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968-2022 中央厨房布局设置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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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30 CCS A 12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968 2022 中央厨房布局设置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of layout settings and management for central kitchen 2022-03-24发布 2022-07-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968 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布局设置.1 5 建筑内部结构与设备设施.3 6 原材料管理.4 7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4 8 配送及留样.6 9 质量管理.
2、6 附录 A(资料性)食品加工制作及配送流程.9 附录 B(资料性)食品处理区(及部分辅助区)布局示意图.11 附录 C(资料性)主要设备设施的配置指引.17 附录 D(资料性)供应商评价表.18 附录 E(资料性)常用的解冻方法指引.19 参考文献.20 DB11/T 1968 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 起草。本文件 由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和 归口。本文件 由北京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组织实 施。本文件起草 单位:北京市 食品 检验研究院(北京市 食品 安全监 控和 风险 评 估中心)、
3、蜀海(北京)食品 有限公司、眉州东坡餐饮 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李先生 加 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海鸿达(北京)餐饮 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庆丰万兴 食品 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北京南城香餐饮有限公司、北京 市房山 区 市场监督 管理局、北京通泰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 标准化 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 人:智春、石贞、崔旸、胡木兰、霍晓华、王丽、宋晶、白露露、杨广、朱红雨、张磊、郭 双喜、冯毅、华 晔、闫涛、樊子 风。DB11/T 1968 2022 1 中央厨房布局设置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 中 央厨 房 的布局设置、建筑内部结构与设备设施、原材料管理、加工制作过程控制、配送及留
4、样、质量管理的要 求。本文件 适 用 于 中 央厨 房 的布局设置和加工、配送过程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中 的内 容 通 过文 中 的规范性引用 而 构 成 本文件 必不可少 的 条款。其 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 应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用 于 本文件。GB 14881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食品 生 产 通 用 卫 生 规范 GB 31654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餐饮 服务 通 用 卫 生 规范 DB11/T 1791 餐饮 服务 单位 从业 人 员健康 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
5、B 31654界 定的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4 布局设置 4.1 通用要求 4.1.1 应 符合 GB 31654和 GB 14881中 选址、场 所环境、设 计 和布局的规定,并根据 常 年 风 向 的 影响进行 规 划 布局。4.1.2 应 合 理 划 分食品处理区、辅助区和 其他 区 域,各 区 域 的 关系 图参 见 图 1。4.1.3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 在室 内,面 积 和 空间 应与加工制作食品的品 种、数 量 相适 应。4.1.4 辅助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分 隔。4.1.5 其他 区 域 的设置 不 应 污染 食品处理区。其 中,污水 处理设施、锅炉 房 等 应 远离 食品
6、处理区,废 弃物集 中 放 置 场 所 应与食品处理区分 隔 或 设置 在室 外,隔 油池 应设置 在室 外。DB11/T 1968 2022 2 注:包 装 间 用 于 热 加工 易腐 食品(如热 加工 畜禽 产 品、热 加工 水产 品 等)、直接入 口 食品的 包 装;包 装 区用 于其他 食品的 包 装(如未经热 加工的 畜禽 产 品、水产 品)。图 1 中央厨房各区域关系图 4.2 食品处理区 4.2.1 一般要求 4.2.1.1 根据 加工制作 需 要,食品处理区内 可 设置 库 房、加工制作(初 加工、切 配、热 加工、冷却、包 装 等)、清洗消毒、保洁 等 功能 间。按照 清洁
7、程 度 要 求,各 功能 间 应 划 分 成 一般操 作区、准 清洁操 作区、清洁操 作区。4.2.1.2 食品处理区应 根据 食品加工制作流程 进行合 理布局,避免交叉 污染。食品加工制作及配送流程参 见 附录 A,食品处理区(及部分辅助区)布局示意图参 见 附录 B。食品处理区 宜 建 立 参 观 通 道。4.2.1.3 排 水 的流 向 应 由 清洁 程 度 要 求 高 的区 域 流 向 清洁 程 度 要 求 低 的区 域,并 能防止 污水 逆 流。4.2.1.4 应 根据 食品原料、半 成 品、成 品和 包 装 材料的性质分 别 设置 库 房 或 在 同一库 房 内设置 不 同存放 区
8、 域。需 要 冷藏(冻)的食品原料、半 成 品、成 品 宜 分 别 设置 冷藏(冻)库。根据 加工制作 需 要,宜 在相 应加工制作 间 附 近 设置 专 用 冷藏(冻)库或 设施。4.2.1.5 应 根据不 同类型 的食品原料(动物 性食品、植物 性食品)分 别 设置加工制作 间,进行 初 加工和 切 配。同一类型 食品原料的 初 加工 间 和 切 配 间可合并 设置,按照准 清洁操 作区管理,初 加工和 切 配区 域 分 离。中 央厨 房 食品处理区 一般操 作区 库 房 初 加工 间 清洗消毒(保洁)间 准 清洁操 作区 切 配 间 热 加工 间 包 装 区 餐 用 具保洁 间 清洁操
9、作区 冷却 间 包 装 间 辅助区 更衣 室 卫 生 间 检验 室 办 公 室 其他 区 域 DB11/T 1968 2022 3 4.2.1.6 应设置 独立 的 清洗消毒(保洁)间,清洗消毒 与 保洁 区 域 分 离。宜 在 初 加工 间、切 配 间、热 加工 间 内分 别 设置 清洗消毒(保洁)间。4.2.1.7 餐 用 具保洁 间 应 单 独 设置 在 准 清洁操 作区。4.2.2 一般操作区 4.2.2.1 库 房 内应设置 单 独 区 域 存放待退货 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 加 剂 和食品 相关产 品 以 及 不合 格 产 品,并 有 明确 标 识。4.2.2.2 初 加工 间 应设
10、置 在 食品原料 入 口 处 或 附 近 区 域。4.2.2.3 根据 加工制作品 种,动物 性食品 初 加工 间 内应分 别 设置 畜禽 产 品和 水产 品的加工区 域。水产原料 需 要 宰杀、刮鳞去皮或去除 内 脏 的,应 单 独 设置 水产 品 初 加工 间。4.2.3 准清洁操作区 4.2.3.1 切 配 间 应按 所 切 配的食品 种 类 等划 分作 业 区、布置 操 作 台,各 工 位 之 间不 应 互 相 干扰 并 有 足够 的 操 作 空间。4.2.3.2 有 热 加工工 艺 的应设置 独立 的 热 加工 间。4.2.3.3 根据 加工制作 需 要,热 加工 间、切 配 间 内
11、 可 设置 包 装 区。4.2.3.4 用 于 食品 清洗、切 配、包 装 等 操 作的 一 体 化 自 动 设备应设置 在 准 清洁 区。4.2.4 清洁操作区 4.2.4.1 应设置 独立 的 冷却 间、包 装 间,用 于 热 加工 易腐 食品、直接入 口 食品的 冷却、分 切、包 装。用 封闭式 一 体 化 自 动 设备 操 作的,可不 设置 独立 的 冷却 间、包 装 间。4.2.4.2 冷却 间、包 装 间 人 员 入 口 处应设 立 二次 更衣 室。4.3 辅助区 4.3.1 更衣 室 应与食品处理区处 于 同一 建筑 物 内,紧邻 加工 场 所 入 口 处。宜 在不 同 加工制作
12、区分 别 设 置 更衣 室。4.3.2 卫 生 间 出 入 口 不 应 直 对 食品处理区。4.3.3 根据 检验 项目 建 立 检验 室,设置 微 生 物 检验 室 的,应与理化 检验 室 分 开。5 建筑内部结构与设备设施 5.1 通用要求 5.1.1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设备设施应 符合 GB 31654的 相关 规定。5.1.2 根据 加工制作 需 要,应设置 足够 数 量的供 水、排 水、照 明、通风 排 烟、温 控、更衣、洗 手、加 工制作、贮 存 等 设备设施,并 配备 防 尘、防 蝇、防 虫、防 鼠 以 及 清洗消毒、废弃物 收 集 等 设施。5.1.3 设备设施应按照加工制作
13、流程 顺序摆 放,主要设备设施的配置指引参 见 附录 C。5.1.4 关 键 设备设施应制定 维 修 及 保 养 计划,并 有 记 录。5.1.5 应定 期 校 验、维护 用 于 监 控、测 量(如 温湿 度 计、压力 表 等)及 检验 的 装 置 或 仪器 设备。5.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5.2.1 食品处理区和辅助区的 墙壁、隔 断 和 地 面 交 界 处应结构 合 理、易 于 清洁,能 有 效 避免 污 垢 积 存。DB11/T 1968 2022 4 5.2.2 食品处理区的 地 面、墙壁、门窗 及 天花板(吊顶)应 保 持完整,出 现破损 应及 时 修 补。5.2.3 食品处理区的
14、 窗户 宜 采 用 无窗 台 结构,若 设置 窗 台,内 窗 台 应 下 斜 45 以 上。窗户玻璃 应 使 用 不 易 碎 的材料 或 采取 必 要 措 施 防止 其 破碎后 对 食品和 餐 用 具 造 成污染。5.2.4 食品处理区的 天花板(吊顶)应 距 离 地 面 2.5 m以 上,使 用 易 于 观 察 清洁 状况 的材料建 造。5.3 设备设施 5.3.1 食品处理区工作 台 面 的 光 照 强 度 不 应 低 于 220 lux,其他 场 所 的 光 照 强 度 不 宜低 于 110 lux。5.3.2 食品处理区的 排 水 管 下 垂至地 面 后 应 直接接入 地 下 的 排
15、水 管 道,接入 口 应 为密闭硬连 接。排 水管 道 不 应 暴 露 于 地 面。5.3.3 食品处理区(冷藏库、冷 冻 库除外)应设置 通风 设施。应 避免 空 气 从 清洁 程 度 要 求 低 的 操 作区流 向 清洁 程 度 要 求 高 的 操 作区。不 同功能 区 之 间 如 设置 门 应 能立 即自 动 关 闭。5.3.4 冷却 间、包 装 间 和 易腐 食品的加工 间(热 加工 除外)应配备 空 气 消毒 设施、温 控设施及 温 度 指 示 装 置。清洁操 区内的 温 控设施应 独立。5.3.5 二次 更衣 室 应设置 洗 手、消毒、更衣 等 设施。清洁操 作区 洗 手 设施的
16、水 龙头 应 采 用 非手 动 式,其他 操 作区 洗 手 设施的 水 龙头 宜 采 用 非手 动 式。5.3.6 冷却 间 应配备 能 满 足冷却 要 求 的制 冷 设备。包 装 间 内 至 少 设 有 一 个 清洗 水 池。5.3.7 食品处理区 相 应的加工 场 所 应配备 X 光异 物 监 控设备 或 金 属 检 测 设备设施。5.3.8 食品处理区 入 口 处应设置 风 淋 室 及工作 鞋(靴)底 清洁消毒 等 设施。5.3.9 更衣 室 应设置 充 足 的 更衣、换鞋 等 设施。5.3.10 卫 生 间 应设置 冲 水 式 便 池、通风 设施、清洁 设施及 洗 手 消毒 设施。与
17、外 界相 通 的 门 应 能 自 动关 闭。宜 将 洗 手 消毒 设施与 卫 生 间 门开 启 进行 联 动。5.3.11 检验 室 应 采 用 独立 通风 设施,配备 相 应的 仪器 设备 以 及标准 物 质。微 生 物 检验 室 应设 有 空 气消毒 设施。6 原材料管理 6.1 应 符合 GB 31654的 相关 规定。6.2 建 立 供应商评价和 退 出 机 制,对 供应商的资质 证 明 文件、供应食品的 合 格 证 明 文件和质量标准 等 进行 评价,及 时 更 换 不符合 要 求 的供应商。供应商评价表参 见 附录 D。6.3 宜 从 固 定供应商 或 供 货 基 地采 购 原材料
18、。宜 延伸 产业 链 条,建 立 优 质原料 种 植 养 殖基 地 及 生 产 基地。6.4 应及 时 入库 贮 存冷 链 食品,减 少 温 度 变 化。应定 期 检 查 或 实 时 监 控 贮 存 场 所 的 温 度,当 温 度 超出 设定范围 时,应 立 即采取 纠正 措 施。6.5 应 采 用 信息 化 平 台 管理 进 口 冷 链 食品,追溯 原料 来源 和原料 所 涉 及 产 品的 去 向。6.6 食品 相关产 品应 符合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准 或 有 关 规定,在 存放 及 使 用过程 中 保 持 清洁。包 装 材料 在 高 温 等 特 定 使 用 条 件 下 应 不影响 食品的
19、 安全,并 应 能 在 正 常 贮 存、运输 中 充 分 保 护 食品 免 受 污染。7 加工制作过程控制 7.1 通用要求 DB11/T 1968 2022 5 7.1.1 应 符合 GB 31654的 相关 规定,并 按照 GB 14881中 食品 污染 风险 控制的要 求对 生 物、化 学、物 理 污染进行 控制。7.1.2 应 根据 配方和工 艺 要 求,对 加工制作过程 中 的 关 键 技 术参 数进行 监 控,并 有监 控 记 录。7.1.3 应 在 食品处理区的 关 键 部 位安 装 视频 监 控,实 现 加工制作过程 可 视 化。视频 监 控 发 现 的 问题,应 采取措 施
20、予 以 纠正。宜 运 用 现 代信息 技 术,实 现“互 联网+明 厨 亮灶”。7.1.4 应 对 清洁操 作区的 微 生 物 进行 监 控,监 控 对 象 包 含 环境空 气、食品 接 触 面(与食品 直接接 触 的 台 面、表 面、管 道、罐 体、传 送 带 等)及食品加工 人 员 手 部,监 控指标 包 含菌落总 数、大 肠菌群 等。7.1.5 在 加工及 贮 存 过程 中 应 做好 食品及食品 接 触 面 的 防 护,使 其远离 冷 凝 水、污 垢、化 学 品和 其他污染 物。7.1.6 食品处理区 不 应 存放 与加工 无 关 的设备,不符合 使 用要 求 或 闲 置的设备应 明 显
21、 标 识 并 及 时 处置。7.2 初加工、切配、调理 7.2.1 所 有 原料 进 入 加工 场 所 前应 除去外 包 装或 采取 外 包 装清洁 措 施。盛 放 拆 包 后 原料的 容 器 应 保 持 清洁、准 确 标 识、做好 防 护,宜 标 注 开封 日期 及 预 包 装 食品原标 签 上 标 注 的 生 产日期、保 质 期等 内 容。7.2.2 冷 冻食品原料应按食品的 特 性、品 种、数 量 采取 适 宜 的解冻方法,常 见 的解冻方法 见 附录 E。应 依 据 解冻方 式、解冻 温 度、原料 体 积、质量 等 确 定解冻的 具 体时 长 和解冻 终 结 时 原料的 中心 温 度(
22、最 高 不 应 超 过 4)。7.2.3 食品原料 自 解冻 开 始,应 在 72 h内加工 使 用。采 用 5 以 下 解冻方法的,在 72 h内 未 完 全解冻的 可 继续 解冻,完 全 解冻 后 应及 时 加工 使 用。7.2.4 不 同类型 食品原料应分区分 池清洗,畜禽 产 品和 水产 品应分 池清洗。清洗 后 应 在 初 加工 场 所 沥 干,沥 干 容 器 不 应与 地 面 直接接 触。7.2.5 易腐 食品的 初 加工、腌 制、调 理、包 装 过程应控制 环境 温 度,初 加工、调 理、包 装 的 环境 温 度 不 宜 超 过 12,腌 制的 环境 温 度 不 宜 超 过 4。
23、7.2.6 应建 立 和 保存 加工辅料的 领 用、配制 记 录,配制 后 应 根据 企 业 内部 追溯 要 求进行 标 识。在 初 加 工、切 配、调 理过程 中,按照加工 顺序 投 入 使 用。7.2.7 半 成 品应 根据 性质、贮 存 条 件分 类存放,与原料分 开。若 不 能 及 时 形 成 终 产 品,应设置标 识 且 妥善 贮 存,时 间不 宜 超 过 36 h。7.3 热加工 7.3.1 应 根据 食品的品 种、特 性及加工工 艺确 定食品 热 加工的 中心 温 度 及加 热 时 间。7.3.2 热 加工 后 的食品应与原料、生 制 半 成 品分 开 存放,熟 制的食品与 未
24、熟 制的食品分 开 存放。7.3.3 应控制 油 温,以 减缓 食用 油 在 煎炸 过程 中发生 劣变。废弃 的食用 油 应 全 部 更 换,不 应 以添 加 新 油 的方 式 延长 使 用 期 限。7.4 冷却 7.4.1 热 加工 后 需 要 冷藏(冻)的 易腐 食品,应 使 用 专 用 冷却 设备设施及 时 进行 冷却,冷却 后 立 即 进行 冷藏(冻)。7.4.2 无 需 再 加 热 即 可 食用的食品,冷却 过程 中,应 确保 中心 温 度 在 2 h内 从 60 降 至 21,再 经 2 h或更 短 时 间 降 至 8。冷却 开 始 和结 束 时,应 测 量食品的 中心 温 度 并
25、 做好 记 录。7.5 包装及信息标注 DB11/T 1968 2022 6 7.5.1 食品应 进行包 装或 使 用 清洁 的 密闭 容 器 盛 放。宜 使 用 一 次 性 塑 封密闭 材料,采 用 真 空 或 充 氮 等 方 式 进行包 装。7.5.2 外 包 装或 食品 容 器上 应标 注 中 央厨 房 名称、加工 时 间、保存 条 件、保存 期 限 等。7.5.3 最 小 使 用 包 装或 容 器上 应标 注 食品 名称、加工 时 间、保存 期 限 等。8 配送及留 样 8.1 配送 8.1.1 根据 食品 特 点 选 择 适 宜 的配送工 具(包括 配送 车辆、工 具 和 盛 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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