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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03 T 9-2022 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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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403 T 9-2022 行政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服务规范.pdf

    1、I C S 0 3.1 6 0C C S A 1 0DB1403阳 泉 市 地 方 标 准D B 1 4 0 3/T 9 2 0 2 2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2 0 2 2-0 7-1 5 发 布 2 0 2 2-0 7-1 5 实 施阳 泉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 0 3/T 9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受 理 条 件.15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要 求.26 服 务 流 程.26.1 一 次 性 告 知.26.2 容 缺 承 诺.26.3

    2、受 理 审 查.26.4 补 正 审 查.36.5 办 结 送 达.37 服 务 保 障.38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38.1 监 督.38.2 评 价.38.3 改 进.4附 录 A(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5附 录 B(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通 知 书.8附 录 C(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9参 考 文 献.1 0D B 1 4 0 3/T 9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3、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Y Q S/T C 0 4)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麦 斯 达 夫 标 准 化 服 务(山 西)有 限 公 司、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曼、魏 海 文、牛 建 东、魏 京 军、朱 建 芳、郝 增、

    4、郑 波、王 超、倪 长 虹。D B 1 4 0 3/T 9 2 0 2 21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的 受 理 条 件、服 务 要 求、服 务 流 程、服 务 保 障、监 督、评价 与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容 缺 受 理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5、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3 2 6 1 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信 息 公 开 业 务 规 范G B/T 4 0 7 6 2 政 务 服 务 满 意 度 评 价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容 缺 受 理对 基 本 条 件 具 备、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基 本 法 定 条 件,但 次 要 条 件、非 关 键 性 材 料 或 手 续 欠 缺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行

    6、 政 审 批 机 关 办 理 手 续 后 先 予 受 理,在 申 请 人 补 齐 全 部 材 料 后,在 承 诺 办 结 时 限 内 及时 出 具 办 理 结 果 的 办 理 方 式。3.2主 要 申 请 材 料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所 规 定 的,能 够 证 明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基 本 条 件 的 材 料,是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启 动 行 政 审 批 的必 要 材 料。注:以下简称主要材料。3.3次 要 申 请 材 料主 要 申 请 材 料 以 外 的 其 他 材 料,是 依 法 依 规 作 出 行 政 审 批 决 定 的 必 要 材 料。注:以下简称次要材料。4 受 理 条

    7、 件4.1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应 为 承 诺 件,包 含 但 不 限 于 行 政 许 可、行 政 确 认、行 政 奖 励、行 政 给 付、行 政 裁 决和 其 他 权 力。4.2 申 请 人 自 愿 选 择 容 缺 受 理 服 务。D B 1 4 0 3/T 9 2 0 2 224.3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中 未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和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4.4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5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要 求5.1 应 编 制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清

    8、单,包 含 但 不 限 于:a)主 要 材 料 及 依 据、要 求、规 格 份 数;b)次 要 材 料 及 依 据、要 求、规 格 份 数、补 齐 补 正 时 限;c)承 诺 时 限;d)审 批 流 程;e)办 理 结 果;f)咨 询 和 投 诉 电 话。5.2 应 对 外 公 开 公 示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清 单 并 动 态 管 理。公 开 方 式 按 G B/T 3 2 6 1 8 的 规 定 执 行。5.3 应 明 确 界 定 次 要 材 料,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a)在 政 务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可 获 取 的 证 明 材 料;b)申 请 人 自 行 编 写 的

    9、书 面 材 料;c)需 要 多 个 阶 段 办 理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前 一 阶 段 办 理 时 已 经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结 果。6 服 务 流 程6.1 一 次 性 告 知6.1.1 对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申 请 时,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该 事 项 的:a)主 要 材 料 名 称;b)次 要 材 料 名 称、补 正 形 式、容 缺 时 限 及 超 期 补 正 的 处 理 办 法;c)容 缺 受 理 的 次 要 材 料 补 齐 补 正 时 限 不 应 超 过 该 事 项 的 承 诺 审 批 时 限;d)承

    10、诺 时 限 和 法 律 效 力;e)不 实 承 诺 和 违 反 承 诺 的 法 律 后 果;f)因 未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自 行 承 担 后 果。6.1.2 如 补 齐 补 正 时 限 有 特 殊 要 求,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6.2 容 缺 承 诺6.2.1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应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写 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参 见 附 录 A)。6.2.2 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所 作 承 诺 是 申 请 人 真 实 意 思 表 示;b)已 经 知 晓 容 缺 受

    11、理 告 知 的 全 部 内 容;c)提 供 的 所 有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有 效;d)承 诺 在 要 求 时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相 关 材 料;e)逾 期 未 补 齐 补 正,且 所 提 交 的 材 料 未 在 时 限 内 取 回 的,由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处 置;f)违 反 承 诺 的 责 任。6.3 受 理 审 查6.3.1 受 理 人 员 应 在 收 到 申 请 人 书 面 承 诺 后 初 步 审 核 主 要 材 料:D B 1 4 0 3/T 9 2 0 2 23a)对 于 主 要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仅 缺 少 次 要 申 请 材 料 或 材

    12、 料 存 在 缺 陷、瑕 疵 的,应 予 以 受理,出 具 容 缺 受 理 通 知 书(参 见 附 录 B),承 诺 审 批 时 限 自 容 缺 受 理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时;b)对 于 主 要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不 予 受 理;c)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已 出 具 书 面 承 诺 的 应 容 缺 受 理,应 确 定 补 齐 材 料 的 方 式,如 现 场 提 交、邮寄 提 交、网 上 提 交 等。6.3.2 受 理 后 推 送 至 审 批 人 员,由 审 批 人 员 在 审 批 时 限 内 对 容 缺 受 理 业 务 的 主 要 材

    13、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6.3.3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涉 及 现 场 踏 勘、专 家 评 审 相 关 工 作 的,应 在 对 主 要 材 料 审 查 后 出 具 容 缺 受 理 审 查意 见,作 为 开 展 现 场 踏 勘、专 家 评 审 相 关 环 节 工 作 的 依 据。6.4 补 正 审 查6.4.1 工 作 人 员 在 补 齐 补 正 时 限 内 收 到 申 请 人 通 过 现 场 提 交、邮 寄 或 其 他 方 式 补 齐 补 正 的 次 要 材 料 时,应 对 补 正 材 料 进 行 符 合 性、齐 全 性 审 查,出 具 审 查 意 见。6.4.2 符 合 要 求 应

    14、推 送 至 相 应 审 批 业 务 科 室 及 时 完 成 审 查 审 批 工 作。补 齐 补 正 的 所 有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方可 出 具 审 批 决 定。6.4.3 未 在 承 诺 时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材 料 或 提 交 的 次 要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应 出 具 容 缺 受 理 补 正 材 料 通知 书(参 见 附 录 C),退 回 申 请,并 告 知 申 请 人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取 回 已 提 交 的 材 料,逾 期 未 取 的 由 集中 审 批 部 门 处 置。6.4.4 多 个 部 门 共 同 审 批 的 事 项,应 按 并 联 审 批 相

    15、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批。6.5 办 结 送 达6.5.1 在 容 缺 受 理 时 限 内 补 正 的 准 予 办 结,出 件 人 员 应 通 知 申 请 人 领 取 相 关 批 文、证 照,按 照 需 求 送达 审 批 结 果。6.5.2 在 容 缺 受 理 时 限 内 未 补 正 的 不 予 办 结,出 具 审 定 意 见 和 理 由。7 服 务 保 障7.1 应 建 立 容 缺 受 理 平 台 保 障 机 制,完 善 全 流 程 平 台 的 相 应 功 能 开 发 和 运 维 工 作,保 障 容 缺 受 理 业 务的 流 程 配 置、线 上 流 转、文 书 下 载 和 统 计 查 询

    16、等 功 能 运 转 正 常。7.2 应 制 定 窗 口 服 务 人 员 内 部 培 训 计 划,协 助 申 请 人 准 备 容 缺 材 料,配 备 专 人 催 办。7.3 建 立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信 用 信 息 档 案,真 实 记 录 申 请 人 申 请 办 理 容 缺 受 理 业 务 时 履 行 承 诺 义 务 情 况,设 置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接 口,作 为 申 请 人 能 否 再 次 享 有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的 重 要 依 据。内 容 包 含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的申 请 人、申 请 事 项、容 缺 材 料、补 正 时 间 等。8 监 督、评 价 与 改 进8.

    17、1 监 督8.1.1 应 定 期 组 织 开 展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调 查,综 合 评 价 政 策 知 悉 度、办 事 便 利 度、服 务满 意 度 等。8.1.2 应 加 强 对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的 组 织 协 调、跟 踪 督 办,定 期 组 织 开 展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专 项 督 查。8.1.3 应 设 立 容 缺 受 理 监 督 电 话,及 时 获 取 申 请 人 对 服 务 质 量 的 意 见、建 议 和 投 诉 并 做 好 详 细 记 录。8.1.4 宜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开 展 容 缺 受 理 工

    18、作 评 估,并 及 时 将 评 估 结 果 向 社 会 公 布。8.2 评 价D B 1 4 0 3/T 9 2 0 2 24委 托 或 引 导 社 会 组 织、中 介 组 织、研 究 机 构 等 第 三 方,定 期 开 展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满 意 度 评 价,并 按 照G B/T 4 0 7 6 2 的 要 求 执 行。8.3 改 进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应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持 续 改 进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方 式,优 化 服 务 流 程,持 续 提 升 服 务 质 量。D B 1 4 0 3/T 9 2 0 2 25A A附 录 A(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承

    19、诺 书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法 人)本 人(单 位),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法 定 代 表 人,身 份 证 号,联 系 电话,(经 办 人,身 份 证 号,联 系 电 话),现 申 请 容 缺 受 理 办 理 事 项。本 人(单 位)自 愿 作 出 承 诺:一、所 作 承 诺 的 意 思 表 示 真 实;二、提 供 的 所 有 材 料 真 实 有 效;三、知 晓 容 缺 受 理 的 条 件、要 求、本 人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四、知 晓 需 补 齐 补 正 的 材 料 和 要 求;五、在 年 月 日 前,提 交 需 要 补 齐 补 正 的 下列 材 料:(一)(

    20、二)(三)(四)六、愿 意 承 担 违 反 承 诺 的 法 律 后 果。D B 1 4 0 3/T 9 2 0 2 26本 人 签 名: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需 授 权 委 托 书):承 诺 单 位(盖 章):年 月 日(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集 中 审 批 部 门 与 申 请 人 各 执 一 份)D B 1 4 0 3/T 9 2 0 2 27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自 然 人)本 人,身 份 证 号 码;联 系 电 话,申 请 办 理(事项 名 称),因,申 请 容 缺 受 理。本 人 承 诺:一、所 作 承 诺 意 思 表 示 真 实;二、提 供 的 所

    21、有 材 料 真 实 有 效;三、知 晓 容 缺 受 理 的 条 件、要 求、本 人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四、知 晓 需 补 齐 补 正 的 材 料 和 要 求;五、在 年 月 日 前,提 交 需 要 补 齐 补 正 的 下列 材 料:(一)(二)(三)(四)六、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在 承 诺 期 限 内 补 齐 补 正 全 部 材 料,集 中 审 批部 门 可 退 件 办 结;如 未 在 退 件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取 回 所 提 交 申 请 材 料,由 集 中 审 批 部 门 对 申 请 材 料 处 置;七、愿 意 承 担 不 实 承 诺 产 生 的 后 果。

    22、承 诺 单 位(盖 章):年 月 日D B 1 4 0 3/T 9 2 0 2 28B B附 录 B(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通 知 书容 缺 受 理 通 知 书申 请 人(单 位)名 称:年 月 日,我 单 位 收 到 您(单 位)申 请 办 理X X X 事 项 所 送 的 有 关 材 料 后,依 法 进 行 审 查。您 单 位 的 申 报 材 料 主 要材 料 齐 全,基 本 审 批 条 件 具 备。按 照 容 缺 受 理 工 作 制 度 规 定,可 进 行 容 缺 受 理,并 进 入 审 核 程 序。对 照 审 批 要 求,您(单 位)仍需 要 补 充 以 下 材 料:1.2.3.

    23、请 将 上 述 材 料 在 年 月 日 前 补 齐 补 正,补 齐 补 正时 间 以 送 达 受 理 窗 口 时 间 为 准,到 期 无 法 补 齐 补 正 容 缺 材 料 或 补 齐补 正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视 为 放 弃 申 请。我 单 位 将 终 止 该 事 项 的办 理 工 作,并 作 退 件 处 理。特 此 通 知。单 位(公 章)年 月 日D B 1 4 0 3/T 9 2 0 2 29C C附 录 C(资 料 性)容 缺 受 理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容 缺 受 理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申 请 人(单 位):您(您 单 位)提 出 的 事 项 申 请,

    24、尚 有 以 下次 要 申 请 材 料 欠 缺 或 存 在 瑕 疵:1.2.3.在 您(您 单 位)签 署 容 缺 受 理 承 诺 书 后,事 项 可 先 予 受 理,并 进 入 审 批 流 程;在 您(您 单 位)的 容 缺 补 正 材 料 送 达 后,按 承 诺时 限 完 成 办 理 工 作。如 到 承 诺 期 限 未 送 达 容 缺 补 正 材 料 或 所 补 齐 补正 的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我 单 位 将 终 止 办 理 工 作,工 作 人 员 将 在 终止 办 理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电 话 方 式 通 知 您,退 还 已 经 收 取 的 材 料。特 此

    25、通 知。经 办 人(签 名):联 系 方 式:年 月 日D B 1 4 0 3/T 9 2 0 2 21 0参 考 文 献 1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构 建 以 信 用 为 基 础 的 新 型 监 管 机 制 的 指 导 意见(国 办 发 2 0 1 9 3 5 号)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便 利 化 的 指 导 意 见(国 发 2 0 2 2 5 号)3 山 西 省 一 枚 印 章 管 审 批 条 例(2 0 2 1 年 3 月 3 1 日 山 西 省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二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4 阳 泉 市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关 于 印 发 审 批 事 项 推 行 容 缺 受 理 和 告 知 承 诺 制 办 理 实 施 方 案 的通 知(阳 审 管 字 2 0 2 1 4 4 号)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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