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45及答案与解析.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45及答案与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45及答案与解析.doc(15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45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 2004 年 2 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 40 万元向甲公司购买1 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 1 个月内支付 30 万元,余款在 2006 年 2 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 3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某将 30 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人的 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2005 年 6 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
2、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 3 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2005 年 12 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1 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2 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3 丁厂拒绝交车是否合法?为什么?4 王某应否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为什么?5 法院对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合法?为什么?6 唐某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6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 10
3、00 万元、到期日为 2006 年 5 月 30 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 A 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 :汇票承兑前,A 楼房不过户。其后,甲公司以 A 楼房作价 1000 万元、丙公司以现金 l000 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 A 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 A 楼房。2005 年 9 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 1000 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 40%,其余10%由丁
4、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 200 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 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 50%、40% 和 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 2000 万元。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 B 银行借款 500 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 1000 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 A 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
5、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2006 年 6 月 5 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 200 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 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 A 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 A 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7 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8 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9 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10 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11 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12 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
6、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12 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 ,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 村霸” 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2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 3 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
7、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 3 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13 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
8、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14 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15 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16 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17 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18 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18 2002 年 7 月,某港资企业投资 2. 7 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厂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作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
9、时废止。2005 年 2 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作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 充分协商 ”、“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做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 年 9 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 2002 年经过市政府同意、
10、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19 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0 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20 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21 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2 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23 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45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
11、既未出资,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试题解析】 民法通则第 30 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在本案中,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 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很显然,张某未提供资金、实物等出资,也不承担风险。所以,王张二人之间未形成合伙关系。2 【正确答案】 不能,因为该住房属于王某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权人其妻的同意进行抵押,该抵押无效。【试题解析】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
12、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对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案中,“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 30 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婚姻法第 17 条第 2 款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时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再根据担保法解释第 54 条第 2 款的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因此本题中,该抵押行为.无效。3 【正确答案】 合法,因为丁厂作为承揽人可行使留置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试题解析】 留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
13、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担保法第 84 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本案中,王某请丁厂修理汽车,两者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其根据在于我国合同法第 251 条明确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4 【正确答案】 应当,因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对李某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试题解析】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
14、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的第 302 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王某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据案情显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鉴于李某已经死亡,王某应对李某的继承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根据合同5 【正确答案】 合法,因该客车所有权虽然属于甲公司,但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对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试题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 93 条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
15、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94 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约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价款时该车享有一定的权益,该车属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94 条的规定,法院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合法的。6 【正确答案】 唐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唐某违章驾驶,造成 l 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试题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16、的解释第 2 条第 l 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且其应对此事故负全责。所以。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7 【正确答案】 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
17、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应当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但是,丁公司的设立符合会司法第 23 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 股东共同制定会司章程8 【正确答案】 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试题解析】 公司法第 36 条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本案中,丙公司从
18、丁公司取得退款 1000 万元后退出丁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9 【正确答案】 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试题解析】 我国公司法第 16 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做出如下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9、。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并且甲公10 【正确答案】 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时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 200 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试题解析】 破产债权,指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得以公平清偿的债权。我国票据法第 48 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 A 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丁公司在为该汇票提供保证时附有条件
20、,但这并不影响时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丁公司要对汇票承担保证责任。陈某在丁公司破产时,申报的债权构成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1 条中规定,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11 【正确答案】 B 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 B 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 B 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 A 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试题解析】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转化
21、形式。而在本案中,丁公司为甲公司从 B 银行借款 500 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不是担保物权,因此 B 银行无优先受偿权。另外,丁公司决议的担保行为虽无效,但是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B 银行,银行可以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71 条中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12 【正确答案】 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试卷 国家 司法考试 模拟 145 答案 解析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