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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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Tin smelting 2017-12-27发布 2017-12-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936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8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
2、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镁、镍、钛、锡、钴、 锑冶炼7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 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3、。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 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HJ 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 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HJ 93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HJ 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HJ 938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
4、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 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HJ 936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5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9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0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6 10 合规判定方法.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锡冶炼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推荐表.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 锡冶炼废水污染物防治可行技
5、术推荐表.24 附录C(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5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手工监测报表示例表.29 附录E(资料性附录) 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30 附录F(资料性附录) 锡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38 HJ 936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 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
6、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锡冶炼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 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锡冶炼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2
7、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936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锡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锡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锡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锡精矿、锡中矿等为原料生产粗锡、精锡和焊锡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
8、物和水 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锡冶炼排污单位其 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0770 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
9、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
10、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 HJ 9362017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
11、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锡冶炼排污单位tin smelting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生产锡金属的冶炼企业,不包括以废旧锡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1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 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
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 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 氮 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铅及化合物 总量指标( t/a)、砷及化合物总量指 标( t/a)、汞及化合物总量指标(t/a)、 镉 及 化 合 物 总 量 指 标 ( t/
14、a)、总铅总量指 标( t/a)、总砷总量指标 ( t/a)、总汞总量指标( t/a)、总镉总量指标( t/a), 其 余 项 ( 如 有)由企业自行填报。 HJ 9362017 3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锡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 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为必填项,分为炼前处理、还原熔炼、挥发熔炼、精炼。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为必填项,分为还原熔炼硫化挥
15、发工艺、还原熔炼精炼工艺、其他。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必填项为炼前处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 还原熔 炼(澳斯麦特炉、电炉、反射炉),挥 发 熔 炼(烟化炉),精炼(熔析炉、精炼氧化锅、合锡锅、机械结晶机、熔化锅、电解槽、真空炉、离心机), 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煤气发生炉)等; b)选填项为储存系统(原料堆场、煤场、酸储罐、碱储罐、液氧储罐), 辅助系统中间物料贮存 场、渣(烟尘)库。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若生产设施排污单位有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
16、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 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 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必填项为各炉窑炉型尺寸或处理能力,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分为粗锡、精锡、焊锡。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
17、.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料名称、原辅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计年 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料、燃料; b)原辅料名称: 1)原料分为锡精矿、锡中矿。 2)其他辅料包括还原煤、石英、石灰石、硅氟酸、硫黄、铝粒和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 的化学品(氢氧化钠、硫化钠、碳酸钠、石灰、干法脱硫剂、铁盐、混凝剂、助凝剂等)、其他。 HJ 9362017 4 c)原辅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煤、煤气、煤焦油
18、、天然气、柴油、重油、其他等; 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t/a或万 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规定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 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
19、去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 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锡冶炼产排污节点包括配料,粉煤制备,炼前处理(沸腾焙烧炉、回转窑),还原 熔炼(澳斯麦特 炉、电炉、反射炉),挥发熔炼(烟化炉),精炼(熔析炉、精炼氧化锅、合锡锅、离心机、机械结晶机、 熔化锅、电解槽、真空炉),环境集烟,锅炉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 13271、GB 30770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 定。 4.5.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等。
20、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其他)、 脱 硫 设施(石灰/石灰石-石膏法脱 硫系统、有机溶液循环吸收脱硫系统、动力波湍冲废气吸收系统、双碱法脱硫系统、金属氧化物脱硫系 统、其他)等。 4.5.3 废水 4.5.3.1 类别 锡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废水、地面冲洗水、冲渣水、脱硫水、设备冷却水、初期 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 30770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21、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硫化法+石灰石/石灰中和法、石灰+铁盐法、膜分离法 技术、吸附法、电化学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氧化法、活性污泥法、A/O、A2/O等)。 HJ 9362017 5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锡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 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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