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485-20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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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20 C 51 备案号:31293-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 4852011 代替 DB11/ 485200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of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and ventilation system 2011 - 08- 09发布 2011 - 12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485 201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备
2、设施要求 . 2 5 卫生质量要求 . 2 6 检测要求 . 4 7 卫生学评价要求 . 4 8 卫生管理要求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 PM10检测方法 .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 1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 14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 16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 17 DB11/ 485 2011 II 前 言 本标准第5章、第8.7 、8.9条为强制性条款
3、。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485-2007,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适用范围,从 公共场所 卫生管理条例 规定的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 通风系统 扩大到公共建筑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 居住建筑 中公共使 用部分 的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 删除了 “敏感区”、“视觉清洁”、“ 积尘量” 和 “开放式冷却 塔” 的术语和定义, 增加 了 “ 空 气净化 消毒装置”、“管理 责任人” 的术语和定义(见 3.2、 3.4); 增加了 “宜设置过滤器的 压力表、自 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有回 风的空调系统 宜加设 中效过滤
4、器。”见(4.2.1);明确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 上设置可开闭窗口的面积(见 4.2.5) ; 空调送风中 可吸入颗粒 物 由 0.08mg/m 3 调 整为 0.15mg/m 3 ; 删除了原标准 6.2.1和 6.2.2中人工清洗 的内容; 调整了原标准 第 8章的内容 , 明确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清洗和消毒 的 条 件( 见 8.6和 8.7) ; 将原标准附录 B的内 容整合到 标准正文中(见 6)。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DB11/ 485-2007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 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 局组织实 施。 本标准起草 单位: 北
5、京市卫生 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西城区 卫生局卫生 监 督 所、 朝阳 区卫生局卫生 监 督 所、 海淀区 卫生局卫生 监 督 所、 丰台 区卫生局卫生 监 督 所、 昌平区 卫生局卫生 监 督 所、 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西城 区 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 、朝阳区疾病预防控制 中 心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德娟、 李亚京、 马彦、 张屹 、 高旭东、 高 文新、 沈凡 、 金艳伶 、 刘玉 敏、 张 桂斌、王刚 、郑方荣 、解洪瑞 、郑阳、 康杰、陈小宁 、赵锐、刘颖 、 徐悦桐 、 邵 开建、艾鹏 、李若岚 、 黄露、娄立岩 。 DB11/ 485 2011 1 集中空调
6、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要求、 卫生质量要求、 检测要求、 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 要求。 本标准适用 于 公共建筑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 公共使 用部分 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 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 本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 注日期的 版本适用 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单 )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 中二氧化 碳测定方法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
7、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 间空气温度 、 湿度、洁净 度和气 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 而对空气 进行 集中处理、 输送、分 配的所有 设备、管道 及 附件 、仪 器仪表的总 和。 3.2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and sterilization 去 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 颗粒物 、气态污染 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3 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m(PM10) 空
8、气动力学 直径不大 于10m的 颗粒物。 3.4 管理责任人 person in charge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所有权人 或者所有 权人委托 的专业 管理单位 。 DB11/ 485 2011 2 4 设备设施要求 4.1 新风口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 设置防护网 , 并 符合 以下要求: 设置在室外空 气清洁 的地点; 低于排风口; 进风口的下 缘距室外 地坪不宜 小于 2m, 当设在绿 化地带时,不宜 小于 1m; 进排风不应 短路。 4.2 空调机组、风管(道 ) 4.2.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和回 风应过滤 处理。空调 机组 应 设 置 粗效过滤器、 应 急关 闭回风和新
9、 风的装置, 宜设 置过滤器 的压力 表、自 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 。 有回风的空调系统 宜加设中 效过滤 器。 4.2.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宜设置空 气净化消毒装置, 使用的空气净化 消毒装置 不应释放有毒有害 物 质。 4.2.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冷凝水管道应 设置水封 。 4.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 湿过程中 应有控制 军团菌繁殖措 施。 4.2.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 风的主风管(道) 上应 设置不小于 300mm250mm 的可开闭窗口 , 也可用送回 风管上的送 回 风 口替代。 4.3 开放式冷却塔 4.3.1 开放式冷却 塔的设置 应远离人 员聚集区
10、域、建筑 物新风 取 风 口 和自 然 通风 口,远离 高温和有毒 有 害 气 体 ,应 设 置 冷却水系统 持续消毒装置。 4.3.2 开放式冷却 塔应设置有效的除 雾器和加 注消毒剂 的入口 。 4.3.3 开放式冷却 塔池内侧 应平滑, 排水口应 设在塔池 的底 部。 5 卫生质量要求 5.1 新风 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 应当直接来 自 室 外, 不应从机 房 、 楼道及天棚吊顶 等 处 间接 吸 取新风。新风量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 场 所 新风量 m 3 /h人 住宿 场所 宾馆 、饭店 、公 寓式 酒店 、住 宅等 30 餐饮 场所 餐厅 、咖啡厅 、酒吧 等 20 沐浴
11、 场所 浴室 、浴 场、洗 浴中 心、 足浴 等 20 文化 娱乐 场所 游艺 厅、 歌舞 厅 30 影剧院 、音乐 厅、 录像 厅、 棋牌 室、 网吧 等 20 美 容美发 场所 美容 店、 美发 店、 美甲 店 30 DB11/ 485 2011 3 购物 交易 场所 商场、 书店 、超市、 营业厅 等 20 体 育健身 场所 游泳 馆、 健身 馆 30 体 育馆 20 文化 交流 场所 图书 馆、 博物 馆、 美术 馆 30 展览 馆 20 候诊与 公共 交通 场所 候诊 室 30 候车 、候 机、 地铁站 台、 轨道 交通 车厢 20 办 公场所 行政办 公楼 、商务写字 楼 30 学
12、 校 教 室、 计算 机室 等 20 5.2 送风 送风质量应 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送风质量 项 目 要 求 PM10 0.15 mg/m 3细菌 总数 500 cfu/m 3真菌 总数 500 cfu/m 3b-溶血 性链球 菌 不得 检出 5.3 风管(道) 内表面 风管(道)内表面应 符合表 3的要求。 表3 风管(道) 内表面 项 目 要 求 积尘量 20 g/m 2细菌 总数 100 cfu/cm 2真菌 总数 100 cfu/cm 2致病 微生物 不 得检出 5.4 冷却(凝) 水和加湿 用水 冷却塔、盘 管、表冷 器和加湿 器使用或 产出的冷却(凝)水和加 湿用水不应 检出嗜
13、肺军团菌。 6 检测要求 6.1 检测时限 6.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 应进行卫生检测, 运行 后每两年进行 1次 卫生检测。 6.1.2 开放式冷却 塔在运行 期间,每三个月至 少进行 1次卫生检测。 6.2 检测项目 DB11/ 485 2011 4 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项目 为本标准 第5章卫生质量的要求项目 。 6.3 检测样本量 6.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 气处理机 组对应的风道系统 总数 量的 5%;不 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每类至少抽 1套。 6.3.2 空调风系统 每套应选择 2个 5个代表性 部位。 6.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 、冷凝水和空调加 湿
14、用水分 别不应少于 1个 部位。 6.4 检验方法 卫生质量的检验应按 照附录A、 附录B、 附录C、 附录D 、附录E、附录 F规定的方法执 行。 6.5 判定 6.5.1 当单个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各采样 点 检测 结果的平 均值 不符合表 1的要求时 ,判定不 合格。 6.5.2 当送风管(道)中 单 个 风 口 的 细 菌 、真 菌 结果不 符合 表 2的要求 时, 判定不合 格; 当送风管(道) 风口 PM10, 单个空调系统各风 口检测结果 的 平 均值 不符 合 表 2的要求时, 判定不合 格。 6.5.3 当风管(道)内表面 单件样品 的细菌、 真菌检测 结果 不符合表 3的要求时
15、 ,判定不 合格。 6.5.4 当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单 个空调系统 各采样 点检测 结果的平 均值不符 合表 3的要求时, 判 定不合格。 6.5.5 当冷却(凝)水和加 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 ,判 定不合格。 7 卫生学评价 7.1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应 在 设计阶段 或 竣 工 前进行预防 性卫生学评价。 7.2 已投入运行 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 运行期间 做出 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8 卫生管理要求 8.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 应 建 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 、 卫生管理制度 和应急预 案。 8.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 用前,管理 责任人 应对
16、冷却 塔、 机组、 风管 、 盘管等 部件进行 一次全面检 查 , 发 现问题及 时整改。 8.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 行期间,管理责任人 应 定 期进行 检查并做记 录,对存 在问题及 时整改,检 查 的 部位、内 容和频次 见表 4。 表4 开放式冷却塔 、空调机 组 、风管、盘管 等部件检查频 次 部 位 检查 内容 检查频 次 空调 机组 过滤器 积尘 状况 1次/ 月 底 盘 积水 、积尘 状况 1次 /月 风管(道) 积尘 状况 1次/2 年 盘管 及托 盘 积水 、积尘 状况 1次 /半 年 开放式 冷却 塔 消毒 剂使 用记 录 1次/ 周 8.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不
17、符合本标准 第 4章的要求 时 ,管理 责任人应对 设备设施 进行改 造。 8.5 新风量不符 合本标准 5.1时,管理责任人 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进行调试 或改造。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 关部位 进行清洗 : DB11/ 485 2011 5 开放式冷却 塔初次使 用或停用 半年以上 再次使用的 ; 送风中的 PM10、 细 菌总数、真 菌总数不 符合表 2的要求 时 ; 风管(道)内表面的积尘量、 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不符 合 表 3的要求时; 机组、风管(道)、 盘管、风 口等部件 目测时有明 显的 污染物。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立即 对集
18、中空调通风系统 相关 部位进行 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空调 加 湿 水检出嗜肺军团菌; 风管(道)内表面检出 致 病 菌; 送风中检出 b-溶血性链球 菌 或其 他致病菌。 8.8 清洗消毒应 符合 GB 19210的要求, 清洗消毒中 使用的设备、器 具 、药 物, 不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 造成二次 污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 除出来的 所有 污染物均应 妥善保存 ,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处理。 8.9 当空气传播 性疾病在 本市暴发 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 符合下列 要求: 采用全新风 运行; 应装有空气净 化 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 ; 风机盘管加 新风的空调系统, 能确保各 房间独
19、立 通风 ; 开放式冷却 塔、 空气处 理机组、 表冷器、加 热( 湿 ) 器、 冷凝水托 盘等设备 部件, 应 每周清 洗、消毒或 更换。 DB11/ 485 2011 6 A 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 方法 A.1 风管法 A.1.1 原理 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处于正常 运行或规定的工况 条件下,通 过 测量新风管 某一断面的面积及 该断面 的平均风速 , 计算出 该断面的新风量。 当一套系统 有多 个 新风管, 每个新风管均应 测定风量, 全 部 新风 管风量之和 即为该套 系统的总 新风量( m 3 /h),根据 系统 服 务 区 域内的人数 , 得出新风量
20、结果 (m 3 / h 人 )。 A.1.2 主要仪器 A.1.2.1 皮托管法 A.1.2.1.1 标准皮托管系 数 p K =0.990.01 ,或S型 皮托管 p K =0.840.01 。 A.1.2.1.2 微压计 精确度不应 低于2%, 最小读数 不应大于1Pa。 A.1.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不应 大 于 1C。 A.1.2.2 风速计法 A.1.2.2.1 热电风速仪 最小读数不应 大 于 0.1m/s。 A.1.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 最小读数不应 大 于 1C。 A.1.3 检测断面和 测点 A.1.3.1 检测断面应 选在气流平
21、稳 的 直管 段 , 避开 弯头和 断面 急剧变化的 部位。 A.1.3.2 测点位置和 数量: 圆形风管:将风管 分 成 适 当数 量的等 面积同心环 ,测 点选在各环面积中 心 线 与 垂直 的 两 条 直径线的 交点上 , 同心环 数及测点数 的 确 定见 表 A.1。 直径小于 0.3m流速分布 比较均 匀的风管,取风管中心 一点作为测点。气 流分布对称 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只 取一个方向 的测点进行 检测。 DB11/ 485 2011 7 表A.1 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 风管 直径 m 环数 个 测点数 (两个 方向 共计 ) 1 1 2 4 8 12 2 3 8 12 23 3
22、4 1216 矩形风管: 将风管 断 面 分成 适 当数 量的等 面积小块, 各块中心即 为测点。 等面积 小 块的 数 量 和测点数的 确定见表 A.2。 表A.2 矩形风管的分块及测点数 风管 断面面积 m 2等面积 小块 数 个 测 点数 个 1 2 2 4 1 4 3 3 9 4 9 3 4 12 916 4 4 16 A.1.4 风管截面面积测量 测定风管检测 断 面面积(A), 分环或分 块确定检测 点。 A.1.5 皮托管法测 定风速与 风量 A.1.5.1 准备工作:检 查 微 压计 显示,微 压 计与 皮托管连 接不应 漏 气 。 A.1.5.2 动压(P d)的测量:将皮托
23、管全压入口与微压计正压 端连接,静压管入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 接。 将皮托 管插入风管内, 在 各测点上使 皮 托 管的 全压 测 孔 正 对着 气 流 方向 , 偏差 不应超过10 ,测出 各 点 动压。 重复测量 一次,取 平均值。 A.1.5.3 新风温度 (t )的测量: 一般情况 下 可 在风管中 心的一 点测量。 将 水银玻璃 温度计或 电阻温度 计插入风管中 心 测 点处 , 封 闭测 孔 , 待温度稳定 后读 数。 A.1.5.4 新风量(Q)的 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 式计算。 d p P t K A Q + = 273 076 . 0 3600(1) 式中: A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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