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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3276—2023 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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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5 T 3276—2023 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pdf

    1、 ICS 93.160 CCS P 55 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32762023 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与 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Standard for delimitation of management and protection area of hydraulic engineering in large and medium scald irrgation area 2023-12-29 发布2024-01-29 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15/T 3276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2、划界标准.2 水源工程.2 灌溉渠(管)道.3 排水沟(管)道.6 渠系建筑物.7 生产管理设施.7 5 划界成果要求.8 坐标系.8 高程基准.8 控制测量技术要求.8 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8 范围线绘制.8 6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9 参考文献.10 DB15/T 3276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提出。本文件由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1)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内蒙古河套灌区水利发

    3、展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水文水资源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敏、宫帅良、贾瑞红、张炜、叶德成、潘英华、刘斌、徐宏伟、霍雨、刘刚、许佳媛、曹晓玮、李河、张中山、步怀亮、兰添、李清、闫晋阳、马向阳、贾红霞、李烜、樊东、韩笑冬、耿士刚、杨文慧、李慧、刘朔馨、云惠、梁凯、穆怀静、李珂、曹慧、马岩、魏晓巍、查干其其格。DB15/T 32762023 1 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划界标准。本文件适用于大中型灌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

    4、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SL/T 106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T 171 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SL 197-2013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 SL 265 水闸设计规范 SL 570 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技术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大中型灌区 largeandmediumscaledirrigationarea 灌区是指具有一定保证率的水源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由完整的灌溉排水系统控制的区域及灌溉工程设施保护区域。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

    5、及以上的灌区为大型灌区,设计灌溉面积1万亩及以上、30万亩以下的的灌区为中型灌区。来源:SL 5702013,7.1.2.2,有修改 灌区水利工程 hydraulic engineering in irrigation area 为防治灌区旱、涝、渍、洪和盐碱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灌溉、排水等工程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包括输灌溉渠(管)道、排水沟(管)道、水库(塘坝)、水闸、泵站、涵洞、渡槽、跌水、桥梁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配套的生产管理设施。管理范围 management area DB15/T 32762023 2 为保障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灌溉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及

    6、其他生产管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安全,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土地利用情况依法划定的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区域,包括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本身及其以外一定区域。来源:SL 5702013,4.1.1.4,有修改 保护范围 protection area 为保障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灌溉输配水工程、排水工程及其他生产管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程安全,在其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依法划定的灌区水利工程安全保护区域。来源:SL 570-2013,4.1.1.5,有修改 护渠(沟)地 canal protection land 为保护灌排渠沟工程安全及清淤、抢险需要,而在渠(沟)堤临、背水侧堤脚或开口线以外一定范围划定的、使

    7、用权属灌区管理单位的土地。来源:SL 570-2013,4.2.1.4,有修改 界桩界牌 boundary peg and boundary sign 在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时现场设置的标志物。“界桩”指在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设定的永久性标志。“界牌”指在盟市、旗县区(县级市)、乡镇苏木行政边界设置的大中型灌区水利工程管理标示牌。来源:SL 570-2013,3.6.1.2,有修改 4 划界标准 水源工程 4.1.1 水库 水库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划定按照SL/T 106执行。4.1.2 泵站 4.1.2.1 管理范围 泵站管理范围包括引渠、前池及进水池、厂房、出水

    8、管道、出水池、管理房、供电设施、专用道路等建筑物及其建筑物边界外延区域,其中大型泵站外延8 m10 m,中型泵站外延5 m8 m,小型泵站外延2 m5 m。供电设施、专用道路等附属建筑物外延范围可取1 m2 m,且需同时满足电力、交通等部门相关规范要求。4.1.2.2 保护范围 DB15/T 32762023 3 泵站保护范围由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大型泵站外延15 m20 m,中型泵站外延10 m15 m,小型泵站外延5 m10 m。供电设施、专用道路等附属建筑物外延范围可取2 m5 m,且需同时满足电力、交通等部门相关规范要求。4.1.2.3 其他 浮动式抽水站,其管理范围可以取水作业范

    9、围为边界,保护范围以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向外延伸10 m20 m。4.1.3 拦河闸、引水闸 4.1.3.1 管理范围 拦河闸、引水闸管理范围划定按照SL 265执行。管理范围应从建筑物外边线计起,大型水闸上、下游各外延200 m300 m,水闸两侧边墩翼墙外边线各外延50 m100 m;中型水闸上、下游各外延50 m150 m,水闸两侧边墩翼墙外边线各20 m40 m;小型水闸上、下游各20 m100 m,水闸两侧边墩翼墙外边线各5 m10 m。4.1.3.2 保护范围 拦河闸、引水闸管理范围划定按照SL 265执行。自管理范围外延,大型水闸上、下游各300 m500 m,左右两侧各200 m

    10、300 m;中型水闸上、下游各200 m300 m,左右两侧各100 m200 m;小型水闸上、下游各100 m200 m,左右两侧各50 m100 m。灌溉渠(管)道 4.2.1 灌溉渠道 4.2.1.1 管理范围 灌溉渠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渠道和护渠地,渠道以开口线计起,护渠地分挖方渠道、填方渠道以及傍山渠道,挖方渠道从渠开口线计起、填方渠道从设计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3种渠道护渠地宽度取值可参照表1。4.2.1.2 保护范围 灌溉渠道工程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工程保护范围按照GB 50288中的流量划分渠道规模根据渠道设计流量,可参照表1划定。灌溉渠道工程管理

    11、和保护范围示意见图 1、图 2。DB15/T 32762023 4 212344 212344 标引序号说明:l1管理范围;l2保护范围;l3工程占地;l4护渠地。图1 挖方、填方渠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212344 标引序号说明:l1管理范围;l2保护范围;l3工程占地;l4护渠地。图2 傍山渠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DB15/T 32762023 5 表1 渠道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分类标准表 渠道级别 设计流量 m3/s 护渠地宽度(l4)m 保护范围宽度(l2)m 1 300 50100 80150 2 100、300 2050 3080 3 20、100 1020 1530 4

    12、 5、20 510 1020 5 5 15 210 4.2.1.3 调节系数 考虑到渠道受自然地形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可采用调节系数扩大或缩小护渠地宽度,取值参照表 2。表2 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调节系数 地段类型 荒滩及无人平摊地段 塬边及傍山渠道 不良地基段 人口密集段 上侧 下侧 管理范围 12 1.52 23 23 0.50.8 保护范围 12 25 26 23 0.50.8 4.2.1.4 有分洪、分凌任务的渠道 同时具有分洪、分凌等防洪任务的灌溉渠道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定应同时满足 SL171 要求,护渠地宽度取值可参照表 3、表 4。表3 护堤地宽度 堤防

    13、工程级别 1级 2、3级 4、5级 背水侧宽度(m)3020 2010 105 表4 堤防工程保护范围 堤防工程级别 1级 2、3级 4、5级 保护范围宽度(m)300200 200100 10050 4.2.2 灌溉管道 4.2.2.1 地埋引水管涵 地埋引水管涵只划定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可使用引水管涵及其附属设施中心线向外延伸的陆地区域,管涵设计流量1 m3/s、5 m3/s 时,延伸宽度(l1)取 5 m10 m,管涵设计流量5 m3/s 时,延伸宽度(l1)取 10 m20 m,见图 3。经过河流(沟道)的引水管涵保护范围除满足上述规定外,保护范围需在引水管涵经过的河道上向上游延伸 10

    14、0 m、下游延伸 200 m。DB15/T 32762023 6 标引序号说明:l1保护范围。图3 地埋引水管涵划界示意图 4.2.2.2 地面铺设的露天管道 地面铺设的露天管道应划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包括管道外缘范围加两侧管护地,外缘边线为管道支墩基础边线或管槽段的开挖线,管护地宽度可取5 m10 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外延长度可取10 m20 m,见图4。标引序号说明:l1管理范围;l2保护范围;l3工程占地;l4护管地。图4 露天管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4.2.2.3 管道附属设施 引水管涵检查井、通气孔及各种阀井等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5 m

    15、10 m;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 m20 m。排水沟(管)道 4.3.1 排水沟道 排水沟道工程管理范围包括沟道和护沟地,沟道以开口计,护沟地从沟道开口线计起,护沟地宽度11212344DB15/T 32762023 7(l4)根据沟道流量取值,设计流量1 m3/s,取 2 m5 m,设计流量1 m3/s、5 m3/s,取 5 m10 m,设计流量5 m3/s,取 10 m20 m;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外缘控制线外延,外延宽度(l2)可取 5 m10 m,见图 5。标引序号说明:l1管理范围;l2保护范围;l3工程占地;l4护沟地。图5 排水沟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示意图 4.3.2 排水管道

    16、 参照4.2.2.2地埋引水管涵执行。渠系建筑物 4.4.1 大中型水闸 大中型进水闸、节制闸、退水闸等输配水闸门的管理、保护范围参照4.1.3拦河闸、引水闸执行。4.4.2 穿河(沟)建筑物 渡槽、倒虹吸等过沟建筑物其管理范围按同级渠道划界标准的12倍确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边线向河流(沟道)上游延伸200 m500 m,下游延伸500 m1000 m。4.4.3 其他建筑物 跌水、陡坡、小型进水闸、小型节制闸、小型退水闸、涵洞、农桥、量测水设施、信息化监测设施等渠系建筑物,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所在渠道划界。生产管理设施 4.5.1 管理设施 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站、管理房、看守房及生活区等

    17、,其管理范围可按其征地范围线或围墙外边线划定管理范围。4.5.2 灌溉试验场(站)122344DB15/T 32762023 8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灌溉试验场(站)、工程防护林、预制构件和维修用场地等,可按实际占有面积划定管理范围。4.5.3 生产基地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基地、林场、果园、厂矿等,可按实际占有土地面积确定管理范围。4.5.4 水文设施 灌区内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应以监测场地周围30 m、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 m为边界。5 划界成果要求 坐标系 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控制测量技

    18、术要求按照SL 197-2023中第4章及第5章内容执行。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 界桩测量放样可按如下要求执行:a)根据测图资料掌握情况,选择先内业的工作方式:1)已有 1:2000 及以上大比例尺地形图,内业依据堤脚线、堤肩线绘制管理范围线,预布拐点界桩,外业对界桩点位置进行放样测量,并校核成果。对于管理范围线平顺的灌区水利工程,可仅对界线拐点处预布界桩,其他界桩可外业时现场确定;对于实地变化或高程明显不符(高程相差大于 20 cm)的界桩点应实地进行调整并展绘上图调整已划界线;2)1:5000 及 1:10000 比例尺地形图,应实测或修测堤脚线或堤肩线。b)界桩点应尽量设置在田块的交界处、

    19、田埂边、河塘边、道路边等不影响耕作和通行的位置。界线拐点处应设置界桩,圆弧段应加密以准确反映出界线走向为原则;c)界桩理论位置在实地因故无法埋设,必须进行横向移位时,应测量出实际位置点坐标,并编制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注明移位信息。内业在界线图上应将此类移位界桩点作明确标示,并在界桩点成果表中标注。范围线绘制 范围线绘制可按如下要求执行:a)划线工作底图尽量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可辅以正射影像图,应尽量利用现有测绘、水利、国土、规划等图件;b)图名为:灌区(旗县名称)管理(保护)范围界线及界址点设置平面图;c)图幅采用国家标准分幅,地形图编号采用流水编号法,在一个旗县内按渠道自西向东或从

    20、北向南流水编号,按照渠道编制图幅拼接表;DB15/T 32762023 9 d)底图范围边界应满足管理范围线以外 20 m(平面)以上;e)管理界线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线,线宽为 0.6 mm;f)管理范围界线桩点用红色圆圈表示,直径 1.5 mm,桩点符号内线条作掏空处理,界桩编号在桩位旁标注,不要压盖河床,等线体字高 2.0 mm,颜色为红色;g)管理范围界线图上应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采用引线标注,HZ 字体字高 2.0 mm,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渠道按 1 km 间距标注;h)根据图面负载适当、注记清晰匀称的原则,标注相邻界桩点间距,字头朝向渠道内侧垂直管理范围线注记,HZ 字体字高 1.5 mm。6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 桩牌设置及制作安装参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建安201687 号)执行。DB15/T 32762023 10 参考文献 1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令第43号)2 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建安201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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