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731-202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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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27312023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ICS13.100CCS C 502023-07-1 4 实施2023-04-1 7 发布黑色金属矿采选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规范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I 目次 前言.II 附录 附录 附录 A(资料性附录)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10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防护中的关键控制环节.12C(技术性附录)呼吸防护用品及护听器的选用要求.13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要求.25 职业病防护设施.36 个人防护
2、用品.87 应急救援设施.9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标准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28)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太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太钢岚县矿业有限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商惠珍、李秀萍、李风琴、马宇明、雷锦华、宋士俊、赵建国、李旭春、赵捷
3、、曹红兵、邓艳文、王松、秦文彦、吴精霞、李光涛、刘旭辉、杨艳。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用人单位(在本规范中简称为矿山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施的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黑色金属采矿、选矿的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本规范不适用于矿山企业的供热锅炉、余热发电、污水处理、检维修等公共辅助系统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4、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 20
5、3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 2626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2890 呼吸防护 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64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23466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 38144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GB 39800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GB 500
6、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 50431 带式输送机工程技术标准 GB 50463 工程隔振设计标准 GB 50612 冶金矿山选矿厂工艺设计规范 1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对铁矿、锰矿、铬矿等黑色金属矿以及对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露天开采 在地表开挖区通过剥离围岩、表土或砾石,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地下开采 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
7、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应急救援设施 当工作场所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大量逸出时,为避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置的防护装备及应急使用的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包含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个人防护用品 又称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伤害
8、而穿戴、配备以及涂抹、使用的各种物品的总称。4 基本要求 4.1 矿山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推荐矿山企业逐步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利用 5G、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人员定位、设备定位、自动操作与驾驶、实时监控,在线预警等现代化智能生产方式,通过数字化技术释放企业的潜力,响应全社会对绿色、安全、智能、敏捷的时代要求。2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4.2 矿山企业对于其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低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
9、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4.3 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见附录 A;职业病防护的关键控制环节见附录 B。4.4 矿山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5 矿山企业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
10、用;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台账及日常检维护记录。4.6 矿山企业应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建立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及使用记录,指导和督促劳动者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人防护用品。4.7 矿山企业应按照 GBZ 1 的要求设置紧急救援站,不具备设置紧急救援站的小型矿山企业,可委托有能力的临近用人单位的紧急救援站承担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4.8 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对工作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日常监测;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4.9 露天和地下开采浅孔、深孔等爆破,应听从爆破单位指挥。爆破后
11、,等待时间至少超过 20min后,安全管理人员应重点对爆破后作业面、爆破后人员经常停留区域、硐室、爆破死角、盲区等区域等进行检测,重点监测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的浓度,确保其符合 GBZ 2.1 中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时,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生产劳动。4.10 矿山企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岗位、设备、设施等,应当按照 GBZ 158、GBZ/T 203 等规定,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职业卫生公告栏等。4.11 矿山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按照 GBZ 188 等要求组织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劳动者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施职业病危害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书面告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4.12 矿山企业工作场所存在功能性承包或者雇佣外协外包人员进行生产劳动时,应在外协外包合同中,对双方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权利进行明确,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5 职业病防护设施 防尘、防毒 5.1.1 生产工艺与布局基本要求 5.1.1.1 矿山企业开采与加工工序,应优化生产工艺流程,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密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避免直接人工操作,减少粉尘、有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5.1.1.2 厂区布局要合理,生
13、产区内部布置确保工艺顺畅,且应避免尘、毒的交叉污染,同时尽可能减少粉状物料的运输距离和中转次数。5.1.1.3 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的设备和工艺,应加强设备维护,防止跑、冒、滴、漏。应根据设备的特点和操作、维护要求,采取局部或整体密闭通风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空气中产生的粉尘、有毒物质的浓度符合GBZ 2.1规定的限值和要求。3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5.1.1.4 选矿使用的化学品原辅材料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进行选择。5.1.1.5 露天矿破碎场所、排土场等产生粉尘、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位于工业场地和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
14、风向的上风侧。5.1.1.6 有毒物质的排出口,应避开经常有人停留或通过的工作场所、区域或通道。5.1.1.7 露天作业时劳动者应尽量在产生尘、毒危害的上风向操作。5.1.1.8 矿山企业应设置洒水车,对矿石开采和加工及选矿的路面定期进行洒水降尘。5.1.2 采矿防尘 5.1.2.1 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应优先采用湿式作业。5.1.2.2 开采钻孔应采用湿式钻孔,或采用移动轻便的防尘设备收集钻孔时产生的粉尘,收集的粉尘应集中处理,避免无组织排放。5.1.2.3 地下开采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采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湿式凿岩时,凿岩机的最小供水量应满足凿岩除
15、尘的要求。5.1.2.4 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降尘。地下开采的凿岩、出碴前,应清洗工作面10m内的巷壁。进风道、人行道及运输巷道的岩壁,应每季至少清洗一次;地下开采爆破后,工作面应通风、洒水、处理浮石、清理井圈或光滑处理。5.1.2.5 钻孔作业应采用湿式凿岩,掘进(采矿)爆堆,出碴(矿)前,应水浇爆堆并清洗巷道周壁,电耙出矿应设喷雾降尘设施。5.1.2.6 卸矿平台应设置水喷雾降尘设施,水喷雾降尘设施设置时应做好水管管路的合理布置,避免在作业时发生损坏;寒冷环境条件下,可能发生冰冻的洒水喷雾除尘系统,应采取防寒防冻措施。5.1.2.7 采矿的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集
16、中供水的贮水池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因条件所限未设置贮水池的矿山企业,应设置贮水箱,贮水箱的容量应不小于一个班的耗水量。5.1.2.8 地下开采巷道采用喷射混凝土支护时,采用局部通风措施,降低粉尘浓度。5.1.2.9 开采、凿岩、铲装、运输等矿山设备及车辆应设置密封良好的驾驶室,并同时设置驾驶室的空气净化和调节系统,降尘同时防暑防寒,作业时不应开窗作业。5.1.3 排土/岩场、尾矿库防尘 5.1.3.1 排土/岩场装载机、碾压机、推土机等矿山设备及车辆应设置密封良好的驾驶室,并同时设置驾驶室的空气净化和调节系统,降尘同时防暑防寒,作业时不应开窗作业。5.1.3.2 采取干式堆存的尾矿,
17、脱水使用的脱水振动筛宜设置密封罩避免粉尘外逸;干式尾矿宜采用带式输送机或汽车进行运输,带式输送机各转载点应设置密闭导料槽或除尘设施,避免粉尘外逸。5.1.3.3 排土/岩场、尾矿库宜设置值班室,值班室应位于排土/岩场或尾矿库区域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向,尽可能降低排土、排岩或干式尾矿的落料点产生的扬尘对其的影响。5.1.3.4 尾矿库内尾矿堆积区,可采用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坝坡应进行覆土绿化,以降低尾矿库区域的扬尘。5.1.4 破碎筛分及矿石运输防尘 5.1.4.1 矿山企业应在给矿机前加湿矿石,在储矿仓受矿口、溜矿口给矿点等的产尘处设置喷雾抑尘设施控制粉尘逸散。喷雾抑尘设施尽可能采用联动
18、控制。5.1.4.2 破碎筛分设施的进料口、排料口以及矿石运输皮带转载点设置喷雾降尘设施或除尘设施;长距离运输的带式输送机的中段易产尘部位,应分段设置喷雾降尘设施。4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5.1.4.3 带式输送机机头、料仓、料管等物料储存、转载点等部位采取封闭和设置除尘设施时,除尘设施可根据物料性质,采用湿式除尘、干式除尘或干式除尘与湿式除尘联合除尘方式。当工艺不允许对物料加湿时,应采用干式除尘;运输物料为矽尘时(如铁矿矿石),宜采取干式除尘与湿式除尘联合除尘方式。除尘设施的控制应与工艺设备进行连锁。5.1.4.4 除尘设施应在产尘源头处设置排风罩(吸风罩),排
19、风罩应参照GB/T 16758的要求进行设置。除尘设施排风罩的罩体如连接至振动筛等振动或往复活动的设备上时,应采用柔性连接和密闭材料,密闭罩的吸风口应避免正对物料飞溅区域,其位置应避开气流正压较高的部位,并保持罩内均匀负压,吸风口的平均风流以基本不吸走物料为准。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粉尘吸入罩内,并确保达到高捕集效率。5.1.4.5 除尘设施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宜大于45。如必须设置水平管道时,管道不宜过长,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清扫孔,方便清除积尘,防止管道堵塞;除尘管道应尽量取直线减少弯头,圆形风管弯头的曲率半径一般应大于12倍的管径,矩形风管长
20、短边之比不应超过10,其弯头断面的长宽比越大,阻力越小;如设置为直角弯管头,则应在其中设置导流片;为减少除尘设施的合流三通的局部阻力,支管宜从主管的上面或侧面连接,三通的夹角宜采用1545,90连接时宜采用扩口导流措施。5.1.4.6 物料转载点或下料处应尽可能设置密闭导料槽,并设置皮带档帘对导料槽进行密封,导料槽上方应和除尘设施排风罩连接;导料槽如设置观察窗、操作孔和检修门等应确保开关灵活,并在其企口处设置橡胶密封垫使其内腔具有气密性,其设置位置应避开气流正压较高的部位。导料槽长度应根据带式输送机的带速、物料特性、来料卸料溜槽的卸料角度等因素确定,长度应大于物料加速到稳定运行所需长度。当物料
21、流向输送带的方向与输送带运行方向间的夹角较小时,导料槽的长度可按1.2倍皮带速计算,但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5m;当该夹角较大或在导料槽上装有除尘设施时,应增加导料槽的长度。5.1.4.7 多点受料的带式输送机,如受料点间距较小时,宜全长设密闭导料槽;当受料点间距大于10m时,各受料点可单独设密闭导料槽;导料槽的入料口应便于物料顺畅通过;密闭导料槽顶部宜设置吸风罩,并连接除尘设施。5.1.4.8 带式输送机卸料处应设清扫输送带承载面粘料的输送带清扫器,运输黏性大的物料时,宜设多道清扫器;在带式输送机尾部的输送带回程段,或在可能有物料绕入的其他改向滚筒前,应设输送带空段清扫器;露天布置的带式输送机
22、,当工作条件较差或输送黏性物料时,应在与输送带承载面接触的滚筒上设清扫滚筒粘料的滚筒清扫器。并宜在可能有物料绕入的其他滚筒上,设滚筒清扫器;露天布置的带式输送机,宜在带式输送机的水平段设雨雪清扫器。5.1.4.9 敞开式运输的带式输送机,宜设置皮带通廊或防雨罩,较长距离的运输时可采取管状皮带运输矿料。5.1.4.10 布置在地下的给料设备、带式输送机等的地下通廊应设置机械进排风设施,通风次数应达到每小时35次,进风口应设置在洁净区域。5.1.4.11 带式输送机栈桥、转载站、破碎、筛分、储料仓等地面的粉尘,宜设置专用冲洗水管道,采用水力冲洗清扫(工艺不允许的除外)。地面冲洗后的污水或清扫器喷水
23、清扫的污水,宜自流排泄,并应在楼板孔洞周围和伸缩缝处做防水处理。污水宜就近排放到地面污水系统统一处理。5.1.4.12 放矿、破碎、筛分、集矿系统以及皮带输送机等产生粉尘工作场所劳动者的操作室/休息室,应尽可能远离产尘点区域,宜设置良好的密封及新鲜风送风系统。5.1.4.13 储存物料的场所,应设置专用的物料储存棚(间),且在四周设置悬臂式喷雾降尘设施或水雾抑尘降尘设备(雾炮机),其喷雾面积应该覆盖整个料堆。5山西省地方标准公开DB 14/T 27312023 5.1.4.14 破碎筛分厂房、皮带通廊及粉矿仓、集矿仓等车间的地面应定期用水冲洗或湿式清扫,以减少二次扬尘。有条件的矿山在不方便采取
24、湿式清扫等作业的区域,如皮带转运站,可因地制宜设置移动吸尘装置(或大型吸尘车)进行岗位或路面的二次扬尘清扫。5.1.5 选矿防尘 5.1.5.1 选矿物料出入料的转载点、破碎筛分等工序应设置除尘设施,除尘设施可根据工艺布置情况,就近或集中设置,并宜选择干式除尘器。5.1.5.2 湿式磁选车间磨矿槽的上部、槽口、下部宜设置除尘系统,当磨矿槽储存及输送的物料含水量低于8%时,应设置喷雾降尘设施或其他除尘设施。5.1.5.3 在干磨干选系统中,宜选用袋式除尘器等高效干式除尘器;在干磨湿选系统中,宜选用冲激式除尘器等湿式除尘器;干燥电选工艺净化设备宜选用袋式除尘器;如设置有球团的焙烧炉等设施时宜采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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