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 T 3276—2023 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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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160 CCS P 55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2762023 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与 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Standard for delimitation of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area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in large and medium scald irrgation area 2023-12-29 发布2024-01-29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5/T 3276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2、划界标准.2 水源工程.2 灌溉渠(管)道.3 排水沟(管)道.6 渠系建筑物.7 生产管理设施.7 5 划界成果要求.8 坐标系.8 高程基准.8 控制测量技术要求.8 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8 范围线绘制.8 6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9 参考文献.10 DB15/T 3276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1)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
3、展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敏、宫帅良、贾瑞红、张炜、叶德成、潘英华、刘斌、徐宏伟、霍雨、刘刚、许佳媛、曹晓玮、李河、张中山、步怀亮、兰添、李清、闫晋阳、马向阳、贾红霞、李烜、樊东、韩笑冬、耿士刚、杨文慧、李慧、刘朔馨、云惠、梁凯、穆怀静、李珂、曹慧、马岩、魏晓巍、查干其其格。DB15/T 32762023 1 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划界标准。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灌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4、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SL/T 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T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97-2013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 570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大中型灌区 largeandmediumscaledirrigationarea 灌区是指具有一定保证率的水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由完整的灌溉排水系统控制的区域及灌溉工程设施保护区域。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
5、及以上的灌区为大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的灌区为中型灌区。来源:SL 5702013,7.1.2.2,有修改 灌区水利工程 hydraulic engineering in irrigation area 为防治灌区旱、涝、渍、洪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包括输灌溉渠(管)道、排水沟(管)道、水库(塘坝)、水闸、泵站、涵洞、渡槽、跌水、桥梁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配套的生产管理设施。管理范围 management area DB15/T 32762023 2 为保障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灌溉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及
6、其他生产管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安全,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依法划定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包括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及其以外一定区域。来源:SL 5702013,4.1.1.4,有修改 保护范围 protection area 为保障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灌溉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及其他生产管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安全,在其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依法划定的灌区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来源:SL 570-2013,4.1.1.5,有修改 护渠(沟)地 canal protection land 为保护灌排渠沟工程安全及清淤、抢险需要,而在渠(沟)堤临、背水侧堤脚或开口线以外一定范围划定的、使
7、用权属灌区管理单位的土地。来源:SL 570-2013,4.2.1.4,有修改 界桩界牌 boundary peg and boundary sign 在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时现场设置的标志物。“界桩”指在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定的永久性标志。“界牌”指在盟市、旗县区(县级市)、乡镇苏木行政边界设置的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标示牌。来源:SL 570-2013,3.6.1.2,有修改 4 划界标准 水源工程 4.1.1 水库 水库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按照SL/T 106执行。4.1.2 泵站 4.1.2.1 管理范围 泵站管理范围包括引渠、前池及进水池、厂房、出水
8、管道、出水池、管理房、供电设施、专用道路等建筑物及其建筑物边界外延区域,其中大型泵站外延8 m10 m,中型泵站外延5 m8 m,小型泵站外延2 m5 m。供电设施、专用道路等附属建筑物外延范围可取1 m2 m,且需同时满足电力、交通等部门相关规范要求。4.1.2.2 保护范围 DB15/T 32762023 3 泵站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大型泵站外延15 m20 m,中型泵站外延10 m15 m,小型泵站外延5 m10 m。供电设施、专用道路等附属建筑物外延范围可取2 m5 m,且需同时满足电力、交通等部门相关规范要求。4.1.2.3 其他 浮动式抽水站,其管理范围可以取水作业范
9、围为边界,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向外延伸10 m20 m。4.1.3 拦河闸、引水闸 4.1.3.1 管理范围 拦河闸、引水闸管理范围划定按照SL 265执行。管理范围应从建筑物外边线计起,大型水闸上、下游各外延200 m300 m,水闸两侧边墩翼墙外边线各外延50 m100 m;中型水闸上、下游各外延50 m150 m,水闸两侧边墩翼墙外边线各20 m40 m;小型水闸上、下游各20 m100 m,水闸两侧边墩翼墙外边线各5 m10 m。4.1.3.2 保护范围 拦河闸、引水闸管理范围划定按照SL 265执行。自管理范围外延,大型水闸上、下游各300 m500 m,左右两侧各200 m
10、300 m;中型水闸上、下游各200 m300 m,左右两侧各100 m200 m;小型水闸上、下游各100 m200 m,左右两侧各50 m100 m。灌溉渠(管)道 4.2.1 灌溉渠道 4.2.1.1 管理范围 灌溉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道和护渠地,渠道以开口线计起,护渠地分挖方渠道、填方渠道以及傍山渠道,挖方渠道从渠开口线计起、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3种渠道护渠地宽度取值可参照表1。4.2.1.2 保护范围 灌溉渠道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工程保护范围按照GB 50288中的流量划分渠道规模根据渠道设计流量,可参照表1划定。灌溉渠道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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