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608.2-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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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43.186 R 16 备案号: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608.2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 Part 2: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2006-03-27 发布 2006-05-01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608.22006 I 前 言 DB33/T 608-2006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分四部分: 第 1 部分:汽
2、车整车维修企业;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第 3 部分:汽车快修业户; 第 4 部分:摩托车维修业户。 本部分为 DB33/T 608-2006 第 2 部分。 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浙江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杭州园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应建明、郑燕春、王忠文、裘玉平、陈华、吴建中、王守杰、张懋、陈孟超。 DB33/T 608.22006 1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
3、、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DB33/T 608.1-2006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 术语和定义 GB/T 5624-2005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
4、用于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装饰)、门窗玻璃安装、汽车音响、散热器维修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 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维修质量保证期、用户抱怨受理制度及投
5、诉电话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 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 地面应平整坚实。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允许外协的设备,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DB33/T 608.22006 2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
6、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5.1.1.1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维修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交通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含)以上文化程
7、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取得相关车型驾驶证,连续在汽车维修技术岗位上持从业资格证工作 3 年以上,熟悉汽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5.1.1.5 维修人员应熟悉汽车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维修的相关政策法规。 5.1.1.6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 2 名。 5.1.1.7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 2 名。 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8、,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完善的配件购买、保存、使用管理制度,应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结算清单。 5.1.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 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
9、 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200m2。 5.1.3.4 应配备汽车尾气排放收集净化装置。 5.1.4 主要设备 a) 压力机; b) 空气压缩机; c) 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 d) 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 发动机试验设备; f) 废油收集机; g) 数字式万用电表; h) 气缸压力表; i) 量缸表; j) 正时仪; k) 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DB33/T 608.22006 3 l) 燃油压力表; m) 喷油泵试验设备(允许外协) ; n) 喷油器试验设备; o) 连杆校正器; p) 排气分析仪; q) 烟度计; r) 无损探伤设备; s) 立式精镗床;
10、 t) 立式珩磨机; u) 曲轴磨床; v) 曲轴校正设备; w) 凸轮轴磨床; x) 激光淬火设备; y)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5.1.1.5 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 1 名。 5.2.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 2 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 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 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
11、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 30m2。 5.2.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 120m2。 5.2.4 主要设备 a)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 气焊设备; c) 压力机; d) 空气压缩机; e)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 打磨抛光设备; g) 除尘除垢设备; h) 型材切割机; i) 车身整形设备; j) 车身校正设备; k) 车架校正设备; l)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 喷烤漆房及设备; n)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 5.3 电气系统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及维修人员应符合 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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