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4-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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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HJ 1124 2020 排污 许可 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 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Railway, ship, aerospace and other transpor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 发布 稿 )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2020-03-27发布 2020-03-27
2、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3 术语和定义 . 5 4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7 5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40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 . 7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生产设施、生产单元填报参考表 . 95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参考表 . 10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106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111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
3、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重点管理排污单位) . 113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简化管理排污单位) . 120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推荐性方法 . 128 ii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 法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 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 81 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 护部令 第 48 号) , 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 业
4、 排污单位 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和 合规判定的方法 ,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排 污单位 排污单位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参考 要求。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参照本标准附录 A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 生态 环境 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 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5、: 生态 环境部 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机 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中国铁道 学会 、 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航天计量 测试技术研究所 。 本标准 生态 环境部 2020年 03 月 27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年 03月 27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 生态 环境部解释。 3 排污许可 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 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 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 和 合规判定的方法 ,
6、 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 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排 污单位 排污单位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参考 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排污单位 在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 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 机关 审核确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 造业 排污单位 排污许 可 证许可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 水污染 物 的排污许可管理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排污单位中,船舶 拆除
7、排污单位适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 HJ 1034)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排污单位中,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 HJ 953) ; 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855) ; 铸造车间 或 工段 适用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8、HJ 1115) ; 家具车间 或 工段 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 造工业( HJ 1027); 电子产品车间 或 工段 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1) 。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 或者国家规定的 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铁路、船舶、航空航 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 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HJ 942) 要求执行。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 , 参照本标准附录 A执行 。 关于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将固体废 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2
9、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 内容 引用了下列文件 或 者其中的 条款。凡是 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有 效 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4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 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374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0 电镀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 2017 国民经济
10、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 测定与 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 SO2、 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
11、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试 行 )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与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523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 -气相色谱法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原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5 排
12、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 及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试行) HJ 9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102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家具制造工业 HJ 10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 加工工业 5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115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有毒有害大气污
13、染物名录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6 6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 22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 1996 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 2008 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3年第 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 2016 1087号) 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 2017 12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
14、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 9号) 关于印发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 ( 环大气 2019 53 号 ) 关于印发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的通知(环 大气 2019 5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排污 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railway transportation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 从事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 高速 动车 组制造、铁路机车车辆制造、窄轨机车车辆
15、制造、高铁设备和配件制造、铁路机车车辆配件制造、铁路专用设备及器材 和 配件制造 、 其他 铁路运 输设备制造 和铁路运输设备回制造厂修理 。 3.2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排 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urban rail transit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的 排污单位, 包括 地铁车辆 制造 、轻轨车辆 制造 、单轨车辆 制造 、 城市有轨电车制造、 磁浮车辆 制造 和城市轨道设备回制造厂修理 。 3.3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 造 排污 单位 pollutant discha
16、rging unit of ships and related device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 从事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 金属船舶 制造、 非金属船舶制造、 娱乐船和运动船 6 制造、 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船舶改装、海洋工程装备制造、 航标器材及其他相关装置 制造 、船舶回造 船厂修理 。 3.4 航空设备 制造排 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aviation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 航空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飞机制造、航空相关设备制造、运动航空器制造和
17、民用航 空器及器材回生产厂修理 。其中飞机制造是指在大气同温层以内飞行的用于运货或载客,用于国防, 以及用于体育运动或其他用途的各种飞机及其零件制造,包括飞机发动机 的 制造。 3.5 航天 设备 制造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aerospace equipm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从事 航天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包括 航天器 及运载火箭制造 、 航天相关设备 制造 的排污单位。 3.6 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排污单位 pollutant discharging unit of other transport equipm
18、ent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 从事 摩托车制造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 列明运输设备制造的排污单位。 3.7 涂装 coating 指 将涂料涂覆 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 , 包括电泳、喷 漆 、粉末喷 涂、浸涂、辊涂、淋涂 、刷涂等 涂装 方法 。 3.8 表面处理(涂装)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ting industry 指 有 涂装生产 工序 和设施的排污单位 , 包括 专业涂装 排污单位和 涉及涂装 工序的排污单位,不包 括已有 相关行业排
19、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 排污单位 。 3.9 重点 管理排污单位 key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 纳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 。 3.10 简化 管理排污单位 simplified management pollutant discharge units 指 纳入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简化 管理的排污单位 。 3.11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VOCs) 7 指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 有关 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本标准采用非甲烷
20、总烃 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 待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发布 实施 后 , 从其规定 。 3.12 非 甲烷总烃 gaseous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NMHC) 指采用规定的检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 的质量 浓度 计。 3.1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 (速率) 和 排放量。 3.1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 人 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 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 文件 ,
21、对排污单位的 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 及冬防 等。 4 重点 管理排污单位 4.1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填报 要求 4.1.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 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 相应信息表。 填 报系 统未包括的 、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 排污单位 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 载明的内容,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 有核发权的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增加的 管理内容 ” 一栏 。 4.1.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
22、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 排 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是否投产 及 投 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 环境 敏感区 (如大气重点控制区 、 总氮总磷控制 区 等 )、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 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重要污染物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 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 t/a)、挥发性有机物( VOCS)总量指标( t/a)、化学 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量指标( t/a)、 涉及的 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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