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4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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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84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7-07-27发布 2017-07-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846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3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2、的通知(国 办发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 水泥工业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 8462017)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HJ 847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 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7月27日 HJ 8462017 ii
3、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3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2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7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25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9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32 10 合规判定方法.39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42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48 HJ 846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
4、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 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
5、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省众联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冶金工 业规划研究院、北京全华环保技术标准研究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7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7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8462017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钢铁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
6、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 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炼 焦排污单位、铁矿采选排污单位、铁合金排污单位、铸造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 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于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在排污许
7、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 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17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2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8、准 GB 28663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4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8665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
9、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8462017 2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
10、部公告 2013年 第1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含有烧
11、结、球团、炼铁、炼钢及轧钢等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分为钢铁联合排污单位和钢铁非联 合排污单位。 3.2 钢铁联合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l joint emission unit 指拥有钢铁工业的基本生产过程的钢铁排污单位,至少包含炼铁、炼钢和轧钢等生产工序。 3.3 钢铁非联合排污单位 iron and steel non-joint emission unit 指除钢铁联合排污单位外,含一个或两个及以上钢铁工业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3.4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5
12、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基本原则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标准实行。 HJ 8462017 3 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 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
13、台申报 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 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备案编号)、是否有地 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
14、 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 指标(t/a)、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炼铁(含烧结、球 团)、炼钢或钢压延加工。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执行GB 16171的生产设施选择炼 焦化学工业。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 表1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生
15、产单元 主要工艺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原料系统 机械化原料场、非机械化原料场 供卸料设施、其他 料场面积、受料量 烧结 带式烧结、步进式烧结 带式烧结机、步进式烧结机、其他 烧结台车面积、烧结机利用系数 竖炉 竖炉面积、竖炉利用系数 链篦机-回转窑 链篦机-回转窑规格 带式焙烧机 带式焙烧机台车面积、带式焙烧机利用系数 球团 竖炉焙烧、链篦机-回转窑焙烧、 带式焙烧 其他 其他 高炉 高炉容积、利用系数 炼铁 高炉炼铁、其他 其他 其他 转炉、电炉 公称容量 精炼炉(LF、VD、VOD、RH、 CAS-OB、其他) 规格(容量等) 石灰窑(竖窑、回转窑) 设计日产量 白云石窑 设计日产量 炼钢
16、 转炉炼钢、电炉炼钢 其他 其他 轧钢 热轧、冷轧 热轧生产线、冷轧生产线、酸洗生产线、涂镀生产线、其他 设计年产量 公用单元 发电、供热 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发电机组、其他 锅炉额定蒸发量、发电机组容量 HJ 8462017 4 4.3.2 生产设施编号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 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3 产品名称 分为烧结矿、球团矿、铁水、粗钢、活性石灰、轻烧白云石、热轧材、冷轧材
17、等。 4.3.4 生产能力、近3年实际产量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近3年实际产量为 实际发生数(未投运和投运不满1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不需填报,投运满1年但未满3年的钢铁工业 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报)。 产 能 和 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3.5 设计年生产时间 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中的年生产时间填写。 4.3.6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原辅及燃料种类 原料种类包括外购的铁精粉、块矿、烧结矿、球团矿、焦炭、其他。 辅料种类包括外购
18、的生石灰、石灰石、膨润土、轻烧白云石、萤石、其他。 燃料种类包括外购的烧结用煤、喷吹煤、动力煤、重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焦炉煤气、 高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其他。 4.4.2 设计年使用量、近3年实际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及燃料年使用量。近3年实际使用量为实际发生数(未投运和 投运不满 1 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不需填报,投运满 1 年但未满 3 年的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按周期年填 报)。设计年使用量和近3年实际使用量(标态)计量单位均为万t/a或万m3/a。 4.4.3 原辅料硫元素、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需按设计值或上年生产实际值填写原料、辅料中硫元素、
19、氟元素(炼钢用萤石、含氟铁精粉)、钒 元素(含钒特钢冶炼原料)、铬元素(金属钝化原料)、锌元素(热镀锌、电镀锌原料)、氯元素(酸洗 用盐酸)占比。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4.4.4 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需按设计值或上年生产实际值填写燃料灰分、硫分(固体和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 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燃油和燃气填写硫分及热值。填报值以收到 基为基准。 HJ 8462017 5 4.4.5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对应产
20、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 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 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钢 铁工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种类依据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和GB 13271确定,有地 方排放标
21、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表2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名称、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污染治理设施 生产 单元 生产设施 废气产污 环节名称 污染物 种类 排放 形式 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 是否为可行技术 装卸料废气、 转运废气、破 碎废气、混匀 废气、筛分废 气、其他 颗粒物 有组织 静电除尘器(注明电场数,如三电场、四 电场等)、袋式除尘器(注明滤料种类,如 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聚四氟乙烯机 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料,覆膜滤料 等)、电袋复合除尘器(同静电除尘器和袋 式除尘器要求,注明电场数和滤料种类)、 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滤筒除尘器、 湿式电除尘、
22、其他 是 否 如采用不属于“6 污染防治可行技 术要求”中的技 术,应提供相关证 明材料 原料 系统 供卸料设施、 其他 原料系统无 组织废气 颗粒物 无组织 防风抑尘网、封闭皮带、封闭料仓/库、洒 水抑尘、苫盖、喷洒抑尘剂、原料场出口 配备车轮清洗(扫)装置、粉料运输采取 密闭措施、各产尘点配备有效的密封装置 或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如局部密闭罩、 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袋 式除尘器(采用聚酯、聚丙烯、玻璃纤维、 聚四氟乙烯机织布或针刺毡滤料,复合滤 料,覆膜滤料)、定期清扫,保持厂区整洁 无积尘、其他 同上 烧结 带式烧结机、 步进式烧结 机、其他 配料废气、整 粒筛分废气 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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