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1-2006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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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BICS13.040.50 Z64 备案号:19171-2006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121-2006代替 DB 11/121-2003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Exhaust smoke standard for in-use diesel vehicle 2006-10-01 实施2006-07-25 发布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 11/121-200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限值标准及判定方法 . 2 5 测量方法 . 3 6 测量结果与数
2、据记录 . 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规程 . 4 A1 前言 . 4 A2 测量规程 . 4 A.3 对测量设备的描述 . 6 A.4 加载减速工况检测自动操作软件的要求 . 8 A.5 测量设备的标定要求 . 11 A.6 数据记录与检验报告 . 12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法车辆预检要求 . 14 B.1 本附件的内容为排气烟度检测前的预检要求 . 14 B.2 车辆身份确认 . 14 B.3 安全检查 . 14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报告格式 . 16 DB 11/121-2006 II 前 言 本
3、标准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标准和测试方法,用于对在用柴油车的排气烟度检测或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柴油车烟度检测。本标准检测方法和排放限值参照香港环保署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法规(CAP.374 中77F(1)(a)部 分,2000年 6 月修订版)制定。 本标准为第二次修订,本标准颁布于 2000 年8月 23 日,第一次修订时间为 2003 年2 月15 日,本版本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将
4、功率的限制提高到 60%;2)对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的转速限制指标进行了调整;3)增加了提前结束的内容;4)局部文字修改。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B和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蕴珊,韩秀坤,尤可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DB 11/121-2006 1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排放限制标准及判定办法、测量方法、测量结果与数据记录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装用以柴油机为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最大总质量大于 400kg、最大设计速度等于或大于 50km/h的在
5、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47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5181 汽车排放物术语和定义 DB11/239-2004 车用柴油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最大总质量(GVM)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最大质量。 3.2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 3
6、500kg 的汽车。 3.3 重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汽车。 3.4 轮边功率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在驱动轮上测量得到的功率。 3.5 发动机名义最大转速(MaxRPM)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测量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6 最大轮边功率时转鼓线速度(VelMaxHP) 指在进行本标准规定的功率扫描实验中,测量得到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7 光吸收系数 表示光束被单位长度的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 n,微粒的平均投影面积 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 Q 三者的乘积。 DB 11/121-2006 2 3.8 不
7、透光度仪 按 GB3847-2005 规定的,用于连续测量排气的光吸收系数的仪器。 3.9 在用柴油车 指注册登记的,有牌照的柴油车。 3.10 林格曼黑度 林格曼黑度共分 0-5 级,是将烟色与林格曼浓度图对照而测量出来的一种烟尘浓度表示法。林格曼图有 6 种,对应为 6 级,0 级为全白,1 级黑度为 20,2 级为 40,3 级为 60,4 级为 80,5级为全黑。 4 限值标准及判定方法 4.1 烟度限值及发动机性能要求 4.1.1 烟度限值 2002年 12月 31 日以前登记注册的柴油车,或采用其它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执行排放标准中的 I类限值,2003 年 1 月 1 日至 20
8、05 年 12 月 29 日登记注册的柴油(或其它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执行 II类限值,2005 年 12 月 30 日以后登记注册的柴油车(指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更高排放标准)执行 III 类限值标准。经市环保局核准,在 2003 年1月 1 日至2005 年12月 29日期间登记注册的已经提前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或者更高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同样执行 III 类限值标准。 表 1 加载减速工况烟度限值 车辆注册登记时间 光吸收系数 k(或烟度值 HSU) 2002.12.31 1.61m-1(50) 2003.1.12005.12.29 1.19m-1(40) 2005.12.30 0.80m-
9、1(29) 在 3 个工况点测量得到的任何一个吸光系数 k或烟度值,均不得超过表 1 中规定的相应限值,3 个工况点分别是测量的 100%VelMaxHP 、90%VelMaxHP和 8 0%VelMaxHP 转速点。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柴油车汽车检测人员,可采用目测法测量。目测法合格的标准是柴油车在工作中不应有明显的可见烟度,烟度值不能超过林格曼 1 级。 4.1.2 发动机性能要求 满足国家第二阶段和以前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的实测发动机最大功率转速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标定转速的 10%; 满足国家第 III 以上排放标准的电控柴油机(主要指使用电控高压油泵的柴油机),实测最大功率转速
10、不得超过制造厂规定的标定转速的 25%; 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功率值的 60%。 4.2 判定方法 如果车辆的测量结果不能同时满足 4.1.1和 4.1.2 条的规定,则该车被判定为不合格; 所有测试车辆都必须首先进行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如果检查与登记信息相符,则判定车辆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合格,继续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试,否则直接判定车辆排放检测不合格; 在按附录 C进行排放测量预检时,如果发现待检车辆的车况太差,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测量,则该车被判定为不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测量,必须先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然后再进行加载减速检测; 如果在测量过程中由
11、于受检的发动机出现故障,使检验被迫终止,该车也被判定为不合格。 DB 11/121-2006 3 4.3 试验用燃油 试验应采用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239-2004 车用柴油标准的市售柴油。 5 测量方法 正式进行烟度测量前应该首先对车辆的状况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进行后续的排放测量。车辆的预检要求见附录 B,预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允许进行后续的烟度测量。 对于预检合格的车辆,按本标准附录 A 的“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规程”进行烟度测量。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方法采用底盘测功机、不透光度仪和发动机转速计等设备。将被测量车辆放在底盘测功机上,按照规定的加载减速法,测量最大功率点、9
12、0% VelMaxHP 速度点和 80%VelMaxHP 速度点的烟度、发动机转速和实际轮边功率,烟度测量应采用分流式不透光度仪。 6 测量结果与数据记录 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的数据记录要求见附录 A,检测报告的打印格式见附录 C。 DB 11/121-2006 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测量规程 A1 前言 本附录说明了标准正文 5 中规定的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烟度测量规程。 A2 测量规程 A2.1 烟度检测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调整;第二部分是检查测量系统和车辆的状况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测量;第三部分则是进行排气烟度测量,这部分由控
13、制系统自动完成,以保证测量程序的一致性和测量结果的可靠性。 每条检测线至少应配备三名检测员,一名检测员操作控制计算机;一名检测员负责驾驶受检车辆;另一名检测员进行辅助检查,并同时观察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A2.2 测量前的车辆调整 A2.2.1 对于预检合格的车辆,待检车辆完成检测登记后,驾驶操作员应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准备和调整,并等待烟度测量。 A2.2.2 在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前,检测员应对待检车辆进行以下调整: A2.2.2.1 中断所有主动型制动和扭矩控制功能(自动缓速器除外) ,例如制动防抱死系统(ABS) 、电子稳速程序(ESP)等。 A
14、2.2.2.2 关闭车上所有以发动机为动力的附加设备,或切断其动力传输机构。 A2.2.2.3 除检验驾驶员外,受检车辆不能装载货物或其它乘客,也不能有附加的动力装置。如果需要,可以用测量驱动桥重量的方法来确定测功机能否承受待检车辆驱动桥的重量。 A2.2.2.4 在检测准备工作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A2.2.2.4.1 对于非全时四轮驱动汽车,应选择后轮驱动方式; A2.2.2.4.2 紧密型多驱动轴的车辆,或全时四轮驱动车辆,不能进行加载减速试验,应进行自由加速烟度检测。 A2.2.2.5 附录 B 描述了对车辆预检的要求,所有预检不合格的车辆均不得进行加载减速烟度检测,待修理合格后才
15、能进行后续检测。 A2.3 测量系统检查 A2.3.1 测量系统检查的目的是确认底盘测功机能否满足受检车辆的功率测量要求,同时也检查测量系统是否可以正常工作。如果车辆的实际最大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功率吸收范围,不能进行检验。 A2.3.2 检验员根据 A2.2 对车辆进行测量前的准备和调整后,应按以下步骤将待检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 举起测功机升降板,检查转鼓是否已被牢固锁好。 小心将车辆驾驶到底盘测功机上,将驱动轮置于转鼓中央位置。 注意:除非测功机允许双向操作,一定要按测功机的规定方向驾驶车辆到底盘测功机,否则有可能损坏底盘测功机,当驱动轮位于转鼓鼓面上时,严禁使用倒档。 放下测功机升降板
16、,松开转鼓制动器。待完全放下升降板后,缓慢驾车使受检车辆的车轮与试验转鼓完美吻合。 用汽车制动使车轮停止滚动,关闭发动机。 按照测功机制造商的建议将非驱动轮楔住,系扣车辆安全限位装置。如果是前轮驱动的车辆, 还要有防侧滑措施。 DB 11/121-2006 5 应为受检车辆配备辅助冷却风扇,对大型机动车,应掀开动力舱盖板,保证冷却空气流通顺畅,防止发动机过热。 A2.3.3 测量系统及车辆状况检查 A2.3.3.1 参照设备厂商的说明书,连接好发动机转速传感器,以测量曲轴转速。 A2.3.3.2 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在最大位置时,受检车辆的最高车速在 70km/h 附近,但不能超过90k
17、m/h。 A2.3.3.3 根据登记的车辆参数,由控制系统判断出测功机能否吸收受检车辆的最大功率。如果车辆的最大功率超过了测功机的功率吸收范围,不能进行检验。 A2.4 排气烟度测量 A.2.4.1 如果受检车辆顺利通过了上述 A.2.3 的测量系统检查,则可以接着进行以下加载减速排气烟度检测。检测前的最后检查和准备包括: A.2.4.1.1 在开始排气烟度检测以前,必须检查检测员之间的通讯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A.2.4.1.2 必须在车内或车外设置燃料紧急切断装置,并使检测员了解其使用方法。当出现紧急情况时,检测员可以用它切断汽车燃料供给,或使用其它装置保证被检车辆和检测人员的安全。 A
18、.2.4.1.3 除检测员外,在检测过程中,无关人员不得在检测现场逗留。 A.2.4.1.4 如果发动机冷却液温度低于正常温度,应进行发动机预热操作。这时需要将测功机切换到手动控制模式,在小负荷下预热发动机,直到冷却液的温度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正常温度范围为止。 A.2.4.1.5 关闭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档,检查不透光烟度计的零刻度和满刻度。检查完毕后,将合适尺寸的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的排气管中,并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一般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 400mm。不应使用尺寸太大的采样探头,以免机动车排气系统背压过大,影响受检车辆的输出功率。在操作过程中,必须将采样气体的温度和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
19、围内,必要时可对采样管进行适当冷却,但要注意不能使测量室内出现冷凝现象。 A.2.4.2 检测程序 A.2.4.2.1 正式检测开始前,检测员应首先按以下步骤进行操作,使控制系统能够获得自动检测所需的初始数据: a) 启动发动机,变速器置空档,逐渐增大油门开度直到达到最大,并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记录这时发动机的最大转速,然后松开油门踏板,使发动机回到怠速状态。 b) 使用前进档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档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 70km/h,但不能超过 90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档下进行检测,加载减速检测的自动试验规程要求详见 A.4。
20、A.2.4.2.2 主控计算机将按上述步骤获得的数据自动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可以继续进行测量,所有被判定为不适合进行检测的车辆都不能进行后续的检测。 A.2.4.2.3 在确认机动车可以进行排放检测后,将底盘测功机切换到自动检测状态。 a) 加载减速检测的过程必须完全自动化,具体操作软件要求见 A.4 的控制软件说明。整个检测循环中,都是由计算机控制系统自动完成对测功机加载减速过程的管理。 b) 自动控制系统采集三个测量工况点的检测数据,以判定受检车辆的排气光吸收系数 K 是否达标,三个测量工况点分别在 VelMaxHP 点、90%VelMaxHP 和80%VelMaxHP 点获得。 c) 上述
21、三个测量工况点的检测数据包括轮边功率、发动机转速和排气光吸收系数 K,必须将不同工况点的测量结果与排放限值进行比较。若修正后的最大轮边功率低于所要求的最小功率,或者测得的排气光吸收系数 K 超过了标准规定的限值,或者转速不合格,均判断该车的排放检测不合格。 A.2.4.2.4 检测结束后,打印检测报告并存档。 A.2.4.2.5 在检测过程中,检测员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驾驶员将油门松开为止。在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同时监控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和机油压力。一旦冷却液温度超出了规定的温度范围,或者机油压力偏低时,都必须立即暂时停止检测。如果冷却液温度过高,检测员应松开油DB 11
22、/121-2006 6 门踏板,变速箱置空档,使车辆停止运转。使发动机在空载运行,直到冷却液温度重新恢复回到正常温度范围为止。 A.2.4.2.6 试验过程中,检测员应时刻注意受检车辆或检测系统的工作状况。 A.2.5 受检车辆的卸载程序 A.2.5.1 将机动车驾离底盘测功机以前,检测员应检查是否已经完成了全部的检测工作,并完成了对相关检测数据的记录和保护。 A.2.5.2 按下列步骤将汽车驾离底盘测功机: A.2.5.2.1 从机动车上拆下所有检测和保护装置。 A.2.5.2.2 将动力仓盖复位。 A.2.5.2.3 举起测功机升降板,锁住转鼓。 A.2.5.2.4 去掉轮边挡块,确认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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