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3603-2003 Gas burning water heaters for domestic use《家庭用燃气热水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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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家庭用燃氣熱水器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71.040.20 13603 S1235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4 年 11 月 30 日 92 年 9 月 9 日 (共 29 頁 ) Gas burning water heaters for domestic use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1)(以下簡稱為燃氣)為燃料,主要為一般家庭供應熱水之器具,其如表 1 所列之器具。 註 (1) 所謂液化石油氣,係指 CNS 12951液化石油氣所規定之液化石油氣。
2、 所謂天然氣,係指 CNS 3719天然氣所規定之天然氣 備考 1. 本標準中表示之單位及值為 SI 單位, 中所表示之單位為習用單位,供參考用。 2. 本標準所稱壓力,除註明為大氣壓以外者均為表壓力。 3. 本標準中表示之燃氣消耗量列有四種單位及數值,但各種數值在實質上均為等值。 表 1 器 具 標示燃氣消耗量 (2) 器 具 (MJ/h) kW 液化石油氣 kg/h 天然氣kcal/h功 能 參考圖即熱式燃氣熱水器 ( 以下簡稱即熱式熱水器 ) (251) 70 以下 5.0 以下 60000以下 具有與供應冷水連動可開閉燃氣通路之構造,冷水在通過熱交換器時即被加熱專供熱水之器具。 1.2
3、 儲存式燃氣熱水器 ( 以下簡稱儲存式熱水器 ) (151) 42 以下 3.0 以下 36000以下 將預先儲存於儲槽內之水加熱具有與熱水溫度連動可開閉燃氣通路之構造,其熱水儲存部是密封構造,內部可承受水頭落差 10m 以下壓力,且傳熱面積在 4m2以下專供熱水之器具。 3.4 註 (2) 所稱燃氣消耗量係指將器具設定在消耗量最多狀態下器具所耗之燃氣量,亦即在該器具上標示之值。 2. 分類 2.1 依設置相關之分類法 2.1.1 依設置方式之分類:依照 CNS 13602家庭用燃氣器具構造通則表 2 之規定。 2.1.2 依屋內式器具供排氣方式之分類:依照 CNS 13602 表 3 之規定
4、。 2.1.3 依裝設型態之分類:依照 CNS 13602 表 4 之規定。 2.2 依燃氣量自動控制方式之分類:如表 2 2 CNS 13603, S 1235 表 2 依燃氣量自動控制方式之分類 控制方式 分 類 內 容 比例控制式 依比例控制方式將燃氣量連續作增減者。 其他控制方式 比例控制方式以外之控制方式。 2.3 依器具種類之分類 2.3.1 即熱式熱水器依熱水供應方式之分類:如表 3 表 3 即熱式熱水器依熱水供應方式之分類 熱水供應方式 分 類 內 容 源止式 以操作熱水器之冷水進口龍頭作熱水供應之操作(源止式專用)方式,不能配熱水管。(參考圖 1) 端止式 以操作熱水器之熱水
5、出口龍頭作供應熱水之方式(有熱水配管端止式),可配熱水管。(參考圖 2) 2.3.2 儲存式熱水器依熱水加熱方式及供水方式,分類如表 4、表 5 表 4 儲存式熱水器加熱方式分類 加熱方式 分 類 內 容 參考圖 快速加熱 標示燃氣消耗量:熱水儲存量每 1l 為 1.2kW 或4.2MJ/h 液化石油氣用為 0.085kg/h ,天然氣用為1000kcal/h以上者。 3 緩慢加熱 標示燃氣消耗量:熱水儲存量每 1l 為 1.2kW 或4.2MJ/h 液化石油氣用為 0.085kg/h ,天然氣用為1000kcal/h未滿者。 4 表 5 儲存式熱水器供水方式分類 3. 性能 燃氣器具必須依照
6、 CNS 13605家庭用燃氣器具試驗法及本標準第 5 節規定做試驗,應能符合表 6 之性能規定。 供冷水方式 分 類 內 容 參考圖 與自來水管直接連接 連接自來水減壓閥及釋放閥與自來水管直接連接供應冷水之方式。 4.(1) 水箱式 由水箱供應冷水。 4.(2) 3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a. 經過器具開關之洩漏量在0.07l/h 以下。 b. 經過器具開關以外之關閉閥之漏量要在 0.55l/h 以下。 c. 自燃氣連接口至焰孔之
7、間對外部不得有漏氣。 表 6 3 3 燃氣消耗量 對所標示燃氣消耗量之精確度10%。 表 5 第 5.2 節 3 3 無風狀態及BF-D 之周圍通常狀態 a. 能確實移火,無爆炸性著火。b. 不得有浮火。 c. 不得熄火。 d. 火焰要均勻。 e. 不得有回火。 f. 連續噪音需在 60dB 以下。 g. 熄火時不得有爆炸音。 h. 理論乾燥燃燒廢氣中之 CO 濃度 (容積 %) (以下稱為 CO%)要在 0.28%以下(開放式則0.14%以下) i. 不得產生煤煙。 j. 對電極部及熱交換部正常使用時不得有黃端焰接觸。 k. 不得自排氣口以外部位有燃燒廢氣排出。 l. 母火不得有自然熄火或回
8、火。表 7 第 5.3 節 3 3 排氣閉塞狀態 自排氣口以外流出之燃燒廢氣中CO%要在 0.28%以下(適用於 CF型) CF: 表 243 3 a. 不得有熄火回火及使用上有障礙之火焰外溢(開放式者除外) FE: 表 25b. 母火燃燒器不得有熄火或回火(開放式者除外) BF-W: 表 26c. 自排氣口以外不得有燃燒廢氣流出(適用於 FE) BF-C: 表 28d. CO%要 0.28%以下(適用於 BF及 FF) BF-D: 表 30有風狀態 e. 能確實移火,不得有爆炸性著火(適用於 BF, FF 及 RF) FF: 表 33燃 燒 狀 態 撒水狀態 不得有火焰熄滅 (適用於 BF-
9、W,FF 及 RF) RF: 表 353 3 低氧濃度下之燃燒狀態(適用於 BF-D) a. 能確實移火,無爆炸性著火。b. 母火不得熄滅或回火。 c. 不得熄火。 d. 不發生煤煙。 e. CO%要在 0.28%以下。 BF-D表 30第 5.3 節 3 3 4 CNS 13603, S 1235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 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金屬,陶瓷製品及玻璃製品 60以下 使用操作時手會碰觸之部位表面(旋鈕類) 其它 70以下 使用操作時手有可能碰觸部位之表面 140以下 乾電池表面 55以下 燃氣關閉閥 (包含器具開關) 之本體中
10、燃氣流通部位之表面。 以 85或耐熱試驗時能符合燃氣通路之氣密性且操作時確認無異常之溫度以下。 點火裝置 (包含壓電元件)之表面。 以 85或耐熱試驗時確認對使用上並無障礙之溫度以下。 表 10 升溫狀態(在器具各部位之升溫) 器具穩壓器之燃氣流通部位之表面。 以 70或耐熱試驗時能符合燃氣通路之氣密測試且可確認調整壓力變化值在(0.05+30)Pa(0.05P1+3) mmH2O之溫度以下。 P1:耐熱試驗前之調整壓力。 表 14 第 5.4 節 3 3 a. 器具本體後面,側面及上面天花板之木質牆面,板面以及器具下面木檯表面。 b. 排氣管貫穿牆壁部之木框表面。 c. 排氣管頂罩或供排氣管
11、頂罩周邊木壁表面。( CF 除外) 100以下升 溫 狀 態 升溫狀態 (木壁等) 排氣溫度 (3) (開放式除外) 260以下 表 10 第 5.4 節 3 3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5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儲存式熱水器 a. 無風狀態。 b. 撒水狀態 (適用於 BF-W,FF, RF) c. 低氧氣環境狀態 (適用於BF-D 動作 10 次中有8 次以上點著,且無連續不點火;同時亦不得有爆炸性點火。電氣點火裝置 有風狀態 (
12、 適用於 BF-W, BF-C,FF 及 RF) 動作 10 次點火中有 5 次以上能點著,並不得有爆炸性點火。表 11 3 3 熄火安全裝置 開閥時間 1.5 分以下。 關閥時間 1.5 分以下。 表 12 3 3 排氣閉塞安全裝置 (適用於 FE 式 ) 產生熄火、回火或火焰溢出之前且於 5 分鐘以內應關閉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表 25 3 3 過大風壓安全裝置 (適用於 FE 式 ) 產生熄火、回火或火焰溢出之前應關閉燃燒器之燃氣通路。 表 25 3 3 防止過熱裝置 作動後應關閉往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表 12 第 5.5 節 3 3 防止超壓安全裝置
13、開閥水壓要在1.75MPa17.5kgf/cm2以下。 第 5.6.1 節 3 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 ( 適用於開放式熱水器 ) a. 換氣不良: CO%在達 0.14%以前關閉對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b. 熱交換器堵塞: 10 分鐘以內關閉對燃燒器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 第 5.6.2 節 3 安 全 裝 置 使用時間異常遮斷裝置 ( 適用於CF 式 ) 作動後應關閉往燃燒器之燃氣通路,且不能自動再開閥。(有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者除外) 第 5.6.3 節 3 升溫試驗前 1M 以上。 撒水後 1M以上 (適用於 BF-W, FF, RF)絕緣性能升溫試驗後 0.3M 以上
14、。 耐電壓 應能耐電壓 耐衝擊電壓 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起動性 能起動 電壓變動 能繼續供使用 消耗電功率 (W) 容許差 % 10 以下 +25 超過 10 至 30 以下 +25 超過 30 至 100 以下 20 超過 100 至 1000 以下 15 電氣零件:用於家用電源之器具 消耗電功率之精密度 超過 1000 10 表 18 3 6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捲線部之溫度上升(括弧內數值適用於轉動機器之捲線) A 種絕緣: 100
15、以下 E 種絕緣: 115以下 B 種絕緣: 125(120)以下F 種絕緣: 150(140)以下H 種絕緣: 170(165)以下表 18 3 3 停電 交流電源異常 電壓下降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 電氣零件:用於家用電源之器具 電源雜訊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適用於具有電子控制裝置者) 表 18 3 3 電壓下降至標稱電壓之70% 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通電部使用直流電源之器具 電壓下降至0V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 電氣部位 回路線之短路或斷線 對安全性不得有障礙 表 18 3 3 7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16、能 CNS 13605 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儲存式熱水器 源止式有供應熱水功能者 12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3 器具開關 其它 6000 次 同上 表 13 3 3 源止式有供應熱水功能者 12000 次 能符合電氣點火性能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3 電氣點火 其它 6000 次 同上 表 13 3 3 器具穩壓器 30000 次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且調整壓力變化應在(0.05P1+30)Pa(0.05P1+3) mmH2O以下。 P1:試驗前之調整壓力熄火安全裝置 1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測試項目及熄火安全裝置試驗項目。 表
17、13 3 3 電磁閥 30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表 13 3 3 6000 次 能符合恒溫試驗項目且對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適用於電磁閥方式的感熱部 ) 附有旁通1000 次 恒溫器(電子式及比例控制式者除外) 無旁通6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及恒溫器性能試驗項目,且對使用上不得有障礙(適用於直動閥方式) 表 13 第 5.10節 3 源止式,源水閥式 25000 次 水壓自動燃氣閥 端止式,端水閥式 50000 次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且使用上不得有障礙。 第 5.7.1 節 3 反 覆 使 用 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 1000 次 能符
18、合防止不完全燃燒裝置試驗項目。 第 5.7.2 節 3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試驗項目。 燃燒狀態 無熄火、回火,燃廢氣中 CO%需在0.28%以下 (開放式則 0.14%以下 ) 連續燃燒 熱交換部之異常 不得有異常 第 5.8 節 3 3 8 CNS 13603, S 1235 表 6 熱水器之性能及試驗方法 (續前 ) 試驗方法 適用種類項 目 性 能 CNS 13605本標準所列之試驗 即熱式熱水器 儲存式熱水器 氣密構成部之氣密性 洩漏量:標示燃氣消耗量0.86m3/h; kW(0.239m3/MJ)。 液化石油氣用 12m3/kg,天然氣以1m3/1000kcal 以
19、下。但超過20m3/h者以 20m3/h以下 (適用於密閉式器具 )。 表 22 3 3 水滴滴落 不得有使燃燒器熄滅之水滴滴下。 第 5.9 節 3 3 閥閉 於操作使用說明書表示之最高溫度5K(適用於開閉式)。 第 5.10 節 3 恒溫器 閥開 閉閥溫度 -20K 以內(適用於開閉式)。 第 5.10 節 3 釋放閥開關水壓 標示最高水頭壓力以下。 第 5.10 節 3 冷水接頭至冷水閥 不得有漏水。(適用於源止式)冷水接頭至熱水出口(端止式則至熱水接頭) 不得有漏水變形。 第 5.12.1 節 3 熱水儲存部 不得有漏水變形。 第 5.12.2 節 3 釋放閥 不得有破損、漏水、變形。
20、 第 5.12.2 節 3 水通路之耐壓 器具本體(盛滿水) 不得有漏水。 第 5.12.2 節 3 3 耐振動 能符合燃氣通路氣密性及水通路耐壓試驗項目。 表 16 3 3 熱效率 70%以上 對標示熱水放出量之比 應有器具所標示熱水放出量之 90%以上 熱水溫度 應有器具所標示之熱水溫度 (適用於比例控制式器具 ) 加熱速度 45 秒以下 (適用於源止式 ) 溫度穩定時間 90 秒以下 (適用於比例控制式器具 ) 熄火後之升溫 設定溫度 +18K 以下 (適用於源止式 )熱水之濺潑 熱水不得濺潑四散 (適用於源止式 ) 第 5.13 節 3 熱效率 70%以上 熱水溫度 應有器具所標示之熱
21、水溫度 快速加熱型 對標示熱水放出量之比 應有器具所標示熱水放出量之 90%以上 熱效率 60%以上 熱 水 供 應 量 性 能 慢加熱型 對有效熱水放出量標示之比 應有器具所標示熱水放出量之 90%以上 第 5.13.2 節 3 9 CNS 13603, S 1235 註 (3) 所謂排氣溫度,係指半密閉式器具及密閉式器具中在其本體及使用說明書內未標示排氣溫度超過 260者適用。 備考:升溫試驗及捲線之升溫試驗以周圍溫度為 35為基準。 4. 構造,材料及尺度 4.1 一般規定:器具及器具各部之構造,材料及尺度除依 CNS 13602 之規定外應依照下列各項。 4.1.1 燃氣連接口:接進燃
22、氣之接頭部應使用 CNS 494平行管螺紋或 CNS 495推拔管螺紋所規定之螺紋。 4.1.2 冷熱水流通部位及與冷熱水有接觸部位。 (1) 應具充分水密性,耐壓性及耐久性。 (2) 應使用耐蝕性材料或有施予耐蝕處理之材料。 (3) 與冷水連接部位要採用 CNS 494 或 CNS 495 規定之螺紋,能以普通之工具作業,且於裝接時不得產生有影響其耐水壓性之微量變形。 (4) 冷熱水閥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a) 能使冷熱水通路順暢且能確實開、關。 (b)以旋鈕動作做開關動作者,其開之操作方向原則上以反時鐘方向。 4.1.3 熄火安全裝置:器具應裝設熄火安全裝置。 4.1.4 調理台型器具:與
23、調理台合併設置之器具原則上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1) 器具本體側面及背面外殼應為雙層構造而須採用下列三種之任何一種。 (a) 內壁與外壁之間應保持 150mm 以上間隔。 (b) 內壁與外壁之間有 45mm 以上間隔,且在外壁內面鑲有厚 10mm 以上不燃性隔熱材者。 (c) 內壁與外壁之間隔應保持 15mm 以上,且在其空間填滿不燃性隔熱材者。 (2) 器具底部外殼應為雙層構造,而內壁與外壁之間須有 5mm 以上之間隔。 (3) 器具底面與地板面之間須能保持 45mm 以上空間。 4.1.5 接地用端子與接地用接出線:使用交流電之器具應在其外殼容易看見處設接地用端子或接地用接出線,且在其
24、身上或於 其傍近標示接地用字樣,但在器具外表面未有金屬露出或電源插頭有接地用插腳或與插頭另分岐出之接地線者則不在此限。 4.2 即熱式熱水器之構造 4.2.1 源止式熱水器 (1) 應備有第 4.4.(1)節規定之水壓式自動燃氣閥。 (2) 應備有熱水操作閥 4.2.2 端止式熱水器 (1) 應備有第 4.4.(1)節規定之水壓式自動燃氣閥。 (2) 應備有防止超壓安全裝置。 (3) 原則上冷水連接口由器具正面看應裝在右側,而熱水連接口則裝載左側。 10 CNS 13603, S 1235 4.2.3 開放式器具 (1) 標示燃氣消耗量應在 12kW.(42MJ/h)10000kcal/h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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