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之历史论梳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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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 理 学 : 法 律哲 学 与 法 律 方 法 之 历 史 论 梳 理 第一部分 法 理 学的 历 史 论 一 、古 希腊和 古罗 马的法 律理 论 1 、古希腊的法律理论 希腊人 对自 然、 社会 和社 会制度 所做 的彻 底且 基本 的分析 成为 西方 世界 的哲 学先师 。 通过荷 马的 史诗 和海 希奥 德的诗 歌了 解古 希腊 人的 法律思 想; (1 )法 律神 赐; (2 ) 海西 奥德 认为 , 法 律 是建立 在公 平基 础上 的一 种和平 秩序 , 它 迫使 人们 戒 除暴力 , 并把争 议提 交给 仲裁 者裁 断; (3 )法 律和 宗教 合一 公元 前 5 世纪 ,
2、 希腊 哲学 和思想 发生 变化 , 哲学 和 宗教开 始分 离 , 法 律不 再 被视为 神授 命令, 而是人 为创造 ,可 根据人 的意志 而改变 。诡 辩派推 进 了上 述“价 值观 转变” 。 诡辩 派 是哲学 相对 论和 怀疑 论的 最早代 表人 物。 2 、柏拉图 正义意 味着 “一 个人 应当 做他的 能力 使他 所处 的生 活地位 中的 工作 ” ; 人生而 不平 等, 不平 等是 共和国 确立 等级 制度 的依 据; 柏拉图不 甚重 视法律 ,其 理由为: “法律 的原则 是抽 象、简单 的观 念构成 ,不 能用以 解 决复杂 纠纷 , 因 此, 最佳 的方法 不是 给予 法
3、律 予最 高权威 , 而 是给 予明 晓通 知艺术 、 具 有大 智慧的 人以 最高 权威 ” ; 在无法 找到 最高 智慧 和不 会做出 错误 判断 的人 进行 统治时 ,法 律国 家是 次优 选择。 3 、亚里士多德 法律为 基础 的国 家是 达到 “善生 活” 的唯 一可 行的 手段; (否 认柏 拉图 的人 治 论) 以正当 方式 制定 的法 律应 当具有 终极 性的 最高 权威 ; 司法中 , 法 律规 则的 一般 性和刚 性可 能会 使法 官无 法适用 该规 则解 决个 案, 应用衡 平的 方法解 决; 提出分 配正 义和 矫正 正义 的划分 ; 正义包含 自然 正义和 惯例 正义
4、两个 部分 ,自然 正义 一开始就 在任 何地方 具有 同等效力 , 而惯例 正义 是在 经确 定后 ,其才 产生 效力 。 存在“ 不正 义法 律” ,但 民 众是否 遵守 未提 出解 释。 4 、斯多葛派(古罗马) 自然, 意即 支配 性原 则, 本质为 理性 , 理 性为 遍及 宇宙的 普世 力量 , 是 法律 和正义 的基 础; 创立人 人平 等的 原则 和自 然法的 普遍 性为 基础 的世 界主义 哲学 , 终极 理想 是建 立所有 人 在神圣 理性 的指 引下 和谐 共处的 世界 国家 ; (1 )西 塞罗 : 自然理 想赋 予法 律, 智者 的理性 是衡 量正 义与 否的 标准;
5、 正义是 自然 所固 有的 ,且 为人类 集体 幸福 之必 要条 件; “有害 ”法 律不 应被 视为 法律, 不具 有法 律的 性质 ; (2 )盖 尤斯 法学阶 梯 , 区分市 民法 和万国法 ,市 民法是 任何 民族为自 己制 定的该 国特 有法律 ; 万国法 则为 全人 类平 等遵 守的, 万国 适用 的法 律。 斯多葛 派自 然法 观念 中平 等原则 ,对 古罗 马的 奴隶 制度和 家庭 制度 产生 影响 ; 斯多葛派 提 出 的 在 自然 理想 基 础 上 的 共 通 的 公民 资格 和 共 通 的 法 律 的 世界 国家 对 罗 马 帝国的 建立 和发 展产 生影 响; 二 、中
6、 世纪经 院哲 学 1 、 奥古斯丁 人类原 罪促 使财 产、 政府 、 法律 、 国 家产 生; 教 会 是上帝 永恒 发的 保护 者, 可以干 预上 述恶的 制度 、世 俗法 律; 世俗法 律需 满足 永恒 法的 要求; 2 、 托马斯阿奎那 把法律 划分 为, 永 恒法、 自然法 、 神法 和人 法; 永 恒法是 上帝 之法, 无人 知 晓; 自然 法 是永恒 法中 人的 理性 能力 可以认 知的 部分 ; 神 法是 圣经 所 载之 法, 是 自 然法的 补充 ; 人 法即“ 一种 以公 共利 益为 目的的 合乎 理性 的法 令, 由负责 治理 社会 之人 指定 和颁布 ” 。 正义,
7、“ 一种习 惯,依 据这 种习惯, 一个 人根据 一种 永恒不变 的意 志使每 个人 获得其 应 得的东 西” ,包 括分 配正义 , “按照 人们的 地位 而将不 同的的 东西分 配给不 同的 人” ;矫 正正 义, “ 个人 之间 的交 易和 交 往中的 问题 以及 出现 不当 行为或 违法 行为 时如 何进 行调整 的问 题” ; 分配正 义中 的平 等是 “比 例平等 ” : “ 在分 配正 义中 , 某个 个人 会得 到的 某种 , 因为 某种 属于 整体的 东西 应得 归于 部分 。 他所得 到的 这种 的数 量必 须与这 个人 在整 体中 的地 位的重 要性 成 比例” ; 矫正
8、正 义是 必须用 算木的 方法使 事物与 事物 之间相 等,以 使某人 因他 人的损 害行为 二遭受 的损 失能 够得 到补 偿 ,并 且使 一个 人因 损害 他人而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得 到矫正 ; 3 、 唯名论者 唯实论 者和 唯名 论者 关于 “一般 概念 ” 的 论战, 唯名 论者否 认概 念的 实在 性, 概念是 一 种称谓 , 在自 然界里 没有 对应之 物 。 唯 名论者 怀疑 人对事 务的 探知 能力 ; 唯 名论者 背离 托 马 斯的实 在论 而趋 向唯 名论 和实证 主义 的取 向。 (1 )司 各脱 一般法 则 (理 性法 ) 对 个 体所做 的决 断只 起次 要作
9、用, 而根 据自 由的个 人意 志所作 的决 定则具 有至 高无 上的 重要 作用。P36 意 志支 配理 性 ,意志 在知 性之 上。 三 、古 典自然 法 1 、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为 古典自然法奠定基础 ; (1 )托 马斯 区分 了神 法和 人法为 强化 法学 和神 学的 分离奠 定基 础; (2 ) 经院哲 学趋 向于将 自 然法的 范围局 限在少 数几 项首要 原则中 ,而古 典自 然法倾 向 于直接 从人 的理 性中 推导 出来的 规则 体系 作精 细阐 释, 理性 力量 能够 建构 起完 整的法 律 体 系 ; (3 ) 中世纪 自然 法强调 以 人的社 会性为 客观基 础的 理
10、性, 而古典 自然法 转向 强调人 的 自然权 利, 个人 志向 和幸 福。 (4 ) 古典 自然 放在 其研 究 进路方 面完 成了 一个 从对 人性目 的论 知识 进路 到因 果论 和经 验论知 识进 路的 转换 。 2 、马基雅维利的国家理由 理论给古典自然法带 来挑 战; 主张国 家拥 有无 限权 力, 国民视 为工 具, 而 建 立强 有力的 统一 国家 。 博丹, 第一 次阐 释国 家主 权原则 ,为 君主 们提 供反 对普遍 神圣 帝国 的主 张提 供武器 。 3 、 古典自然法三个阶段 : (1 ) 文艺复 兴和 宗教改 革 以后发 生的从 中世纪 神学 和封建 主义中 求解放
11、 的过 程,其 标 准为宗 教中新 教兴起 、政 治上开 明专制 主义的 崛起 、经济 中重商 主义的 出现 。以德 国为主 。 代表人 物: 格劳 秀斯、 霍 布斯、 斯宾 诺莎、 普芬 道 夫、 沃 尔夫; 共同 点在 于 , 认为 自然 法得 以实施 的最 终保 障应 从统 治者的 智慧 和自 律中 去发 现。 (2 ) 1649 年英 国请 教改 革 后, 以经 济中 的自 由资 本 主义和 政治 及哲 学中 的自 由主义 为 其标志 。 洛克 和孟德 斯鸠 。 以 权力 分立 的方法 保护 个人的 天赋 权利 , 并 反抗 政府对 这些 权 利 的不正 当侵 犯。 美国 。 (3 )
12、 人民 主权 和民 主的 坚 决信奉 , 自 然法 因此 取决 于 人民的 公意 和多 数的 决定 。 卢梭。 法国。 4 、格劳秀斯 人的特性 是对 社会生 活的 欲求, “ 按照他 们的智 识标 准跟那些 与他 们同属 于一 类的人 过 和平而 有组 织的 生活 ” , 这 一社会 冲动 。 自然法 是指 “ 一种正 当理 性的命 令 , 指 示, 任何 与 合乎理 性的 本性 相一 致的 行为就 有一 种道德 上的 必要 性, 反之 ,就是 道德 上的 罪恶 的行 为” 。 演绎法 和归 纳法 ,可 以证 明某事 是否 符合 自然 法。 与自然 法相 对的 是“ 意定 法” , 其渊 源
13、于 人的 意志 , 无法从 推理 或演 绎中 获得 。 万国法 存在 意定 法和 自然 法的结 合, 自然 法中 的人 的社会 冲动 是万 国法 的渊 源; 国家,为 “一 群自由 的人 为享受权 利和 他们的 共同 利益而结 合起 来的完 整的 联合体” 。 国家有 遵守 自然 法原 则和 万国法 原则 的义 务, 但其 滥用权 利, 人民 也无 权反 抗。 5 、普芬道夫 人拥有 两种 倾向 , 自 爱和 自私之 本性 , 以及追 求与 他人交 往 , 在 社会中 平和 生活的 社 会 冲动。 与人性 相适应 ,也 存在两 种自然 法原则 ,一 是人们 竭尽全 力全部 生命 、肢体 和财产
14、 ; 二是人 们不 可扰 乱人 类社 会,增 添纷 扰。 由第 二原 则,推 出“ 法律 上的 平等 原则” ; 自然法 和国 家法 的实 施必 须有两 个基 本契 约 : 一 是人 们之间 放弃 自然 自由 状态 并为保 护 期相互 之间 的安 全, 建立 共同体 而达 成的 契约 ; 二 是, 公 民和 政府 之间 的契 约, 公 民服 从政 府, 且 自主 权性 权力 受制 于自然 法, 自然 法是 真正 法律, 而非 道德 指南 , 但 是政府 的不 完全 义务, 因为 民众 没有 反抗 君主的 权利 。 6 、霍布斯 理性促 成人 们选 择和 平 , 自 然法则 是任 何能 够找 到
15、和 平的地 方寻 求和 平 。 只 要战 争存在 , 自然法 就无法 实施, 于是 达成契 约,权 力和力 量转 让给主 权权力 者“利 维坦” ;主权 者不受 法律约 束 , 至 高无上 。 主 权者以 国内 法为 工具 将其 意志强 加于 人们 ; 国 内法 背离自 然法 应视 为邪恶 。 但 即使 是邪 恶法 律, 人 民亦 得遵 守。 对统 治者的 惩罚 期待 “永 恒的 痛苦, 不得 幸福 来世” 。 以上为 成为 “ 开明 专制” 政体: 人民的 权利 为国 家 恩赐, 把 法律 的实 施委 托 “开明” 的 专制君 主,君 主为自 然法 的捍卫 者,确 保其臣 民福 利,但 其权
16、力 不受法 律约 束。因 此, “ 霍 布斯的 自然 法不 过四 主权 者的一 种道 德指 南 , 而 真正 意义的 法律 , 则是 由主 权者 的命令 构 成 。 ” 7 、斯宾诺莎 人之内在 理性 驱使人 们放 弃自然状 态( 无所谓 罪恶 或正义的 状态) ,并用 一种 平和且 理 性的方 式安 排其 生活 , 组 建 国家和 政府 。 政 府首 要保 护 人的生 命安 全; ( 与霍 布斯 观点一 致) p56 霍布斯 认为 , 政 府职 责经 维护和 平和 安全 及 “ 无害 ” 自由 , 但 不包 括言 论自 由或思 想自 由的权 利。而 斯宾诺 莎认 为, “好 的政府 会赋 予
17、公民 言论自 由,不 会试图 控制 他们的 思想和 意 见 。 ” 主 权者 权 力 范围 是根 据 多 数 人的 力 量 或政 府自 己 充 分 意识 到 的 自我 利益 加 以 确 定。 “主权 受自 然法 限制 ” , 政 体上为 “温 和的 贵族 立宪 制” 。 8 、洛克 人的自 然状 态为, 自由、 平等、 独立, 具有 “ 亲自 处罚的 权力 ” , “人 人可 以 做自己 案件 的法官” ,但此 带来 混乱与 无序, 于是人 们缔结 契约 ,组成 共同体 建立政 治国 家;与 霍布斯 所不同 的是, “ 人们 在建立 政权时 仍然保 留他们 在前 政治阶 段的自 然状态 中所
18、拥有的 生命、 自由和 财产 的自 然权 利” 。 权力分 立 , 为 立法权 和行 政权的 分离 。 立法权 源于 人们的 委托 权 , 所立 法律 之目的 为 保 护和扩 大自 由; 所立 之法 律由行 政部 门实 施和 执行 ; 但这 种分 权本 身却 无法 构成一 种预 防侵 犯个人 权利 的保 护措 施, 其承认 自然 法的 终极 保护 者为全 体人 民, 可以 罢免 和更换 无视 委托 关系的 立法 机关 。 9 、孟德斯鸠 法律是 “由 事物 的性 质产 生出来 的必 然关 系” , “事 物的性 质部 分地 表现 在人 性恒定 普 遍 的趋势 和特 性中 ,部 分的 表现在 人
19、性 变化 不定 的趋 势和特 性之 中。 ” 防止权 力滥 用, 必须 以权 力制约 权力 , 立 法、 行政 司法三 权分 立, 相互 制衡 。 其认 为英 国的不 成文 宪法 已经 得到 实施。 但英 国中 的行 政权 、司法 权实 际上 低于 立法 权。 10 、卢梭 政治的 根本 问题 是 “ 要寻 找出一 种结 合方 式, 那种 能以整 体的 共同 力量 来保 护和捍 卫每 个结合 者的 人身 和财 富的 结合形 势, 在这 种结 合体 中, 每 个人 在与 所有 其他 的人相 互结 合的 时候仍 服从他 自己的 意志 ,且仍 象以往 一样自 由。 ” 为此, 人们缔 结社会 契约
20、,将自 然权利 让渡给 社会 。但 让渡 不等 于失去 。 人们服 从公 意, 公意 是 经 由所有 公民 一致 表达 ,建 立国家 后, 以多 数决 策的 方式表达 。 立法权 高于 其他 两权 ,属 于全体 人民 ,而 非议 会那 样的代 表机 构; 法律必 须具 有一 般性 , 并 在其命 令所 及范 围内 , 必 须对全 体人 民平 等适 用。 人民和 政 府 不存在 霍布 斯认 为的 服从 性契约 , 政府 是代 理机 构 , 作为主 权者 的人 民可 以按 照其意 志废 除、 限制或 变更 它。 “专 制民 主 制” 11 、自然法对美国 的影响 洛克的 自然 法理 论和 孟德 斯
21、鸠权 力分 立原 则的 结合 ,构成 了美 国政 府制 度的 哲学基础 。 美国宪 法把 政府 分为 相互 独立的 三个 部分 , 并伴 之以 复杂的 制衡 制度 以防 止其 中任何 一 部分明 显高 于其 他部 分; 渊源于 孟德 斯鸠 的分 立思 想; 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 论以 及洛克有关人民有权 反抗 政府压迫的正当权利 理论 则构成了 独立 宣言 的 哲学 基础 ; 洛克和 孟德 斯鸠 的思 想在 美国政 府制 度中 的连 接点 为, 司 法审 查原 则。 美 国最 高法院 认 为为了 确保 自然 权利 的执 行, 立 法权 不仅 必须 同司 法权分 离, 而且 还必 须同 审查法 律
22、是 否符 合美国 宪法 所承 认的 高级 法原则 的权 利相 分离 。美 国最高 法院 充当 了自 然法 的保护 人。 12 、古典自然法的 实际成 就 (1 ) 古典自 然法 学家对 法 律的某 些要素 和原则 的详 尽阐释 ,这些 要素和 原则 成为一 个 成熟法 律制 度的 基本 先决 条件, 为现 代文 明的 法律 秩序奠 定基 础; (2 ) 古典自 然法 学家对 法 律与自 由、平 等等价 值之 间发生 了某种 联系, 而这 些联系 至 少表明 ,对 人施 以的 压制 性的和 专横 的统 治实 与法 律的概 念不 相融 合; (3 )古 典自 然法 学家 还发 现法律 不仅 是抑
23、制无 政府 状态且 也是 抵御 专制 主义 的堡垒 ; (4 ) 古典自 然法 学家对 法 律问题 的处理 ,经常 是以 非历史 的简单 程式和 任意 的假设 为 其特点 的。 但他 们通 过无 视历史 并将 注意 力集 中在 发现一 种理 想的 法律 和正 义制度 方面 , 也 完成了 一项 使命 ,其 意义 大大 超 过了 仅研 究法 制史 的学者 所做 的工 作; (5 ) 创造一 些事 先个人 摆 脱中世 纪束缚 的工具 ,自 然法对 废除农 奴制和 奴隶 制起到 很 大的作 用, 在摧 毁中 世纪 的行会 和中 世纪 对商 业和 工业的 束缚 方面 也有 助益 , 对地 产摆 脱封
24、建的重 负起到 促进作 用, 创立迁 徙自由 和选择 职业 的自由 ,并开 创宗教 和思 想自由 的时代 , 废除了 严刑 拷打 和使 惩罚 人道化 的方 式克 服了 刑法 和刑事 诉讼 中最 为严 重的 缺点 , 废 除了 巫 术审判 ,力 求法 律面 前人 人平等 ,每 个人 都可 以得 到法律 保护 ,阐 释的 国际 法的一 般原则 ; (6 )掀 起了 一场 强有 力的 立法运 动。 四 、德 国先验 唯心 主义 1 、 康德 自由是 康德 道德 和法 律哲 学的核 心。 并区 分伦 理上 的自由 和法 律上 的自 由, 伦理自 由是 指人的 意志 的自 主性 和自 决; 道德 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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