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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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及答案解析(总分:5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法律行为(南开大学 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8、2005 年研;北交 2007年研;南京大学 2006年研;首都经贸 2002年研)(分数:2.00)_2.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3.合法行为(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4.积极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6年研)(分数:2.00)_5.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09年研;南京大学 2009年研;南京师大 2008年研;中国青年
2、政治学院 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4年研;中南财大 2002年研)(分数:2.00)_6.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11年研)(分数:2.00)_7.行为能力(北师 2008、2006 年研;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8.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 2006、2004 年研)(分数:2.00)_9.法律事实(中山大学 2010、2004 年研;武汉理工 2010年研;中南财大 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 2007年研;北师 2007年研)(分数:2.00)_10.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11.法律现象与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12.法律事件(中南财大 2010年研;北师 2009年研)(分数:2.00)_二、简答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3.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北航 2010年研)(分数:2.00)_14.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厦门大学 2008年研;南开大学 2006年研;吉林大学 2005年研;中财2005年研)(分数:2.00)_15.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中财 2010、2005 年研;北邮 2006年研;南开大学 2005年研;中山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16.简述调整性法律关系
4、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中财 2009年研)(分数:2.00)_17.简述公民的权利能力。(山东大学 2008年研)(分数:2.00)_18.简述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差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19.简述法律关系客观性的主要表现。(中财 2011年研)(分数:2.00)_20.简述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0年研)(分数:2.00)_21.辨析:凡是物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吉林大学 2003年研)(分数:2.00)_22.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山东大学 2010年研)(分数:2.00)_23.社会革命、战争是
5、否属于法律事实。为什么?(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三、论述题(总题数:4,分数:8.00)24.试述法律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重要意义。(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25.试述法律行为的结构。(南京大学 2008年研)(分数:2.00)_26.试说明“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法律”和“事实”的含义。(南京大学 2000年研)(分数:2.00)_27.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以及其意义。(南京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法理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答案解析(总分:5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
6、2,分数:24.00)1.法律行为(南开大学 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8、2005 年研;北交 2007年研;南京大学 2006年研;首都经贸 2002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解析:2.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行为是
7、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1)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 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止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 (2)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当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
8、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解析:3.合法行为(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狭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
9、相符合的行为。)解析:4.积极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表规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不能反向选择,即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积极行为时他就不能作出消极行为,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消极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时他也不能作出积极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解析:5.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09年研;南京大学 2009年研;南京师大 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4年研;中南财
10、大 2002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解析:6.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11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这一
11、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解析:7.行为能力(北师 2008、2006 年研;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二: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解析:8.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 2006、2
1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解析:9.法律事实(中山大学 2010、2004 年研;武汉理工 2010年研;中南财大 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 2007年研;北师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
13、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解析:10.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
14、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规范与事实问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规范之间冲突;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以事实矫正法律;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解析:11.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5、: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解析:12.法律事件(中南财大 2010年研;北师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
16、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解析:二、简答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3.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北航 201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在 1840一 1849年间出版的八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对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 萨氏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这一学说对后世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影响颇大。1887 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立法理由书即采此论,1896 年公布、1900 年施行的法典文本“总则”第三章第二节把“
17、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之构件予以规定。这一带有“意思自由”和“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印记的概念,在民法学上推导出一系列上位和下位的概念,如法律上之行为(juristisehe Handlungen或 Reehtshandlung)、准法律行为(geschaftsahnlichen Handlungen)、事实行为(Realakt)、涉法行为(dasrechtlich。relevant Verhalten)等,构成一个非常精密的法律概念体系。)解析:14.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厦门大学 2008年研;南开大学 2006年研;吉林大学 2005年研;中财2005年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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