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8963-2012 船舶与海上技术 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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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咀E;(._t,: ,:;. r:s:.:. r: . r.:. ,_-p_I.:.:.: . -_-吧:.u气.遇.I;:.:r;:.:.工:,击.马-唱唱国ICS 47.020.99 U 23 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GB/T 28963-2012月SO15371 :2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Ships and marine technology-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for protection of galley cooking equipment (lSO 15371: 2009 , IDT) 2013-07-01实施201
2、2-12-31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菇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孔,产生回JmE在=回JVJR困山RJ、ju也M,川阳凰阴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目次前言I1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组件.44 系统要求5 试验方法-6 安装、操作和维护说明手册.7 用户手册.18 8试验报告.18 GB/T 28963-2012/150 15371 :2009 目U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SO15371 :2009(船舶与海上技术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上本标准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
3、准由全国船用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船舶消防分技术委员会(SAC/TC137/SC 8)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z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广州永鸿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王俊、张渊、王国彬。I 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船舶与海上技术船用厨房烹调设备灭火系统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制灭火系统单元以特定型式、配置、规格和布置应用时构件和部件的性能要求,也规定了用于试验和部件评估的最低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保护厨房排烟罩、排烟管道、油炸锅及其他盛油器具的预制灭火系统的设计、试验和操作。全新的或不同于本标准要求范围内产品的特征、特性、组件、材料或系统,且具
4、有潜在火灾、电击或人员伤害风险的,可采用组件或成品的适当的附加试验来评估。注z本标准包括的厨房烹调设备中,仅深泊炸烹调设备按海上人命安全公约HSOLAS)第11-2章10.6.4的要求配备固定式灭火系统。2 术语和定义2. 1 2.2 2.3 2.4 2.5 2.6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辅助设备auxiliary叫uipment与灭火系统相关的设备。示例z用于切断电源、燃料、或保护区的通风、或发起警报或信号的装置.烹调器具Eking appliance 具有或能形成油液面或使用油脂烹调的烹饪用具。示例z深汹炸锅、平底锅、炉灶、链式烤炉、电烤炉、炭烤炉、柴烤炉、燃气烤炉、炒菜锅、倾斜式煮
5、/蒸锅以及类似的烹饪用具。注=保护区域仅限于上述器具的烹饪区域.烹调油cooking gr姐se油脂F回se植物压榨的合成元沫介质。瓶阑组件cylinder/valve assembly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直至间门开启的一种安装有阅门的容器。注z对于贮气式单元,此组件包括灭火剂储存容器和贮气装置.深油炸锅deep fat fryer 使用深层烹调油脂进行烹饪的商用电子烹调器具。睛嘴discharge nozzle 能将灭火剂喷人特定区域的装置。1 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2. 7 晴放率discharge rate 从喷嘴中喷出的灭火剂量与喷出时间以
6、秒计)的比率,单位为千克每秒(kg/s)。2.8 睛就时间discharge time 从喷嘴最初出现灭火剂到喷放主体为气体或喷放停止时的时间间隔。2.9 排姻管道duct 排烟管道系统duct system 输送空气和烹饪蒸气的连续围闭通道。2. 10 驱动气体expellent gas 用于使灭火剂易于喷出的氯气或其他气体。2. 11 灭火系统单元extinguishing system UDit 用于通过固定管道和喷嘴喷出灭火剂,能装配成系统的主要组件。2.12 储气瓶g副cartridge仅用于储存驱动气体的容器。2. 13 油脂过滤器gre描efilter 油脂蒸气分离系统的一个组成
7、部分,使通过的空气租蒸气发生分离,使油脂蒸气浓缩或/和冷凝,以达到收集油脂的目前。2. 14 排烟罩hood 排气系统的一部分,用于引导、收集油脂蒸气并排出烹调器具产生的气体的装置。2. 15 指示器indicator 显示灭火系统或其中某个关键部件在倒服状态,或在启动状态的机械或电子设备。2. 16 检查inspection 目测检查整个系统或某部分,以证实其处于工作状态且无物理损伤。2. 17 低脂牛排low quality fatty beef steaks 含有20%30%脂肪或软骨的、五花肉型、尺寸一致的牛排。2. 18 维护maintenance 执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工作,包括但
8、不仅限于维修、替换和服务。2. 19 2 手动启动方式manual m随时ofactuation 通过手动方式启动系统喷放的方法。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2.20 2.21 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manufacturer s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ual 经认可的作为灭火系统随赠文件提供的,包括设计、安装和维护说明文件。多槽式深油炸锅multiple-vat deep fat fryer 用机械方式连为一体的多个电子油炸锅。注g每一槽均有独立可控火源。2.22 工作压力operable pr四sure充装完全的容器
9、在21c时放置24h后的平衡压力。2.23 工作压力范围operable pressure range 在灭火系统特定最低和最高温度下,储存容器内相应的压力范围。2.24 操作装置operating devices 系统操作中涉及的机械、电子或气动装置。2.25 操作operation 自动操作元人为干涉的操作。注2自动操作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热量、升温速率、烟或压力变化。2.26 操作operation 手动操作人为进行的系统或组件的操作。2.27 用户孚册owner s manual 经认可的作为灭火系统随赠附件提供的,包含制造商推荐的正确的检查和操作建议的小册子。2.28 集气室plenum
10、 在排烟罩和排烟管道系统中,位于油脂过滤器和过滤器上方的部分排烟罩之间的封闭空间。2.29 预制系统pre帽咽eng副ine盹er叫syst.em按制造商的限制性规定试验过的系统,包括最大和最小管道长度、附件、管接件的数量、喷嘴的数量和型式、喷嘴布置、火险类型和所能保护的器具、排烟罩和排烟管道的最大尺寸、体积和面积。注1:采用该系统保护的危险场所,其型式和大小都由实际灭火试验所明确限制.注2:对于允许由系统保护的危险场所的限制,以及管道和喷嘴的设置,包含在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中.2.30 2.31 压力容器pressure v届时压力气瓶pressure cylinder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11、的容器。产晶product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灭火系统或任何部件。3 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2.32 关闭装置sbut-off device 与灭火系统同时启动,用于切断受灭火系统保护的烹调器具和由于灭火系统启动而需要关闭的其他设备的燃料和电源的装置。2.33 信号signal 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传达的状态指示。2.34 分槽式深油炸锅split-vat d四pfat fryer 具有将油炸锅分区的隔离物分隔的电子油炸锅。注z油炸锅各分糟均具有一体化的独立可控加热源。2.35 倾斜式煮/蒸平底锅tilt skillets/braising pans 用于蒸
12、、煮、炒或油炸食物的烹调装置。3 组件3.1 -殷要求仅应使用制造商安装和维护于册中推荐或允许的系统组件,或经认可的用于特定灭火系统的替换组件。3.2 探测器探测器应为经认可的能探恻火灾的装置。3.3 喷嘴3.3. 1 喷嘴应就其预定用途获得认可。3.3.2 喷嘴应带有内部滤间或在其前端安装经认可的独立滤网。3.3.3 喷嘴应由黄铜、不锈钢或其他耐腐蚀材料制造,或其内部和外部均有耐腐蚀保护。3.3.4 喷嘴应由不燃材料制成,且应能经受在预期火灾中暴露雨不变形。3.3.5 喷嘴应具有用于识别的永久挥识。3.3.6 排气喷嘴应带有喷嘴帽或其他适周的保护装置,以防油脂蒸气、湿气或其他外物进入管路。3
13、.3.7 当灭火剂喷放时,喷嘴帽或其他保护装置应能吹脱、开启或弹出。3.4 操作装置3.4. 1 操作装置应设计为具有预期功能,不应因意外操作或受其影响而导致操作装置失效。3.4.2 操作装置的设计应能使其在oC49 c或标明的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3.5 孚动启动装置3.5. 1 手动启动装置所需操作力度不应超过178N. 3.5.2 为安全操作,手动操作位移不应超过356mm。3.5.3 所有手动操作应配有操作说明。该说明可以使用图形文字,且文字高度至少应为6mm. 3.5.4 所有远程手动操作装置上应标明所保护的危险区域。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3.
14、6 美闭装置3.6. 1 启动任何烹调设备或排烟罩/管道灭火系统时,对所有被系统保护的设备加热的燃料源和电源应能自动关闭。3.6.2 位于同一通风设备下不需要保护的燃气装置亦应关闭。3.6.3 若灭火系统在零风速和高风速条件下已经通过试验,则不要求在系统启动时关闭排风扇和节气阅。3.6.4 若驱动气体用于气动操作以关闭装置,则气体应优先作为该气源,然后进人灭火剂储瓶。3.6.5 关闭装置应在燃料源或电源恢复之前先行手动复位。3. 7 管子、附件、配管和软曹3.7. 1 管子及关联附件应为不燃材料,其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应与灭火剂相兼容。3.7.2 管子、附件和连接接头的额定压力应能承受管系的最大
15、预期压力。3.7.3 管子、配管、软管和附件的材料和型式应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相一致。3.8 灭火剂3.8. 1 用于特定系统的灭火剂,应在其操作和维护手册中标明,且应与系统制造商所推荐的一致。3.8.2 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灭火剂不应混用。3.9 指示器系统应设有声光指示器,用以显示系统是在伺服状态还是需要充填灭火剂。4 系统要求4. 1 -lMI:要求灭火系统应符合5.4要求。4.2 使用被保护的具有火灾危险的设备包括za) 排烟罩、集气室、排烟管道和过滤器及其相连的烹调器具,包括深油炸锅、炉灶、婚炉、平底锅及类似的盛油器具zb) 专用的装运油脂设备Ec) 安装于排气系统的能量恢复设备。4.
16、3 应用4.3. 1 为使经认可的系统获得满意的保护效果,应参考制造商的安装和维护手册中给出的限制和应用参考。4.3.2 被保护的烹调器具、单独的排烟罩和直接连接至排烟罩的排烟支管应由同一系统或同时操作的系统的保护。4.3.3 为防止位置接近而导致两处或更多处的火灾同时发生,应采用下列某种系统进行保护za) 能同时操作的多个单独的系统zb) 能保护所有可能同时发生火灾的区域的独立系统。4.3.4 任一可能导致火灾从一个区域传播至另一个区域的火灾危险,应视为单一火灾危险。5 G/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4.4 系统启动4.4. 1 所有系统应具有手动启动方式,或
17、兼有手动和自动启动方式。4.4.2 系统的自动和手动启动方式,外部的控制头或释放装置,应分离并相互独立,以使其中之一失效时不致影响其他操作。4.4.3 使用释放机构时,应为机械探测器和远程手动控制使用一条单独管路。远程手动控制应安装在管路上所有探测设备之前,以使得某一故障不致妨碍其他的操作。4.4.4 自动探测和系统启动应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一致。4.4.5 系统正常动作必需的装置应与系统同时动作。4.4.6 任一手动启动装置的操作应能完成系统所有操作。4.4.7 每个系统至少应有一个手动启动装置。4.4.8 所有操作装置的设计、布置、安装或保护应使其不受机械、环境或其他条件影响而导致系统失
18、效或误操作。4.4.9 应配备声光指示器以显示系统操作状态、人员响应需求和填充需求。4.4. 10 灭火系统应连接火灾警报系统(若配有),以使灭火系统的启动除了能提供灭火系统的功能外,还会响起火灾警报。4.4. 11 将易达的手动启动装置布置于出口通道。当使用于动启动保护相关的烹调器具时,手动启动装置应安装于地面以上不小于1000mm且不大于1450mm之处,并应对其所保护的相应危险进行清晰标示。4.4. 12 保护共用排烟管道的自动灭火系统不应使用远程手动启动。4.4. 13 机械启动装置的启动方式应为机械式的,不应依靠电源启动。4.4. 14 如果设有备用电源或按4.5规定进行监控,则应允
19、许使用电源进行手动启动。4.5 监控4.5. 1 对下列任何设备的监控,应设计为能显示故障或失效za) 自动探测系统;b) 电气启动回路Pc) 供电系统。4.5.2 被监控装置或设备的失效信号指示应能对任何失效给出及时的和明确的提示,并应与操作信号指示或危险状况信号指示有明显区别。4.6 系统布置4.6. 1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置于制造商安装和维护手册中规定的温度范围内。4.6.2 如果外部环境温度超出制造商规定的工作温度范围,应采取保护措施使温度维持在许可的范围内.4.6.3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不应位于可能会受到机械、化学或其他损害之处。4.6.4 若预期产生化学或机械暴露而导
20、致损害,应配有围壁或防护装置类设备。4.6.5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便于检查、维修和充填。4.6.6 灭火剂容器和驱动气体装置应位于靠近保护区域和保护对象处,但其自身不应暴露于火中。4.7 暇嘴4.7. 1 所有喷嘴的设计、布置、安装或保护应使其不受机械、环境或其他会导致其失效的状况的影响。4.7.2 喷嘴应连接井有支撑。GB/T 28963-2012/ISO 15371 :2009 4.8 特殊要求4.8. 1 保护两个或更多排烟罩和/或集气室的系统,其安装应确保保护排烟罩、集气室和位于排烟罩下方的相关烹调器具的所有系统能同时操作。4.8.2 当按系统认可的探测器布置安装时,应允许单个
21、的探测装置保护多个器具。4.8.3 各排烟管口应至少安装一个经制造商认可的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4.8.4 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安装在被保护的各烹调设备上方,并经制造厂认可。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位于或在排烟管口内部300mm内,并应按本要求在被保护的设备上方。4.8.5 如果管件或其他管道穿过排烟管道或排烟罩,则穿过处应采用水密的连续外部焊接或应使用经认可的装置进行密封。4.9 共用排烟管道的保护4.9. 1 共用排烟管道应使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保护za) 所有单独的排烟罩、排烟管道和器具的保护系统应同时动作zb) 同时操作任一排烟罩、排烟管道和器具的保护系统且系统能保护整个共用排烟管道。4
22、.9.2 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应位于分支排烟管道与共用排烟管道的连接处。4.9.3 与共用排烟管道连接的各排烟支管的感温探测器或易熔元件的启动,应仅能启动共用排气系统或所有独立的系统都应与火警控制面板相连。4.9.4 使用共用排烟管道的器具,其所有燃料源或热源应能在任一保护系统启动时关闭。4.9.5 应保护各排烟系统包含的点火设备,并按制造商推荐配备经认可试验的独立探测系统。4.9.6 对可移动的烹调设备应确保在烹饪期间与喷嘴保持正确的相对位置。5 试验方法5. 1 烹调器具灭火试验5. 1. 1 一曲要求5. 1. 1. 1 灭火系统单元应满足其用以保护的各类烹调器具的覆盖面积及喷嘴布置限制
23、规定。若来自成功的深油炸锅试验的喷嘴覆盖面权及喷嘴布置限制规定,能满足任何其他烹调器具的要求,则不需进行更多试验(见5.1.2)。对采用不同于限制规定的喷嘴覆盖面积及布置的烹调器具,应进行灭火试验。特殊灭火试验方法按5.1进行。系统喷放期间的喷溅附加试验按5.2进行。仅用于排烟罩、排烟管道和姥炉试验的油脂应为新的或使用过的植物压榨油或精炼的动物脂。5. 1. 1. 2 对烹调器具试验时,灭火系统单元满足以下情况za) 器具中的明火应在1min内完全熄灭zb) 系统释放10s内,烹调器具上方不应产生大于初期的火焰火球zc) 深油炸锅、炒锅和炉灶的油脂在20min内或直至油脂温度降低到低于其自动点
24、火温度至少33.3 c后(取两者之长者不应复燃zd) 除深油炸锅、炒锅和炉灶外的其他所有烹调器具的油脂5min内不应复燃。5. 1. 1. 3 除有其他说明外,所有灭火试验都应在采用最小灭火剂量和最低喷放速率的条件下进行,并按制造商安装说明书的附件数量和符合的管子尺寸和长度,采用其最大管子限制来安装灭火系统,以达到最小喷放速率。5. 1. 1. 4 瓶间组件或驱动气瓶,应由驱动气体加压至21.C时的公称工作压力见6.2k)J。用于试验的瓶阀组件或驱动气瓶,应在制造商安装说明书中所指定的最低储存温度条件下放置至少16儿也可GB/T 28963-2012/150 15371 :2009 以选择将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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