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 T 949-2011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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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060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 9492011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规范 2011 - 03 - 21 发布 2011 - 05 - 01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63/ 9492011 I 前 言 本规范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西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铝业 青海分公司、青海省电力设计院、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孝存、尤祥胜、崔志平、王伯军、李勇、郭永谦、张远宁。 DB63/ 9492011 1 锅炉安全使用管理
2、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锅炉安全和节能使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机构和人员、规章制度、基本规定、节 能减排、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锅炉使用单位。 本规范适用于额定出口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3.8 MPa 的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76 工业锅炉水质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3971 有机热载体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
3、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63/ 451 燃气锅炉房消防技术规程 TSG G0002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 TSG G5001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 G5002 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TSG G5003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TSG G6001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TSG G6003 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 1999202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特种设备 DB63/ 9492011 2 是指涉
4、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并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 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是指县(含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3 锅炉 是指利用各种燃料、 电或者其他能源, 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 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 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4 安全附件 是指控制或测量锅炉压力、
5、温度、液位和流量等技术参数的仪表或阀门,通常是指安全阀、压力表、 温度计、液位计、流量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3.5 安全保护装置 是指用于控制锅炉压力、温度、水位,防止发生超压、超温、缺水的装置,通常是指超压、超温、 高低水位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水位自动调节装置、热水锅炉循环泵联锁保护装置、锅炉点火控制程序 和熄火保护装置等。 3.6 使用单位 使用锅炉的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体工商户,是锅炉使用单位。 3.7 监督检验 是指锅炉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及化学清洗过程中,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 准的检验机构对锅炉的安全性能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3.8 定期检
6、验 是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的锅炉定期检验和水处理检验, 属于 强制性的法定检验。 DB63/ 9492011 3 3.9 安全监察 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为了实现安全的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 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10 作业人员 是指锅炉的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及锅炉安全管理人员。 3.11 改造 是指因改变锅炉燃烧方式、循环方式、提高锅炉额定蒸发量(或者额定热功率)、蒸汽锅炉改为热 水锅炉等原因而导致锅炉结构发生变化的活动。 3.12 重大维修 是指更换或修理锅炉的主要受压部件,不改变锅炉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活动。 3.13
7、 报废 是指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不再使 用,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过程。 4 机构和人员 4.1 责任主体与主要负责人 4.1.1 使用单位是锅炉安全和节能使用的责任主体。 4.1.1.1 一般情况下,锅炉的产权单位是锅炉的使用单位。 4.1.1.2 出租锅炉,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承租人为锅炉使用单位。租赁合同 约定双方分别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双方均为锅炉使用单位。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 为锅炉使用单位。 4.1.1.3 共有产权锅炉,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
8、,物业管理单位为锅炉 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的,共有人为锅炉使用单位;建设单位在未向业主交接前,建 设单位为锅炉使用单位。 4.1.1.4 使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锅炉的使用实施合同管理的,使用单位的界定参照上述出 租锅炉的规定执行。 4.1.2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或者其授权人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于共有产权锅炉,其产权共有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 管理的,共有人应当共同指定管理代表,管理代表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DB63/ 9492011 4 4.2 安全管理机构 使用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锅炉安全和节
9、能管理机构,负责锅炉的安全和节能管理工作。 4.3 安全管理人员 使用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锅炉安全和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4.4 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 使用单位需配备与锅炉参数相适应的锅炉操作人员和水处理人员,负责锅炉和水处理设备的操作、 维护保养以及水质化验工作。 4.5 人员的培训 4.5.1 使用单位应加强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 TSG G6001、TSG G6003 规定的锅炉安全、节能知识和操作技能。 4.5.2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水处理人员应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10、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 管理或者操作工作。 4.5.3 使用单位应与作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5 规章制度 5.1 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锅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制定以下管理 制度: a) 岗位责任制度 1) 主要负责人岗位职责; 2)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机构)岗位职责; 3) 锅炉操作人员岗位职责; 4) 水处理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5) 维修保养人员岗位职责; 6) 其它需要规定的职责。 b) 管理制度 1) 采购管理制度; 2)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 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培训制度; 4) 交接班制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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