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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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Cobalt smelting 2017-12-27发布 2017-12-27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HJ 9372017 i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7年 第8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
2、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有色金属工业汞、镁、镍、钛、锡、钴、 锑冶炼7个行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现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 色金属工业汞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 钛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为国 家环境保护标准,并
3、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汞冶炼( HJ 9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镁冶炼( HJ 933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镍冶炼( HJ 934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钛冶炼( HJ 935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锡冶炼( HJ 936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HJ 937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锑冶炼( HJ 9382017)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
4、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 cn/hjbhbz/)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7日 HJ 9372017 iii 目 次 前 言.iv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 5 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6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10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1 8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3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7 10 合规判定方法.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23 附录B(资料性附录) 手工监测报表示例
5、表.27 附录C(资料性附录) 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内容.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 钴冶炼行业产排污系数表.36 HJ 9372017 iv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1681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
6、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钴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 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钴冶炼排污单位或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南大学、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中国 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7批准。 本标准自2017年12月27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HJ 9372017
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钴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钴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钴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 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不适用于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排污
8、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 可管理。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钴冶炼排污单位其 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 t/h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7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493
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试行)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10、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 标准正在编制审批之中,待正式发布后按发布的标准实行。 HJ 9372017 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冶炼与压延加工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钴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5年第24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开展火
11、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 18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钴冶炼排污单位cobalt smelter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钴精矿、含钴物料为主要原料的钴冶炼排污单位,不包括以废旧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冶炼企业。 3.2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
12、特殊要 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的 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 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 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 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13、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生 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 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 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NO2计)总量指标(t/a)、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 t/a)、氨氮总 量指标(t/a)、铅 及 其 化 合 物 总 量 指 标( t/a)、砷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 t
14、/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 总铅总量指标( t/a)、总砷总量指标( t/a)、总汞总量指标( t/a)、总镉总量指标( t/a), 其 余 项 ( 如 有) HJ 9372017 3 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选择“钴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 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选 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均为必填项,具体分类如下: a)火法工艺:备料、熔炼、焙烧、浸
15、出、电积、沉淀、蒸发结晶、烟气制酸、公用单元等; b)湿法工艺:备料、破碎、浸出(常压+氧压)、除铁、萃取、电积、沉淀、蒸发结晶、渣堆处理、 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工艺 主要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火法工艺:电炉熔炼浸出萃取电积工艺、电炉熔炼浸出萃取蒸发结晶工艺、焙烧 浸出萃取电积工艺、焙烧浸出萃取沉淀工艺、焙烧浸出萃取蒸发结晶工艺; b)湿法工艺:浸出萃取沉淀工艺、浸出萃取蒸发结晶工艺、浸出萃取电积工艺。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火法工艺: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转运站、碎磨机等)、 熔炼(电炉)、焙烧(焙烧 炉)、浸出
16、(浸出槽)、除铁(除铁罐)、萃取(萃 取槽、反萃槽)、精炼(电积槽、净化槽)、蒸发(蒸 发器、结晶器)、烟气制酸(净化塔、转化塔、吸收塔)、公用设施(包括化学水处理站、锅炉房等); 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干燥窑、余热锅炉及发电系统等; b)湿法工艺:必填项包括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转运站、碎磨机等)、浸 出( 浸 出 槽 、反 应 釜 )、 除铁(除铁罐)、萃取(萃取槽、反萃槽)、精炼(电积槽、净化槽)、蒸发结晶(蒸发器、结晶器)、公 用设施(包括化学水处理站、锅炉房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干燥窑等; c)本标准尚未做出规定,且排放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明确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 相
17、应生产设施为必填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 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进行 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如下: HJ 9372017 4 生产设施中熔炼炉、焙烧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中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及 贮存系统、辅助系统的处理(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
18、称为必填项,分为电钴、硫酸钴、氧化钴、钴粉、氯化钴、硝酸钴、钴铁、钴扣等。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年产能。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料成分、设 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
19、)原辅材料:原料包括铜钴矿(水钴矿)、铜钴合金、镍冶炼钴渣、锌冶炼钴渣等;辅料包括亚硫 酸钠、氧气、硫酸、盐酸、溶剂、P204、P507、C272、活性炭、石灰、尿素、氨水/液氨、液碱、碳酸 钠、硝酸、氯酸钠、硼酸等;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与占比; d)燃料名称:分为天然气、焦粉、重油、其他; e)燃料成分: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灰分,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与占比;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单位为万t/a或 万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a)
20、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有 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 类型。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 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包括原料制备、熔炼、焙烧、浸出、萃取、电积、蒸发结晶、烟气制酸等。 HJ 9372017 5 4.5.2.2 污染物
21、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GB 13271、GB 25467确定,见表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 定。 4.5.2.3 污染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酸雾处理设施、氯气吸收设施。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湿法除尘、旋风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 施治 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氨法、双碱 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等)、酸雾处理系统(填料吸收塔、湍冲洗涤 塔等),除氯系统(填料吸收塔、湍冲洗涤塔等)等。 4.5.3 废水 4.5.3.1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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