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汇编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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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汇编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 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
2、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2014 年试卷四第
3、5题)问题:1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 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 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5 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50 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6 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 案情:2012 年 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
4、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 年 5 月 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2012 年 6 月 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与现金 100 万元。2013 年 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
5、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 5 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帏。第二,甲的 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甲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 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2013 年试卷四第 5 题)问题:
6、7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8 在 2013 年 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9 在甲不能补足其 1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10 马帏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11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12 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12 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 ,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
7、、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8、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2012 年试卷四第 4 题)问题:13 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4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
9、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5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16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17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7 案情: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 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 2010 年 9 月,丙的
10、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
11、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 2008 年 5 月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 年 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 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 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2010 年试卷四第 6 题)问题:18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19 丙作为出资
12、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0 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21 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22 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23 戊 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24 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5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26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
13、效?为什么?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商法)历年真题汇编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账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试题解析】 首先,本题应厘清张巡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
14、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本题中,一是,张巡将投资款项转入的是陈明的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不能等同于向公司投资,即张巡未向公司出资,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实质条件;二是,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其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形式条件。因此,张巡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进而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其次,本题应厘清张巡与陈明的法律关系。陈明与张巡就投资事项签订了书面投资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协议,张巡认缴公司的全部新增资本,加入公司成为股东,但陈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将张巡的出资打
15、入公司账户,也未将张巡的名字记人股东名册,该行为违反了投资协议的约定,张巡可以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对于打入陈明个人账户的 100 万元,张巡有权请求其返还所给付的投资。故,张巡可以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赔偿。2 【正确答案】 根据问题 1 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试题解析】 根据破产法第 44 条、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可知,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题中,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张巡不是公司的债权
16、人,无权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向管理人申报债权。3 【正确答案】 依公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第 3 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1 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试题解析】 由于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在学理上存在争议,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本题存在两种解题思路。第一,李贝是公司股东,有权处分股权,因此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有权处分行为,有效。公司法第 32 条第 2 款
17、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中,李贝虽然未实际出资,是名义股东,但其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登记事项中符合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因此,在公司与第三人的交易中,为鼓励交易,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第三人来讲,李贝就是公司的股东,他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自然有权转让股权,因此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第二,虽然李贝没有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上存在瑕疵,对股权不享有实际权利,但基于法律规定,该股权处分行为也已然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第 1 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
18、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名义股东的股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题中,第三人潘龙对于李贝的身份不知情,且就该受让行为支付了对价,并办理了股东变更手续,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股权转让行为有效。综上分析,无论是哪种思路,李贝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均有效。因此李贝不能以自己并非真正的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本题公布的答案中引用了公司法解释(三) 第 24 条第 3 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19、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们认为该引用与判断名义股东李贝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无关,实则应该引用公司法第 32 条第 2 款加以论证。4 【正确答案】 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合同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试题解析】 首先,本题需要厘清刘宝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公司法规定可知,股东资格的取得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二是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前者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求;后者是对确认股东资格的形式要求。刘宝虽然实际出资,但其姓名未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中,不符合股东资格的形式要
20、件。因此,在形式上,刘宝不是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故刘宝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其次,本题需要厘清刘宝与李贝之间的法律关系。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李贝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二者之间是委托持股关系。但李贝却未经刘宝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了潘龙,刘宝可以根据与李贝之间的合同,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此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 25 条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贝的股权转让行为给刘宝造成了损失,刘宝还可以要求李贝承担赔偿责任。5答案 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 19 条第
21、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 50 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 35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 20 条第 1 款)。解析 公司法解释 (三) 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解释(二) 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
22、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 50 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5 【正确答案】 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 19 条第1 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 50 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 35 条、破产法解释(二)第 20 条第 1 款)。【试题解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
23、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法第 35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破产法解释(二) 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股东的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24、,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 50 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6 【正确答案】 根据破产法第 36 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 24 条第 l 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人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试题解析】 根据破产法第 36 条的规定可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破产法解释(二)第 24 条第 1 款解释了破产法第 36 条中所称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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