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1800-2013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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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20 Z 1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18002013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The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of exhaust smoke for in-use motor vehicle equipped with C.I.E.(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图1 2013 - 12 - 04发布 2014 - 01 - 01实施河 北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13/ 18002013 I 目 次
2、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检验方法要求 . 1 5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判定方法 . 3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 . 4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法检测报告的式样 . 6 附录C(资料性附录)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加载减速法检测报告的式样 . 7 DB13/ 1800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石家庄华燕
3、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远春、安选、高育哲、杨军、姚伟、赵东宇、陈南峰、韩晗、罗毅。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13/ 18002013 III 引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国家已经发布了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环境保护部对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排放限值和测量设备制定了HJ/T 241-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
4、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与HJ/T 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标准。为了使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工作在河北省顺利展开并执行,本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进行了整合与细化,结合我省在用车辆实际使用情况,规范了各种测量方法的实施对象,依据分步实施逐步加严的原则,制定了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DB13/ 18002013 1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 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排气烟度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方法、排放限值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400 kg、最大设计速度大
5、于或等于50 km/h的在用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低速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 HJ/T 241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快速检验法 本标准所规
6、定的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快速检验法是指在GB 3847-2005附录J中所规定的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基础上经修改后形成的快速测量方法。 4 检验方法要求 4.1 检验方法确定 4.1.1 对于2001年10月1日前生产的在用汽车采用“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 滤纸烟度法”。 4.1.2 由于车辆原因无法上底盘测功机进行检验的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如“全时四驱”、“适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紧密型多驱动轴(并列双驱动轴以上)的车辆、轻型车发动机额定功率超过150kW、重型车发动机额定功率超过350kW的车辆)采用“在用汽车自由加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排
7、气光吸收系数。 DB13/ 18002013 2 4.1.3 除4.1.1、4.1.2条外,其他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依照附录A进行预检,并采用“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快速检验法”检测排气烟度。 4.2 在用汽车加载减速试验 不透光烟度快速检验法 依据GB 3847-2005中附录J,本标准进行了修改后形成快速检验法。 4.2.1 取样探头插入深度 检验时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插入深度不得低于300mm。 4.2.2 加载减速功率扫描 4.2.2.1 将受检车辆逐步加速并换至预选挡位(最高车速接近70km/h的档位),油门踏板全开,直至稳定到最高车速,即转向加载减速功率扫描
8、过程。 4.2.2.2 检测控制系统自动控制功率吸收装置(PAU)开始加载减速扫描过程,在速度控制模式下,转鼓速度变化率不得超过1.0km/h/s(允许进行连续变速扫描),并间隔10ms记录转鼓线速度、转鼓表面扭力(用于计算吸收功率),显示吸收功率随时间变化的真实轨迹,将这些数据存储在数据区中以便能够重现上述曲线。 4.2.3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的确定 4.2.3.1 进行加载减速功率扫描时,还需要在功率随转鼓线速度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MaxP),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VelMaxHP。 4.2.3.2 进行加载减速功
9、率扫描获得VelMaxHP之后,应当继续进行功率扫描过程,直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VelMaxHP 低5%为止。 4.2.4 加载减速工况检测过程 4.2.4.1 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VelMaxHP 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PAU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VelMaxHP 工况测试点,开始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系统依序完成对以下三个工况点的检测:VelMaxHP、90%VelMaxHP 、80%VelMaxHP,并在VelMaxHP工况测试点重新读取最大轮边功率(MaxP)。 4.2.4.2 将在三个工况测试点测量得到的光吸收系数k和轮边功率的数据作为检测结果。在每个工况测试点
10、,在读数之前转鼓速度应至少稳定3s,光吸收系数k和轮边功率数据则需在转鼓速度稳定后读取5s 内的平均值。 4.2.4.3 在车辆由于垂直载荷不足造成车轮打滑而导致的转鼓速度不能稳定到90%VelMaxHP 或80%VelMaxHP的速度点时,应延长4s加载稳定时间(同时采集4S内的平均轮边功率记为AP),如仍无法稳定控制到目标车速,但AP值不小于MaxP的60%,则将能稳定控制的工况测试值作为最终评价依据;不能稳定控制工况测试点的测试值不做评价,在检验报告单“检测结果”栏中表示为“/”。 4.2.4.4 以下情况视为测试失败,应重新测试(可增加车辆被测试轴垂直载荷): VelMaxHP速度点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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