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23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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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3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2008 年 2 月 29 日,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还款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欠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 1,298,355 元,至 9 月 30 日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甲公司以房屋两套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2008 年 2 月 29 口,甲公司将 A 房屋(产权人为余某,余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抵押给乙公司,抵押人为甲公司,抵押额为 631950 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08年 4 月 26 日,乙公司与余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余某将其 B 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余某后称抵押未征得其妻
2、同意)抵押给乙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嗣后,甲公司陆续归还 193,000 元。2008 年 3 月 10 日,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 130 万元,后在归还 10 万元后无力偿还剩余借款,只有甲公司欠款,亦无力催讨。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甲公司直接向其偿还借款,并要求余某以抵押房产优先清偿借款。问题:1 丙银行能否代位行使乙公司的担保物权?为什么? 2 B 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 A 房屋上设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4 案情:被告人刘某系刘庄农民,刘父经营毛皮业务。税务所于 4 月 20 日通知刘父于 4 月 22 日缴纳定额税 150 元。4 月 22 日税
3、管所会计常某去刘庄村清理农村零散税款,大部分纳税户于 4 月 22 日上午缴纳了税款,只剩下 3 户未交,其中包括刘父。村委会派人去刘家催款,经查得知刘父因病外出医治未归,村里利用广播喇叭通知寻找。正赶上刘父之女(已出嫁)回娘家,听到广播找其父纳税;刘女找到了纳税地点,要求常某少征其父的税款,常未答应,发生口角。其女即邀其弟刘某殴打常某,因村干部拉开,幸好未造成伤害,还扬言税款一分钱也不交,让常出不了刘庄村。后被村干部甲某拉开,由村干部将常护送出村。致使刘庄村的农村零散税款无法正常进行征收,影响很坏。问题:4 刘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5 假设刘父回来后听说了这样的事情,在常某又来收税时,也拒不
4、缴纳税款,还殴打常某,致使常某重伤。则刘父构成什么罪?6 假如刘某组织起刘庄 30 多户纳税户到乡政府前静坐,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妨害了乡政府的正常办公,则应定什么罪?7 假如刘某认为是村干部甲某故意刁难他家,就组织起一班人到甲某家“打砸抢” ,大肆摔打,最后甲某被打成重伤,甲某的摩托车、电冰箱等贵重家具被损毁或抢走,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8 假如刘某是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纠集了一班参加者去“打砸抢” ,造成 4 的结果,则对刘某应如何处理?9 被告人贺某,男,29 岁,某医院材料保管员。1993 年以来,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盗窃单位的医用材料,价值 6720 余元。后被单位同事
5、发现告发,被公安机关拘留。贺某在被拘留期间,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感觉到自己以前的行为都是不正确的,出于悔罪,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在一次审问中,贺某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还交代了 1995 年 2 月 19 日夜间,伙同张某在路边抢劫他人财物并将被抢劫人杀死的罪行。司法机关利用贺某交代的线索,经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张某逮捕归案。张某对抢劫杀人的行为供认不讳。问题:1什么是自首? 贺某在被拘留期间交代剩下的罪行是否属于自首?2贺某交代自己伙同张某抢劫并杀人的罪行,帮助司法机关查案,是否属于立功表现?请说明理由。9 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 30 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
6、11 月 23 日晚 7 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向黄某砍去,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义被胡某砍中头部死去。此时恰逢邻居一 8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胡某将黄某的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相同。在调查取证时,由于人数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数名证人共
7、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居民乔某(男,43 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过了 1 个小时,黄某从胡某家屋内出来走了,好像带着很大的袋子。时间是 11 月 23 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发票上记载的是 l1 月 23 日。居民王某 (男,35 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去。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王某准备送孩子
8、学钢琴,应是 l1 月 23 日。胡某邻居 8 岁小孩 (智力正常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人躺在胡某屋的地上,流了好多血。黄某之妻袁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 11 月 23 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看电视,是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何外人到家里来。詹某(男,3l 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 月 23 日那天晚上,他下班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
9、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胡某说是扔垃圾。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义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 1500 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问题:10 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11 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11 甲、乙
10、、丙、了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己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8000 万元。2008 年 8 月 1 日,乙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该公司共有董事 7 人,有 5 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 A 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 A 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人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8 年 9 月 1 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的监事;二是公司
11、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500 万元。(3)公司法定公积金 2000 万元中提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2 在董事会会议中 A 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为什么?13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14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15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16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二、论述题17 案情:2004 年 9 月,法院判决被告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
12、王颖 65万元。10 月,王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不下来。无奈之下,王颖只有手持“低价贱卖生效判决” 的牌子,在街头叫嚷: “谁买判决书?值 60 多万,给 40万您拿走!”她挥了挥手中的判决书说道: “还不如多少换点钱。我办不成的事,人家有关系的人说不定一点劲儿不费就能办成。他得利,我也受益。”判决无法执行,原因无外乎以下几种:债务人有意回避,找不到 人;被执行人有意转移财产,无执行标的;各种各样的行政干扰、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在作祟;“一个电话”就能阻止执行;法院人手不够,执行不过来等。当事人对这样的执行力度信心不大,以致“ 贱卖” 债权,他们有的自己当街叫卖,有的在报上登
13、出广告,有的请拍卖公司代劳。这其中,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三、选答题18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甲题: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高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三人对故意杀人犯罪供认不讳,因此 A 省 B 市人民法院由审判员 5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判处张某、李某死刑,高某有期徒刑 15 年。一审判决宣告后,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
14、提出上诉,张某、高某没有提出上诉。由于该案事实清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二审法院将案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共三人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复核。经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高某涉嫌杀人的事实清楚,但是对李某不应判处死刑,因此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 请指出该案中的程序性错误。 乙题:案情:甲女因其同居男友乙另有新欢丙而生恨意。2004 年 6 月 7 日,甲得知当晚丙一人独居于郊外的出租屋,遂叫来好友丁(男,1986 年 12 月 13 日生),要其晚上去强奸丙,并给了丁 500 元“报酬” ,丁同意。晚 9 点
15、,甲领着丁来到丙住处附近,指认了出租屋,并给了丁一把从其男友处偷来的钥匙。晚 10 点左右,丁找到出租屋,因房门未锁而顺利进入房间对屋中女子进行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被害人因大出血而死亡,丁遂匆忙逃走。回家后,丁越想越怕,便告知父母。其父母反复规劝,并硬拉着丁到公安机关去交代了罪行。案发后查明:甲已有三个月身孕; 甲于 2003 年 1 月 4 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 元;被害女子并非丙,而是丙的另一同室女友戊,丙当晚因加班未归; 戊因丁的暴力而死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 甲、丁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罪?并简要说明理由。2. 甲、丁原想强
16、奸丙,实际上加害了丙的同室女友戊。这对甲、丁的定罪量刑有无影响?为什么 ? 3. 对甲能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为什么?4. 甲是否构成累犯? 为什么 ? 5. 指出丁具备的法定量刑情节及其处罚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23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丙银行能代位行使乙公司的担保物权。因为,基于代位权制度的设立宗旨考虑,担保物权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具有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丙银行为实现其债权可以对此行使代位权。【试题解析】 合同法第 73 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
17、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般来说,代位权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但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如果否定担保物权为代位权的客体,则债权人将不能从债务人享有的抵押权中获得清偿,这不符合代位权制度设立的目的,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从代位权制度设立的宗旨方面考虑,而且法律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应当允许丙银行对担保物权行使代位权。2 【正确答案】 该抵押权设立有效。该房屋虽系夫妻共有财产,余某主张未曾征得其妻同意,但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房屋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权合法有效没立。【试题解析】 物权
18、法第 106 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
19、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 187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卜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没:立。本案中,余某以该房屋设立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该房屋虽为夫妻共有财产,余某无权单独处分,但是,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的规定取得对共有房屋的抵押权。3 【正确答案】 该抵押权设:立无效。该房屋的
20、产权人为余某,抵押人甲公司并非房产所有人,在未征得产权人余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该房屋没定抵押权,且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试题解析】 物权法第 180 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片;抵押。第187 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21、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房屋的抵押人为甲公司,但产权人却是余某,所以,甲公司并非房屋的所有人,无权以该房屋设立抵押担保,并且从题中所述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事先征得了余某同意或事后得到余某的追认。另外,该抵押权的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应确认无效。4 【正确答案】 刘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刘某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使用暴力手段进行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试题解析】 根据刑法第 277 条,本题中刘某明知常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执行征税职务,而故意采用暴力手段,将常某打伤,并对刘庄村的税款正常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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