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1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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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0 及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2 试论我国现行宪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3 试论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4 比较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的不同。5 试论宪法关系的特点。6 论宪法的作用。7 试述宪法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作的规定。8 试述我国行政区划的基本原则。9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10 山东人陈晓琪冒用同学齐玉苓的姓名上学并参加工作,遂引发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8 月 13 日就此案作出批复:“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
2、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该批复对此案作了终审判决。有人认为,此判决是“ 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 ”,也有人认为,此判决 “违反了我国宪法”。请就最高法院的批复及山东省高院该判决审理依据的适用发表意见。11 试述选举委员会的性质及其职权。12 根据宪法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13 试述宪法实施过程的特点。14 简述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15 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二、名词解释16 宪法基本原则17 国家性质18 君合国19 国家元首20 宪法实施的条件21 宪法修改22 违宪审查23 宪法思想史24 天坛宪草三、简答题25 简述宪法规
3、范作用的主要方式。26 试分析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之间的关系。27 简述我国公民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28 简述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中的责任制原则。29 简要说明宪法实现及其与宪法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30 言论自由的界限。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宪法)模拟试卷 10 答案与解析一、论述题1 【正确答案】 宪法是根本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
4、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较,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第二,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既然在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是
5、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那么必然要求宪法具有极大的权威和尊严。而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则是保障宪法权威和尊严的重要环节。具体说来:第一,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立法机关。第二,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定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 23 以上或者 34 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而普通法律则只要立法机关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知识模块】 宪法的概念2 【正确答案】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当前所走的道路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我们的宪法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
6、个方面:(1)确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为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成为根本法律保障。现行宪法于序言中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
7、、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规定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统一多民族国家结构三部分所组成的国家根本制度,并各具特色。其次,宪法还在序言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作了规定。指出将进一步继续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再次,现行宪法通过宪法修正案,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政权组织形式层面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
8、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结构形式中,特别行政区是最具中国特色的。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特别地方。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地方,它的“特殊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一个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主体,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各种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专门制定的基本法律确定,这种基本法具有特别法的性质。所谓“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主要是针对中国现行的各
9、种制度而言的。(3)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其次,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再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决定的。(4)规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括科学与思想道德两个主要内容及其相互关系。现行宪法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宪法序言中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根本任务进行了规定
10、。第二,宪法第 24 条对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了规定。(5)赋予公民广泛真实的权利自由与必要义务。以上特色表明:现行宪法在性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国情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阶段上不同于以往的我国各部宪法。所以,宪法的特色取决于国家的特色,这种特色也会随着国家在各历史时期的形势发展而有所变化。【知识模块】 宪法的历史发展3 【正确答案】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
11、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1)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美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架构和三个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机理。在分权方面,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美国式
12、的分权模式对其他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 (实际上指下议院) 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以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
13、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 ”。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 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 1958 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 1789 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 1946 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法国现
14、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知识模块】 宪法的基本原则4 【正确答案】 宪法形式是指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而宪法结构则指构筑宪法的各要素的组合和排列。从广义上说。宪法结构属于宪法形式范畴。因而可以将宪法结构归并为宪法形式的一个方面。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宪法结构与宪法形式并非等同的概念,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首先,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宪法结构和宪法形式都是宪法内容的表征状态。但宪法结构内涵包括宪法的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及其排列组合的方式和方法等问题,这是“宪法形式 ”难以涵盖的,而宪法形式不仅包括宪法的结构形式,还包括宪法的渊源
15、形式。也就是说。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内部组合方式,而宪法形式侧重于宪法内容的外部表现形式。其次,二者的作用和功能不同。既然宪法结构侧重于宪法内容要素之间的组合方式和方法,因而内容要素相同的宪法,由于组合方式、方法不同。宪法的表现形式也不一样,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等级自然存在差别。各国宪法在形式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于各国宪法构成要素及其组合方式的不同。【知识模块】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5 【正确答案】 宪法关系是宪法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宪法的性质及其所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决定了宪法关系是法律关系中最主要、最基本的一种。宪法关系的特
16、点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并不是社会关系的全部,而只是基本的社会关系,但也不是某一社会基本社会关系的全部或整体,而是由宪法规定和调整的那部分基本社会关系。宪法关系也不是一般意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由宪法设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就这种意义而言,宪法关系是由宪法调整的,以基本权利与义务为构成内容的基本社会关系。(2)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宪法对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设定,并不能产生现实的宪法关系(即只有在法律形式与社会内容相联系时,才会形成具体的宪法关系),而必须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就宪法关系而言,作为其法律事实的主要是宪法主体的
17、行为。按照产生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可将法律关系分为建立权利性的法律关系和保护性的法律关系,宪法关系同样包括建立权利性宪法关系和保护性宪法关系,所不同的是宪法关系主要是或大量是建立权利性的宪法关系。一方面,宪法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及其内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必须而且应该能够得到遵守;另一方面,虽然有大量违反宪法的行为存在,但这些行为并不一定都能导致宪法关系的发生。(3)宪法关系以原有法律关系为主,以派生法律关系为辅。由于宪法是对既存民主事实以及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的确认,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因而宪法所调整和确认的基本社会关系往往是先于宪法规范而存在的,由宪法规范对这些既存基本社会关系的规
18、定与调整而形成的宪法关系,必然属于原有法律关系的范畴。当然也有一些宪法关系是基于宪法规范的规定和调整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虽然这种社会关系也是基本社会关系,或者服务于某种基本社会关系,但却不能脱离宪法规范的调整而独立存在,如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的宪法关系。这样的宪法关系是派生法律关系或派生宪法关系。(4)宪法关系具有政治性的特点。宪法关系中的政治性指有关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国家的意识形态以及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宪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既有纯粹的基本政治关系,如国家政治体制方面的一系列具体关系也有带政治性色彩的其他基本社会关系,如基本经济关系。宪法关系的政治性特点是由宪法是政治法的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其
19、他法律关系虽然不排除某些政治色彩,如服务于一定的政治目的和需要,但其本身则不具有宪法关系那样鲜明的政治性。因为宪法本身以政治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宪法关系就是政治关系,而不论其具体内容是涉及经济还是涉及文化。【知识模块】 宪法关系6 【正确答案】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首先,宪法作用的特点。分析这一范畴的本质和表现形式,可以发现宪法作用具有以下特点:(1)宪法的作用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本质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体现。因此,在宪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统治阶级必然在其中注入自己的意志。宪法中关于国家政治制度和
20、政治体制,公民自由、民主权利。国家权力范围、行使方式和后果等重要内容的规定,无不体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意志。(2)宪法作用的对象是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宪法对于社会关系具有协调、促进和变革等各项重要作用,但是,宪法并不能直接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这是因为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公民、社会团体、国家及其职能机关等宪法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经由主体的行为、活动才产生的。宪法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主体行为的调整才能得以实现。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说,宪法作用的对象包括宪法关系的主体和社会关系两个方面,但是两者分属不同的作用层次。宪法对于宪法关系主体行为的
21、直接作用称为规范作用,对于社会关系的间接作用称为社会作用。宪法的这两大作用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宪法通过发挥其规范作用实现其社会作用。(3)宪法对宪法关系主体和社会政治关系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4)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这两大主体的方式存在着重大差别。这种差别具体表现为,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规范主要是保护性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规范则主要是限制性的。(5)宪法作用的全面发挥有赖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从根本上讲,宪法只有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才能真正、全面地发挥作用;同时,特定国家的法治环境是否优良,宪法本身是否完善,宪法是否得到完全的实施等诸多因素也决定或影响着宪法作用发挥的形式
22、和效果。其次,宪法的规范作用。我们研究宪法的作用,往往侧重于社会作用方面,相对而言却忽视了宪法的规范作用。认识和强调宪法规范作用的意义在于:一是有助于了解宪法如何作用于宪法关系主体,尤其是公民和国家的行为。从而在实践中加强对这些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的规范和调整;二是有助于将宪法的作用与道德、宗教、风俗习惯,尤其是政策、政治原则、政治纪律的作用予以区分。宪法的社会作用与以上方面的作用有类似之处。而宪法的规范作用则是二者的重要区别。只有考察了宪法的规范作用,才能将宪法与以上方面根本区分开来,才能了解宪法作为法的特点和优点之所在。也使全社会更加重视宪法的至上权威和存在的重大意义。宪法对国家、国家机关、
23、公民、社会团体等宪法关系主体都具有规范作用。但是公民与国家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主体,因此,宪法也主要是对公民的权利行为和国家的权力行为进行规范。宪法对这两种基本主体的行为的规范作用。主要方式是指引、预测和评价等。(1)指引作用是指宪法或宪法性法律对公民、国家等主体的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这主要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来实现,即宪法通过规定公民、国家(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责以及违反宪法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引导公民、国家机关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的行为。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国家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和政治后果。引导国家在权力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权力行为。这都是宪法指
24、引作用的具体体现。(2)评价作用是指宪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评价的对象包括主体行为的动机与目的,行为的手段及后果等。(3)预测作用是指根据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其他人将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安排。(4)宪法的教育作用在于,通过宪法的实施对宪法关系主体今后的行为发生影响。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可以告诫其不要再作出同类行为,而对合宪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也可以对其行为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这种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全社会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观念是不可或缺的。(5)宪法的强制作用则在于通过制裁违宪行为,加强宪法的权威性,保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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