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 T 3081-2023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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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20 CCS A 0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 DB51/T 30812023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 2023-06-19 发布2023-08-01 实施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51/T 3081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1 5 矫正小组.1 6 入矫宣告.2 7 矫正方案.2 8 分类管理.3 9 报告管理.3 10 核查管理.4 11 电子定位监管.5 12 脱管管理.5 13 出入境管理.6 14 违规违法行为处置.6 15 重大事项报告.7 16 审批事项管理.7 17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10 附录 A(规范性)社区矫正宣告书.13 附录 B(规范性)社区矫正对象准予(不予)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告知书.16 附录 C(规范性)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证明书.18 附录 D(规范性)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意见书.20 DB51/T 308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四川省司法厅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四川省标准
3、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志诚、孔祥贵、范宇、向军、张笑、郭飞、芦燕、周琴、岳立、易晓霞、靳娜、廖鸿、周睿熙、何阳平、覃晓岳、江军、朱贵宏、周长维、黄川、王尉鉴、邵芳航、马丹婷、刘钰、陈刚。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51/T 30812023 1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矫正小组、入矫宣告、矫正方案、分类管理、报告管理、核查管理、电子定位监管、脱管管理、出入境管理、违规违法行为处置、重大事项报告、审批事项管理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
4、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SF/T 0055 社区矫正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F/T 0055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 社区矫正对象的义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5 矫正小组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在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3 个工作日内,为社区矫正对5.1 象确定矫正小组。矫正小组不少于 3 人,
5、矫正小组组长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公务5.2 员担任。矫正小组成员可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网格员和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对象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工作人员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至少有 1 名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小5.3 组中应至少有 1 名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矫正小组主要开展下列工作:5.4 a)参加入矫和解矫宣告;b)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c)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要求报告有关情况、参加教育学习及公益活动,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d)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
6、评议和教育;DB51/T 30812023 2 e)对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告;f)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g)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其他工作。矫正小组成员在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的指导、督促下落实责任,定期与执5.5 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沟通联系,并签订矫正小组责任书。矫正小组成员不能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责任、发挥作用的,应及时予以调整。5.6 6 入矫宣告 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7 个工作日内,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组织入矫宣
7、告。6.1 宣告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公务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6.2 关人员到场,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外,入矫宣告应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a)宣布宣告开始;b)宣布宣告现场纪律;c)告知参加宣告的人员姓名以及工作单位、职务;d)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e)宣读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f)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示例见附录 A;g)社区矫正对象在宣告书上签名并捺印确认;h)社区矫正对象作入矫保证;i)发放社区矫正宣告书;j)宣布宣告仪式结束。7 矫正方案 基本要求 7.1 7.1.1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及时根
8、据社区矫正对象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刑事裁判内容、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心理行为特点、生活环境和再犯罪风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制定矫正方案,做到一人一案。7.1.2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时应查阅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与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谈话,了解其认罪悔罪表现和思想动态,走访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属、邻居、村(居)委会、单位(学校)等有关人员。方案内容 7.2 矫正方案包含下列内容:a)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情况、刑罚种类、矫正类别、矫正期限、居住地址等情况;b)矫正小组成员基本情况;c)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和需要;d)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个性特点和其他特殊情况
9、的分析;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生活环境、安全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DB51/T 30812023 3 e)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措施,并明确具体措施责任人,包括工作重点、预期目标、具体安排、变通措施、应急预案等;f)宣告禁止令的,矫正方案中应增加禁止令执行内容、监管责任人、监管措施;g)其他应纳入矫正方案的内容。方案调整 7.3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结合社区矫正对象计分考核情况,听取矫正小组意见,对矫正方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8 分类管理 基本要求 8.1 8.1.1 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8.1.2 执行地县级
10、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矫正阶段、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8.1.3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对不同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措施和方法上应有所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管理工作。8.1.4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把社区矫正对象的计分考核和奖惩情况作为分类管理的依据。类别确定 8.2 8.2.1 管理类别划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类。8.2.2 社区矫正对象适用的管理类别应由矫正小组组长提出,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并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布。类别调整 8.3 8.3.1 管
11、理类别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考核奖惩情况进行调整。8.3.2 管理类别调整应依序进行,从宽管直接调整为严管的,应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9 报告管理 报告规定 9.1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还应要求其定期报告遵守禁止令的情况。报告形式 9.2 9.2.1 书面报告 9.2.1.1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书写、签名并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DB51/T 30812023 4 9.2.1.2 无书写能力
12、或其他原因不能书面报告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采取谈话方式报告。9.2.2 口头报告 9.2.2.1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以口头形式报告的,应在指定地点进行。9.2.2.2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以口头形式报告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9.2.3 即时通讯报告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以即时通讯形式报告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做好记录。报告频次 9.3 9.3.1 定期报告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告的频次:a)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口头或通过即时通讯报告 1 次,每半月书面报告 1 次;b)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每周口头或通过即时通讯报告 1 次,每月书面报告 1 次;c)适用宽管
13、的社区矫正对象每两周口头或通过即时通讯报告 1 次,每季度书面报告 1 次。9.3.2 不定期报告 9.3.2.1 社区矫正对象发生报备的通信联络手机号码变更、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要求其在 24 h 内进行书面报告。9.3.2.2 根据需要,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指定期间增加报告频次,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指定期间增加报告次数的,应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同意。10 核查管理 核查规定 10.1 10.1.1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人生活、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掌握其活动情况、思想
14、动态和行为表现。10.1.2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思想动态和行为表现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10.1.3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依法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核查措施 10.2 10.2.1 通信联络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通过电话通讯、实时视频等方式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10.2.2 信息化核查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等获取、查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位置、活动等信息。DB51/T 30812023 5 10.2.
15、3 走访核查 10.2.3.1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通过走访向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并进行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10.2.3.2 走访核查频次要求:a)对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每月至少了解、核实情况 1 次;b)对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每两个月至少了解、核实情况 1 次;c)对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每季度至少了解、核实情况 1 次。11 电子定位监管 批准程序及适用对象 11.1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使用电子定位装置:a)违反人民法院
16、禁止令的;b)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注:市是指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c)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d)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e)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注:电子定位装置,指运用卫星等定位技术,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位等监管,并具有防拆、防爆、防水等性能的专门的电子设备,如电子定位腕带等,但不包括手机等设备。使用期限 11.2 11.2.1 首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应超过 3 个月。注:本文件规范金额、人数、时间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内、超
17、过”时,“以上”“内”均包括本数;“以下”“超过”均不包括本数。11.2.2 使用期限届满后,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延长;每次不应超过 3 个月。监管要求 11.3 11.3.1 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电子定位装置进行监督管理的,应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的期限、要求以及违反监管规定的后果。11.3.2 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应保密,有关信息只准许用于社区矫正工作。12 脱管管理 脱管认定 12.1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脱管:a)在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经查找下落不明或虽能查找到其下落
18、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DB51/T 30812023 6 b)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个人活动情况,经查找下落不明或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绝接受监督管理的;c)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拒不返回执行地接受社区矫正的;d)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但未在批准的期限内返回,经查找下落不明,或拒不回执行地接受社区矫正的;e)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的。脱管查找 12.2 12.2.1 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立即组织查找,可采取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组织追查,并进行记录,固定证据。12.2.2 48 h 内查找未果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公
19、安机关发函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同时定期书面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反馈查找情况。对于虽能查找到其下落但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公安机关应派员协助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将其带回。12.2.3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将组织查找的情况书面通报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脱管日期计算 12.3 12.3.1 社区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报到,经查找下落不明的,从规定期限最后 1 天的第2 日起计算脱离监管的日期。12.3.2 社区矫正对象下落不明的,从确定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脱管的日期。12.3.3 经查找,能够发现社区矫正对象下落的,应通知其回执行地接受社区矫正;对拒不服从的,从通知之日起计
20、算其脱管的日期。脱管处罚 12.4 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不超过30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在查找到下落后根据其情形,予以相应处置;脱离监管超过30日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向决定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建议,决定机关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决定。13 出入境管理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在入矫宣告时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13.1 不准许出境。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未实施通报备案的,应及时予以补办。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的,原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将报备情况告知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13.2 正机构,并移交代管的有关证件。社区矫正对
21、象解除矫正当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归还出入境证件。对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等重点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层报省级社区矫正机构13.3 办理交控手续。14 违规违法行为处置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14.1 为或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违反14.2 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理意见。DB51/T 30812023 7 15 重大事项报告 社区矫正对
22、象发生下列情形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告,并书面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a)发生社区矫正对象 1 人以上非正常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或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b)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从离开监狱、看守所到执行地后 15 日内发生死亡,且其亲属对死因提出异议的;c)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犯罪,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 2 人以上共同犯罪,或犯罪造成重大政治、社会影响的;d)社区矫正对象参与群体性事件的;e)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16 审批事项管理 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 16.1 16.1.1 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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