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0 T 10-2021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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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9 1.0 2 0C C S P 5 3中 山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2 0/T 1 0 2 0 2 12 0 2 1-1 1-2 5 发 布 2 0 2 2-0 1-2 5 实 施中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4420城 市 容 貌 标 准D B 4 4 2 0/T 1 0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规 定.25 城 市 道 路.26 园 林 绿 化.37 建(构)筑 物.38 居 住 街 区.49 公 共 场 所.41 0 公 共 设 施.
2、51 1 城 市 广 告.51 2 城 市 照 明.61 3 城 市 水 域.61 4 施 工 工 地.7参 考 文 献.8D B 4 4 2 0/T 1 0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中 山 市 城 市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3、草 单 位:中 山 市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中 心、广 东 省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何 国 胜、陈 钟 卫、邓 天 奇、黄 炜、王 雪 妙。D B 4 4 2 0/T 1 0 2 0 2 1I I I引 言为 加 强 城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创 造 整 洁、优 美、文 明 的 城 市 工 作、生 活 环 境,保 障 人 民 身 体 健康,进 一 步 提 升 城 市 管 理 精 细 化 水 平 和 治 理 能 力,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是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章、制 度 和 规 范
4、性 文 件,并 结 合 中 山 市 实 际 而 制 定。D B 4 4 2 0/T 1 0 2 0 2 11城 市 容 貌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中 山 市 城 市 容 貌 标 准 的 一 般 要 求、城 市 道 路、园 林 绿 化、建(构)筑 物、居 住 街 区、公 共 场 所、公 共 设 施、城 市 广 告、城 市 照 明、城 市 水 域、施 工 工 地 的 管 理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中 山 市 全 市 各 镇 街。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5、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0 1 8 0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标 准G B 5 0 3 5 2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统 一 标 准G B/T 5 0 3 5 7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划 标 准G B 5 0 4 4 9 城 市 容 貌 标 准G B 5 0 7 6 3 无 障 碍 设 计 规 范G B 5 1 0 3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6、 标 线 设 置 规 范G B 5 5 0 1 3 市 容 环 卫 工 程 项 目 规 范C J J 4 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 J J 1 4 9 城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技 术 规 范C J J/T 1 7 4 城 市 水 域 保 洁 作 业 及 质 量 标 准J G J/T 1 6 3 城 市 夜 景 照 明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5 0 4 4 9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城 市 容 貌 u r b a n a p p e a r a n c e城 市 外 观 的 综 合 反 映,
7、是 与 城 市 环 境 密 切 相 关 的 城 市 建(构)筑 物、道 路、园 林 绿 化、公 共 设 施、广 告 标 志、照 明、公 共 场 所、城 市 水 域、居 住 区 等 构 成 的 城 市 局 部 或 整 体 景 观。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1 3.2公 共 设 施 p u b l i c f a c i l i t y设 置 在 道 路 和 公 共 场 所 的 交 通、电 力、通 信、邮 政、消 防、环 卫、生 活 服 务、文 体 休 闲 等 设 施。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2 3.3城 市 照 明 u r b
8、 a n l i g h t i n gD B 4 4 2 0/T 1 0 2 0 2 12城 市 功 能 照 明 和 景 观 照 明 的 总 称,主 要 包 括 城 市 范 围 内 的 道 路、街 巷、住 宅 区、桥 梁、隧 道、广 场、公 共 绿 地 和 建 筑 物 等 处 的 功 能 照 明、景 观 照 明。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3 3.4公 共 场 所 p u b l i c a r e a机 场、车 站、港 口、码 头、影 剧 院、体 育 场(馆)、公 园、广 场 等 供 公 众 从 事 社 会 活 动 的 各 类 室 外场 所。来 源:G B
9、5 0 4 4 9-2 0 0 8,2.0.4 3.5广 告 设 施 f a c i l i t i e s o f o u t d o o r a d v e r t i s i n g广 告 设 施 是 指 利 用 户 外 场 所、空 间 和 设 施 等 设 置、悬 挂、张 贴 的 广 告。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5,有 修 改 3.6标 识 s i g n标 识 是 指 招 牌、路 铭 牌、指 路 牌、门 牌 及 交 通 标 志 牌 等 视 觉 识 别 标 志。来 源:G B 5 0 4 4 9-2 0 0 8,2.0.5,有 修 改 4 基 本 规
10、定4.1 城 市 容 貌 建 设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与 城 市 社 会 经 济 发 展、环 境 保 护 相 协 调,兼 顾 各 相 关 要 素 的公 共 服 务 功 能 与 景 观 风 貌 展 现 需 求。4.2 城 市 容 貌 建 设 应 以 宜 居、历 史 传 承 和 可 持 续 为 前 提,体 现 城 市 特 点,保 持 本 地 风 貌 与 自 然 人 文 特色。4.3 城 市 容 貌 建 设 与 管 理 应 以 保 持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整 洁、规 范 和 协 调 为 基 本 原 则,通 过 经 常 性 的 管 理和 维 护,保 持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11、容 貌 状 态。4.4 城 市 容 貌 相 关 要 素 涉 及 的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应 定 期 巡 检,实 施 预 防 性 维 护,保 障 设 施 设 备 完 好、整 洁和 功 能 正 常;发 生 损 坏 或 故 障 时,应 及 时 维 修、修 复。4.5 城 市 容 貌 应 实 施 城 市 容 貌 管 理 责 任 制,采 用 积 极 的 管 理 措 施,控 制 人 为 因 素 对 环 境 整 洁、卫 生 等造 成 的 影 响。4.6 涉 及 城 市 容 貌 的 临 时 性 设 施、装 饰 等 在 活 动 结 束 后 应 及 时 恢 复 原 貌。5 城 市 道 路5.1 城 市 道 路
12、 应 保 持 平 坦、完 好,便 于 通 行。路 面 出 现 坑 凹、碎 裂、隆 起、积 水 以 及 水 毁 塌 方 等 情 况,应 及 时 修 复。5.2 城 市 道 路 应 保 持 整 洁,路 面 呈 本 色,边 角 部 位、井 盖、雨 箅 周 围 无 污 渍、尘 土、积 水。人 行 道、路 缘 石、交 通 护 栏、隔 离 墩、绿 化 隔 离 带 等 保 持 干 净。5.3 城 市 道 路 在 进 行 新 建、扩 建、改 建、养 护、维 修 等 施 工 作 业 时,在 施 工 现 场 应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和 安全 防 围 设 施。施 工 完 毕 后 应 及 时 平 整 现 场、恢
13、复 路 面、拆 除 防 围 设 施。5.4 坡 道、盲 道 等 无 障 碍 设 施 应 设 置 合 理,且 保 持 畅 通、完 好。5.5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井(箱)盖、雨 箅 应 保 持 齐 全、完 好、正 位,不 堵 塞。路 面 上 的 各 类 井 盖 出 现 松 动、破 损、移 位、丢 失 时,应 及 时 加 固、更 换、归 位 和 补 齐。5.6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井(箱)盖 样 式,宜 结 合 所 在 镇 街 区 域 建 筑 特 点 及 当 地 文 化 特 色 进 行 统 筹 设 计。D B 4 4 2 0/T 1 0 2 0 2 135.7 城 市 道 路 路 缘 石
14、应 整 齐、无 缺 损。5.8 城 市 道 路 应 定 时 清 扫 保 洁,有 条 件 的 路 段 宜 对 道 路 采 用 水 洗 除 尘。5.9 不 应 在 城 市 道 路 焚 烧 落 叶、枯 草 等 废 弃 物。5.1 0 交 通 护 栏、隔 离 墩 应 定 期 清 洗、维 护,出 现 损 坏、空 缺、移 位、歪 倒 时,应 及 时 更 换、补 充 和 校正。5.1 1 各 类 城 市 道 路 应 设 置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城 市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1 0 3 8 规 定。标 志、标 线 应 保 持 干 净、完 整,如 有 污
15、 损 应 及 时 修 复。5.1 2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广 场 应 保 持 整 洁,其 范 围 内 的 阶 梯、护 栏、盲 道 等 附 属 设 施 应 保 持完 好。5.1 3 不 应 占 用 城 市 道 路、道 路 两 侧 以 及 桥 梁、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广 场 等 进 行 加 工、经 营、堆 放、施 工、搭 建 等 活 动。5.1 4 人 行 天 桥、地 下 通 道 出 入 口 构 筑 物 造 型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5.1 5 各 种 城 市 交 通 工 具,应 保 持 车 容 整 洁、车 况 良 好,防 止 燃 油 泄 露。运 载
16、散 体、流 体 的 车 辆 应 加 盖或 密 闭,不 应 污 损 路 面。5.1 6 各 种 城 市 交 通 工 具 应 有 序 停 放,不 应 随 意 占 用 道 路。5.1 7 共 享 型 交 通 工 具 应 在 指 定 区 域 有 序 停 放。共 享 型 交 通 工 具 的 所 有 人 应 及 时 对 损 坏 的 共 享 型 交 通 工具 进 行 检 修、维 护、清 理。6 园 林 绿 化6.1 城 市 绿 化 应 兼 顾 绿 地 功 能 性、观 赏 性、后 期 养 护 便 利 性,因 地 制 宜,注 重 自 然 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乔 灌 草 合 理 搭 配,达 到 功 能 完
17、 善、布 局 合 理、植 物 多 样、景 观 优 美 的 效 果,建 设 形 态 与 周 边 人 居 环 境 协调 统 一,符 合 G B 5 0 4 4 9 和 中 山 市 城 市 绿 化 管 理 规 定 的 相 关 要 求。6.2 城 市 绿 化 植 物 品 种 选 择 应 兼 顾 对 生 态、游 憩、景 观、安 全 和 养 护 管 理 的 影 响,优 先 选 择 乡 土 植 物,营 造 有 中 山 特 色 与 风 貌 的 绿 化 景 观;行 道 树 宜 选 择 冠 大 荫 浓 的 常 绿 乔 木,并 以 连 接 带 形 式 种 植,符 合G B 5 0 4 4 9 的 相 关 要 求。6
18、.3 城 市 绿 化 的 设 计 宜 采 用 源 头 径 流 控 制 设 施,结 合 城 市 绿 化 的 布 局 和 生 态 景 观 要 素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取小 微 湿 地、雨 水 花 园、下 沉 式 绿 地、植 草 沟、旱 溪 等 多 种 形 式,增 强 对 雨 水 的 滞 蓄 能 力。6.4 各 类 城 市 绿 化 植 物 应 依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定 期 养 护,保 持 整 洁、美 观、长 势 良 好。6.5 城 市 行 道 树 应 树 形 整 齐,树 冠 美 观,无 缺 株、枯 枝、死 树 和 病 虫 害,树 穴 无 黄 土 裸 露,树 穴 盖 板及 侧 石 无
19、 缺 损,定 期 修 剪,不 应 妨 碍 车、人 通 行,且 不 应 触 碰 架 空 线,应 避 免 损 害 自 然 外 观 和 妨 碍 树 木正 常 生 长 与 养 护 的 行 道 树 装 饰。6.6 古 树 名 树 应 原 地 保 留,统 一 管 理、分 别 养 护,设 置 统 一 的 保 护 标 志 和 适 当 的 保 护 设 施,并 保 持 完好、整 洁。6.7 城 市 绿 地 环 境 应 保 持 整 洁、有 序,无 明 显 暴 露 垃 圾 及 杂 物 悬 挂、堆 放,应 实 施 分 级 保 洁 和 养 护,养 护 作 业 产 生 的 垃 圾 应 及 时、规 范 处 理。6.8 公 园
20、 绿 地 宜 开 放 设 置,应 对 公 园 绿 地 内 的 活 动 和 活 动 秩 序 进 行 管 理,符 合 安 全、规 范 和 合 理 使 用要 求。7 建(构)筑 物7.1 新 建、扩 建、改 建 的 建(构)筑 物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要 求 和 G B 5 0 3 5 2 的 相 关 规 定,应 保 持 当 地风 貌,其 造 型、色 彩、风 格、装 饰 与 所 处 的 人 文 环 境 和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D B 4 4 2 0/T 1 0 2 0 2 147.2 历 史 文 化 名 城、历 史 文 化 名 镇、历 史 文 化 名 村、历 史 文 化 街
21、区、历 史 风 貌 区、历 史 建 筑 等 应 按 中山 市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保 护 规 定 和 G B/T 5 0 3 5 7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规 划 控 制,历 史 保 护 建(构)筑 物 应 保 持原 有 风 貌 及 特 色,不 应 损 坏 或 擅 自 迁 移、拆 除、改 建、装 饰 装 修,应 设 置 专 门 标 志 并 保 持 标 志 的 完 好、整 洁。7.3 建(构)筑 物 应 保 持 外 形 完 好,外 立 面 装 饰 完 好、整 洁,无 明 显 脱 落 和 污 迹,保 持 设 计 建 造 时 的形 态 和 色 彩,符 合 街 景 的 要 求。骑 楼 建 筑
22、 柱 体、顶 棚 应 整 齐、完 好。7.4 建(构)筑 物 不 应 违 章 搭 建 附 属 设 施,临 街 商 铺 不 得 搭 建 遮 阳 蓬 等 附 加 设 施。建(构)筑 物 在 安装 各 类 外 部 附 加 设 施 时,应 保 证 安 全,统 筹 规 范 设 置,易 于 维 护。临 街 建 筑 物 有 露 台、外 廊 等 附 属 设 施的,应 对 其 使 用 状 态 进 行 监 管,禁 止 影 响 城 市 容 貌 的 各 种 堆 放、晾 晒、悬 挂、装 饰、改 造 和 封 闭 等 行 为。7.5 建(构)筑 物 窗 户 设 置 防 盗 网 的,应 于 窗 户 内 侧 设 置;建(构)筑
23、 物 阳 台 设 置 防 盗 网 的,不 应 超越 建(构)筑 物 墙 身 及 防 护 栏。建(构)筑 物 阳 台 不 得 以 加 装 窗 户 等 形 式 进 行 封 闭 或 改 造。7.6 建(构)筑 物 屋 顶 应 保 持 整 洁、美 观,屋 顶 设 施 设 备 设 置 不 应 影 响 屋 顶 的 美 观;适 宜 时,可 进 行屋 顶 绿 化,屋 顶 绿 化 不 应 对 屋 顶、外 墙 面 等 造 成 损 害。7.7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应 保 持 外 形 完 好、整 洁,无 乱 张 贴、乱 挂 晒、乱 涂 写、乱 刻 画 等。外 立 面 装饰 应 合 理 采 用 耐 久 性 好、
24、易 维 护、环 保 的 装 饰 装 修 建 筑 材 料。7.8 临 街 建(构)筑 物 外 立 面 应 按 不 同 外 立 面 材 质 定 期 清 洗、修 饰 和 翻 新,玻 璃、金 属 类 的 应 每 年 清洗 一 次,贴 面 砖、石 材 类 的 应 每 3 年 清 洗 一 次,水 刷 石、干 粘 石 和 喷 涂 材 料 类 的 应 每 3 年 清 洗 或 粉 刷 一次,其 他 材 料 类 的 视 材 质 情 况 定 期 保 洁 或 粉 饰,遇 有 明 显 污 渍 或 残 损、脱 落 的,应 及 时 清 洗、粉 饰 或 修饰。7.9 城 市 雕 塑 和 其 他 类 型 街 道 公 共 艺 术
25、 作 品,应 保 持 与 周 边 环 境 相 协 调,并 定 期 进 行 维 护,保 持 完 好、整 洁。8 居 住 街 区8.1 城 市 居 住 街 区 建 设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相 关 要 求 和 G B 5 0 1 8 0 的 相 关 规 定,注 重 居 住 与 交 通、景 观 和 沿街 活 动 的 相 互 关 联 性,遵 循 协 调、宜 居、开 放、共 享 的 发 展 理 念,营 造 安 全、卫 生、美 观、和 谐 的 居 住生 活 环 境。8.2 居 住 街 区 的 道 路 路 面 应 平 整、完 好、畅 通、整 洁、卫 生,无 违 法 搭 建、占 路 设 摊、占 绿 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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