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157-2021 专利申请预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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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40 CCS A 00 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157 2021 专利申请 预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Patent Application Pre-examination 2021 - 12 - 09 发布 2022 - 01 - 09 实施 江苏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2/ T 4157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业 务流 程 . 1 5 申 请主 体备 案 . 2 备案 条件 . 2 5.1 备案 方式 . 2 5.2 备案
2、材料 . 2 5.3 备案 审核 . 2 5.4 备案 确认 . 2 5.5 备案 资格 取消 . 2 5.6 6 代 理机 构备 案 . 3 7 提 交受 理阶 段 . 3 受理 条件 . 3 7.1 受理 材料 . 3 7.2 受理 结论 . 3 7.3 不予 受理 情形 . 3 7.4 8 案 件预 审查 阶段 . 4 预审 查过 程 . 4 8.1 修改 规则 . 4 8.2 预审 查结论 . 4 8.3 9 正 式申 请阶 段 . 4 10 质 量保 障 . 5 内部 保障 . 5 10.1 外部 保障 . 5 10.2 11 保 密管 理 . 5 12 评 价反 馈 . 5 附录A
3、 (资 料性 )代 理机 构基本 信息 . 6 附录B (规 范性 )申 请预 审服务 承诺 书 . 7 附录C (资 料性 )案 件自 检项目 . 8 附录D (资 料性 )通 知书 . 11 参考文 献 . 23 DB32/ T 41572021 II 图 1 专利 申请 预审 主要 业务流 程 . 2 表A.1 代 理机 构基 本信 息 . 6 表C.1 发明/ 实用 新型 案 件自检 项目 . 8 表C.2 外 观设 计案 件自 检项目 . 10 表D.1 专 利申 请预 审请 求受理 通知 书 . 12 表D.2 专 利申 请预 审请 求不予 受理 通知 书 . 13 表D.3 发明
4、/ 实用 新型 专 利预审 意见 通知 书 . 14 表D.4 外 观设 计 专 利预 审意见 通知 书 . 17 表D.5 预 审合 格通 知书 . 18 表D.6 预 审不 合格 通知 书 . 19 表D.7 视 为撤 回通 知书 . 20 表D.8 一 致性 确认 合格 通知书 . 21 表D.9 一 致性 确认 不合 格通知 书 . 22 DB32/ T 4157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本 文件 由江 苏省 知识 产权 局 提出 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
5、位: 南京 市知 识产权 保护 中心、 苏州 市知 识产权 保护 中心、 江苏 省知 识产权 保护 中 心 、 常州市 知识 产权 保护 中心 、 徐 州市 知识 产权 保护 中 心、 南通 市知 识产 权保 护 中心 、 南 通市 通州 区家 纺 知 识产权 快速 维权 中心 、南 京苏高 专利 商标 事务 所( 普通合 伙)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程秀 才、 刘 连政 、 夏 丽、 秦琲 琛、 曹 坤、 傅启 国、 蔡嘉 诚、 陶 波、 龚跃 鹏 、 潘 秀才、 罗艳 、李 胜臻 、王 辉、李 静、 吴澎 、邹 薇、 刘畅、 柏帆 。DB 32/T 4157 2021 1 专 利申
6、请 预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专 利申 请预 审业务 , 主 要包 括业 务流 程、 申 请主 体备 案、 代理 机构备 案及 审核 、 提 交 受理阶 段、 案件 预审 阶段 、正式 申请 阶段 、质 量保 障、保 密管 理、 评价 反馈 。 本文件 适用 于专 利申 请预 审业务 开展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7、 文件。 GB/T 34833-2017 专 利代 理机构 服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GB/T 34833-2017 界 定的 以 及下列 术语 和定 义适 用于 本文件 。 3.1 专 利申 请预 审查 机构 patent application pre-examination agency 依法成 立并 经国 务院 专利 行政部 门批 准承 担特 定技 术领域 专利 申请 预审 业务 的专业 服务 机构 。 注: 在不引起混淆的情况下,本文件中“专利申请预审查机构”简称为“预审机构”。 3.2 申 请主 体 applicant 自愿在 预审 机构 (3.1 ) 办 理专利 申请 预审
8、业务 的企 事业单 位。 3.3 预 审员 pre-examination staff 在预审 机构 (3.1 ) 中从 事 专利申 请预 审查 工作 的人 员。 3.4 案件 application case 申请主 体(3.2 )向 预审 机 构(3.1 ) 提交 的专 利申 请 文件及 其他 材料 。 4 业务流 程 专利申 请预 审主 要业 务流 程见图1。 DB 32/T 4157 2021 2 正式 申请阶 段 案件 预审查 阶段 进入 快速审 查通道 申请 主体备 案 代理 机构备 案 提交 受理阶 段 图1 专利申 请预 审主 要业 务流 程 5 申请主 体备 案 备案条 件
9、5.1 备案条 件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a) 申请主 体应 为在 预审 机构 服务区 域内 登记 注册 的企 事业单 位; b) 申请主 体的 主要 生产 、研 发或经 营方 向属 于或 涉及 预审机 构所 服务 的产 业领 域; c) 申请主 体自 提交 备案 申请 前一个 自然 年度 无非 正常 申请专 利行 为; d) 其他必 要条 件。 备案方 式 5.2 5.2.1 申请主 体根 据预 审机 构要 求,提 交纸 质备 案材 料或 者通过 预审 业务 系统 提交 电子备 案材 料。 5.2.2 申请主 体的 住所 地存 在多 个预审 机构 的, 应分 别向 拟提交 案件 的预 审机
10、 构提 交备案 材料 。 备案材 料 5.3 备案材 料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a) 加盖申 请主 体单 位公 章 的 社会统 一信 用代 码证 复印 件或TIFF 格式 彩色 扫描 件 ; b) 加盖申 请主 体单 位公 章的 备案申 请表 原件 或 TIFF 格 式彩色 扫描 件; c) 预审机 构要 求提 交的 其他 证明材 料。 备案审 核 5.4 预审机 构应 及时 对申 请主 体提交 的备 案材 料进 行审 核,将 审核 通过 的名 单报 国务院 专利 行政 部门。 备案确 认 5.5 国务院 专利 行政 部门 对预 审机构 上报 的申 请主 体的 备案资 格进 行确 认, 并由
11、 预审机 构进 行公 布。 备案资 格取 消 5.6 5.6.1 完成备 案确 认的 申请 主体 ,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取 消备案 资格 ,并 由预 审机 构通知 申请 主体 : DB 32/T 4157 2021 3 a) 提交虚 假材 料获 取备 案资 格的; b) 违反 关于 规范 申请 专利 行为的 办法 ( 国家 知识 产权局 公告 第 411 号 )规 定的; c) 专利申 请获 得授 权后 ,一 年内专 利权 转 让 5 件 以上 且未报 备或 者报 备理 由明 显不充 分的 ; d) 其他应 取消 备案 资格 的情 形。 5.6.2 被取消 备案 资格 的申 请主 体自被
12、 取消 备案 资格 之日 起须 满 6 个 月才 可再 次申 请备案 。 6 代理机 构备 案 代理机 构代理 申请 主体办 理专利 申请预 审业 务前, 应根据 预审机 构指 定的要 求提交 纸质备 案 材 料 6.1 或者通 过预 审业 务系 统提 交电子 备案 材料 。 代理机 构备 案材 料应 包括 代理机 构基 本信 息( 见附 录 A)。 6.2 预审机 构对代 理机 构的备 案申请 进行审 核, 审核通 过的代 理机构 才可 代理申 请主体 办理专 利 申 请 6.3 预审业 务。 预审机 构应 采取 有效 措施 规范专 利申 请预 审业 务中 的代理 行为 。 6.4 7 提交
13、受 理阶 段 受理条 件 7.1 受理条 件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a) 申请主 体( 共同 申请 情形 下指第 一申 请主 体) 为在 该预审 机构 备案 成功 的企 事业单 位; b) 案件所 属分 类号 为预 审机 构被批 准开 展专 利申 请预 审业务 的分 类号 ; c) 案件符 合预 审机 构其 他相 关规定 。 受理材 料 7.2 受理材 料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a) 专利法 中规 定的 申请 专利 应提交 的申 请文 件, 针对 发明专 利应 提交 实质 审查 请求书 ; b) 申请预 审服 务承 诺书 ,承 诺书内 容应 按照 附 录 B 列 出; c) 发明/ 实用
14、新型 自检 表( 见 附录 C )或 外观 设计 自检 表(见 附录 C); d) 已 备 案申 请 主体 (须 作 为第 一 申请 人 )与 未备 案 申请 主 体作 为 共同 专利 申 请人 提 出预 审服务 申请, 需提 交共 同研 发合 同等说 明材 料; e) 预审机 构要 求提 交的 其他 材料。 受理结 论 7.3 符合受 理条 件的 案件 , 预 审员应 发出 专利 申请 预审 请求受 理通 知书 (见 附录 D) 。 对不 满足 受理 条 件的案 件, 预审 员应 发出 专利申 请预 审请 求不 予受 理通知 书( 见附 录 D )。 不予受 理情 形 7.4 不予受 理情
15、形包 括以 下内 容: a) 按照专 利合 作条 约(PCT ) 提出的 专利 国际 申请 ; b) 进入中 国国 家阶 段的 PCT 国际申 请; c) 同一申 请人 同日 对同 样的 发明创 造所 申请 的实 用新 型专利 和发 明专 利; DB 32/T 4157 2021 4 d) 分案申 请; e) 需要进 行保 密的 申请 ; f) 要求享 有优 先权 的申 请; g) 不以保 护创 新为 目的 的专 利申请 ; h) 其他不 予受 理的 情形 。 8 案件预 审查 阶段 预审查 过程 8.1 预审机 构审 查案 件过 程至 少包括 以下 步骤 : a) 技术领 域核 查; b)
16、非正常 申请 核查 ; c) 形式问 题审 查; d) 实质性 缺陷 审查 ; e) 出具预 审意 见。 修改规 则 8.2 8.2.1 预审员 对于 需要 返回 修改 的发明 、 实 用新 型案 件应 发出发 明/ 实用 新型 专利 预 审意见 通知 书 ( 见 附录 D ) ; 预审 员对 于需 要 返回修 改的 外观 设计 专利 案件应 发出 外观 设计 专利 预审意 见通 知书 ( 见 附 录 D)。 8.2.2 申请主 体应积 极配 合预审 员,在 指定时 间内 针对预 审意见 通知书 (见 附录 D )中指 出的缺 陷 修 改专利 申请 文件 ,撰 写答 复意见 。 预审查 结论
17、8.3 预审员 应自申 请主 体提交 案件之 日起7 个工作 日内 作 出审查 结论。 对预 审合格 的案件 ,预审 员应 发 出预审 合格 通知 书 ( 见附 录 D) 。 对 于超 过规 定修 改次数 、 期 限仍 不合 格的 案件, 预审 员应 发 出 预 审 不 合格通 知书 (见 附录 D) 。 对于超 过规 定的 修改 期限 仍未提 交答 复意 见的 案件 , 预审 员应 发出 视为 撤 回 通知书 (见 附录 D)。 9 正式申 请阶 段 申请主 体收到 预审 合格通 知书( 见附 录 D) 后应及 时向国 务院专 利行 政部门 提交与 预审合 格 文 件 9.1 一致的 专利
18、申请 文件 ,并 在收到 受理 通知 书 后1 个 工作日 内向 预审 机构 反馈 申请号 。 申请主 体应 在收 到受 理通 知书当 天或 者下 一个 工作 日在中 国专 利电 子申 请网 足额缴 纳如 下费 用: 9.2 a) 发明需 缴纳 申请 费、 实质 审查请 求费 和公 布印 刷费 ; 实用 新型 、 外 观设 计分 别 需缴纳 申 请 费 ; b) 国务院 专利 行政 部门 要求 缴纳的 其他 费用 。 一致性 确认 9.3 9.3.1 预审员 在收到 申请 主体反 馈的案 件申请 号后 应对申 请主体 向国务 院专 利行政 部门提 交的专 利 申 请文件 与预 审合 格文 件的
19、 一致 性 进行 确认 。 一 致性 确认通 过且 按时 足额 缴纳 费用的 , 预 审员 应 发 出 一 致 性确认 合格 通知 书( 见附 录 D) ,否 则预 审员 应发 出一致 性确 认不 合格 通知 书(见 附录 D)。 DB 32/T 4157 2021 5 9.3.2 对一致 性确认 通过 的专利 申请文 件,专 利申 请预审 查机构 在国务 院专 利行政 部门业 务系统 中 标 识加快 标记 ,正 式进 入加 快审查 程序 。 10 质量保 障 内部保 障 10.1 10.1.1 预审机 构应 建立 案件 的预 审员自 检质 量保 障机 制和 互检小 组质 量保 障机 制,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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