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46-2013 轻型汽车(点燃式)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Ⅴ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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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ICS 13.040.50 Z64 备案号 :36760-2013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946 2013 轻型汽车 (点燃式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 (北京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positive ignition) (BEIJING ) 2013 - 01 - 15发布 2013 - 02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946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III 1 范围 . 1 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 3 5 环保核准车型的扩展 . 7 6 环保一致性检查 . 9 7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 11 8 标准的实施 1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试验燃料的技术要求 . 13 DB11/ 9462013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根据关于北京市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复函(环函 201313号),经北京市人民政 府同意,于 2013年 1月 15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 位:中国汽 车技术
3、 研究中心 。 本标准 主要起草人:方茂东、杜建波、陆红雨、艾毅、吴迪、付铁强、刘双喜、戴春蓓、刘宪、冯雪、 郭冬冬、刘俊女、王猛、连爱萍、宋希迅、高杰、田野 DB11/ 9462013 III 引 言 为贯彻 中华人民 共 和 国 环境保护 法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 办法 ,防治 机动车 污染物 排放对 环境的污染 , 改善 环境空气质量, 制定本 标准。 本标准规定 了装点 燃式发 动机的 轻型 汽车,在 常温 和低温下 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 气污染物、曲轴箱 污染物、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 、 车载诊断 (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及测
4、量 方法;以 及环保核准要求 、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 与判 定方法 。 OBD系统 的实 际监 测频率( IUPR)和 NOx监 测 功能自 2014年9 月1日起实施。 DB11/ 9462013 1 轻型汽车 (点燃式)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北京阶段)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 了装点 燃式发 动机的 轻型 汽车,在 常温和 低温下 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 气污染物、曲轴 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污染控制装置耐久 性、 车载诊断 (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 及 测量方法 ;以 及环保核准要求、 环保一致性和在用车符合性的检查 与判 定方法 。 本标准 适用于
5、 以点 燃式发 动机为 动力、 最大 设计车 速大于 或等于 50km/h的 轻 型汽车( 包括混 合动 力 电动汽 车) 。 基 准质量 不超过 2610kg的 M1、 M2和N 1类 汽 车可按 本标准 进行 环保核准 ; 对 已获得 本标准环保 核准的车型,在 满足相应 要求时可 扩展 至基 准质量 不超过 2840kg的 M1、 M2和N 1类汽车。 本标准 不适 用于 已根据 GB 17691-2005的规定 获得 第 阶段环保核准的 N1类 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于本文 件。凡
6、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089-2001 机动车 辆 及挂 车分类 GB 17691-2005 车用 压燃 式、气 体 燃料点 燃 式发 动机 与汽 车排 气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 国 、 、 阶段) GB 18352.3-2005 轻型汽 车污染物 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 III、 IV阶段) HJ/T 390 环境保护 产品 技术要求 汽 油车燃 油蒸发污染物控制 系统 (装置 ) HJ 509 车用陶瓷催化转化器 中铂 、 钯、 铑的 测定 电感耦 合 等离子体 发射光谱 法和 电感耦合 等离 子
7、体质 谱法 DB11/238-2012 车用 汽油 ECE R83-06(2011) 关于根据 发动机燃料要求 就污染物 排放 方面 批准车 辆的统 一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089-2001和GB 18352.3-2005 界定的 以及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为了 便于 使用, 以下重 复列 出了 GB/T 15089-2001和GB 18352.3-2005中 的 某些 术语和定义。 3.1 轻型汽车 light-duty vehicle 指最大 总质量 不超过 3500kg的 M1类、M 2类 和 N1类 汽 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1 注:本
8、标准适用的汽车为装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 3.2 M1、M 2和N 1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1、M 2 and N1 按 GB/T 15089-2001规定 : M1类 车指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 座位 数不超过 九座 的载客 汽车。 DB11/ 9462013 2 M2类 车指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座 位数 超过 九座 ,且 最大设计总 质量 不超过 5000kg的载 客汽 车。 N1类 车指最 大设计总 质量不超过 3500kg的载 货汽 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2 3.3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 指
9、包括 驾驶员座 位在 内, 座位数 不超过 六座 ,且 最大 总 质量 不超过 2500kg的 M1类汽 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3 3.4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II 指本标准 适用范围 内除 第一 类 车以 外的 其他 所有 汽车。 GB 18352.3-2005,定义 3.4 3.5 气态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指 排 气污染物中 的一 氧化 碳(CO) 、氮氧 化物 (NOX)和 碳氢化 合物 (THC和NMHC) 。 氮氧化 物(NO X)以 二氧 化氮(NO 2)当量 表示 ;碳氢 化合物 (THC和NMHC
10、) 假定 碳氢比如 下: 汽油: C1H1.85; 液 化 石油 气( LPG): C1H2.525; 天然 气(NG ): CH4。 3.6 颗粒物 particulate matter(PM ) 指I型试验和 OBD试验 时在 最高温 度为 325K(52)的 稀释排 气中 ,由 过滤 器收集到的排 气成 分。 3.7 OBD系统 OBD system 指排放 控制 用车 载诊断 (OBD)系统 。它 应具 有识别 可能 存 在故障 的区域 的功能 ,并以 故障代码 的方 式将该信息存储 在电 控单 元存储 器内 。 3.8 燃料 fuel 指发动机 正常 使用的燃料 种类: 汽油 液 化
11、 石油 气( LPG) 天然气 (NG ) 汽油 和 LPG 汽油 和 NG 4 技术要求和试验 4.1 一般要求 4.1.1 影响 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 和蒸发污染物 排放的 零部 件,在 设计 、制 造 和组 装 上应使 汽车 在正常 使用 条件 下, 不论遇到哪种振 动, 均应能满足 本标准的要求。 4.1.2 汽 车在 正常 使用 条件 下和 正常寿命 期内 ,应能有 效控制其 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 和蒸发污 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 限值 内。这还 包括 排放 控制 系统所使 用的 软管 及其 接头 ,以及 各个接线 的可 靠 性, 它们在 制造上 应符合 其设计 的 原始 意图
12、。 DB11/ 9462013 3 4.1.3 所有汽 车应 装 备 OBD系统 ,该系统应 在设计 、制 造和 汽 车安 装上 ,能 确保 汽车在整个寿命 期内 识别并 记录 劣化或 故障 的类 型。 4.1.4 如果满足了 4.3(环保核准)、 第 6章(环保一致性检查)和第 7章 (在用车符合性检查)的 规定,则 认为 满足了 4.1.1 4.1.3的要求。 4.1.5 不应使 用 GB 18352.3-2005第 3.25条所 述的 失效 装置 。 4.1.6 应 采取 下列 措施 之一, 防止 由于 油箱 盖丢失 造成 的蒸发污染物 超标和燃 油溢 出。 不可拿掉 的自 动开启 和关
13、 闭的油 箱盖 ; 从设计 结构 上防 止油 箱盖丢失所 造成 的蒸发污染物 超标; 其他具 有同 样效果 的任何措 施。 例如, 拴住 的油 箱盖 ;或油 箱盖锁 和汽 车点 火使用同一 把钥匙 , 且 油 箱盖只 有锁 上时 才能 拔掉钥匙 。 4.1.7 电 控 系统 安全 性应 符合 GB 18352.3-2005第 5.1.3条的规定。 4.2 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不 同 类型 汽车在环保核准 时应进行 的试验 项目见 表1。 其 中 型试验 应选取 3辆车,其 余试验 选取 1 辆 车。 对于 混合动 力电 动汽 车 (HEV),相 关试验 应按ECE R83-06(2011)附录
14、14的规定 进行 。 表 1 第 V阶段环保核准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轻型汽车(包括HEV) 汽 油 车 两 用燃料车 单一气体燃料车 型-气态污染物 型-颗粒物质量 II型 型 型 型 型 OBD系统 贵金属含量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试验两种燃料)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只试验汽油) 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注 1: 型试验指常温下冷起动 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颗粒物质量测量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汽车。 注 2: I
15、I型试验指测定双怠速 的 CO、HC 和高怠速的l 值(过 量空气系数)。 注 3: 型试验指曲轴箱污染物 排放试验。 注 4: 型试验指蒸发污染物 排放试验。 注 5: 型试验指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注 6: 型试验指低温下冷起动 后 排 气中 CO和 THC排放试验。 注 7: 贵金属含量试验指检测 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贵金属总含量及贵金属比例。 4.3 环保核准试验描述和要求 4.3.1 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4.3.1.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1.2 汽车放 置在 带有 负荷 和惯 量模拟 的底盘 测功 机上 ,按 ECE R83-06
16、(2011)附录 4a规定的 运转 循环 、 排 气取样 和分 析方法、 颗粒 物取样 和称 量方法 进行 试验。试验 汽车的 磨合 行驶 里程 应小 于 3500km。 DB11/ 9462013 4 4.3.1.2.1 试验共 持续 19min40s,由两 部 分( 1部 和 2部)组 成,应不 间断 地完 成。经 制造厂 同意, 可以 在 1部 结束 和 2部开 始之间加入 不超过 20s的 不取样 时段, 以便 调整 试验 设 备。 4.3.1.2.2 试验 1部 由 4个 城区 循环组 成 。 每 个城 区 循环 包含 15个 工况 ( 怠速、 加 速、 匀 速、 减 速等 )。 4
17、.3.1.2.3 试验 2部 由 1个 城郊循 环组 成 。 该 城郊循 环包 含 13个 工况 (怠速、 加速、 匀速、 减 速等 )。 4.3.1.2.4 试验期 间排 气被 稀释 ,并 按比例 将样 气收集到 一个 或多个 袋中 ,在 运转 循环 结束后 进行分 析 ,并 测量 稀释 排气 的总 容积。 4.3.1.3 记录 表 2所 要求的 污染物 排放结 果。 4.3.1.4 对 3辆 汽车 分别 进行 试验。 每 一项 试验 结果 应采用 4.3.5确定的实 测劣 化系 数进行 校正 。每 次试验求 得的排 气污染物 排放量 ,应 小于 表 2所规定的限值: 表2 型试验排放限值
18、基 准 质量(RM) (kg) 限值 CO THC NMHC NOx PM aL1 (g/km) L2 (g/km) L3 (g/km) L4 (g/km) L5 (g/km) 类 别 级 别 第一类车 - 全 部 1.00 0.100 0.068 0.060 0.0045 第 二 类 车 I RM 1305 1.00 0.100 0.068 0.060 0.0045II 1305RM 1760 1.81 0.130 0.090 0.075 0.0045III 1760RM 2.27 0.160 0.108 0.082 0.0045a 仅适用于装缸内直喷发动机的 汽 车 4.3.1.5 按 G
19、B18352.3-2005附录 M的要求, 3辆 样车的试验 统计量 应满足 通过判 定临 界值。 4.3.2 型试验( 双怠速 试验) 4.3.2.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2.1.1 对 于 两用燃料车, 应对 两种 燃料 分别 进行 此项 试验。 4.3.2.1.2 对 于单一 气体 燃料车, 仅用 该 气体 燃料 进行 此项 试验。 4.3.2.2 试验在 型试验 结束后 立即 进行 ,参照 GB 18352.3-2005附录 D的规定, 进行 常 规怠速 以及 高怠速 (2000 50r/min,或 制 造厂 规定的范围)试验。 4.3.2.3 如果实 测的 双
20、怠速 CO、 HC排放值 和高怠速 值 在制造 厂 申报 的控制 范围 内,则 记 录申报 值, 否则记 录实 测值 作为 环保核准申报 值。 4.3.3 型试验( 曲轴箱 污染物排放试验) 4.3.3.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3.1.1 对 于 两用燃料车, 仅对 燃用 汽 油进行 此项 试验。 4.3.3.1.2 对 于单一 气体 燃料车, 仅对 燃用 气体 燃料 进行 此项 试验。 4.3.3.2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E的规定 进行 III型试验, 发 动机 曲轴箱 通风 系统不应有 任何 曲轴 箱污染物 排入 大气 。 4.3.4 型试验(
21、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4.3.4.1 除单一 气体 燃料车 外, 所有 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两 用燃料车 仅对 燃用 汽油进行 此项试验。 4.3.4.2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F的规定 进行 试验 时, 蒸发污染物 排放 量应 小于 2.00g/试验。 4.3.4.3 试验报告 中应 记录 炭罐 有效 容积 和初 始工 作能力 的申报值 。 DB11/ 9462013 5 4.3.5 型试验(污染 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4.3.5.1 所有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4.3.5.1.1 试验前, 还 应 单独 提供 一套 相 同的 催化转化器 。 应 任选一
22、 套进行 耐久 性试验 ; 另 一套 按 HJ 509的规定检 测其载体体 积、 贵金属 总含 量及 贵金属 比 例, 测量 结果 与制造 厂申报 值的 差异 不应超出 10%。 4.3.5.1.2 整 车 耐久 性试验,按 ECE R83-06(2011)附录 9所 述的程 序 在底盘 测功 机上 或试验 跑道 上进 行 160000km耐久 性试验。 4.3.5.1.3 与已按 4.3.5.1.2进行 了整 车 耐久 性试验的车型 相比 , 如果 试验车 辆仅 污染控制装置 的变 化超出 了 5.3规定的扩展 条件, 可按 ECE R83-06(2011)附录 9所 述的 发动机 台架老化
23、 (SBC)试验 方法 进 行 耐久 性试验。 4.3.5.1.4 在 制 造厂 要求 下, 可在 完成 型试验 之前, 使用表 3的 劣化系 数进行 型试验。完 成 型 试验后 ,应 用实 测劣 化系 数替代表 3的 劣化系 数, 以修正 环保核准 型试验 结果。 表3 劣化系 数 排放污染物 CO THC NMHC NO XPM 劣 化系数 1.5 1.3 1.3 1.6 1.0 4.3.5.2 通过 4.3.5.1.2和 4.3.5.1.3规定的试验 程序 和方法 确 定劣 化系 数。 劣化系 数用于 确定 汽车 的排放 污染物 是否 满足 4.3.1.4和 6.1相应 限值 的要求。
24、4.3.6 型试验( 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 中 CO和 THC排放试验) 4.3.6.1 除单一 气体 燃料车 外, 所有 汽 车均 应进行 此项 试验。 两 用燃料车 仅对汽 油进行 此项 试验。 4.3.6.2 试验 按 GB 18352.3-2005附录 H的规定 进行 。 4.3.6.3 四轮驱 动汽 车可 在两 轮驱 动运行 模式下 进行 试验。在 两 轮驱 动模 式下 进行 试验 时 ,应 在原始 设计驱 动模 式( 四轮驱 动) 下 运行 汽车 以确 定底盘 测功机 设定用的 总道路 负荷 力 。 4.3.6.4 试验应进行 3次, CO和 THC测 得的排放 量应 小于 表 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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