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Z T 90060.3-2005 纺织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第3部分 图样的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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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CS 59. 120 w 90 t-L 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纺织机械FZ/T 90060. 3-2005 代替FZ/T90062-1995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第3部分:图样的要求Textile machinery-Product drawing and design document -Part 3: Requirement of drawing 2005-05-18发布2006-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FZ/T 90060. 3-2005 前言FZ/T 90060在纺织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的总标题下包括以下9个部分:一一第1部分z总则;一一第2部分:编号
2、:第3部分z图样的要求;第4部分E设计文件的要求;一一第5部分:格式;一一第6部分z完整性;一一第7部分:更改p第8部分:标准化审查;第9部分z管理。本部分为FZ/T90060的第3部分。本部分是根据企业实施计算机辅助设计CCAD)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市场竞争等的需要,参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充分考虑了纺织机械行业的特点,在原FZ/T90062-1995纺织机械产品图样的一般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时还参照了JB/T5054. 22000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图样的基本要求的内容。本部分代替FZ/T90062-1995纺织机械产品图样的一般要求,与原标准主要差异如下:一标准名称由“纺织
3、机械产品图样的一般要求”改为“纺织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第3部分z图样的要求气一一增加了CAD(包括三维CAD)图样的要求;一一增加了“外供图”的要求;一一根据本标准第2部分的内容,相应取消了2位、6位编号代号在图样上的标注方法:一一其他一些编辑性修改。本部分由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纺织机械与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纺机电研究所、郑州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贝斯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鸿康、开国宏、林健、沈英全、赵关红、徐景禄。I 1 范围纺织机械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第
4、3部分:图样的要求FZ/T 90060. 3-2005 FZ/T 90060的本部分规定了纺织机械产品图样,包括CAD图样的基本要求。本部分适用于纺织机械行业产品图样的绘制。其他产品图样的绘制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FZ/T9006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 1184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值GB/T 1804 一般公差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G
5、B/T 17825. 7 CAD文件管理签署规则GB/T 19548纺织机械与附件织机左右侧定义GB/T 19549纺织机械与附件纺部机械左右侧定义GB/T 19550纺织机械与附件织造前经纱准备机械左右侧定义FZ/T 90073 染整机器左右侧定义3 总则3. 1 产品图样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如技术制图、机械制图、电气制图等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规定绘制,达到正确、完整、统一、简明。采用CAD制图时,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采用的CAD软件应经过标准化审查。3.2 产品图样上标注的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文件、图形符号和选用的结构要素及计量单位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3.3 设计产品图样时,在保证
6、使用性能和考虑产品先进性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通用件,借用己为生产所掌握的零件、结合件、部件及组件,同时应考虑产品使用维护、修理的方便,互换性和产品制造的工艺性及材料的合理选择。3.4 图样在能清楚表达产品零、部件的功能、结构、轮廓、尺寸及各部分相互关系的前提下,视图的数量应尽可能少。3.5 产品图样上的视图与技术要求,应能表明产品零、部件的功能、结构、轮廓及制造、检验时所必要的技术依据。3.6 产品图样上一般不列入制造工艺说明。必要时,允许将指定的加工或装配的步骤方法等列入图样中,例如“配作”、“同加工,、“研磨,、“与选择压配”、“与同钻镜”3. 7 一张图纸一般只表达一个零件
7、、结合件、部件、组件或产品。必要时一个部件或组件的不同视图允许分布在数张图样上。在图形一致,变化参数较少,并保证制造与检验不致发生误解时,允许以表格图形式绘制。FZ/T 90060. 3-2005 3.8 每张产品图样均应有标题栏。不同视图分布在几张图纸上时,标题栏内图样名称、代号应相同,但主要视图、明细栏、技术要求,应分布在第一张图样上,其余各张应分别在视图上方注出视图名称,如“A向”或“A-A”等。3. 9 产品图样上的产品及零、部件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规定,如无规定时,应尽量简护、确切。3. 10 每张图样按规定填写标题栏。在签署栏内必须经有关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签名应清晰,易于辨认。
8、CAD图样应按照GB/T17825. 7的规定或按照产品数据或工程图档管理系统进行授权管理。4 零件固的绘制4. 1 每个零件一般应单独绘制零件图样,特殊情况允许不绘制,例如:一零件在结合件图中已能明确表示其投影尺寸与加工情况;型材垂直切断后不再加工;一一形状和最后尺寸均需根据安装位置确定的零件。但无图的零件在结合件明细栏及明细表的备注栏内应注明“无图,属何结合件”。4.2 两个呈镜象对称的零件图样,一般应分别绘制图样。4.3 利用标准件或外购件做局部加工而成的零件,按一般零件处理,必须绘制零件图,但允许仅将补充加工时所需要的尺寸、精度及表面粗糙度注出,其余部分可简化绘制,并在图样右下角空白处
9、注明本件由改制。4.4 零件图应尽可能按零件在产品装配图中的正常安装位置绘制,必要时也可按零件加工时的位置绘制,最后才考虑图纸的最佳利用率。对在装配图中处于倾斜位置的零件宜水平或竖直布置。4.5 零件的命名,一般应反映零件在产品上的位置(前、后、左、右、上、下)、零件的功能(丝杆、导丝辐等)、结构(轴头、支架、撑挡等)或技术特征付100带轮、17齿链轮等)等。零件左、右位置应按GB/T 19548、GB/T19549、GB/T19550及FZ/T90073的规定。4.6 部件中同作用的零件形成行列时,可冠以“第一”、“第二”等字样;其次序一般根据自前向后、自左向右、自上向下、自车头向车尾排列。
10、如不形成行列时也允许在名称后加注顺序号,并用括号括出。如:皮带罩(一)等。4. 7 零件在装配过程中加工的尺寸及要求,应标注在装配图(或结合件图)上。在零1牛图上标注装配后需要的尺寸和要求时,应在有关尺寸近处在明“配作”、“焊后加工”、“装配后加工”等字样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4.8 零件有正反面(如皮革、织物)或加工方向(如硅钢片)要求时,应在视图上注明或在技术要求中说明。4.9 必须整体加工,成对或成组使用、形状相同且尺寸相等的分切零件,允许视为一个零件绘制在一张图样上,标注一个图样代号。4. 10 在图样上,一般应以零件结构基准面作为标注零件尺寸的基准,同时考虑检验此尺寸的可能性。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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