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485-202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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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20 C 5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4852020 代替DB11/ 48520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of hygiene management for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2020 - 09 - 17发布 2020 - 10 - 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4852020 I 目 次 前 言. V 1 范围 .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6 3 术语和定义 . 6 4 设备设施 . 7 5 卫生要求 . 8 6
2、 卫生管理 . 10 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 11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 13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 16 附录C(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 18 附录D(规范性附录) 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 21 附录E(规范性附录) 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 23 附录F(规范性附录) 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 24 附录G(规范性附录) 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 26 DB11/T 485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
3、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为推荐性标准; 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 “空调区”、“致病微生物”、 “空调部件”及“多 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 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 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 (见4.3.1,2011年版4.2.1); 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 的要求(见4.3.1); 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
4、通阀要求(见4.3.2); 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 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 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 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 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 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 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 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
5、 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 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 删除原标准 “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 (2011年版8.6); 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 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亚京、高旭东、沈凡、张屹、冯
6、翠、韩宇、安军静、赵锐、贾予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1/ 4852007; DB11/ 4852011。 DB11/T 4852020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基本卫生要求和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常规 运行管理,以及在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7、用于本文件。 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GB/T 29044 采暖空调系统水质 GB 50365 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标准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WS/T 3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 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 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 通风ventilation 为改善
8、生产和生活条件,采用自然或机械方法,对某一空间进行通风换气,以使空气环境满足卫生 和安全等适宜要求的技术。 GB 503652019, 定义2.0.2 3.3 复合通风系统 hybrid ventilation system 在满足热舒适和室内空气质量的前提下,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交替或联合运行的通风系统。 GB 507362012,定义2.0.9 DB11/T 4852020 2 3.4 空调区 air-conditioned zone 保持空气参数在设定范围之内的空气调节区域。 GB 507362012,定义2.0.10 3.5 管理责任人 person in charge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9、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 3.6 空气净化装置 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7 空气消毒装置 equipment of air sterilization 用于杀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病原微生物的设备。 3.8 致病微生物 pathogenic microorganism 可以侵犯人体,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病的病原微生物。 3.9 空调部件 air condition part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中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空调机箱、盘管、风管、风口等设备、 管道及附件。
10、3.10 多联机空调系统 multi-connected split air conditioning systerm 一台(组)空气(水)源制冷或热泵机组配置多台室内机,通过改变制冷剂流量适应各房间负荷变化 的直接膨胀式空调系统。 GB 507362012,定义2.0.12 4 设备设施 4.1 基本要求 4.1.1 空调通风的送风、排风系统和设备应合理配置,保障室内有效通风换气。 4.1.2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应清洁干燥,专室专用,不得堆放与空调运行无关的杂物。 4.2 新风口 DB11/ 4852020 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以下要求: 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
11、的地点;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进风口宜低于排风口3m以上,当进、排风口在同一高度时,宜在不同方向设置,且水平距离 一般不宜小于10m; 进风口应远离冷却塔,当距离较近时应增设有效隔挡,以降低吸入冷却水气雾。 4.3 空调机组、风管和通风机 4.3.1 全空气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空调机组应设置应急关闭回风装置,宜设置中效级别过滤装置;不能关闭回风的应增设中效 及以上级别过滤装置,并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 空调机组采用吊顶回风方式的,应设置不低于中效级别的过滤装置; 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末端传感装
12、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 空调机组应设置存水弯,保持水封。 4.3.2 空气-水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新风机组应设置初效或以上级别的过滤装置; 新风机组设有转轮式、板式或板翅式纸芯的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 冷凝水排水管末端出口,不宜设在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3.3 全水系统和多联机空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冷凝水排水管末端出口,不宜设在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风机盘管、表冷器的回风过滤网宜增加空气净化或消毒装置。 4.3.4 空调通风系统加湿过程中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宜采用蒸汽加湿方式。 4.3.5 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或消毒装置,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 4.3.6 空调通风系统
13、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应设置不小于300mm250mm的可开闭窗口,也可 用送回风管上的送回风口替代。 4.4 冷却塔 4.4.1 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口和自然通风口,远离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 4.4.2 冷却水系统应设置持续消毒装置或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4.4.3 冷却塔应设置收水器,宜增设除雾器; 4.4.4 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4.4.5 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设导流装置。 5 卫生要求 5.1 卫生质量 5.1.1 新风 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空气清洁地点,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 新风。新风量应符合
14、表1的要求。 DB11/T 4852020 4 表1 新风量要求 场 所 新风量 m3/h 人 住宿、候诊室、美容美发、游泳馆、公共浴室休息室、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游艺厅、歌舞厅、健身馆、办公场所等 30 商场、餐厅、咖啡厅、酒吧、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公共浴室、展览馆、候车 室等 20 5.1.2 空调部件表面 全空气系统、空气-水系统、全水系统和多联机空调系统所涉及的风管(道)、空调机箱(过滤网 除外)表面和风机盘管、送(回)风口等部件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空调部件表面 项 目 要 求 积尘量 20 g/m2 细菌总数 100 cfu/cm2 真菌总数 100 cfu/cm2
15、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5.1.3 送风 全空气系统、空气-水系统的送风质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送风质量 项 目 要 求 PM10 0.15 mg/m3 细菌总数 500 cfu/m3 真菌总数 500 cfu/m3 致病微生物 不得检出 5.1.4 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5.2 检测要求 5.2.1 检测时限 5.2.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年进行1次卫生检测。 5.2.1.2 冷却塔在运行期间,每三个月至少进行1次卫生检测,第1次卫生检测应在启用后一个月内 进行。 DB11/T 48520
16、20 5 5.2.2 检测项目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常规项目同5.1卫生质量要求的项目;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有针 对性的检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致病微生物,必要时进行环境及人群致病微生物的相关检测。 5.2.3 检测样本量 5.2.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每类至少抽1套。 5.2.3.2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5.2.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5.2.4 检验方法 5.2.4.1 空调系统新风量指标检测按照附录A执行。 5.2.4.2 空调系统送风中PM1
17、0指标检测按照附录B执行。 5.2.4.3 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指标检测按照附录C执行。 5.2.4.4 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指标检测按照附录D执行。 5.2.4.5 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指标检测按照附录E执行。 5.2.4.6 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按照附录F执行;加湿用水嗜肺军团菌指标检验参照附 录F或G规定的方法执行,附录F为仲裁法。 5.2.4.7 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 行,附录F为仲裁法。 5.2.4.8 致病微生物指标检验参照相关病原学检测方法执行。 5.2.5 判定 5.2.5.1 当单个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各采样点检
18、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1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2 当送风管(道)中单个风口的细菌、真菌结果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当送风管 (道)风口PM10,单个空调系统各风口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3 当空调部件单件样品的细菌、真菌检测结果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5.2.5.4 当空调部件积尘量单个空调系统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 格。 5.2.5.5 当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判定不合格。 5.2.5.6 当空调部件或送风中检出致病微生物时,判定不合格。 6 卫生管理 6.1 集中空调通风
19、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6.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应做好卫生检查,对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进行相应卫生维护,运行期 间卫生质量应达到5.1的要求。 6.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 的部位、内容和频次见表4。 DB11/T 4852020 6 表4 冷却塔、空调机组、风管、盘管等部件检查频次 部 位 检查内容 检查频次 空调机组 过滤器 积尘 1次/月 底 盘 积水、积尘 1次/月 风管(道) 积尘 1次/年 盘管过滤网、翅片和托水盘 积尘、积水 1-2次/年 能量回收装置(转轮、板式、板翅式) 积
20、尘、材料破损 1次/年 冷却塔 消毒剂使用和记录 1-2次/周 6.4 冷却塔运行期间,应对冷却水持续消毒,冷却水消毒宜采用含氯制剂,其余氯应符合GB/T 29044 的要求。 6.5 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 6.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或卫生学评估。 6.7 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应符合GB 50365附录B的要求。 6.8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不符合第4章的要求时,管理责任人应对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调整。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 冷却塔初次使用或停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的; 空调部件的
21、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 空调部件目测有明显的污染物时。 6.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消毒: 冷却水、冷凝水、空调加湿水检出嗜肺军团菌; 空调部件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送风中检出致病微生物。 6.11 清洗消毒应符合GB 19210和WS/T 396的要求,清洗消毒中使用的设备、器具、药物,不应对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室内环境造成二次污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均应妥善保存,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维护人员应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做好个人防护。 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7.1 疫情常态防控 疫情常态防控时,集中空调通风系
22、统运行除应符合第4、5、6章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做好疫情常态防控期间运行方案;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工况,应为复合通风方式; 全空气系统在满足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基本要求下,应最大新风模式运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回)风过滤器、空调机组箱体内表面、风机盘管托水盘,应每两周进 行1次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空调区内人员密度高、流量大和人员健康状况复杂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过滤网应增加消毒 频次; 高层建筑、有内区的建筑和地下建筑的空调区,应加强对送风、排风管理。 7.2 疫情暴发防控 7.2.1 根据致病微生物的传播方式,确定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模式; 7.2.2 在疫情暴发时,集中空调
23、通风系统运行除应符合7.1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DB11/T 4852020 7 加强建筑物内通风换气,室内风速应不小于0.15m/s; 复合通风模式下,应增加自然通风的时间和频次; 最大新风量模式运行; 关闭能量回收装置; 既无外窗又无机械通风的空调区,应停运该空调。 7.2.3 存在经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传播的风险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全新风运行; 应装有空气净化和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 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 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托盘、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1次; 多联机空调系统的表冷器、过滤网应每周消毒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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