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 T 79—2020 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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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C 52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792020代替 DBJ440100/T 2832017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Occupational hygienic specification for bags and leather and footwearindustry2020-06-08 发布2020-07-01 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1/T 792020I目 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26厂区及厂房布局设计.37职业病防护措施.38个体防护措施.49应急救援措施.5
2、10管理措施.5附录 A(资料性附录)箱包皮具制鞋生产工艺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示例.9附录 B(资料性附录)箱包皮具制鞋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示例.10参考文献.12DB4401/T 792020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本标准由DBJ440100/T 2832017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确认转化而来,并代替DBJ440100/T 2832017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本标准与DBJ440100/T 2832017相比,除了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提出、归口单位名称变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GBZ/T 2242010;更正了规范性引用
3、文件GBZ/T 195标准名称。本标准由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州职安健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人民政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洁漫、郭义曹、黄蓓、王景、黄亮云、王英德、梁志强、郭晓、范德群、曾文锋、邵于凡、李文晖。DBJ440100/T 2832017 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首次发布。DB4401/T 7920201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箱包、皮具、制鞋行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及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厂区及厂房布局设计、职业病防护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
4、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箱包、皮具、制鞋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不适用于箱包、皮具、鞋的原材料、零配件生产和加工企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5有
5、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2010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9340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 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 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AQ/T 4271通风
6、除尘系统运行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Z/T 224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DB4401DB4401/T 79202023.1箱包皮具制鞋企业bags and leatherware and footwear industry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箱包、皮具、鞋类加工制造的企业。3.2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 hazards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GBZ 12010,定义 3.43.3建设项目new project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
7、目。3.4个人防护用品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又称为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中为了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GBZ/T 2242010,定义 9.14基本要求4.1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4.2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4.3应根据生产工艺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8、的特性,设置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采用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措施。4.4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且按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应符合 GBZ 2.1 和 GBZ 2.2 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5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5.1企业应根据其生产加工过程中采用的原辅材料、工艺流程及工艺布局、生产设备及设备布局对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环境、劳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分布及其影响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识别。企业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识
9、别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5.2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包含:a)列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b)国家(或国外)已颁布职业接触限值的;c)国家已颁布相关职业卫生检测标准方法的;d)其他可能危害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5.3箱包、皮具、制鞋生产工艺过程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识别可参考附录 A 示例。DB4401/T 79202036厂区及厂房布局设计6.1厂区、厂房的布局应按 GB 50187 和 GBZ 1 的要求设计,规划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有害的生产车间与无害的生产车间分开布置,避免交叉污染。6.2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好的地段,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区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0、;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6.3厂房建筑的方位和设计应能使室内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有毒物质、粉尘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在产生有毒物质的部位设置局部排风装置。6.4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车间天窗设计应满足卫生要求,通风阻力系数小,通风量大,便于开启,适应季度调节,天窗排气口的面积略大于进风口及进风门窗的面积之和,热加工厂房应设置天窗挡风板,厂房侧窗下缘距地面不应高于 1.2 m。6.5通风设计应结合车间工艺流程、工艺布局、设备布局及卫生要求设置整体或局部的进风、送风、排风口,使车间气流组织满足卫生防护要求。6.6当厂房为多层建筑时,配胶、刷胶等放散
11、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以及硫化机、热烘干机、热定型机等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高层。6.7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铝合金或其它金属件下料、冲孔等产生噪声和振动的生产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底层,并采取减振降噪措施。6.8胶粘剂、有机溶剂、处理剂等化学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间或仓库,贮存方式、贮存条件、贮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6.9刷胶、配胶或涂胶车间或工序的墙壁、顶棚和地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且地面光滑、平整,易于清洁。6.10生产车间工作台面应有足够的照度,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助人工照明
12、。采光系数标准值应符合 GB 50033 要求;照明标准应符合 GB 50034 的要求。6.11厂房最低层高不应低于 3.0 m;工作场所应保持一定的新风量,工人人均占有建筑容积小于 20 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不少于 30 m3/h;如所占容积等于或大于 20 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不少20 m3/h;所占容积超过 40 m3时,可由门窗渗入空气的方式换气。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大于 30 m3/h。6.12应根据车间卫生特征、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设置辅助用室,包括更/存衣室、浴室、盥洗室、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等;休息室、就餐场所不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人数最多
13、班组女工大于100 人时,应设妇女卫生室。6.13冬季需要自然通风时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进气窗的冷风直接吹向工作岗位。7职业病防护措施7.1防尘防毒措施7.1.1应优先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原辅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7.1.2产生粉尘、毒的生产单元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物质与作业人员直接接触。7.1.3运作过程逸出尘、毒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应按 GBZ/T 194 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除尘排毒通风控制措施。7.1.4采购和使用的胶粘剂中有害物质应符合 GB 19340 的限量要求,包装上应附有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且要求胶粘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胶粘剂相符的
14、安全技术说明书。DB4401DB4401/T 79202047.1.5易挥发有毒蒸气或气体的胶粘剂、有机溶剂、处理剂等辅助材料使用后应立即盖严密封,生产作业场所不应放置超过一个班次的使用量。7.1.6配胶作业宜在独立的工作间内进行并设置有效的通风排毒装置,或者在局部通风设施内进行操作。刷胶、胶烘干、粘合等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的工作岗位应与其他作业岗位相隔离,并设置局部排风设施,以防交叉污染。机械配胶、刷胶、粘合宜采用整体密闭罩或局部密闭罩,密闭罩内应保持负压状态。7.1.7洒落在工作台、地面的胶粘剂、有机溶剂应及时清理,胶粘剂不应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清洗。7.1.8烘干机、热定型机、硫化机、密炼机、
15、注塑机等同时散发有害气体和热量,宜采用上排或上下同时排风的通风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时,设备应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7.1.9剪裁、削皮、抛光打蜡等作业岗位可能产生较大量的粉尘,应安装局部除尘装置,降低工作场所中皮革尘、棉绒尘、纤维尘等粉尘的浓度。7.1.10密炼、硫化、注塑工序的配料、投料作业岗位应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除尘设施防止粉尘外逸扩散。7.1.11打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除尘装置,排风罩宜选择接受式吸气罩,罩口迎着打磨机甩出粉尘的方向。7.1.12以自然通风作为换气方式的工作场所,应避免冬季关闭所有门窗。当不得已关闭门窗的情况下,应使用机械通风设备,保持足够的新风量,维持工作场所内空
16、气流通。7.1.13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工件及作业人员身上的粉尘应使用吸尘设备清扫,避免使用吹扫工具。7.1.14机械通风使用循环空气时,循环空气中粉尘、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职业接触限值的 30%。7.1.15排风罩设计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符合GB/T 16758 的要求。7.1.16排风罩的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有效将散发的有毒气体及时抽吸至罩内,有毒气体被吸入罩口的过程不应经过作业人员的呼吸带。7.1.17通风排毒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工作场所排出的气体经过净化装置处理满足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才予以排放到大气。7.1.18定期对防
17、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清理除尘器及管道中的积尘,建立设备检修台账,保证其正常有效地运行。7.2减振降噪措施7.2.1设备宜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生产设备。7.2.2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吸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 GB/T 50087 的要求。7.2.3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剪裁机、削皮机、针车机、压合机、打磨机、抛光打蜡机、硫化机、密炼机等产生噪声的设备分区、分类相对集中。金属冲压机、冲孔等高噪声的设备应与其他设备分开布置,应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减振等控制措施。7.2.4通风系统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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