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9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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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7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案情:段锋(1981 年 3 月出生)于 1997 年 8 月与李琳(1980 年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 1997 年 11 月 14 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撕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1998 年 5 月 2
2、7 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 2000 余元医药费。李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 1998 年 6 月 13 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李要求段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撕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法院民庭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
3、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 1998 年 7 月 20 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做出 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两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做出 处理。问题:请指出县法院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 案情:1
4、999 年 2 月 10 日中午,夏某酒后从亲戚家驾车回家,车速很快。车到县法院门口时,突然从巷子里冲出一辆自行车。两车相撞,骑自行车的江某(14 岁,中学生)当即被撞出 10 米多远,左手、右脚骨折,头上血流不止。虽经法院出来的几名法警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因颅骨断裂而死亡。后此案被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理时出现了以下情况:2 辩护人齐某独立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江某的父亲聘请的诉讼代理人曾经以“了解案情”为由邀请本案公诉人到本县 “海鲜大酒楼”吃饭,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因而要求公诉人回避。请问:齐某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其理由是否成立? 3 若本案公诉人是检察长,
5、而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让他回避。请问:审判委员会可以这样做吗? 4 夏某要求公诉人回避。其理由是公诉人在讯问时先人为主,态度严厉,且对其的指控失请问:审判长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5 夏某要求县人民法院集体回避,认为此案应由上级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的证人多系县法院的法警,这些法警又与本院的工作人员非常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请问:夏某的要求是否合理? 6 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提出:夏某的父亲是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日夏某从小存法院的家属区长大,对法院的工作人员均较熟悉,因此对本案的公正审理会有影响。请问:江中华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吗?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的理由正确吗? 为什么?
6、7 2003 年 10 月 2 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 3 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 1 年,自 2003 年10 月 3 日至 2004 年 10 月 2 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 450 元,必须在每月 1 日至 3 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 1000 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 3 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 4
7、50 元。2004 年 1 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5 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 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 3 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 500 元。8 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7 张某是否可以在租赁期间转卖其出租的房屋,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8 对李某的转租行为如何认定其效力?为什么?9 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向其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10
8、 张、李签订的合同规定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11 李某获得 3 个月的房租差价,应归谁所有?为什么?12 设林某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改造,王某要求林某赔偿损失,于法有无根据?13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悬挂于房屋外墙上用于支撑自家空调器的三角架突然掉下,砸伤邻居赵某。赵某应向谁要求赔偿损失?为什么?14 设林某居住期间,其中的一间房突然倒塌,当场砸死过路行人鲁某。经查,房屋倒塌的原因是房屋结构不合理所致。谁应向鲁某承担责任?为什么? 承担什么责任?15 案情 2003 年 1 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现金人民币 10 万元出资,李四以
9、房屋作价人民币 16 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8 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2003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10 万元,期限为 1 年。2003 年 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2 年 9 月,李一入伙。李一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4 年 5 月,李四、王五、李一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 6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2004 年5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10、遂向张三要求偿还全部贷款,张三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李一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一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李四要求偿还全部贷款,李四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王五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王五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问题 15 张三、李四、王五、李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16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17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李一内部之间如何分担清偿责任?17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
11、某开除,王某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同时,由于王某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其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王某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某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王某。问题:18 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19 法院是否可
12、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20 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 为什么?21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22 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问,黄某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二、论述题23 案情:甲因为丁欠其 10 万元钱久拖不还,纠集乙、丙,将丁骗至自己开办的矿场内关押。在乙、丙二人外出吃饭时,甲对被捆绑的丁进行殴打,继而将丁掐昏,以为丁已经死亡,将丁藏匿于水沟中致丁溺死。乙、丙二人回来后得知丁死亡,十分害怕。甲等人为了掩盖罪行、转移视线,向丁家发出一封勒索信,称丁被绑架,索要 3 万元人民
13、币放人,然后分头逃匿。甲在逃避追捕过程中,登上一辆小公共汽车,拔出刀子架在司机的脖子上胁迫司机改变行驶路线,朝山里行驶。由于路况不好,加之司机十分紧张,一路上险象环生,几度几乎翻车。乘客纷纷要求下车,甲声称,要下车,必须交出身上的钱物。众乘客只好交出身上的财物才得以下车。司机也乘机逃走。甲干脆自己开车。甲只开过农用拖拉机,并不熟悉汽车驾驶,也没有汽车驾驶执照。因此路过一小镇时,撞倒了一个行人,镇上的行人纷纷叫喊,要其停车,也有人上前阻拦,但甲仍不停车,将拦截汽车的数人撞倒后,继续逃逸。逃逸中又撞倒三人。车子冲进街边的店铺才熄火停下。乙、丙二人在逃匿中,搭乘一辆出租车,乘司机下车在路边小便之机,
14、乙突然将车开走。该车司机急追,但未能追上。乙开车时不小心撞倒路边的行人,乙下车查看发现被撞行人受伤未死,问丙如何处理。丙说事到如今,管不了这样的闲事,叫乙赶快开车离开。乙驾车离开 4 个小时后,该被撞行人死在路边。问曩:综合以上案情,试用刑法知识分析甲、乙、丙的行为。三、选答题24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 1”或“问题 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材料:案例一:2005 年 9 月 15 日,B 市的家庭主妇张某在家中利用计算机 ADSL 拨号上网,以 E 话通的方式,使用视频与多人共同进行 “裸聊”被公安机关查获。对
15、于本案,B 市 S 区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向 S 区法院提起公诉,后又撤回起诉。案例二:从 2006 年 11 月到 2007 年 5 月,Z 省 L 县的无业女子方某在网上从事有偿“裸聊”,“裸聊”对象遍及全国 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电脑上查获的聊天记录就有 300 多人,网上银行汇款记录 1000 余次,获利 2.4 万元。对于本案,Z 省 L 县检察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起诉,L 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关于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对于张某和方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存在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
16、为应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张某)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方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定聚众淫乱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裸聊” 不构成犯罪。问题 1:以上述两个网上“ 裸聊” 案为例,从法理学的角度阐述法律对个人自由干预的正当性及其限度问题 2: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评述上述两个网上“裸聊” 案的处理结果答题要求1在综合分析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2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3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刑法参考条文: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
17、、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
18、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97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县人民法院民庭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并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段某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 ),这两种案件都是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不能转为刑庭处理,刑庭也无权将民事诉状改为刑事自诉书受理此案,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侵害了李琳的自诉权。2在开庭审理的前一天,争明确要求放弃对段的刑事指控,县法院未经审查仍然开庭是错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有权撤诉,法院对于撤诉请求经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参见刑诉意见第 198 条),从本案情况来看,县人民
19、法院应当在审查后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3县人民法院在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为段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是错误的。段在审判时未满 18 周岁,属于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被告人。4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既涉及个人隐私,被告又是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5县人民法院直至 7 月 20 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因为既然法院已对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就应当在 20 日内审结,此时离 6 月 13 日已过了 1 个月。6在开庭时自诉人没有出庭而继续开庭是错误的,应当作撤诉处理。7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就进行审理是错误的,由于自诉人未到庭,县人民法院应当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到
20、庭的应当作为自诉人撤诉处理。8开庭时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宣读自诉书,并提供进行法庭辩论的可能。9开庭未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显然错误,这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10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是错误的,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11县人民法院在做出 判决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 ,没有告知其有关上诉的权利。2 【正确答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1 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回避的申请权只能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拥有,其他人不能申请。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审判
21、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申请回避权,齐某是辩护人,无权独立提出回避申请,但理由成立,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9 条规定。3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3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
22、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因此,检察长的回避只能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无权决定。4 【正确答案】 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奉案有利害关系的;(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另外,第 29 条(如上述)也规定了一个申请回避的理由。除了第 28、29 条规定的理由外,当事人不得
23、以其他理由申请回避。刑诉解释第 29 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第 29 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况且法院无权决定公诉人员的回避。因此,审判长当庭驳回申请是合法的。5 【正确答案】 不合理。回避的法定理由中并没有“法院工作人员与证人有关系”这一条。因此,以证人多为法院法警为由要求法院回避是不合理的。6 【正确答案】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1996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由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升为当事人;因而被害人江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江中华有权申请回避。其次,江中华要求法院集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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