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40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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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0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例一: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2000 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 5 年,每年租金为 2 万元,年底支付。2003 年 12 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约定房屋由丙管理。2003 年 10 月 5 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 30 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 11 月 1 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
2、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张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丙、丁之间的行为无效,并主张购买此房。问题:1 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2 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3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4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5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6 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7 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 80 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恒发公司预付定金 10 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5 万元。合同签订后
3、,恒发公司积极筹措资金并向如意服装厂支付了 10 万元定金。恒发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一辆宝马车(价值 50 万元)做抵押向 A 银行贷款 35 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恒发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 A 银行所有。恒发公司认为办理抵押登记太麻烦,于是经 A 银行同意,双方签订贷款及抵押合同后就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其后,恒发公司又以这辆宝马车做质押向 B 银行贷款 20万元,双方签订了贷款及质押合同。在质押期间,B 银行董事长李某开着质押的宝马车与他人相撞,汽车修好后,李某拿着 3 万元去提车。修理厂收钱以后要求李某把 B 银行以前的欠款 2 万元还清,李某不愿归还,于是修理厂就以行使留置权
4、为名拒绝向李某交车。问题:7 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是否成立定金法律关系?8 恒发公司与 A 银行约定:“如恒发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宝马车就归 A 银行所有”,这一约定是否有效?9 恒发公司与 A 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10 恒发公司与 B 银行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11 C 修理厂行使留置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12 在这辆宝马车上,假如银行的抵押权,银行的质押权和修理厂的留置权都有效存在,则应如何确定三者权利行使的顺序?13 若如意服装厂违约不能交货,恒发公司如何能取得最大限度的利益?14 案例三:甲生前曾承诺将自己公司部分财产赠与其小时候就读的某山区小学,以
5、供其改善教育教学设施,并亲笔签署了一份保证书以资证明。甲的保证书中写明,如果他的公司年利润达到 100 万元以上时,就提取 4 万元作为赠与财产,期限为 5 年。当时该公司每年利润均在 100 万元以上。该小学同意并深表谢意,收存了保证书。半年后,甲去世,其公司由他的弟弟乙继承。乙本来就对其兄的赠与行为极为不理解,现在这笔长期的债务落在自己头上,更觉得不合算,于是便想方设法不履行义务。两年来,每当某小学催问时,均被告知因公司年利润达不到 100 万而不能支付赠与财产。但学校得知乙的公司事实上效益尚佳,还查明公司的部分财产已被无偿转让至乙之子所开的公司,使得公司所得利润数额下降。该小学向乙指出这
6、一事实,要求其履行义务。乙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别人无权过问和干涉,并提出撤销该项赠与。正当双方为此而发生纠纷时,由于市场变化和决策失误导致乙公司损失惨重,濒临破产。问题:14 甲提出的“ 年利润达到 100 万元以上便赠与某小学 4 万元” 是什么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15 乙是否有权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16 该小学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取得赠与财产?17 乙无偿转让公司财产,致使公司利润下降,并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如何处理?18 乙是否可以以公司濒临破产为由撤销该项赠与?为什么?19 设甲还承诺一年后将公司的一部汽车无条件赠与该小学,后因乙恶意过度使用该车而使汽车提前报废,乙应
7、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20 案例四: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某有 3000 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某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某与刘某约好,由刘某将 3000 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 5%给刘某作报酬。刘某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路时,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某的好朋友孙某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某怕鱼变臭,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某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某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
8、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事后,刘某从孙某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 5%的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盘算,这样一来他少得 2000 多元,损失太大了。故王某提出,原来说按市价卖出,按比例提成。现在卖价低于市价四分之一,刘某就不应再拿 5%的报酬了,而且他认为刘某应赔偿在代销中给他造成的损失。刘某则认为,撞车是对方司机过错造成的,要赔也只能让撞车人去赔,我没错,费了这么大劲,总不能给你白干了吧。双方各不相让,只好诉至法院解决。问题:20 王某托刘某代销鱼,而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孙某处理,未经王某同意,刘某是否已经超越了其代理权的范围?21 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22 王某
9、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23 设孙某取得卖鱼款后即逃走,该损失应由谁负担?为什么?24 设孙某卖鱼时垫付鱼市行费 140 元,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能否要求支付利息?25 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26 郑某(16 岁) 、杨某(19 岁) 殴打王某、致王某重伤一案,经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 2003 年 5 月 6 日,移送甲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 月 16 日,某检察人员开始对此案进行审查,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郑某因系父母双亡的孤儿,寄居于二叔家,他认为自己已经给二叔带来不少麻烦,委托律师恐怕又要给二叔增添负担,而且二叔也不会为自己出这笔费用,因此没有委托律
10、师。鉴于此,市人民检察院便指定了一名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王律师为其辩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王律师提出要复印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检察院以保守案情秘密为由予以拒绝。5 月 28 日,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甲市人民法院。该法院决定于 6 月 17 日开庭审理,并于 6 月 15 日向辩护律师发出了开庭通知。王律师以法院通知开庭日过迟,并且未能得到起诉书的副本为由拒绝出庭辩护。经法院劝说无效,不得已,人民法院又重新指定了一名律师张某参加法庭辩护,并将开庭日期推迟至 6 月 27 日。开庭后,公诉人和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6 月 29 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执行三年。判决确定后,张律师没
11、有向法院询问有关结果,也没有问郑某的意见(后判决书副本虽送达律师,但已超过上诉期)。问题:26 人民检察院为郑某指定辩护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7 某检察人员于 5 月 16 日告知郑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行为存在什么缺陷?28 人民检察院能否拒绝辩护律师复印起诉意见书的请求?29 人民法院一直未给辩护律师发送起诉书副本,这种做法正确吗?30 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吗?31 张律师在判决确定之后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2 万某承包了一座葡萄园后,在葡萄园南侧搭了一间草房。该葡萄园位于十分偏僻的地方,几乎无人来往。为了生活用电方便,万某从葡萄园北面一根电杆上拉了一根电线,横穿葡萄园接入草房。万某
12、在拉电线时,未采取架空的方法,而是将电线搭在葡萄的铁丝网架上,使电线与铁丝直接接触,架设时万某用手去碰碰触包扎的地方,觉得没有电麻的感觉,觉得没有问题。某研究所郑甲探险来到此处,手碰到了葡萄园的铁丝网架,昏迷倒地,万某见状帮助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医院抢救。实际上郑甲已经死亡。归案后,万某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万某 2000 年因犯有间谍罪,被判处 2 年有期徒刑,2002 年 5 月,刚刑满释放。在办案过程中,公安局内部有不同的意见,有认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有认为应当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人认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请分析万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和犯
13、罪形态。二、论述题33 未经业主同意在居民楼顶上安装“小灵通” 天线,三居民状告天津通信,诉请赔偿仅一元,只为彰显财产权。材料二:2003 年 7 月 15 日晚,广州市民曲连吉为庆祝北京申奥成功,和朋友一起到天香楼消费。期间曲连吉特意将自带的一瓶白酒拿出来并亲手开启与朋友分享。结账时,酒楼除了收取餐费 189 元之外,还加收开瓶费 20 元。曲连吉认为酒楼强迫自己接受不需要的服务,遂将酒楼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一元钱。近来,索赔标的为一两元钱的官司渐渐多了起来,甚至还出现了不要赔偿、只要“说法”的官司。一些人认为,这是我国公民法律维权意识增强的结果,打“一元钱”官司是为公众争取权益,
14、而不是任何一个人的事,所以,“ 一元钱”官司值得打、应该提倡。但还有一些人对此存有异议,认为标的额低于诉讼成本,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那么,标的额低于诉讼成本的官司打起来是不是得不偿失呢?起诉人的行为是加快了司法建设,还是拖了后腿?到底对社会会产生哪些影响,积极的还是消极的? 你认为这样的官司该打不该打 ?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34 近几年一些学者纷纷批评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并针对两审终审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根治办法。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实行“三审终审制” ,将终审法院
15、放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学者认为,这种设计和构想是实现上诉程序基本功能的需要,例如纠正下级法院判决的错误,确保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以及保障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统一性,同时协调统一地发展法律,等等,而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没有能够有效地实现上述功能,采用“三审终审制” ,能够从制度上克服前者所导致的种种弊端。但是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地域广阔,从乡村到省会,路途遥远,若实行三审终审制,则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耗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精力、财力,因此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还是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请谈谈你对我国审级改革的看法。答题要求:1. 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
16、,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40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甲、乙、丙对作为尚未分割的遗产楼房具有共同共有关系。【试题解析】 继承开始,遗产应为继承人取得。依民法原理,若继承人为数人,即发生共同继承,遗产即为共同继承人共同共有。2 【正确答案】 无效。因为该买卖合同侵犯了张某夫妇的优先购买权。【试题解析】 许多考生以为,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 89 条规定,丙、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成为合法所有人。以上看法并无错误
17、,但考虑问题尚失全面,恰恰忽略了在该楼房之上还有一个租赁关系存在。民通意见第 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 3 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换言之,房屋所有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张某夫妇作为承租人要求购买该楼房,应视为对丙、丁房屋买卖合同的对抗,法院得依其请求宣告丙、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既然无效,依据合同而进行的房产变更登记亦应为无效,故丁并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房屋所有权“现”仍属原主人所有。3 【正确答案】 房屋所有权应归甲
18、、乙、丙三人共同共有。【试题解析】 许多考生以为,丙处理共同共有财产,虽未经甲、乙同意,但是丁作为第三人是善意的,应保护丁的合法权益。故依民通意见第 89 条规定,丙、丁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现丙、丁已经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丁应成为合法所有人。以上看法并无错误,但考虑问题尚失全面,恰恰忽略了在该楼房之上还有一个租赁关系存在。民通意见第 118 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 3 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换言之,房屋所有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现张
19、某夫妇作为承租人要求购买该楼房,应视为对丙、丁房屋买卖合同的对抗,法院得依其请求宣告丙、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既然无效,依据合同而进行的房产变更登记亦应为无效,故丁并不能成为房屋所有权人,所以房屋所有权“现”仍属原主人所有。4 【正确答案】 甲、乙、丙、丁四人均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因为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试题解析】 张某夫妇享有合法的租赁权利,作为出租人的甲、乙、丙应尊重对方的权利,当然无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至于丁,与张某夫妇并无任何法律关系,当然无权要求其搬出。5 【正确答案】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以下权利: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主张丙
20、、丁之间合同无效的权利。【试题解析】 张某夫妇可以主张下列权利:在租赁期内的合法租赁权; 在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前获得通知的权利;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 6 【正确答案】 丙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因丙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试题解析】 因丙在与丁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未提前通知租赁人的事实,致使该合同无效,侵害了丁的信赖合同成立有效的利益,依合同法第 42 条之规定,应对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7 【正确答案】 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成立定金法律关系。【试题解析】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第 90 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
21、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在本案中,恒发公司与如意服装厂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10 万元定金也没有超出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16 万元,并且恒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 10 万元定金,所以,双方之间的定金法律关系成立。 8 【正确答案】 恒发公司与 A 银行的这一约定无效。【试题解析】 担保法第 4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本案中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还款则抵押物(汽车)归 A 银行
22、所有,依据法律规定应属于无效条款。担保法解释第 57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后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由此可见,结合本案,在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关于这种约定的条款内容无效,如果其他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抵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仍然有效。 9 【正确答案】 恒发公司与 A 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试题解析】 担保法第 41 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在第 42 条规定了以车辆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本案中,恒
23、发公司为担保还款与 A 银行签订了以汽车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依据法律规定,此抵押合同不生效。10 【正确答案】 恒发公司与 B 银行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试题解析】 担保法第 63 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 64 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本案中恒发公司为担保还款与 B 银行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且质物汽车也移交给了质权人 B 银行占有,所以,依据法律
24、规定,双方之间的质押合同有效。 11 【正确答案】 C 修理厂行使留置权的主张不能成立。【试题解析】 留置权的成立需具备三个法律要件:一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二是债权人的债权必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存在牵连关系;三是债权已届清偿期。在本案中,当事人 B 银行和 C 修理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C 修理厂对 3 万元的修理费可以主张留置权。但 C 修理厂要求的 2 万元与此加工承揽合同没有牵连关系,所以不能就这 2 万元行使留置权。12 【正确答案】 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试题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 79 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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