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4024—2020 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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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A 16 DB37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37/T 4024 2020 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 2020 - 07 - 09 发布 2020 - 08 - 09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 4024 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设置 . 2 4.1 设置要求 . 2 4.2 选址与引导标志 . 2 4.3 机构职责 . 2 4.4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 2 4.5 服务网络 . 3 5 工作人员 . 3 6 救助程序 . 3 6.1 接待 . 3 6.2 安检 .
2、 3 6.3 甄别 . 4 6.4 入站登记 . 4 6.5 离站 . 4 6.6 终止救助 . 5 7 服务提供 . 5 7.1 生活服务 . 5 7.2 医疗服务 . 5 7.3 寻亲服务 . 5 7.4 心理辅导 . 6 7.5 教育培训 . 6 7.6 技能培训 . 6 7.7 寄养托养 . 6 7.8 急难庇护 . 6 8 站外救助 . 6 9 管理要求 . 6 9.1 内部管理 . 7 9.2 业务管理 . 7 9.3 培训管理 . 7 9.4 保密管理 . 7 9.5 安全与应急管理 . 7 DB37/T 4024 2020 II 9.6 档案管理 . 7 9.7 信息化管理 .
3、 8 10 服务质量控制 . 8 11 监督检查 .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不 予救助通知书 .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求(受)助人员交接表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终止救助通知书 . 1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自行离站声明书 . 12 DB37/T 4024 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本按照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菏泽市救助管理站、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会钧、岳睿、吴波、邵敏、原静、田长彬、刘路。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7/T 4024 2020 1 救助
4、管理机构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助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工作人员、救助程序、服务提供、站外救助、管理要求、 服务质量控制、监督检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 规范 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5418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28223 救助管理站服务 GB/T 28224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
5、GB/T 23245 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 29354 救助管理机构安全 GB 50763 无障碍 设计规范 DA/T 1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 3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助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 3.2 救助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3.3 求助人员 自愿向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的人员。 3.4 DB37/T 4024 2020 2 受助人员 经过救助管理机构甄别,确定其符合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的人员
6、和被直接救助的人员。 3.5 甄别 救助管理机构经过核查求助人员提供的身份资料和求助理由等情况后,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救助条件,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 3.6 托养机构 经过民政部门严格审核、审慎选择,按照托养工作有关政策要求和托养协议,为受助人员提供照料 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4 机构设置 4.1 设置要求 4.1.1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设立救助管理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救助管理机构。 4.1.2 救助管理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区划地名,统一为“ XX 市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中心)”或“ XX 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务中心)”。救助服务点的
7、名称可以形式多样,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 4.2 选址与引导标志 4.2.1 选址合理,临近 城区主要道路,易于借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 4.2.2 与危险品储备地和高压变电站保持安全距离。 4.2.3 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设置引导标志,公开救助对象、内容及救助管理机构位置、 电话等信息。引导标志应醒目、容易识别。 4.2.4 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应悬挂在楼院门外醒目位置。 4.3 机构职责 4.3.1 为救助对象提供临时性救助服务。 4.3.2 负责求助对象接待、登记、甄别和离站,告知求助对象有关事项。 4.3.3 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4.3.4 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
8、基本条件的住处。 4.3.5 对在机构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4.3.6 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 系,做好寻亲服务。 4.3.7 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4.3.8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社会救助法律、法规和政策。 4.3.9 宣传、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 4.4 工作场所与设施设备 4.4.1 设置办公场所、求助接待场所、救助服务场所等,功能布局合理,办公与救助区域相互分离。 4.4.2 设置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设备,室外环境绿化美化。 DB37/T 4024 2020 3 4.4.3 未设置
9、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在救助管理机构内部单独设置未成年人生活区,根据 GB/T 28224 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4.4.4 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机构 设立警务室,有条件的,可设立动态视频监控系统,增加 适宜的技防设施。 4.4.5 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 GB/T 28223 的规定。 4.4.6 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规定,走道、楼梯、卫生间、洗浴室等区域应设有安全扶手。 4.4.7 应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清晰明显。 4.4.8 按照救助需要合理设置床位规模,必要时设立临时安置场所。 4.5 服务网络 4.5.1 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
10、(社区)四级救助服务网络。 4.5.2 建立能通过 12345、 114 查询到的 24 小时求助热线。 4.5.3 应用网络搜索服务手段,通过网络地图可查询当地救助管理机构的位置、电话等信息。 5 工作人员 5.1 应配备与救助管理机构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救助数量(人次)和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 60:1。 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包括行政领导和科室负责人, 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社工、教师、医生、护工、财会等,工勤技能人员包括驾驶员、炊事员、水电工、安 保人员等。 5.2 工作人员职业资质应符合 GB/T 28223 的规定。 5.3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
11、戴工作标识,装容整洁,态度和蔼,言行文明,服务到位。 6 救助程序 6.1 接待 6.1.1 工作人员应言语文明,态度友善,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在正式入站前 ,应 询问求助人员以下内容: 个人情况、生活来源、有无现金及贵重物品; 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本地有无亲友; 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亲属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 6.1.2 对求助人员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进行初步检视,妥善处置: 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人员的,应联系医疗急救机构或安排 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诊断、救治。对疑似新型冠状肺炎等传染病患者,应进行体温监测,发热并 伴有乏力、干咳等症状的,应
12、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防控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同时上报民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在醉酒 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报警,由公安 机关依法处置; 为疑似吸毒人员或疑似在逃人员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对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 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DB37/T 4024 2020 4 6.1.3 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先行救助,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 助核查求助人员身份。 6.1.4 公安机关护送的被拐卖受害人,应予以接收。 6.1.5 异地民政部门或救助
13、管理机构护送的求助人员,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予以接收。 6.2 安检 6.2.1 求助人员应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 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在安 全检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见 附录 A): 拒不配合安全检查;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 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 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6.2.2 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6.2.3 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应被携带进入救助管理机构内。对在安全检查中
14、 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 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6.3 甄别 6.3.1 重点甄别查验以下求助对象: 对半年内在同一救助管理机构重复求助三次以上的,防范骗助骗票行为; 对携带现金或贵重物品,确认不属于骗助、携带少量现金的,可酌情救助; 对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的,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 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甄别。 6.3.2 安排受助人员中的患病人员、情绪异常人员、老年人进入观察区进行观察;受助人员在观察区 停留时
15、间不应超过 36 小时。 6.4 入站登记 6.4.1 经甄别属于救助对象的,将基本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并统一存 档,及时安排救助;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6.4.2 为受助人员进行物品登记,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机构保管,提供物品 存放凭证。 6.4.3 为受助人员进行入站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6.4.4 对护送或协助前来机构的受助人员,应及时核对信息,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求(受)助人员 交接表(见附录 B)。 6.5 离站 6.5.1 对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人员,应填写完成个人信息档案,有存放物品的应及时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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