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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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4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ement industry 2017-07-27发布 2017-07-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47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
2、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水泥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 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7日 HJ 8472017 iii 目 次 前
3、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7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3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5 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8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23 10 合规判定方法.26 附录A(资料性附录) 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错峰生产要求.29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水泥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0 附录C(资料性附录) 水泥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32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33 HJ 8472017 iv 前
4、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 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 规定予
5、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水泥工业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安徽海螺建材 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847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
6、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 要求,提出了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 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7、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
8、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
9、则 HJ 8472017 2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 水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 第81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2号)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22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0、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cement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产及其配套的原料 矿山、散装水泥(熟料)转运等,以及在进行熟料生产的同时利用水泥窑对固体废物进行
11、无害化处置过程。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 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
12、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标准实行。 HJ 8472017 3 排污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水泥制造”)、是否投产、 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
13、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文件号(备案 编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其文件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 件及其文件号、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 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表1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爆
14、破系统 潜孔钻机、其他 进尺:m/h 颚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 台时产量:t/h 筛分机 粒径:mm 矿山开采 破碎系统 输送皮带、其他 输送能力:t/h 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冲击式破碎机、其他 台时产量:t/h 破碎系统 筛分机 粒径:mm 贮存及预均化系统 石灰石堆场、铝质原料堆场、硅质原料堆场、铁质原料堆场、原煤堆场、生料库、熟料库、其他堆场 储量:t 容积:m3 球磨机、辊压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生料制备系统 立式生料磨、其他 磨盘直径:m 球磨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煤粉制备系统 立式磨机、其他 磨盘直径:m 预热器 列数:列 级数:级 分解炉 筒体
15、内径:m 有效容积:m3 水泥窑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熟料煅烧系统 冷却机 面积:m2 SP或PH锅炉、AQC锅炉、汽轮机 额定蒸发量:t/h 发电机 额定功率:MW 余热发电系统 冷却塔、其他 冷却水量:m3/h 输送皮带、斗提、其他 输送能力:t/h 熟料生产 输送系统 转运站 贮存系统 固体废物贮存池、贮存罐、贮存仓、贮存库、其他 储量:t 容积:m3 破碎机、筛分机、风选机、干燥机 台时产量:t/h 协同处置 预处理系统 气化炉、热盘炉、其他 筒体内径:m HJ 8472017 4 续表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输送皮带、斗提、螺旋输送装置 输送能力:t/h
16、 协同处置 输送系统 转运站、其他 贮存系统 石膏堆场、粉煤灰库、水泥库、其他混合材堆场 储量:t 容积:m3 破碎机 台时产量:t/h 破碎系统 筛分机 粒径:mm 球磨机、辊压机、选粉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水泥粉磨系统 立式水泥磨 磨盘直径:m 包装机 台时产量:t/h 水泥包装系统 散装机 散装能力:t/h 物料烘干系统 烘干机 筒体内径:m 筒体长度:m 输送皮带 输送能力:t/h 水泥粉磨 输送系统 转运站、其他 供水处理系统 软化水制备设备、其他 小时制备量:t/h 输送系统 输送皮带、转运站、其他 输送能力:t/h 公用单元 装卸系统 装卸船机 输送能力:t/h 4.3
17、.2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 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中附件4固定污 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进 行 编号并填报。 4.3.3 产品名称 分为熟料、水泥。 4.3.4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熟料产能计量单位 为t/d,水泥产能计量单位为万t/a。 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天数。 4.3.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
18、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种类 分为原辅料、燃料。 HJ 8472017 5 4.4.2 原辅料 4.4.2.1 名称 熟料生产分为石灰质原料(石灰石、白垩、大理石、石灰质泥岩、电石渣、其他)、铁质校正原料 (硫酸渣、铁矿石、转炉渣、其他)、硅质校正原料(硅藻土、硅藻石、砂岩、鹅卵石、粉煤灰、粉砂岩、 河砂、其他)、铝质校正原料(电炉渣、铝矾土、煤矸石、铁矾土、炉渣黄土、黏土、页岩、泥岩、粉 砂岩、河泥、粉煤灰、其他)。 协同处置分为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厨余、其他)、城 市和 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
19、废物等。 水泥粉磨分为熟料、缓凝剂(天然石膏、磷石膏、脱硫石膏、其他)、 混合材(粉 煤灰、粒化高炉 矿渣、砂岩、石灰石、火山灰、废石、电炉渣、烧结煤矸石、其他)。 其他辅料包括工艺过程中添加的辅料以及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过程中添加的化学品等,如:氨水、 尿素、熟石灰、添加剂、其他。 4.4.2.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报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 4.4.2.3 成分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 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 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占比。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度的实际使
20、用情况填报。 4.4.3 燃料 4.4.3.1 名称 分为燃煤、柴油、重油、其他。 4.4.3.2 设计年使用量 应填报燃料的设计年使用量。 4.4.3.3 成分 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
21、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 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矿山开采包括石灰石破碎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熟料生产包括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烘干机(磨)、 煤磨及其他通 HJ 8472017 6 风生产设备等。 协同处置包括贮存、预处理、旁路放风(若有)排气设施等。 水泥粉磨包括烘干机(若有)、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公用单元包括转运站、装卸船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根据GB 4915、GB 30485、GB 14554等标准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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