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问题201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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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籍个人 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问题,目 录,CONTENTS,PART,1,纳税义务,1 纳税义务,国税发(1994)148号,1 纳税义务,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国税发1994148号】 第五条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第三条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
2、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1 纳税义务,满五年后离境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1 纳税义务,PART,2,减除标准,减除标准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
3、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减除标准 2,1,2,3,(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
4、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特殊情况: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同样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PART,3,免税规定,3 免税规定,(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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