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348-202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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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32/T 4348-2022ICS 13.020.10 CCS Z 05 32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3482022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peripheral monitoring for key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of soil contamination (报批稿)2022-09-06 发布2022-10-06 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348-2022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监测程序.2
2、 5 基础信息调查.3 6 监测方案制定.4 7 现场采样.7 8 样品分析.9 9 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9 10 监测结果分析.9 11 监测报告编制.9 附录 A(资料性)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所需收集资料信息表.11 附录 B(规范性)地下水途径影响型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点位数量调整原则.12 附录 C(资料性)监测报告编制大纲.13 参考文献.15 DB32/T 4348-2022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
3、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和东南大学。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安娟、王水、潘月、张满成、王栋、祝欣、宋静、宋敏、潘云雨、陶景忠、刘伟、曲常胜、张洁、丁亮、柏立森、曹璐、朱迟、张羽西、傅博文、李嘉明、邓绍坡、周艳、唐伟、吕品洁、赵炎、于磊。DB32/T 4348-2022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程序以及基础信息调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分析、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分析、监测报告编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土壤污染重点
4、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工作。工业园区(集中区)进行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的,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
5、J 68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1019 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HJ 682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key supervision enterprise of soil contamination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单位”。3.2 土壤环境敏感目标 potential sensitive target of so
6、il environment 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可能受其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物影响的居民区、学校、医院、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井、重要公共场所、食用农产品产地、自然保护区、地表水体等敏感区或对象。来源:HJ 25.1-2019,3.2,有修改 DB32/T 4348-20222 3.3 特征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重点监管单位生产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可能导致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特有污染物,尤其是有毒有害物质。4 监测程序 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工作程序见图 1。图 1 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程序 周边监测工作启动基础信息调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分析监测结果分析编制监测报告监测
7、结束DB32/T 4348-20223 5 基础信息调查 5.1 资料收集 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重点监管单位基本信息、历史监测与调查信息、所在地块水文地质信息、周边信息、所在区域自然和社会信息,应收集的信息列表参见附录 A。若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上曾发生过企业变更、行业变更、生产工艺或产品变更,需收集相关历史资料(参见附录 A 表格中的序号 1-7信息项目)。5.2 现场踏勘 5.2.1 踏勘范围 踏勘范围应包括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和厂界外周边区域。周边区域的范围根据重点监管单位产生的污染物可能迁移扩散的距离或影响的范围进行确定。5.2.2 踏勘内容及重点踏勘对象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监管
8、单位所在地块的现状与历史,周边区域的现状与历史,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情况等。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重点踏勘对象应包括: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现状及历史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处理、储存、处置;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生产过程和设备,储槽与管线;恶臭、化学品味道和刺激性气味,污染和腐蚀的痕迹;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以及根据已有资料或前期调查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等。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周边区域重点踏勘对象应包括:周边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及分布情况,如居民区、学校等各类敏感目标以及相邻企业等;周边区域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沟渠
9、、罐槽和管线等;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绿化带、道路和公用设施等。对上述对象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并在遥感图像上进行标记,明确其与重点监管单位的位置关系。5.2.3 踏勘方法 可通过观察、异常气味辨识、使用 X 射线荧光光谱仪、光离子化检测仪、火焰离子化检测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现场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污染痕迹、地面裂缝及其他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5.3 人员访谈 访谈内容、访谈对象、访谈方法等按 HJ 25.1 的要求进行。5.4 污染识别 5.4.1 污染影响类型识别 根据重点监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其迁移扩散途径等情况,分析重点监管
10、单位对厂界外土壤环境的影响方式,识别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影响类型,一般分为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型、地下水途径影响型、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等。5.4.2 潜在污染区域识别 5.4.2.1 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重点区域识别 整理分析基础信息调查结果,根据重点监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功能区布局等情况,识别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重点区域,并在平面布置图中进行标记,一般将下列区域作为重点区域:a)根据已有资料或历史监测与调查数据表明存在或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以及污染物含量或浓DB32/T 4348-20224 度变化总体呈上升趋势的区域;b)曾发生泄露或环境污染事故的区域;c)各类地下罐槽、管线、集水井、检
11、查井等所在的区域;d)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或排放区;e)原辅材料、产品、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危险废物等生产、贮存、装卸、使用和处置的区域;f)其他存在明显污染痕迹、气味等异常区域。5.4.2.2 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周边影响区识别 根据重点监管单位行业类别、规模、工业利用时间、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基本情况、污染物类型及迁移扩散途径等,结合所在地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特征,分析重点监管单位对厂界外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范围,识别可能受重点监管单位影响较重的区域,如主导风向下风向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区域、废水排放漫流区域、历史监测与调查发现周边已存在污染的区域或污染物监测值变化总体呈上升趋
12、势的区域、厂界外可能存在污染扩散的区域等。5.4.3 特征污染物识别 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历史及现状生产产品、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等情况,重点关注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产生及排放情况,同时考虑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分析确定重点监管单位特征污染物,并同步分析确定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利用历史可能涉及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应以污染物化学名称进行记录。6 监测方案制定 6.1 监测对象和频次 6.1.1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主要为土壤和地下水。土壤可分为表层土壤、下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表层土壤一般指 00.5 m 的土壤,但不包括地表硬化层(如混凝土、沥青、石材、面砖等),下层土壤一般指
13、表层土壤底部至地下水水位以上的土壤,饱和带土壤一般指地下水水位以下的土壤。地下水以监测浅层非承压地下水为主。6.1.2 监测频次 土壤每 5 年至少监测 1 次,若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块工业利用时间不少于 30 年,应每 3 年至少监测 1 次,若历史监测与调查数据表明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及厂界外存在污染情况或存在污染扩散风险,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 1 次,每年度监测时期应保持一致。6.2 点位布设 6.2.1 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6.2.1.1 基本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a)监测点位应根据重点监管单位污染影响类型、影响途径及可能的影响范围,综合考虑影响
14、范围内敏感目标与土地利用类型,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地区地形地貌、气象条件、地下水径流方向,重点监管单位占地规模、工业利用时间、平面布局、污染物排放及迁移扩散情况,历史DB32/T 4348-20225 监测与调查结果以及现场踏勘结果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开展布设;b)点位应在不影响周边设施正常使用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以尽可能捕获污染为原则,结合潜在污染区域识别结果,布设在潜在污染可能性最高、对周边环境影响最大的位置,应能充分反映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情况,及其对周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的影响情况;c)应以图件形式标明各点位的位置及其与重点监管单位的位置关系,并列表逐一说
15、明各点位的具体位置以及布设原因。6.2.1.2 布点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a)大型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 1 km 范围内以及中、小、微型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外 500 m 范围内,存在可能受其影响的敏感目标的,应在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地表漫流下游方向等可能受影响最重区域的敏感目标处,至少布设 1 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位;b)重点监管单位属于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型的,应在厂界外主导风向下风向距离厂界 75 m、200 m、400 m 处各设置 1 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位,存在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 100 m 的排气筒)的重点监管单位还应在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
16、件确定的污染物最大落地浓度处补充设置 1 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c)重点监管单位属于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的,应在厂界外沿地表漫流方向距离厂界 75 m、200 m、400 m 处各设置 1 个土壤表层样监测点;d)重点监管单位属于地下水途径影响型的,应在厂界外四周距离厂界 25 m 以内的区域各布设至少 1 个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厂界外不具备布点条件的,可在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内尽可能接近厂界处布设点位,厂界外及厂界内不能保障四个方向均能布设点位的,至少应在两个不同方向上布设点位(应优先考虑地下水流向下游方向),上述布点原则均不能满足的,则在距离厂界 25 m 以外就近选择潜在污染可能性最高的区域布
17、设点位,点位数量应根据重点监管单位占地面积、工业利用时间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要求按照附录 B 执行,点位具体位置应结合重点监管单位平面布局和布点数量要求,统筹考虑各方向厂界长度、重点区域位置及其潜在污染可能性等因素进行合理布设;e)发现污染已扩散至厂界外的地下水途径影响型重点监管单位,可在地下水流向下游方向距离厂界 50 m、100 m、200 m 处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以初步判断污染扩散的范围;f)重点监管单位同时涉及上述多种情形的,可以优化整合监测点位,设置符合上述各情形布点原则的共用点位;g)2 个以上重点监管单位集中分布并同步开展周边监测工作的,影响范围内敏感目标相同或污染物
18、迁移扩散途径一致的,可按照上述各情形布点原则,结合各重点监管单位分布情况,统筹规划监测点位,设置的共用点位应能充分反映所代表的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扩散风险情况及对周边的影响情况,共用点位的监测项目应覆盖各重点监管单位监测项目;h)若工业园区(集中区)参照本文件开展周边监测工作的,应对工业园区(集中区)边界以外至少 3 km 范围内的敏感目标进行识别,并可按 a)条款原则进行布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属于大气沉降途径影响型或地表漫流途径影响型的,可按 b)、c)条款原则进行布点,属于地下水途径影响型的,可按 d)、e)条款原则进行布点,且四周各方向至少应设置 2 个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点
19、位数量可根据占地面积情况适当增加,属于多种情形的,可按 f)条款执行。6.2.2 对照点位布设要求 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位应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a)对照点位应设置在重点监管单位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其中DB32/T 4348-20226 地下水对照点位应设置在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设置的点位应能充分反映重点监管单位所在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本底情况;b)若周边无理想区域布设对照点位,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设定对照值;c)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位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 2 个,考虑到土壤变异的不确定性和可能出现异常值等因素,为保证统计数据的有效
20、性,土壤对照点位数量宜适度增加,同处于一个水文地质单元的 2 个以上重点监管单位集中分布并同步开展周边监测工作的,对照点位可以共用,共用点位的监测项目应覆盖各重点监管单位监测项目;d)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样品采集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井、开筛、采样深度应与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点位保持一致;e)应以图件形式标明各对照点的位置及其与重点监管单位的位置关系,并列表逐一说明各对照点位的具体位置以及布设理由。6.2.3 钻探深度 6.2.3.1 土壤钻探深度 除土壤表层样监测点位外,其他点位土壤钻探深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设置:土壤采样孔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地下水初见水位以下且不应穿透第一含水层或浅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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