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 3168-2003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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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天行业标准FL 1337 QJ 31682003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用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rough bulkhead initiator and through bulkhead igniter 20030925发布 20031201实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 QJ 31682003 I前言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062基地692厂、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余文华、龚翔、吴惠国、杜晓东、程荣良、蒋家荣。 QJ 3168200
2、3 1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规定和交货准备。 本规范适用于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JB 150.111986 军用设备环境试验方法 盐雾试验 GJB 3441987 钝感电起爆器通用设计规范 GJB 3761987 火工品可靠性
3、评估方法 GJB 736.81990 火工品试验方法 71试验法 GJB 736.131991 火工品试验方法 加速寿命试验 恒定温度应力试验法 GJB 20341994 航天飞行器系统电爆分系统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QJ 1075A1996 航天火工装置通用规范 QJ 21371991 航天火工装置生产试验安全技术规范 QJ 3101 航天火工装置X射线检验方法 QJ 3102 航天火工装置射线工业CT检验方法 WJ 2311997 震动试验机 3 要求 3.1 总则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个性要求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应详细规范规定的所有要求。本规范的要求与详细规范不一致时,应以详细规范为准。
4、 3.2 合格鉴定 按本规范提交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应是经鉴定合格或定型批准的产品。 3.3 可靠性 在置信度为0.95时,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可靠度应大于或等于0.99,或者按相应详细规范规定。按GJB 3761987第4章进行评估。 3.4 贮存寿命 包装状态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从出厂检验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库房贮存条件下(温度040,相对湿度10%90%)的贮存寿命,应不少于12a。 3.5 材料 3.5.1 通用要求 QJ 31682003 23.5.1.1 应选用符合现行标准的材料。 3.5.1.2 不同材料之间、不同药剂之间、药剂与其接触的材料应相容。 3.5.2 金属
5、材料 3.5.2.1 隔板壳体材料推荐采用1Cr11Ni2W2MoV不锈钢。 3.5.2.2 应耐腐蚀或采取适当表面防腐蚀处理。 3.5.3 非金属材料 3.5.3.1 非金属材料必须满足本规范规定的贮存寿命要求。 3.5.3.2 药剂的分解、自燃、熔化温度应比贮存、操作、安装、运输、使用时的最高温度至少高30。 3.6 结构 3.6.1 结构形式 3.6.1.1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 3.6.1.1.1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典型结构形式见图1。电发火管的输入端要求与标准的电缆插头连接,端头内的桥路插针应有区分标记,安装的六方头应能与标准呆头扳手配合,输出端头螺纹为普通细牙螺纹。
6、4 53M14X1-6h211电发火管; 2施主装药; 3受主装药; 4主装药; 5隔板壳体 图1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典型结构形式 3.6.1.1.2 输入端连接插头推荐采用Y11X-0804TK2、KZ038-2A标准插头。 3.6.1.1.3 输出端接口螺纹推荐采用M101、M121、M141、M161、M181普通螺纹。 3.6.1.1.4 主装药一般采用以下装药: a) 隔板起爆器主装药推荐采用太安、黑索金、六硝基芪; b) 隔板点火器主装药推荐采用烟火药、黑火药、发射药。3.6.1.2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 3.6.1.2.1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典型结构
7、形式见图2。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的输入端、输出端螺纹均为普通螺纹,安装的六方头应能与标准呆头扳手配合。 3.6.1.2.2 输入端接口螺纹推荐采用M101、M121、 M141、M161、M181普通螺纹。 3.6.1.2.3 输出端接口螺纹应符合3.6.1.1.3的要求。 3.6.1.2.4 主装药同3.6.1.1.4的规定。 3.6.2 结构强度 3.6.2.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工作后,除输出端面外,壳体外部结构应完整。 1 2 3 4 5 M141-6h QJ 31682003 31施主装药; 2受主装药; 3主装药; 4隔板壳体 图2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典型
8、结构形式 3.6.2.2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隔板承压强度,应满足能承受工作时产生的反向压强而不破坏的要求。 3.6.2.3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破坏或产生塑性变形的扭矩应比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安装时的拧紧力矩大2倍以上,或按相应详细规范的要求。 3.6.3 结构密封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结构必须密封。以干燥氦气为介质进行泄漏检查,在压力差为(1.010.1)105Pa的条件下,最大泄漏率应不大于110-7Pam3/s。 3.6.4 结构内部质量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内部质量应采用射线照相方法进行检验,金属结构应无裂纹、杂质等缺陷,隔板应无明显变形,产品内部装药顺序应正确,无
9、错、漏装药。 3.7 设计裕度 3.7.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主要设计参数的确定 按下列方法之一,确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设计参数: a) 在选定隔板厚度条件下,变化装药量进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两组布鲁斯顿法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装药参数(装药量和密度,下同)。确定的装药参数应满足在置信度0.95,可靠度0.9999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的要求。 b) 在选定装药量条件下,变化隔板厚度进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两组布鲁斯顿法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隔板厚度。确定的隔板厚度应满足在置信度0.95,
10、可靠度0.9999可靠传爆和隔板不击穿的要求。 3.7.2 隔板传爆裕度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隔板传爆裕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在规定的工作温度、规定装药量的情况下,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过1.2倍最大规定隔板厚度的隔板,应可靠引爆受主装药; b) 在规定的工作温度、规定装药量的情况下,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通过0.8倍最小规定隔板厚度的隔板,应可靠引爆受主装药,并不出现泄漏和破损。 3.7.3 爆轰传递裕度 1 2 3 4 M101-6h M121-6h QJ 31682003 4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爆轰传递裕度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引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电发火管或非
11、电传爆系统的输出装药的装药量为设计药量的75%或更低的药量,在规定的工作温度和设计间隙下能可靠引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施主装药; b)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施主装药在4倍设计传爆间隙和0.5倍设计传爆间隙条件下,能被电发火管或非电传爆系统的输出装药可靠引爆,隔板完整。 3.7.4 最小装药量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主装药药量为设计药量的75%时,能完成其最终功能。 3.7.5 最大装药量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主装药量为设计药量的120%时,在不增加初始容积的情况下,能完成其最终功能。 3.8 性能要求 3.8.1 电性能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的桥路电阻、绝缘电阻、介质耐压、杂
12、散电流、静电感度、最大不发火能量、最小50ms全发火能量等电性能,应满足相应详细规范要求。 3.8.2 输出性能 3.8.2.1 隔板起爆器的输出性能一般由隔板起爆器对铅板或铝板的炸孔评定,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隔板起爆器对一定厚度铅板或铝板的炸孔不得小于规定值,铅板和铝板的厚度以及炸孔直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8.2.2 隔板点火器的输出特性一般由隔板点火器在特定密封容器中发火产生的压力来评定,压力-时间曲线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规定,密封容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3.8.2.3 点火延迟时间 点火延迟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在额定工作条件下的点火延迟时间应小于
13、或等于50ms; b) 非电隔板起爆器和非电隔板点火器的点火延迟时间应小于或等于1ms。 3.8.3 安全性 3.8.3.1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高温暴露温度应比贮存、运输、安装、操作、使用时的最高工作温度至少高10。 3.8.3.2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烤爆温度应比贮存、运输、安装、操作、使用时的最高温度至少高30。 3.8.3.3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制造、试验、贮存、运输、安装、操作及装弹中的安全要求应符合QJ 21371991规定。 3.9 环境试验要求 3.9.1 12m跌落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进行12m跌落试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不应发火。 3.9.2 2m跌
14、落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进行2m跌落试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不应发火,结构不应损坏,试验后的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QJ 31682003 53.9.3 振动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1中的条件进行振动试验,试验后产品结构不损坏,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表1 振动试验条件 频率范围 Hz 1050 502000 振幅mm 3 - 加速度g - 25 一次扫描时间min 15 15 试验方向 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 每个方向扫描次数 2次 3.9.4 冲击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2中的条件进行冲击试验,试验后产品结构不损坏,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表2 冲击试验条件 加速度g 2
15、00 65 持续时间ms 1.5 9 冲击波形 半正弦 试验方向 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 冲击次数 3次 3.9.5 震动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3中的条件进行震动试验,试验后产品结构应不损坏,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表3 震动试验条件 落高 mm 150 频率 次/分钟 60 方向 输出端向上、向下和水平 每向持续时间 min 30 3.9.6 温度循环 在比预定的最高温度高11,但不低于72,低温比预定的最低温度低11,但不高于-54的环境下循环8次,试验后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7 温度-湿度-高度 将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温度为21、相对湿度为50%;温度为72、相对湿
16、度为95%;温度为-54、压力为4482Pa(相当于21300m高空)的环境下进行28d温度-湿度-高度试验,试验后,产品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QJ 31682003 63.9.8 烤爆 测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能放置1h而不被烤爆的温度。 3.9.9 高温暴露 测定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能放置12h,并在107下满足设计性能要求的最高温度(温度偏差不超过14)。 3.9.10 盐雾 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进行盐雾试验,试验后的产品性能满足设计要求。 3.9.11 高温贮存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应在723,相对湿度40%60%下进行高温贮存30d的试验,试验后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性能
17、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2 高温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高温723条件下放置4h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3 低温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低温-623条件下放置4h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4 常温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在常温213条件下放置4h后,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3.9.15 其它 根据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使用条件、订货方和承制方的实际需要,协商制定雷击、霉菌、真空、碰撞、浸水等环境试验要求。 3.10 尺寸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外形尺寸、接口尺寸和安装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详细规范的规定。 3.11 外观质量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所有外表面应无
18、裂纹、毛刺、污染及锈蚀等缺陷。电隔板起爆器和电隔板点火器的桥路插针或插孔应光亮,不得有胶膜、漆膜、锈蚀。卷边收口面应平整或平滑,不允许有裂纹,输出端的膜片、加强帽表面不允许有砂眼、划伤、皱纹不平。安装六方头应无严重变形、损伤。连接螺纹不允许断扣、牙形缺口大于1/4牙高等。 4 质量保证规定 4.1 总则 除合同和订单另有规定外,承制方应负责完成本规范规定的所有检验。必要时,订购方或上级鉴定机构有权对规范所述的任一项目进行检查。 所有产品必须符合第3章和第5章的所有要求。本规范中规定的检验应成为承制方整个检验体系或质量大纲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合同中包括本规范未规定的检验要求,承制方还应保证所提交验
19、收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质量一致性抽样不允许提交明知有缺陷的产品,也不能要求订购方接收有缺陷的产品。 4.2 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为: a) 鉴定检验; b) 质量一致性检验; c) 使用寿命检验。 QJ 31682003 74.3 检验条件 4.3.1 试验条件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各项检验和试验条件分别在相应的试验中明确规定,未指明试验条件时,均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不大于80%的条件下进行试验。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发火试验应在所试验的温度调节箱内进行,若不可能,允许其从箱内移出在5min内完成发火试验。 4.3.2 测试设备 测试设备应在周检合格有效期内,量程和精度应满足隔
20、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测试要求。测试系统的不确定度一般不大于5%,或按详细规范的规定。 4.4 鉴定检验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产品应进行鉴定检验: a) 新研制产品的定型; b) 研制过程中有重大修改的产品; c) 转厂生产或长期停产后重新投产生产的产品; d) 上级质量监督部门需要按本规范规定进行全面检查时。 4.4.1 检验项目与要求 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和数量等按表4或详细规范的规定。“试验分组及数量”下各栏内的数字为各组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数量。 4.4.2 抽样方案 订购方和承制方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参照表4双方协商确定产品抽样方案,按合同执行。 4.4.3 合格判据 4.4.3
21、.1 当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按表4规定的各项试验考核后,全部满足设计要求(没有一发失败)时,判为合格。 4.4.3.2 当任一发不满足设计要求,但能确定不是产品原因造成时,则应把失败情况和原因记录下来,用另一发重新进行试验,按以下规定进行判定: a) 试验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则判为合格; b) 试验结果未满足设计要求,允许查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后重新组织检验,若再次未通过,则应修改设计,重新进行鉴定检验。 4.5 质量一致性检验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经鉴定检验合格后制造的每批产品应进行质量一致性检验。 4.5.1 检验项目与要求 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的质量一致性检验分为A、C两组进行,试
22、验项目、要求、方法、数量等按表5或详细规范规定执行。 4.5.2 抽样方案 A组检验,每批产品全数检验,C组检验所需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从该批隔板起爆器和隔板点火器产品中随机抽取10%作为批样品的试验子样,但不少于30发。特殊情况时,允许承制方与订购方协商规定抽样数量。 QJ 31682003 8表4 鉴定检验 试验分组及数量 总数量 序号 检验项目 1组6 2组 6 3组 30 4组14 5组20 6组20 7组20 8组20 9组 280 416 要求的 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章条号1 尺寸 6 6 30 14 20 20 20 20 280 416 3.10 4.7.1 2 外观质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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