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442.1-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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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442.1-2020代 替 HJ 442-2008近 岸 海 域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第 一 部 分 总 则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ffshore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Part 1 general rule ( 发 布 稿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20-12-16 发 布 2021-03-01 实 施生态环境部发 布 i 目 次前言.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监测实施方案编制.35监测用船及安全.76质量保证和质量控
2、制基本要求.9 ii 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规范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保护生态环境,保证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科学性、准确性、系统性、可比性和代表性,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8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修订后标准由下列十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
3、监测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增加了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安全相关内容;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
4、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0年12月16日批准。本标准自2021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近 岸 海 域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 第 一 部 分 总 则1 适 用 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
5、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7378.3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4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5海洋监测规范第5部分:沉积物分析GB 17378.6海洋监测规范第6部分:生物体分析 GB 17378.7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 18
6、421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 18668海洋沉积物质量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 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42.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二部分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3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5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HJ 442.6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六部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七部分入海河流监测H
7、J 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八部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 2 境影响监测HJ 442.9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九部分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1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第十部分评价及报告HJ 58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 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近 岸 海 域 offshore area or near-shore area与大陆、岛屿、群岛等海岸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渤海近岸海域为沿岸低潮线向海
8、12海里以内的海域。3.2 入 海 河 流 sea-going rivers执行GB 3838或地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入海的河流、沟、渠。3.3 直 排 海 污 染 源 pollution sources directly discharged into sea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设施向海洋直接排放污染物的陆域或海上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畜牧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市政污水处理厂等。其中,陆域直排海污 染源指由大陆或岛屿直接排入海域或入海河流入海监测断面下游的直排海污染源。3.4 特 征 参 数 characteristic parameter影响海域环境质量的污染物、明显改变海岸线
9、和海底地形的水文动力要素(如海流、水深)和生态敏感目标生物等。3.5 例 行 监 测 routine monitoring确定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发展趋势的一种监测类别。具有较长的监测周期性,在一定监测能力条件和评价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状况需求下,监测项目、频次、时间相对一致的监测工作,由负责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3.6 专 题 监 测 special subject monitoring反映特殊区域、对象的环境状况和环境管理需求所开展的监测类别。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监测、海滨浴场水质监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监测和赤潮多发区环境监测等。 3 3.7 应 急 监 测 em
10、ergency monitoring突发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立即实施对事发海域的污染物性质、强度、侵害影响范围、持续影响时间和资源损害程度等的短周期性监测。及时、准确掌握和通报突发性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发生后的污染动态和影响,为其善后处理和环境恢复提供科学依据的监测。3.8 实 验 室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laboratory internal quality control由实验室分析人员和专职质量控制人员以保证监测数据质量为目标,按制度开展的质量控制。包括按照规范、标准和制度,通过质控样、平行样、空白样、加标样、复测和比 对、设备检查校准等方式,对分析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过程。3.9
11、实 验 室 外 部 质 量 控 制 laboratory external quality control由监测网络业务牵头单位或技术负责单位组织实施的实验室质量控制。包括实验室能力验证、质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检查、外部加密码样检查、比对和抽测等方式。3.10空 白 blank对不含待测物(或不含目标分析物)用与实际样品相同的操作步骤进行的实验所对应的样品。3.11全 程 序 空 白 whole program blank 水质分析时,置于样品容器中并按照与实际样品一致的程序进行测定的实验室用纯水样品,简称全程序空白。所谓一致的程序包括装入样品瓶中、运至采样现场、暴露于现场环境、贮藏、保存以及所有
12、的分析步骤等。3.12实 验 室 空 白 laboratory blank按与实际样品同样的分析操作步骤进行测定的实验室用纯水等样品。4 监 测 实 施 方 案 编 制4.1 编 制 要 求 4.1.1承担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单位,在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管理部门的监测要求(计划或方案)、涉及的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编制例行监测实施方案。4.1.2开展专题监测,应在监测实施前按照专题监测目的和要求编制专题监测实施方案。4.1.3应急监测应当根据应急事故风险源情况,参考HJ 589,编制监测预案;在应急事故发生后,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根据事故发展或处置进程,修订应急监测方案。 4 4.2 编 制
13、 原 则4.2.1满足国家或地方监测任务所规定的要求。4.2.2符合相关国家监测技术标准要求。4.2.3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和成果。4.2.4立足现有监测设备和人员条件。4.2.5实用性和操作性强。4.2.6方便查询和检查。4.3 资 料 准 备4.3.1国家(地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年度方案或计划。当年的方案或计划下达晚于上年12月时,应在下达后补充作为编制的依据,对方案进行修订,并加以说明。 4.3.2监测海域的地形、地貌和水文气象资料。4.3.3监测海域的污染源资料,包括陆域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4.3.4监测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4.3.5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资料。4
14、.3.6监测海域的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4.3.7监测海域环境监测历史资料。4.3.8监测方法、规范、作业指导书或操作技术规程、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使用说明。4.3.9使用监测船的基本情况。4.4 实 施 方 案 编 制4.4.1 方 案 编 制 基 本 内 容 监测实施方案是监测内容和各工作环节的详细说明和安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目的与适用范围,包括监测任务来源、性质、目标;b)组织形式,包括负责人、参加人员与备用人员安排;c)监测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点位经纬度、潮间带或生物质量采样点位或区域、入海河流断面位置、直排海污染源排放口位置;d)监测频次与采样时间、监测项
15、目、采集方法、样品保存和运输要求;e)监测用采样船只、船期安排、联系人;f)采样及设备,包括样品编码、保存、运输、校验和检查;g)样品容器,包括清洗、检查、加固定剂的时间与安排;h)适用标准,样品采集运输有效性的判断;i)样品预处理程序,例如干燥、混合和保管; j)分样程序;k)分析方法选择;l)样品记录的保存,例如标签、记录、辅加材料;m)监测涉及项目的质量控制措施和方法,包括自控与他控;n)复测判定和复测要求; 5 o)数据审核和上报要求与时限;p)监测报告和质量控制报告编写要求与上报时限等。4.4.2 监 测 范 围 、 点 位 ( 断 面 ) 、 监 测 内 容 和 监 测 频 次监测
16、范围、点位(断面)、监测内容和监测频次根据工作要求确定,包括:a)例行监测工作的监测范围按照辖区或负责区域及HJ 730确定;b)例行监测点位(断面)按照HJ 730、HJ/T 91、HJ 91.1和HJ/T 92确定;在出现不适应监测要求时,应按HJ 730、HJ/T 91、HJ 91.1和HJ/T 92开展点位调整技术准备工作;c)例行监测内容包括近岸海域水质、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对敏感区域和受污染严重区域,应开展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海洋生物质量监测,如重要河口海 湾区域;d)开展近岸海域生态评价,需开展近岸海域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和海洋生物质量监测;e)例行监测频次的确定方法
17、,海域水质、沉积物、海洋生物质量、海洋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按照HJ 442.38相关要求执行;f)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监测范围、点位布设按照HJ 730确定,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根据监测目的、评价要求、监测能力、时限要求和HJ 442.9相关规定确定。4.4.3 监 测 项 目监测项目包括执行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相关参数: a)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条件,环境质量监测项目按照GB 3097、GB 18668、GB 18421和GB 3838等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涉及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项目,按GB 8978等排放标准确定;监测区域的环境污染特征参数应作为主要监测的项目,同时还包括简易水
18、文气象参数等,具体参见HJ 442.39的相关要求;b)例行监测的监测项目为执行标准规定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可以开展其他相关项目或污染因子监测,并作为评价内容;c)应急监测的监测项目为突发环境事件主要特征污染因子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的主要因子;d)专题监测根据其监测的目的,选择监测项目。4.4.4 采 样 和 分 析 方 法 选 择 方法选择按6.5.1要求和实际条件确定,需要验证和确认的方法按6.5.2规定执行并明确责任到人。4.4.5 仪 器 设 备 和 样 品 保 存 容 器仪器和保存容器应符合相关监测要求,包括:a)按照采样分析方法,明确仪器设备(含玻璃量器等)、样品容器及其清洗等计
19、划; 6 b)按照实施的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明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其检定安排,容器及其数量需求;c)明确相关仪器设备和保存容器的维护、维修、检定或补充等。4.4.6 进 度 安 排根据监测任务的需要,明确监测过程中准备工作、外业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汇总整理、报告编写、成果鉴定或验收等各阶段的时间进度安排。4.4.7 组 织 分 工根据监测内容和项目,明确监测任务各承担单位或岗位的职责和任务,包括单位间的组织分工和单位内各工作岗位的组织分工。确定监测总负责人、采样负责人、各工作岗位 负责人及其职责和任务。明确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注意事项与安全保障要求。对跨区域协作开展采样和分析
20、的,还应明确工作的总协调人及职责。4.4.8 采 样 安 全 保 障 要 求将5.2.1和5.2.2要求作为实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方案的采样安全保障要求,将安全责任明确到人。对涉及直排海污染源和入海河流相关安全的要求,应参照或执行所监测企业安全制度、河流监测采样安全要求、采样环境及条件明确要求,将责任明确到人。4.4.9 采 样 和 现 场 测 试 要 求a)应在监测实施方案中,明确采样和现场测试要求,包括:1)按照区域、采样点位(断面)和监测要求,制定近岸海域或宽阔水面的行船航线和其他监测的行车路线、各点位(断面)现场测试和样品采集安排,如遇特 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做好相关记录;2)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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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 442.1-202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 442.1 2020 近岸 海域 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 第一 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