、孔洞、夹渣、疏松、剥落等严重缺陷。2构件不应发生明显倾斜或变形,主要受力部位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的裂缝。3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4传力构件连接部位不
21、应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DB6101/T 3154202384.6底部框架上部砌体房屋排查4.6.1本节适用于按标准设防类设防的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黏土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房屋抗震隐患排查。1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房屋,指底层或底部两层为框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上部为砌体结构的多层房屋。2底部框架上部砌体房屋,指底部为框架或有填充墙框架等承重,而上部各层为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3内框架砌体房屋,指内部为框架承重,外部为砖墙承重的房屋。包括内部为单排柱到顶、多排柱到顶的多层内框架房屋。4.6.2底部框架上部砌体房屋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
22、:1既有建筑不应为砌体墙与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内框架房屋。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的设防类别不应为重点设防类。3当房屋的建造时间明确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高度、或层数、或最小抗震墙厚度均不应超过附录 A 中附表 A.5 限值。4当房屋的建造时间不明确时,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高度、或层数、或最小抗震墙厚度均不应超过表 4.6.2 中限值。表 4.6.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层数、最小抗震墙厚度砌体类别高度(m)层数最小抗震墙厚度(mm)普通砖165240多孔砖165240134190小砌块165190注:1 室内外高差大于 0.6 m 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的数据
23、适当增加,但增加量应少于 1.0 m。2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5房屋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沿纵横两方向设置。6过渡层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框架梁、墙体沿竖向应对齐,否则应在底部框。架内设置托墙转换梁。4.6.3底部框架上部砌体房屋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1既有建筑不应为砌体墙与钢筋混凝土柱混合承重的底部框架砌体房屋。2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底层层高不应超过 4.5 m。3房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4.6.3 中限值。表 4.6.3房屋抗震横墙间距部位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上部各层砌体同多层砌体房屋(见附表 A.3)底层或底部两层11DB6
24、101/T 3154202394.6.4上部砌体结构外观状况应符合本规程 4.4.4 条的规定,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外观状况应符合本规程4.5.3 条的规定,否则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4.6.5底部框架上部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1过渡层墙体应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墙对应处设置构造柱;2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顶板(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3上部砌体墙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与构造柱;4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程 4.4 节和 4.5 节的有关要求。4.7钢结构房屋排查4.7.1本节适用于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抗
25、震隐患排查。4.7.2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有抗震隐患:1结构体系具体要求如下:1)钢框架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 90 m。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2)钢框架的梁柱应采用刚性连接;3)轻钢结构房屋应在端部第一或第二开间设置有柱间支撑和屋面水平支撑;4)钢框架结构,乙类建筑和丙类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2钢柱不应出现明显倾斜、变形。4.7.3钢结构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应判定为可能有抗震隐患:1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2主体结构宜采用多跨规则的超静定结构形式。3钢结构民用房屋最大高宽比不应超过 6.0。4相连结构单元应设置防震缝,缝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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