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T 28951-2012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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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ICS 65.020.40 B 64 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GB/T 28951-2012 森林经营中国森林认证Forest certification in China-Forest management 2012-12-01实施2012-11-20发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夜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块HMOa句灿伪shn4 581寸60码。,E厅。-vtdue-, ,avf 4JM飞GB/T 28951一2012目次前言.1 引言.II I 范围.2 术语和定义-3 指标体系.23.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2 3.2 森林权属.23.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3
2、 3.4 森林经营方案.4 3.5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3. 6 生物多样性保护3. 7 环境影响83.8 森林保护3.9 森林监测和档案管理.附录A(资料性附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附录B(资料性附录)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13附录c(资料性附录)相关技术规程和指南u目lJ1=1 本标准按照GB/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GB/T 28951-2012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守攻、陆文明、于玲、王红春、李秋娟、梁小琼、徐斌、赵甜。I GB/T 28951-2012 引中国森林
3、认证管理委员会(CFCC)声明,实施森林经营认证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产品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市场手段。本标准规定了我国森林经营单位为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达到的要求,为森林认证机构开展森林经营认证审核和评估提供了依据。H G/T 28951-2012 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遵循的指标体系。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资质的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审核和评估。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 1 森林认证forest certification 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
4、证是通过审核和评估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以证明其是否实现了森林可持续经营。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各个环节,即从加工、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以证明林产品的原料来源。2.2 产销监管链chain of custody 林产品原料来源信息的处理过程,藉此企业可对认证原料的成分做出准确和可验证的声明。2.3 森林经营单位forest management unit 具有一定面积、边界明确的森林区域,并能依照确定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开展森林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森林经营主体。GB/T 26423-2010,定义7.4J2.4 森林认证机构fo
5、rest certification body 具有一定能力和资质,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认可,根据森林经营认证标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状况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产销监管链进行审核和评估的第三方机构。2.5 当地社区local community 居住在林区内或周边地区、与森林有利益关系的居民形成的社会群体。2.6 森林权属forest tenure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依法对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包括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 7 利益方stakeholder 与森林经营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如政府
6、部门、当地社区、林业职工、投资者、环保组织、消费者和一般公众等。1 G/T 28951-2012 2.8 化学晶chemical 森林经营中所使用的化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激素等化学制品。2.9 环境影晌分析environmental impact analysis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面影响的过程。3 指标体系3. 1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3. 1. 1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3. 1. 1. 1 森林经营单位备有现行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参
7、见附录A)。3. 1. 1.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 1. 1. 3 森林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 1. 1.4 曾有违法行为的森林经营单位己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3. 1. 2 侬法缴纳税费3. 1. 2. 1 森林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了解所需缴纳的税费。3. 1. 2. 2 森林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3. 1. 3 侬法保护林地,严禁非法转变林地用途3. 1. 3. 1 森林经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非法定居及其他未
8、经许可的行为。3. 1. 3. 2 占用、征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或审批文件。3.1.3.3 改变林地用途确保没有破坏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或导致森林破碎化。3. 1.4 遵守国家签署的相关国际公约3. 1. 4. 1 森林经营单位备有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参见附录盼。3. 1. 4. 2 森林经营符合国家签署的、与森林经营相关的国际公约的要求。3.2 森林权属3.2.1 森林权属明确3.2. 1. 1 森林经营单位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权证。3.2. 1. 2 承包者或租赁者有相关的合法证明,如承包合
9、同或租赁合同等。3.2. 1. 3 森林经营单位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3.2.2 侬法解决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方面的争议3.2.2. 1 森林经营单位在处理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争议时,应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要求。L GB/T 28951-2012 3.2.2.2 现有的争议和冲突未对森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森林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森林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3.3 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利3.3. 1 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3.3. 1. 1 森林经营单位为林区及周边地区的居民(尤其是少数
10、民族)提供就业、培训与其他社会服务的机会。3.3. 1.2 帮助林区及周边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必要的交通和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3.3.2 遵守有关职工劳动与安全方面的规定,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3.3.2. 1 森林经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3.3.2.2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障、退休金和医疗保障等。3.3.2.3 保障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劳动者的作业安全,配备必要的服装和安全保护装备,提供应急医疗处理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3.3.2.4 遵守中国签署的所有国
11、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相关规定。3.3.3 保障职工权益,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3.3.3.1 森林经营单位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等形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3.3.3.2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3.3.4 不得侵犯当地居民对林木和其他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3.3.4.1 森林经营单位承认当地社区依法拥有使用和经营土地或资源的权利。3.3.4.2 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林木及其他资源,以及影响其对这些资源的使用权。3.3.4.3 当地居民自愿把资源经营权委托给森林经营单位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3.3.5 在需要划定
12、和保护对当地居民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应与当地居民协商3.3.5. 1 在需要划定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并达成共识。3.3.5.2 采取措施对上述林地进行保护。3.3.6 在保障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3.3.6. 1 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森林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的或经许可进入和利用森林的权利,如非水质林产品的采集、森林游葱、通行、环境教育等。3.3.6.2 对某些只能在特殊情
13、况下或特定时间内才可以进入和利用的森林,森林经营单位应做出明确规定并公布于众(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地区)。3 GB/T 28951-2012 3.3.7 在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的法定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解决,并给予合理的赔偿3.3.7. 1 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财产、资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3.3.7.2 在造成损失时,主动与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协商,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3.3.8 尊重和有偿使用当地居民的传统知识3.3.8. 1 森林经营单位在森林经营中尊重和合理利用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
14、民族)的传统知识。3.3.8.2 适当保障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能够参与森林经营规划的权利。3.3.9 根据社会影晌评估结果调整森林经营活动,并建立与当地社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协商机制3.3.9. 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经营的方式和规模,评估森林经营的社会影响。3.3.9.2 在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考虑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3.3.9.3 建立与当地社区和有关各方(尤其是少数民族)沟通与协商的机制。3.4 森林经营方案3.4.1 根据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业长期规划以及当地条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3. 4. 1. 1 森林经营单位具有适时、有效、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3.4. 1.
15、 2 森林经营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方的意见。3.4. 1. 3 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建立在翔实、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础上,包括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有效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和专业技术档案等信息。同时,也要吸纳最新科研成果,确保其具有科学性。3.4. 1. 4 森林经营方案内容应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有关规定,宜包括以下内容:4 一一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包括森林资源、环境限制因素、土地利用及所有权状况、社会经济条件、社会发展与主导需求、森林经营沿革等;一一森林资源经营评价;一一森林经营方针与经营目标;一一森林功能区划、森林分类与经营类型;一一森林培育和
16、营林,包括种苗生产、更新造林、抚育间伐、林分改造等;一一森林采伐和更新,包括年采伐面积、采伐量、采伐强度、出材量、采伐方式、伐区配置和更新作业等;非木质资源经营;一一森林健康和森林保护,包括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林地生产力维护、森林集水区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一一野生动植物保护,特别是珍贵、稀有、濒危物种的保护;一一森林经营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一一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森林经营的生态与社会影响评估;一一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与森林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图表。GB/T 28951-2012 3.4. 1. 5 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向当地社区或上一级行政区的利益方公告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森
17、林经营的范围和规模、主要的森林经营措施等信息。3.4.2 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3.4.2. 1 森林经营单位明确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职责分工。3.4.2.2 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3.4.2.3 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或者支持其他机构开展科学研究。3.4.3 适时修订森林经营方案3.4.3. 1 森林经营单位及时了解与森林经营相关的林业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3.4.3.2 根据森林资源的监测结果、最新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包括与木材、非木质林产品和与森林服务有关的最新的市场和经济活动),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适时(不超过10年)修订森林经营方案。3.4.4 对林业职工进
18、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他们具备正确实施作业的能力3.4.4. 1 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林业职工培训制度。3.4.4.2 林业职工受到良好培训,了解并掌握作业要求。3.4.4.3 林业职工在野外作业时,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3.5 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3.5. 1 按作业设计开展森林经营活动3.5. 1. 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经营方案和年度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设计,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开展作业活动。3.5. 1. 2 在保证经营活动更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和确保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对作业设计进行适当调整。3.5. 1. 3 作业设计的调整内容要备案。3.5.2 森林经营活动要有明确的资
19、金投入,并确保投入的规模与经营需求相适应3.5.2. 1 森林经营单位充分考虑经营成本和管理运行成本的承受能力。3.5.2.2 保证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合理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3.5.3 开展林区多种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3.5.3. 1 森林经营单位积极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可持续利用多种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如林果、油料、食品、饮料、药材和化工原料等。3.5.3.2 制定主要非木质林产品的经营规划,包括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3.5.3.3 在适宜立地条件下,鼓励发展能形成特定生态系统的传统经营模式,如萌芽林或矮林经营。3.5.4 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
20、证种子和苗木的质量3.5.4. 1 森林经营单位对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5.4.2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应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和经营。5 GB/T 28951一20123.5.4.3 在种苗调拨和出圃前,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并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检疫证书。3.5.4.4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具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口审批文件和检疫文件。3.5.5 按照经营目标因地制宜选择造林树种,优先考虑乡土树种,慎用外来树种3.5.5.1
2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经营目标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造林树种。3.5.5.2 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造林,且尽量减少营造纯林。3.5.5.3 根据需要,可引进不具入侵性、不影响当地植物生长,并能带来环境、经济效益的外来树种。3.5.5.4 用外来树种造林后,应认真监测其造林生长情况及其生态影响。3.5.5.5 不得使用转基因树种。3.5.6 无林地(包括无立木林地和宜林地)的造林设计和作业符合当地立地条件和经营目标,并有利于提高森林的效益和稳定性3.5.6. 1 森林经营单位造林设计和作业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3.5.6.2 造林设计符合经营目标的要求,并制定合理的造林、抚育、间伐、主
22、伐和更新计划。3.5.6.3 采取措施,促进林分结构多样化和增强林分的稳定性。3.5.6.4 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和野生动物的迁徙规律,建立野生动物走廊。3.5.6.5 造林布局和规划有利于维持和提高自然景观的价值和特性,保持生态连贯性。3.5.6.6 应考虑促进荒废土地和无立木林地向有林地的转化。3.5.7 侬法进行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消耗率不得高于资源的再生能力3.5.7. 1 森林经营单位根据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年度采伐量。3.5.7.2 采伐林木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3.5.7.3 保存年度木材采伐量和采伐地点的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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