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7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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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5.020.01 B 09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72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72:Feed mill 2020-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2019-09-26发布 DB11/T 1322.722019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定内容 . 1 3.1 基础管理要求 . 1 3.2 场所环境 . 2 3.3 生产设备设施
2、. 3 3.4 特种设备 . 7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7 3.6 用电 . 11 3.7 消防 . 12 3.8 危险化学品 . 12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 12 3.10 劳动防护用品 . 12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13 4 评定细则 . 15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16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17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1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35 附 录 E (规范性附
3、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2 附 录 F (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3 附 录 G (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65 附 录 H (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2 附 录 I (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0 附 录 J (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3 附 录 K (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4 附 录 L (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95 DB11/T
4、1322.72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第3部分:加油站;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DB11/T 1322的第72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安全生产科 学技术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季学伟、侯占杰、王世平、周扬凡、时德轶、代宝乾、谢昱姝、侯烺祎、梅楠、 张高菲、尹伯男、董凡赫、周鹏飞、张晋、
5、邓兵兵。 DB11/T 1322.72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2部分:饲料生产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9237 制冷设备通用技术规范 GB 19081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T 20192
6、 环模制粒机通用技术规范 GB 23821 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24351 立式逆流颗粒冷却器 通用技术规范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 GB/T 34038 码垛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AQ 7004 制冷空调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AQ/T 7009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JB/T 982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第1部分:技术条件 JB/T 10289
7、 饲料膨化机 JB/T 11931 饲料机械 斗式提升机 JB/T 13134 饲料机械 圆锥粉料清理筛 SBJ 05 饲料厂工程设计规范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基础管理要求应符合DB11/T 1322.2的规定。 DB11/T 1322.722019 2 3.2 场所环境 3.2.1 厂区环境 3.2.1.1 厂区布局 3.2.1.1.1 分区布局按生产流程及功能,宜划分为行政服务区、装卸作业区和生产区。每个区域既有 紧密联系又须适
8、当分隔,互不干扰。 3.2.1.1.2 厂区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2 个。主要人流出入口与主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2.1.1.3 厂区内不应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 3.2.1.1.4 酶制剂生产企业应有合理的供水、排水系统。废弃物应集中存放,远离车间并及时清理出 厂。 3.2.1.2 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符合GB 4387和SBJ 05的规定。 3.2.1.3 厂区照明 厂区照明灯应无照明盲区,照明灯具完好率应达到100%。厂区主干道和安全通道的照度均不低于30 Lx。 3.2.2 建(构)筑物 3.2.2.1 企业应存有完整的各类厂房建筑设计图、工厂建筑平面图,以及各类厂房建筑的名称
9、、建筑 面积、耐火等级、消防设计和施工单位、实际用途、竣工日期、房屋登记等资料。 3.2.2.2 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三、四级厂房建筑不应用于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四级厂房建筑不宜从事生产作业; b) 厂房、库房、宿舍不应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 c)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应单独设置。 3.2.2.3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三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 m,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8 m,三级 与四级厂房之间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6 m; b) 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2 m,如中间有防火
10、墙, 其防火距离不应小于4 m。 3.2.2.4 防雷接地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根据不同的防雷等级,分别设置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网,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保护范围应符合被保护半径和被保护高度的要求,应防雷直击、雷电波侵入、雷反击、地电位 升高;对于有防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 b) 防雷直击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通道不应小于3 m,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人员通 行的地方; c) 防雷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测,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d) 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应有松动、脱焊、接触不良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 械损伤措施。 3
11、.2.2.5 饲料生产建筑结构应满足下列防爆措施: a) 每个筒仓应设人孔或清扫口,并应能防止仓内粉尘逸出; b) 卸粮坑宜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 DB11/T 1322.722019 3 c) 仓库、饲料加工车间地面、墙壁、屋顶应平整,易于清扫; d) 饲料加工车间及立筒仓工作塔,应设独立的楼梯间,楼梯间与车间的连接门,应为防火门; e) 窗口作为泄爆口时应采用向外开启式。 3.2.3 车间环境 3.2.3.1 车间通道应符合AQ/T 7009的规定。 3.2.3.2 封闭楼梯间、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 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建筑面积超过1
12、00 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 公共活动房间、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等处应设置应急照明。 3.2.3.3 饲料加工车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3.4 生产物料、产品、半成品的堆放,宜用颜色在地面上标出存放范围,或设置支架、平台存放。 工位器具、料箱摆放应整齐、平稳,人行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物品或锐边物品。 3.2.3.5 车间应避免在地面、墙壁、顶棚等建筑上聚集灰尘,易于清洁及维护。 3.2.3.6 厂房和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以便有秩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厂房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 墙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便于通行和维修。 3.2.3.7 发酵、发酵后加工、包装工序
13、的墙壁和天花板应避免产生滴漏、剥落,应有防霉措施,防止 霉菌生长。 3.2.3.8 室内仓储作业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车行道宽度应大于3.5 m,专供叉车通行的单行道应大于2 m。人行安全通道宽度宜大于0.8 m, 分隔线应清晰、准确;主通道标示线应明显,宽度不应小于2 m,并保持畅通; b) 储存物品应堆放牢固、合理,便于移动,无超高堆垛。砂箱、料箱堆放高度不应超过3.5 m, 其他物品堆垛高度不应超过2 m; c) 电气设备与可燃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5 m,照明灯具下方如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 物品间距不应小于0.5 m。 3.2.3.9 车间内设置集中控制室时,其位置应符合
14、下列要求: a) 便于观察、操作和调度,宜贴邻生产车间; b) 通风、采光良好,避免阳光直射和炫光; c) 振动影响小,灰尘少; d) 宜布置在一、二层。 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3.3.1.1.1 企业选用的专业设备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定型设备。不应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 艺、设备。 3.3.1.1.2 设备电路、各机械零件应完好,螺丝和螺栓等固定件应紧固。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 可靠。设备设施操纵、调节、显示等装置应齐全、灵活、可靠。 3.3.1.1.3 电控装置应有防热、防潮和防损坏的保护措施。 3.3.1.1.4 设备设
15、施所用的电动机应可靠接地。 3.3.1.1.5 应在设备设施的显著位置悬挂安全操作规程。 3.3.1.1.6 在室内不应使用敞开式溜管(槽)和设备。 3.3.1.1.7 工艺设备运行时应避免因发生断裂、扭曲、碰撞、摩擦等引起火花。 DB11/T 1322.722019 4 3.3.1.1.8 应定期进行防爆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设备使用前应检查防火、防爆等相关设施,确 保工作状态良好。 3.3.1.1.9 通风除尘、泄爆、防爆设施,未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更换及停止使用。 3.3.1.1.10 应在粉碎系统前安装除去物料中的金属杂质及其他杂物的装置,物料粉碎前应经磁选。 3.3.
16、1.1.11 应设有主机设备集中监视和显示的防控信号中心。 3.3.1.1.12 及时清扫饲料加工设备转动、发热等部位的积尘;宜采用负压吸尘装置进行清扫作业,不 宜采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扫作业。 3.3.1.1.13 饲料加工系统内的设备停机后及检修前,应先彻底清除设备内部积料和设备外部积尘。 3.3.1.2 安全标识 3.3.1.2.1 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应设置安全标识。 3.3.1.2.2 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应设置下列安全标志和相应的安全色: a) 红边圆圈,有一斜杠,白底色:传递禁止、停止、危险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的信息; b) 圆形,蓝底色:传递应
17、遵守规定的指令性信息; c) 黑边三角形,黄底色:传递注意、警告的信息; d) 圆形,绿底色:传递安全的提示性信息。 3.3.1.2.3 应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色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重涂或更换。 3.3.1.2.4 检维修、施工、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识。 3.3.1.2.5 应设置安全装置的,不应以安全标识代替。 3.3.1.3 工业梯台 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的结构及其性能应符合AQ/T 7009的规定;便携式金属梯的结构及其性能 应符合GB 12142的规定。 3.3.1.4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 除尘与气力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根据工艺要求,配备完善的除尘
18、系统,单设或合理组合除尘系统; b) 干式除尘系统应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选用泄爆、惰化、 隔爆、抑爆等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c) 饲料加工系统宜采用多个独立除尘系统实施粉尘控制,投料口应设独立除尘系统; d) 除尘系统所有产尘点应设吸风罩,吸风罩应尽量接近尘源。每一吸风口风管适当位置,应安装 风量调节装置。每个筒仓顶部宜设通风排气孔或安装小型仓顶除尘装置; e) 气力输送设施应由非燃或阻燃材料制成; f) 正压气力输送设备应为密闭型; g) 除尘与负压气力输送系统中的脉冲带式除尘器滤袋在每次停车后应清洗干净。清掉后的粉尘应 从灰斗排除干净; h) 除尘与气力输送
19、系统中的脉冲袋式除尘器应设专用泄爆口; i) 除尘与负压气力输送系统中的风机应位于最后一个除尘器之后; j) 袋式除尘器进、出风口应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并记录压差数据;在风压差偏离设定值时 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k) 除尘系统的启动应先于生产加工系统启动,生产加工系统停机时除尘系统应至少延时停机 10 min,应在停机后将箱体和灰斗内的粉尘全部清除和泄出; l) 除尘器下部应设锁气卸灰装置,卸灰工作周期的设计应使灰斗内无粉尘堆积; DB11/T 1322.722019 5 m) 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 警信号。 3.3.1
20、.5 设备设施防雷 设备设施防雷装置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钢质气罐内外金属物品、管道、线槽应连接成等电位并接地。接地装置连接应可靠,连接处不 应有松动、脱焊现象,接地装置应有防腐蚀和防机械损伤措施; b) 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设备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防雷接 地网与电子设备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采用共用接地网时,电阻值应小于1,低压电源用电缆 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保护;采用独立设置的防雷接地网电阻值不应超过 10 ,当有特殊要求时应符合设计值; c) 防雷装置上不应挂靠通讯线、广播线或低压线路。 3.3.2 企业生产加工设
21、备 3.3.2.1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 锤片式饲料粉碎机应符合JB/T 9822.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人工喂料的粉碎机的喂料口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b) 配套功率大于或等于18 kW以上的粉碎机应装有防止电动机启动的联锁装置,保证当粉碎室门 打开或者关闭不到位时电动机不能起动;单机使用时,应装有起动和过载保护装置或在产品使 用说明书中告知用户使用时配备起动和过载保护装置; c) 粉碎机的喂料系统宜设置吸铁及重力沉降机构。 3.3.2.2 双轴桨叶式饲料混合机 双轴桨叶式饲料混合机要求应符合JB/T 1168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外露传动部件及易发生危险处应设置防护装置;
22、b) 应在检修门及可开启的观察窗上设置安全联锁开关,当门盖开启或未关到位时,混合机不能启 动; c) 双轴转动方向应有明显标志; d) 用于混合有腐蚀性的物料时,与物料相接触的工作部件(外壳、轴、叶片、侧壁和排料门等) 应由防腐材料制成。 3.3.2.3 饲料膨化机 饲料膨化机要求应符合JB/T 10289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饲料膨化机的电动机应配有完善的启动和过载保护装置; b) 高温部件外表应有警示涂层或警示标志。 3.3.2.4 斗式提升机 斗式提升机的要求应符合JB/T 1193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能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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