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 T 1001-2018 城市容貌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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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20 P 53 DB3302 浙江省 宁波市 地 方 标 准 DB 3302/T 1001 2018 代替 DB3302/T 1001-2003 城市容貌标准 2018 - 06 - 21发布 2018 - 06 - 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02/T 1001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根据 GB/T 1.1-2009给出 的规定进行起草 。 本标准 代替 DB3302/T 1001-2003。 本标准 与 DB3302/T 1001-2003相比 ,主要 变化如下 :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
2、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 将原标准中建筑景观章节和建筑物附属设施章节中有关建(构)筑物容貌方面的规定合并成一 章 ,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将原标准中建筑物附属设施章节和公用设施章节中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合并单设一 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 将原标准中公用设施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 将原标准中广告标志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 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将原标准中市场、便民服务点章节的规定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修改章节名称 ; 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 保留了原标准中范围、园林绿化、城市水域和建筑工地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 充
3、。 本 标准修订由宁波市 综合行政执法 局 (城市管理局)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斌、胡逸民、石燎燃、张松海、韩啸枫、张静静 。 DB3302/T 1001-201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302/T 1001-2003。 DB3302/T 1001 2018 1 城市容貌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城市容貌标准的术语和定义、建筑景观、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设施 与非广告设施、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区和建筑工地。 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的建成区 ,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 景
4、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 :通用符号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180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149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DB33/T
5、 898 城市公共自行车管理服务规范 DB3302/T 1015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和作业规范 DB3302/T 1081 公共厕所保洁与服务规范 DB3302/T 106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 宁波市公共双语标识英文翻译规则(试行) 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宁波市城市景观河道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3.1 城市容貌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 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 设施与非广告设施、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3.2 公共设施 DB3302
6、/T 1001 2018 2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热力、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 施。 3.3 主要街道 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 3.4 重点区域 设有集会中心、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的重要公共区域。 3.5 建(构)筑物 建筑物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 不提供人 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 3.6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防盗
7、 窗、遮阳(雨)篷及其它附属设施。 3.7 城市道路 城市中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包括桥梁、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3.8 果壳箱 设置于道路和公共场所等处供行人丢弃废物的容器。 3.9 垃圾桶 用于投放生活垃圾的容器。 3.10 立体绿化 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它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建(构)筑物及其 它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 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 廊、柱、栅栏等建(构)筑物上的绿化。 3.11 广告设施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和设施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或者影响公共空间可视视域设立的,用于发布 广告内容的设施。 3.1
8、2 非广告设施 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设施, 主要包括店名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等。 3.13 店名招牌 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文字、 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4 DB3302/T 1001 2018 3 场地指示牌 企事业单位及 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 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3.15 楼宇标识 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3.16 城市水域 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
9、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4 建筑景观 4.1 建(构)筑物 4.1.1 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和美观,符合所在区域街景要求;残破的建(构)筑 物外立面应及时整修,危险房屋和结构严重损坏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构筑物,应及时整修或拆除。 4.1.2 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注重城市美学 ,并与周边建筑环境和空间景观 相协调。建筑色彩应与自然环境色彩、地域城乡环境色彩以及建筑功能属性相符,色相不宜采用过多颜 色,应严格控制色度中的艳度(彩度)要素,不宜使用高艳度色调,主调色宜选用中、高明度及低艳度 色调。 4.1.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10、(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设置专门标志, 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规划保护,保持原有风貌特色,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和装修。 4.1.4 主要街道两侧、重点区域周边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定期清洗和粉饰,外墙面砖清洗每 2 年不少于 1次,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 1次; 建筑外墙涂料应每 5年粉刷 1次,其他材质的,视材质 情况定期粉刷。 4.1.5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用地分界,应采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 坛(池)、草坪等形式;透景围墙高度不宜超过 2.5m,绿篱高度不宜超过 1.5m,栅栏高度不宜超过 1.6m。 4.2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 4.2.1
11、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平台、屋顶、外走廊,无垃圾、 杂物或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4.2.2 建(构)筑物屋顶应保持整洁、美观。屋顶上的电梯机房、水箱间、冷却塔等辅助用房,突出 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通信设 施等,应与屋顶造型相协调,并进行隐蔽设置。 4.2.3 建(构)筑物附属的防盗窗、遮阳(雨)篷、雨水管道、晒衣架、防护栏等应采用不易腐蚀、 变形和脱皮的材料,并保持整洁及正常使用,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4.2.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上不得安装外挑式防盗窗,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样式 和色彩宜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
12、协调。 4.2.5 空调外机安装应注重安全实用,保持外观整洁;建筑物底层安装空调外机,其下沿高度离地应 2.5m;二层及以上安装空调外机应安装在窗台外墙距窗台 0.1m以下中央位置;空调冷凝水应接入专 用排水管道, 不得直接向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排放;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空调外 机应隐蔽设置。 4.2.6 临街建(构)筑物上设置遮阳(雨)篷,不得安装着地柱脚,下沿高度应 2.5m,突出宽度不 超过人行道三分之一,最宽处 1.5m;陈旧污损的遮阳(雨)篷要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换。 DB3302/T 1001 2018 4 4.2.7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构)筑物上不得擅自
13、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应不 影响绿化和通行,并保持规格一致、色彩协调,符合周边环境和街景要求。 4.2.8 餐饮业单位应按照 HJ554的规定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临街住宅楼外墙不得安装油烟 排放管道和 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污染建(构)筑物外墙的,应 及时清除,恢复外观。 5 城市道路 5.1 道路 5.1.1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洞、碎裂、隆起、溢水、塌陷等情况,应 立即在事发地点设置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 5.1.2 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年内和大修的城市
14、道路竣工后 3年内不得挖掘。 5.1.3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涂写、张贴、刻画等现象;日常清扫保 洁应按照 DB3302/T 1015的规定,分等级进行保洁质量控制 。 5.1.4 城市道路应定时进行冲洗、清洗等水洗除尘作业;遇气温低于 3、台风等不适宜冲洗、清洗 的天气,应暂停冲洗、清洗作业;出现冻雨、降雪等恶劣天气,应及时清除道路积雪、冰冻。 5.1.5 城市道路应按照 GB 50763的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铺设应连续,避开非机动 车停放位置,无任何设施占用或阻断;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道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破损、 缺失、移位等现象应及时
15、修复。 5.1.6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售卖、加工、修理、洗车等经营活动,以及堆放物料、搭建建(构) 筑物等行为。 5.1.7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在 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道路实际状况施行; 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按照划定停车 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占用道路。 5.1.8 道路上行驶的装载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 覆盖等措施,并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运行、污损路面。 5.1.9 公益类行业作业车辆,其外观视觉符号应统一,便于识别,符合行业特色。 5.1.10 道路上设置的各
16、类地下管线井盖、雨箅应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 交通和安全的现象;井盖和其基座应标明行业标识,材质应符 合国家标准,出现损坏或井盖丢失,应立 即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补缺和修复。 5.2 桥涵 5.2.1 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隧道、过街地道、轨道交通地上(下)站点、涵洞 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其附属设施应保持洁净、美观,金属主体或构件无锈蚀、残损现象。 5.2.2 跨江河桥、立交桥、高架道路桥身宜采用垂直绿化或彩化,桥下地面应绿化,无沙土裸露,无 乱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2.3 人行天桥及各类地下通道应设置扶手、盲道、坡道
17、和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6 公共设施 DB3302/T 1001 2018 5 6.1 公共设施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造型美观、具有本地特 色,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闲 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6.2 公共设施应标识明显,文字部分采用中文、英文双语,并符合宁波市公共双语标识英文翻译规 则(试行)及 GB/T 10001.1的规定。 6.3 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整洁,无涂写、张贴、刻画、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 6.4 人行天桥、人行道出入口、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公交车站的人流疏散方向 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 不得设置信息亭、报刊亭、阅报栏、宣传栏
18、、公用电话亭、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公共自行车租赁点 等。 6.5 信息亭应设置在宽度 3.5m的人行道上;一般道路人行道同侧间隔应 1000m。 6.6 报刊亭应设置在宽度 5m的人行道上;一般道路人行道同侧间隔应 500m。 6.7 阅报栏、宣传栏应根据功能要求及时更新内容;宽度在 3m以下的人行道上不得设置阅报栏、宣传 栏。 6.8 一般道路人行道上同侧公用电话亭设置间隔应 500m;临近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医院、学 校等流动人口聚集区的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密度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公用电话亭宜采用封闭式造型和 透明材质。 6.9 配变电箱、弱电交接箱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外;无条件设置在道路
19、红线外的,宜设置在绿化隔离带 内;无条件设置在绿化 隔离带内的,可设置在人行道内,同时应至少保证 1.5m有效宽度的人行通道, 并应尽量远离路口设置,避免影响停车视距、干扰行人过街;配变电箱设置应加装防护设施,并根据城 市景观需要加以装饰。 6.10 公共自行车租赁点的布局选点应符合 DB33/T 898的规定;宽度 5m以下的人行道不应设置公共自 行车停车棚。 6.11 公交候车亭造型、色彩等要素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线路指示牌应当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 告内容,无错别字。 6.12 交通指示杆、灯杆、电线杆等杆式公共设施,出现损坏、空缺、歪倒,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 6.13 建成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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