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08.2-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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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3.186 R 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608.22015 机动车维 修业开业 条件 第2 部分:汽车专 项维修业 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2: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2015 - 06 - 12 发布 2015 - 07 - 12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608.22015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2、 术语和 定义 1 4 通用条 件 1 5 专项维 修人 员、 设施 、设备条 件 2DB33/T 608.22015 II 前 言 本部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部分 代替DB33/T 608-2006 ,与DB33/T 608-2006 相比,增 加了 第5 部分 : 专用机械车 维修 企业 。 DB33/T 608-2015机动 车维修业 开业 条件 分 为5 个 部分: 第1部分: 汽车 整车 维修企业 ; 第2部分: 汽车 专项 维修业户 ; 第3部分: 汽车 快修 业户 ; 第4部分: 摩托 车维 修业户; 第5部分: 专用 机械 车维修企 业
3、。 本部分 为DB33/T 608-2015 的第2 部分 , 与 DB33/T 608-2006 的第2 部分相 比主要做 了以 下修 改: 与“ 国标 GB21338 机 动车维 修从 业人 员从 业资 格条件 ” 相适 应, 对汽 车维 修企业 的人 员要求进 行了修 改; 根据交 通 运输 部行业 标准 “JT/T816 机动车 维修服务 规范 ” 和浙 江省 地 方标准 “DB33/T626 汽 车维修服 务质量 规范 ”的要 求,提 高了对 维修服 务方 面如服 务接待 条件、 服务 承诺、 公示投 诉等的 要求 ; 根据汽 车维 修行 业的 发展变 化, 参照 “国标 ” 及其
4、他 “省标 ” , 对部 分场地设 备的 要求 进行 了 修订, 提高 了场 地的 要求 ,对设 备要 求及 时更 新; 对 专项 维修 项目 进行 了调整 , 取消 了 “发 动机 维修专 项” , 将 “电 器系 统维修 ” 与 “空调 维修” 合并,取 消了“ 车身清 洁维 护”、 将“汽 车装潢 ”改 为“汽 车美容 装潢” ,将 “车身 维修” 改为“ 车身 维修 与涂 漆” ,新增 了“ 四轮 定位 检测 调整” 和“ 传动 轴校 正” 二个专 项。 本部分 由浙 江省 交通 运输 厅提出 并归 口。 本部分 起草 单位 :浙 江省 道路运 输管 理局 、浙 江省 汽车维 修行 业
5、协 会、 浙江 交通职 业技 术学 院。 本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方文理、 胡群 力、 曹晓春 、 陈文华、 陈绍 双、 张开开 、 刘自冉、 陈孟 超、 张懋、 朱华、 方劼 、王 强、 鲍婷 婷 。 DB33/T 608-2006的历次 版本发布 情况 为: DB33/T 608-2006。 DB33/T 608.22015 1 机 动车维 修业开业 条件 第 2 部分 :汽车专 项维修 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 规定 了汽 车专 项维 修业户 应具 备的 通用 条件 , 以及 各专 项维 修的 人员 、 管理 、 设施、 设备等 条件。 本部分 适用 于汽 车专 项维 修业户 。 2 规
6、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16739 汽车维 修业 开业条 件 GB/T 21338 机动车 维修 从业人 员从 业资 格条 件 JT/T 816 机动车 维修 服务规 范 JT/T 795 事故汽 车修 复技术 规范 DB33/T 626 汽车 维修 服 务质量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3.1 汽车专 项维 修业 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
7、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专门从 事汽 车某 个单 项或 多项维 修作 业的 业户 。 汽车专项 维修 作业 的分 类 :汽车车 身维 修与 涂漆, 电气系 统与 空调 维修 , 自 动变速 器维 修, 轮胎 修补 及动平 衡, 喷油 泵和 喷油 器维修 、 曲 轴修 磨 、 气 缸 镗 磨、 汽 车美 容装 潢、 汽 车 音响、 汽车 玻璃 安装、 散 热器维 修、 四轮 定位 检测 调整、 传动 轴校 正等 专项 维 修作业 的业 户。 4 通用条 件 4.1 应配备 与专 项维 修相 适应 的岗位 人员 。岗 位人 员应
8、 取得行 业管 理部 门颁 发的 从业资 格证 书。 4.2 应具有 与汽 车维 修相 关的 行业政 策法 规、 国家标 准、 地方标 准、 行业标 准和 有效的相 关技 术规 范。 4.3 应具有 规范 的汽 车维 修业 务工作 流程 , 建立 并公 示服务承 诺、 质量保 证期 、 客户抱怨 处理 等制度, 并明示 业务 受理 程序 、 收费标准 及费 用计 算方 法, 张贴企 业负 责人 、 业务接 待员、 价格 结算 员及技术负 责人、 质量 检验 员、 主修 人 员的照 片、 工号 等信 息。 应 按规定 悬挂 维修 经营 许可 证、 标 志牌 , 公布企 业、 行业管 理部 门投
9、诉电 话。 4.4 生产厂 房的 面积 、结 构及 设施应 满足 专项 维修 作业 需求。 停车 场地 界定 标志 明显, 不得 占用 道路 和公共 场所 进行 作业 和停 车,地 面应 平整 坚实 ,符 合安全 生产 和消防等 各项 要求 ,不得 少于 30 m 2 。 生DB33/T 608.22015 2 产厂房 、 停车场 地等 应具 有合法 使用 权的 证明 材料 。 企 业租 赁厂房 场地 等设 施, 其租 赁期限 不应 少于1 年。增 加专 项时 ,场 地租 赁期限 自申 请增 项时 不应 少于1 年。 4.5 业户如 申请 2 个 (含 )以 上专项 维修 组合 经营 的, 其
10、生产 厂房 和停 车场 地面 积应以 最大 的单 项为 基数 , 每 增加 一个 单项再 增加不 少于 该单 项50% 的面积 , 持证维 修技 术人员 数量应 不少 于各 单项要求人 员总和 的80% 。 4.6 配备的 设备 应与 其维 修作 业相适 应, 技术 状况 完好 。检测 设备 及量 具应 按规 定检定 合格 。允 许外 协的设 备, 还应 具有 合法 的合同 书。 4.7 从事汽 车车 身维 修与 涂漆 、电气 系统 与空 调维 修、 自动变 速器 维修 经营 的业 户,应 实行 计算 机网 络管理 ,并 按要 求将 统计 信息报 送至 所在 地县 级以 上行业 管理 部门 。
11、 4.8 使用、 存储 有毒 、易 燃、 易爆物 品, 粉尘 、腐 蚀剂 、污染 物、 压力 容器 等均 应有安 全防 护措 施和 设施 。 作业环 境以 及按 生产工艺 安装 、 配置 的处 理 “五废”( 废机油 、 废轮 胎、 废电 池、 废配件 、 废包 装物)、 通 风、 采光 、吸 尘、净 化、 消声 等设 施, 均应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规、 标准的 规定 。 4.9 管理条件 从事车身维 修与 涂漆 (5.1)、电气系 统及 空调 维修 (5.2 )、 自动 变速 器维 修(5.3 )三 个专 项的 业户应 满足 如下 条件 : a) 应具有 文件 资料 管 理、材 料管 理、
12、 仪器 设备 管理制 度, 落实 责任 人, 建立经 营管 理体 系; b) 应 建立 采购 配件 登记 、 配件领 用、 旧件 管理 等制 度。采 购配 件登 记制 度应 记录购 买日 期、 供应 商名称 、地 址、 产品 名称 及规格 型号 和价 格等 信息 ,并查 验产 品合 格证 。 5 专项维 修人 员、 设施 、设 备条件 5.1 车身维 修与 涂漆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配备 企业 负责 人、 业务 接待员 、价 格结 算员 、技 术负责 人、 质量 检验 员和 车身维 修与 涂漆 等岗位 人员 ,并 符合 GB/T 21338 的要求 。 5.1.1.2 技术
13、负 责人 不得 少于 1 人 。 5.1.1.3 质量检 验员 应具 有高 中( 含)以 上文 化程 度, 取得 从事检 验车 辆类 别相 应的 驾驶证 ,在 汽车 维修技 术岗 位上 持从 业资 格证工 作3 年 ( 含) 以上 , 掌握车 身维 修与 涂漆 相关 技术, 熟悉 车身 维修 与 涂 漆作业 规范 , 了解 汽车 维 修服务 收费 标准 及相 关政 策法规 , 且经 过有 关培 训 , 取得行 业管 理部 门颁 发的 从业资 格证 书。 质量 检验 员不应 少于 1 人 ,技术负 责人可 兼任 质量 检验 员 。 5.1.1.4 车身维 修与 涂漆 人员 应掌 握车身 维修 与
14、涂 漆技 术和 操作规 范, 了解 汽车 维修 的 相关政 策法 规 , 且经过 有关 培训 , 取 得行 业 管理部 门颁 发的 从业 资格 证书。 焊接 作业 人员 必须 同 时取得 焊工 作业 上岗 证。 车身维 修及 涂漆 人员 均不 应少于 2 人 。 5.1.1.5 从事相应 事故汽 车维 修的 应配备 至少 1 名 专门 的车 辆技术 评估 员, 且经 过有 关培训 ,取 得行 业管理 部门 颁发 的从 业资 格证书 。 车辆技 术评 估员 应掌握 事故 汽车 维修 技术 规范、 车辆 损失 评估业务知 识,熟 悉车 辆结 构、 维修 工艺流 程、 汽车 维修 救援 和服务 收费
15、 标准 。 5.1.1.6 从事相应 事 故汽 车维 修的 技术负 责人 和质 量检 验员 ,应掌 握事 故汽 车修 复的 相关政 策法 规和 技术规 范, 技术 负责 人和 质量检 验员 均不 应少于 1 人。 5.1.2 设施条件 DB33/T 608.22015 3 5.1.2.1 生产厂 房不 应少于 150m 2 。 5.1.2.2 应设有 整洁 明亮 的接 待室 ,配备 客户 休息 的设 施。 接待室 面积 不应 少于 20m 2 。明示 或悬 挂相 关信息 。 5.1.2.3 作业环 境应 具备 通风 、采 光、吸 尘、 净化 、消 声等 设施。 5.1.3 设备条件 5.1.3
16、.1 不从事 事故 车维 修的 应具 有下列 仪器 设备 : a) 电焊设 备; b) 气焊设 备; c) 气体保 护焊 设备 ; d) 压力机 ; e) 空气压 缩机 ; f) 汽车外 部清 洗设 备; g) 打磨抛 光设 备; h) 除尘除 垢设 备; i) 型材切 割机 ; j) 车身整 形设 备; k) 车身校 正设 备; l) 车身尺 寸测 量设 备; m) 喷烤漆 房; n) 调漆设 备; o) 举升设 备; p) 除锈设 备; q) 砂轮机 ; r) 吸尘、 通风 设备 。 5.1.3.2 从事事 故汽 车维 修的 还应 具有下 列仪 器设 备: a) 多功能 分离 式千 斤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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