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03 T 9-2022 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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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6 0C C S A 1 0DB1403阳 泉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4 0 3/T 9 2 0 2 2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2 0 2 2-0 7-1 5 发 布 2 0 2 2-0 7-1 5 实 施阳 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 0 3/T 9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受 理 条 件.15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要 求.26 服 务 流 程.26.1 一 次 性 告 知.26.2 容 缺 承 诺.26.3
2、受 理 审 查.26.4 补 正 审 查.36.5 办 结 送 达.37 服 务 保 障.38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38.1 监 督.38.2 评 价.38.3 改 进.4附 录 A(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5附 录 B(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通 知 书.8附 录 C(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9参 考 文 献.1 0D B 1 4 0 3/T 9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3、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Q S/T C 0 4)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麦 斯 达 夫 标 准 化 服 务(山 西)有 限 公 司、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曼、魏 海 文、牛 建 东、魏 京 军、朱 建 芳、郝 增、
4、郑 波、王 超、倪 长 虹。D B 1 4 0 3/T 9 2 0 2 21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的 受 理 条 件、服 务 要 求、服 务 流 程、服 务 保 障、监 督、评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容 缺 受 理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5、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2 6 1 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信 息 公 开 业 务 规 范G B/T 4 0 7 6 2 政 务 服 务 满 意 度 评 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容 缺 受 理对 基 本 条 件 具 备、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基 本 法 定 条 件,但 次 要 条 件、非 关 键 性 材 料 或 手 续 欠 缺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行
6、 政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手 续 后 先 予 受 理,在 申 请 人 补 齐 全 部 材 料 后,在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内 及时 出 具 办 理 结 果 的 办 理 方 式。3.2主 要 申 请 材 料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所 规 定 的,能 够 证 明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基 本 条 件 的 材 料,是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启 动 行 政 审 批 的必 要 材 料。注:以下简称主要材料。3.3次 要 申 请 材 料主 要 申 请 材 料 以 外 的 其 他 材 料,是 依 法 依 规 作 出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的 必 要 材 料。注:以下简称次要材料。4 受 理 条
7、 件4.1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应 为 承 诺 件,包 含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许 可、行 政 确 认、行 政 奖 励、行 政 给 付、行 政 裁 决和 其 他 权 力。4.2 申 请 人 自 愿 选 择 容 缺 受 理 服 务。D B 1 4 0 3/T 9 2 0 2 224.3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未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和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4.4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5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要 求5.1 应 编 制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清
8、单,包 含 但 不 限 于:a)主 要 材 料 及 依 据、要 求、规 格 份 数;b)次 要 材 料 及 依 据、要 求、规 格 份 数、补 齐 补 正 时 限;c)承 诺 时 限;d)审 批 流 程;e)办 理 结 果;f)咨 询 和 投 诉 电 话。5.2 应 对 外 公 开 公 示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清 单 并 动 态 管 理。公 开 方 式 按 G B/T 3 2 6 1 8 的 规 定 执 行。5.3 应 明 确 界 定 次 要 材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a)在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可 获 取 的 证 明 材 料;b)申 请 人 自 行 编 写 的
9、书 面 材 料;c)需 要 多 个 阶 段 办 理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前 一 阶 段 办 理 时 已 经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结 果。6 服 务 流 程6.1 一 次 性 告 知6.1.1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请 时,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该 事 项 的:a)主 要 材 料 名 称;b)次 要 材 料 名 称、补 正 形 式、容 缺 时 限 及 超 期 补 正 的 处 理 办 法;c)容 缺 受 理 的 次 要 材 料 补 齐 补 正 时 限 不 应 超 过 该 事 项 的 承 诺 审 批 时 限;d)承
10、诺 时 限 和 法 律 效 力;e)不 实 承 诺 和 违 反 承 诺 的 法 律 后 果;f)因 未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自 行 承 担 后 果。6.1.2 如 补 齐 补 正 时 限 有 特 殊 要 求,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6.2 容 缺 承 诺6.2.1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写 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参 见 附 录 A)。6.2.2 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所 作 承 诺 是 申 请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b)已 经 知 晓 容 缺 受
11、理 告 知 的 全 部 内 容;c)提 供 的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有 效;d)承 诺 在 要 求 时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相 关 材 料;e)逾 期 未 补 齐 补 正,且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未 在 时 限 内 取 回 的,由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处 置;f)违 反 承 诺 的 责 任。6.3 受 理 审 查6.3.1 受 理 人 员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人 书 面 承 诺 后 初 步 审 核 主 要 材 料:D B 1 4 0 3/T 9 2 0 2 23a)对 于 主 要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仅 缺 少 次 要 申 请 材 料 或 材
12、 料 存 在 缺 陷、瑕 疵 的,应 予 以 受理,出 具 容 缺 受 理 通 知 书(参 见 附 录 B),承 诺 审 批 时 限 自 容 缺 受 理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时;b)对 于 主 要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不 予 受 理;c)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已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的 应 容 缺 受 理,应 确 定 补 齐 材 料 的 方 式,如 现 场 提 交、邮寄 提 交、网 上 提 交 等。6.3.2 受 理 后 推 送 至 审 批 人 员,由 审 批 人 员 在 审 批 时 限 内 对 容 缺 受 理 业 务 的 主 要 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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