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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解析.doc

    • 资源ID:1386760       资源大小:64.50KB        全文页数: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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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及答案解析.doc

    1、法理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及答案解析(总分:5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法律行为(南开大学 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8、2005 年研;北交 2007年研;南京大学 2006年研;首都经贸 2002年研)(分数:2.00)_2.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3.合法行为(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4.积极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6年研)(分数:2.00)_5.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09年研;南京大学 2009年研;南京师大 2008年研;中国青年

    2、政治学院 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4年研;中南财大 2002年研)(分数:2.00)_6.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11年研)(分数:2.00)_7.行为能力(北师 2008、2006 年研;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8.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 2006、2004 年研)(分数:2.00)_9.法律事实(中山大学 2010、2004 年研;武汉理工 2010年研;中南财大 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 2007年研;北师 2007年研)(分数:2.00)_10.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11.法律现象与

    3、法律事实(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12.法律事件(中南财大 2010年研;北师 2009年研)(分数:2.00)_二、简答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3.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北航 2010年研)(分数:2.00)_14.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厦门大学 2008年研;南开大学 2006年研;吉林大学 2005年研;中财2005年研)(分数:2.00)_15.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中财 2010、2005 年研;北邮 2006年研;南开大学 2005年研;中山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16.简述调整性法律关系

    4、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中财 2009年研)(分数:2.00)_17.简述公民的权利能力。(山东大学 2008年研)(分数:2.00)_18.简述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差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19.简述法律关系客观性的主要表现。(中财 2011年研)(分数:2.00)_20.简述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0年研)(分数:2.00)_21.辨析:凡是物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吉林大学 2003年研)(分数:2.00)_22.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山东大学 2010年研)(分数:2.00)_23.社会革命、战争是

    5、否属于法律事实。为什么?(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三、论述题(总题数:4,分数:8.00)24.试述法律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重要意义。(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25.试述法律行为的结构。(南京大学 2008年研)(分数:2.00)_26.试说明“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中的“法律”和“事实”的含义。(南京大学 2000年研)(分数:2.00)_27.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以及其意义。(南京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法理学(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答案解析(总分:54.00,做题时间:90 分钟)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1

    6、2,分数:24.00)1.法律行为(南开大学 2010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8、2005 年研;北交 2007年研;南京大学 2006年研;首都经贸 2002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解析:2.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行为是

    7、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1)法律意识对法律行为选择的影响 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意识具有评价功能,评价功能导致个人在经验和法律实践的基础止对法律生活各个方面和现象的情感态度。法律意识的水平越高,则它就越更大程度地表现了法律意识的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符合反映在法中的目的和意志,法治和法律秩序也就越巩固。 法律意识影响着行为人做出行为选择的后果。法律的存在及其实施,必然反映在人们的头脑中,并形成法律意识,而这种法律意识反过来又指导、调节自己的行为,达到遵法、守法、用法的结果。 (2)行为选择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当行为人基于其自身的法律意识做出法律行为

    8、的选择之后,这种选择反过来也会对法律意识产生一定的影响。行为选择能修正法律意识。)解析:3.合法行为(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合法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广义的合法行为,即法治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一切行为。实际上就是法律宽容的、不加追究的行为。常言道,“凡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上升为一项法治原则,在刑法中就是“罪刑法定”。从这个意义上说,只要不是违法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狭义上讲,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可将其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

    9、相符合的行为。)解析:4.积极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行为的表规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在法律上,这两种行为不能反向选择,即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积极行为时他就不能作出消极行为,当法律要求行为人作出消极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时他也不能作出积极行为,否则就构成了违法行为。)解析:5.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09年研;南京大学 2009年研;南京师大 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4年研;中南财

    10、大 2002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解析:6.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 2011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这一

    11、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解析:7.行为能力(北师 2008、2006 年研;中山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二: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解析:8.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 2006、2

    12、004 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解析:9.法律事实(中山大学 2010、2004 年研;武汉理工 2010年研;中南财大 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 2007年研;北师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

    13、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解析:10.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 2007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

    14、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方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规范与事实问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规范之间冲突;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以事实矫正法律;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解析:11.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中南财大 2005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15、: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解析:12.法律事件(中南财大 2010年研;北师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

    16、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解析:二、简答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3.德国历史法学派的经典作家萨维尼是怎样界定“法律行为”概念的?(北航 201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在 1840一 1849年间出版的八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对法律行为的概念作了系统论述,被认为是法律行为理论的集大成者。 萨氏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这一学说对后世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影响颇大。1887 年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立法理由书即采此论,1896 年公布、1900 年施行的法典文本“总则”第三章第二节把“

    17、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之构件予以规定。这一带有“意思自由”和“私人自治”(Privatautonomie)印记的概念,在民法学上推导出一系列上位和下位的概念,如法律上之行为(juristisehe Handlungen或 Reehtshandlung)、准法律行为(geschaftsahnlichen Handlungen)、事实行为(Realakt)、涉法行为(dasrechtlich。relevant Verhalten)等,构成一个非常精密的法律概念体系。)解析:14.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厦门大学 2008年研;南开大学 2006年研;吉林大学 2005年研;中财2005年研)(分

    18、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在社会中生活,其行为在主要方面都是社会指向的,它们与社会利益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或者与社会利益一致,或者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其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性,也可能表现为社会危害性。正是由于这一点,它们才可能具有法律意义。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意

    19、义的。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行为。由于行为具有社会指向,可能造成社会矛盾、冲突和社会危害性,它们才有可能、有必要受到法律的调整。而法律正是基于这一理由把那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之内,并对不同的行为模式及行为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 b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具有两层含义: 第一,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关系(法律关系)之中,或对其他行为有支配力(如行使权力的行为),或受其他行为的支配(如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法律行为一

    20、旦形成,就受法律的约束或保护。 产生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它们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承认、保护或奖励(如合法行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撤销或惩罚(如违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法律行为是人所实施的行为,自然受人的意志的支配和控制,反映了人们对一定的社会价值的认同、一定的利益和行为结果的追求以及一定的活动方式的选择。或者说,正是通过意志的表现,行为才获得了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看做是法律行为。)解析:15.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中财 2010、2005 年研;

    21、北邮 2006年研;南开大学 2005年研;中山大学 2004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因而法律规范的内容将直接影响法律关系能否形成与形成的状态。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

    22、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

    23、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解析:16.简述调整

    24、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中财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2)执行法的职能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执行法的调整职能,保护性法律关系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 (3)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同。调整性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

    25、保护性法律关系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4)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解析:17.简述公民的权利能力。(山东大学 2008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

    26、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权利能力,即使他能够独立地实施某些行为,这些行为也是无效的。 (2)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

    27、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解析:18.简述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差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6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主要体现在: (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

    28、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解析:19.简述法律关系客观性的主要表现。(中财 2011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关系客观性主要表现在法律关系的客体上。 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即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的事物。这里所说的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仅包括以一定物理

    29、形态存在的有形物,如土地、房屋、汽车,也包括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无形物,如名誉、荣誉。)解析:20.简述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0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主要是指智力成果。 (1)智力成果是指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 (2)智力成果通常也要以一定的物(如纸张、胶片、磁盘)为载体存在,但其价值并不在于物质载体本身,而在于物质载体中所包含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因素。 (3)智力成果又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

    30、身,它是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 智力成果属于非物质财富,构成许多法律关系的客体。)解析:21.辨析:凡是物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吉林大学 2003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事物或标的,具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这三大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的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和形式、类型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总体看来,由于权利和义务类型的不断丰富,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和种类有不断扩大和增多的趋势。其中“物”是其中重要的一类。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

    31、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产物;可以是活动物,也可以是不活动物。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客体存在。 至于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或可以作为哪些法律关系的客

    32、体,应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在我国,大部分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由上可知,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解析:22.简述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条件。(山东大学 2010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但是,法律规范只设计出了法律主体权利和

    33、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它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联系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 (2)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也就是说,法律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被看做是法律事实。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解析:23.社会革命、战争是否属于法律事实。为什么?(武汉理工 200

    34、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社会革命、战争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以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法律事实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其中,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社会革命、战争属于社会事件当中的一种,属于法律事实。)解析:三、论述题(总题数:4,分数:8.00)24.试述法律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重要意义。(武汉理工 2009年研)(分数:2.00)_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行为的主要特征 法律行为具有社会意义 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或者说,法律行为不是一种纯粹自我指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法律行为的发生,一定是对行为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国家之利益和关系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人在社会中生活,其行为在主要方面都是社会指向的,它们与社会利益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或者与社会利益一致,或者与社会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人的社会性本质决定了其活动和行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既可能表现为社会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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